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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志愿公益精神的德性分析
摘要:近年來,志愿公益事業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進程中日益凸顯的品牌項目。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孕育其中的志愿公益精神,不僅促使其人格不斷地走向健全與完善,也有助于人們重新審視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一定程度地矯治因單純發展市場經濟導致人際關系淡化與疏離的傾向,糾正現代人德性的缺失。在德性視角對志愿公益精神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能使之成為志愿公益事業發展的強大內驅力。關鍵詞:志愿公益事業志愿公益精神德性
黑格爾曾說過:“一個人做了這樣或那樣一件合乎倫理的事,還不能就說他是有德的;只有當這種行為方式成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時,他才可能說是有德的。”①在現實中,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為理念的志愿公益精神被賦予深厚的德性品質與特征,也因此志愿公益事業的廣泛社會影響力,使得人們認同既體現個體道德良知,又表現公共道德風貌的德性獲得社會公眾的普遍接受。因而,在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當前我國社會發展目標的宏觀背景下,在德性層面對志愿公益精神進行深入剖析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德性內涵闡釋
德性思想在中外歷史上可謂源遠流長。如孔子所創立的德性理論,已經充分注意到將外在的德目規范統一于內在的仁德之中,據此孔子指出“仁者愛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三種德性蘊含。“仁者愛人”指出了德性為善的基本性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揭示出德性據以作用的最低限度的容忍與寬厚,“己立立人、己達達人”則強調了德性的最高表現,必須是人己雙關、共晉善境。而人性一旦形成,就會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充分展現出來,即內在于人的心性結構如何發揮其自身的德性力量,以一定的方式表現在生活之中。這不僅涉及到德性如何化為德行的問題,還關系到內在的德性結構轉化為德行的各種環節是什么的問題。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德治思想主張通過個體的德性行為達到其所應具備的德行素質,在此基礎上,整體的社會人倫原則就可以得以貫徹。顯然,這是儒家傳統中德治原則的典型特征。這一特征使得傳統的中國社會在道德理想和生活現實之間保持著一種巨大張力。
西方的德性思想同樣可以上溯到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時代。如亞里士多德就認為選擇性是“德性所固有的最大特點,它比行為更能判斷一個人的品格”②。此外,亞里士多德還認為德性能提升人生的價值目標:“德性確定一個正確的目標,明智則提出達到目標的手段”③。但對德性進行系統而深入研究的卻是近代英國的麥金太爾。他認為:“德性是一種獲取性的人類品質,擁有和踐履它,使我們能夠獲得實踐的內在利益,而缺乏它,就使我們無從獲得這些利益。”④其次,德性“不僅維持著實踐,使我們獲得實踐的內在利益,而且也將使我們能夠克服我們所遭遇的傷害、危險、誘惑和渙散,從而在對相關類型的善的追求中支撐我們,并且還將把不斷增長的自我知識和對善的認識充實我們”⑤。麥氏的新德性論顯然是在當代西方社會處于一個道德危機的時代背景下開出的一劑藥方。
概括地說,德性一般表現在:第一,關心他人,愿意幫助并保護他人。這種關心是出于自覺自愿的;第二,能夠正確地進行道德判斷;第三,表現為行動,這是在個人關心他人,做出合理判斷的基礎上采取的行動,是個人德性的最充分體現。本文所闡釋的德性,主要是指其作為實現特定社會價值目標的有目的性的活動,以促進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改善,調節人與人的交往、協作,完善社會個體的人格并進而擴展到整個社會,以提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旨歸。
二、自覺自愿的無私奉獻精神是德性的最高境界
無私奉獻是每個社會都需要的崇高品質。社會越發展,越需要無私奉獻的精神。志愿公益事業既是社會發展的必然,又是社會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
推動志愿公益事業發展的主體是人數眾多的志愿者。審視志愿者的行為,現實社會中雖說沒有任何功利性的純粹的志愿行為并不存在,志愿服務活動背后總或多或少或主觀或客觀地存在各種動機,但仍不可否認在志愿者身上所折射出的德性這一事實。據一項有關針對廣州志愿者參與志愿活動的動機的調查表明:在參與志愿活動的各種動機中,排在前四項的動機是:認為“可以幫助有需要的人”占被調查者的55.1%;認為“熱心公益,從事對社會有意義的事”占被調查者的49.7%;認為“因為能倡導社會文明”占被調查者的27.7%;認為“這是社會的責任”占被調查者的25.4%⑥。上述幾種動機反映了當代志愿者“服務他人、奉獻社會”的社會主流價值取向和強烈地社會責任感。
自覺自愿是促使志愿者從事無私奉獻行為的內在心理狀態,這就使志愿公益精神漸趨德性的最高境界。只有自律的行動才是真正道德的行動。在現代社會,志愿公益事業盡管是組織化的行動模式,但對于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志愿者而言,卻沒有降低志愿者行動的道德價值。因為在一個特定社會中,公民道德行為越是自覺自律,越說明這個社會的文明程度高。現代文明社會所需要的道德自律,是發自道德行為主體內心深處的自覺行為,而不是道德行為主體的被迫遵循,更不是盲從。具體地說,志愿行為主體體現的道德性,是行為主體對自身原有道德層次的超越與升華,它體現出的人文關懷,要比道德他律更高尚、境界更高遠。道德行為主體要求自覺,即要遵循理性原則,按照理性認識辦事;同時又要求自愿,即要出于意志自由;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那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道德責任和社會責任。志愿行為主體基于自身對社會價值的認同與感受,基于對他人的同情與關愛,進而就有自覺自愿的心理動機和行為。
三、友愛、互助的志愿公益精神是德性的核心要素
無論眾多志愿者的家庭背景、教育、經驗、成長的社會環境有多大差異,但他們在參與志愿服務活動中所體現出的道德意義,卻絕非人們一般意義上所理解的那么簡單。在志愿公益活動中,志愿者對“人字結構互相支撐”有了深刻認識,深化了“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理念。探究志愿者的道德行為,其行為不應只看作是孤立的單個人的隨意舉動,而應是各種社會關系相互作用的結果。志愿公益精神本質上是志愿者內心深處的友善與美德,是志愿者個人對社會、生命價值、人類和人生觀的一種積極態度。尤需注意,志愿者利用自己的真誠與友愛,為那些受助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顯然在我國社會利益格局劇烈變革的關鍵時期,在人與人關系日益復雜化的今天,這樣的“雪中送炭”遠比“錦上添花”更具有深刻地道德價值底蘊。它充分說明志愿公益事業為加強人際間的接觸及關懷、降低彼此的疏離感、建立一個溫馨和諧的社會提供了橋梁和紐帶。
友愛、互助的志愿公益精神是德性的核心要素。一個現實社會的道德水準主要是由這個社會的大眾行為方式體現的。應該說,構建起良好完備的社會道德規范與體系并不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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