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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句的語義特征
無論是在學習還是在工作中,大家肯定對論文都不陌生吧,論文是一種綜合性的文體,通過論文可直接看出一個人的綜合能力和專業基礎。那要怎么寫好論文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假設句的語義特征,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摘要:假設句的語義特征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主觀假定性、對比性、指稱性和論斷性。主觀假定性不等同于非真實性或非現實性。它比非真實性或非現實性的語義內涵更為豐富。對比性可以體現在兩個方面:可能世界與現實世界之間的對比和可能世界與可能世界之間的對比。對比性來源于主觀假定性。條件分句的指稱性來源于假設句的論斷性。
關鍵詞:假設句;主觀假定性;對比性;指稱性;論斷性
假設句的語義特征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主觀假定性、對比性、指稱性和論斷性。
假設句表達的是假設性虛擬范疇,是在某一主觀假定條件下所能產生的結果,因此假設句都具有主觀假定性。主觀假定性不等同于非真實性或非現實性。它比非真實性或非現實性的語義內涵更為豐富。“如果VP”的語義內涵不是“[非真實]VP”,也不是“[非現實]VP”。“如果我去”并不是“我沒去”,也不是“我不去”,而是主觀認定某一非現實或非真實情境為真實,即“以[非現實]VP為真實”或“以[非真實]VP為真實”。可以表示為“[主觀性真實][非現實]VP”或“[主觀性真實][非真實]VP”。“[主觀性真實][非現實]VP”即可能假設,它的主觀假定性低,“[非現實]VP”一般具有實現的可能性;“[主觀性真實][非真實]VP”為違實假設,“[非真實]VP”與事實或事理違背,說話人主觀認定其不具有實現的可能性。由于[非真實]也可以看成是一種特殊的[非現實],我們可以用“[主觀性真實][非現實]VP”來概括假設條件分句的語義特征。
有時候,假設句的條件分句可以是已知的事實,這時候,似乎不存在主觀假定性。例如:
(1)甲:我決定明天不去公司了。
乙:如果你不去公司,那我們就去春游吧.
(2)甲:外面下雨了.
乙:如果下雨了,那我們就別出去了。
(3)甲:我昨天沒去圖書館啊?
乙:如果你沒去,那我看到的會是誰?
例(1)中,乙在甲已經告知其不去公司的情況下,仍然說“如果你不去”,似乎并沒有主觀假定性。但其實甲乙雙方所談論的是未來的事情,甲是否去公司并未成為既定事實,因此乙所說的話仍然是一種主觀的推測,說的也是一種可能性。只不過這種可能性極有可能成為現實。這個句子具有較弱的主觀假定性。例(2)談論的雖然是當時的事情,但是很明顯,乙并沒有看到下雨的事實。如果乙已經看到了下雨的事實,那他絕不可能說出“如果下雨了”的話來。因此這個句子也具有主觀假定性。例(3)談論的是過去的事情,而且甲已經將其沒有去過圖書館的事實告訴了乙,在這種情況下似乎不應該再有任何的主觀假定性。但是,在這個對話中,其實乙對于甲所陳述的事實并不確定,“如果你沒去”是一種姑且認定的假設。因此,此類句子仍然具有主觀假定性,也是可能假設的一類。
假設句的另一個語義特征是對比性,這種對比性可以體現在兩個方面:可能世界與現實世界之間的對比和可能世界與可能世界之間的對比。假設句的對比性在排比形式的對比句中表現得最為明顯,例如:
(1)主尊貴之,則恭敬而僔;主信愛之,則謹慎而嗛;主專任之,則拘守而詳;主安近之,則慎比而不邪;主疏遠之,則全一而不倍:主損絀之,則恐懼而不怨。(荀·仲尼)
(2)財利至,則善而不及也,必將盡辭讓之義,然后受;福事至,則和而理;禍事至,則靜而理。富則廣施,貧則用節。(荀·仲尼)
(3)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廟;士庶人不仁,不保四體。(孟·離婁上)
(4)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孟·離婁下)
例(1)中,“主尊貴之、主信愛之、主專任之、主疏遠之”等都是假設的情形。各個分句都在前句提出某種可能的假設,后句說明在此種情況下應該采取的態度和措施。這種句子由于采取了排比句的形式,其對比性是顯而易見的。這種對比屬于可能世界之間的對比。例(2)的“財利至、福事至、禍事至”及“富則…,貧則…”與此相仿。不論在現代漢語還是古代漢語中,這種排比形式的假設句都不乏其例。也許有人會說,這種對比性是由排比句式帶來的,與假設句無關。但是,當假設句不采用排比形式的時候,很多假設句仍然存在著或隱或顯的對比性。例如:
(1)若廢其教而棄其制,蔑其官而犯其令,將何以守國?(國·周語)
(2)公子若反晉國,則何以報不谷?(左·僖23)
(3)如果你下崗了,你將如何對待?
(4)我們認識到,對于這樣的學生,拓展他們的知識領域非常重要,如果你再給他們教授更多的數學之類的課程,那么你就不是在培養管理人。
(5)如果明天就是世界末日,你最想做什么?
“若廢其教而棄其制,蔑其官而犯其令”是一種可能性,說話人將這種可能性與現實世界對比。“公子若反晉國”也是一種可能性,說話人將這種可能性與另一種可能性即不能返回晉國相對比,我們完全可以在這一句之前加上“公子若不得反晉國,則不論也”之類的話。其余幾例類似:“如果你下崗了”是與現在的未下崗相對比的;“再給他們教授更多的數學之類的課程”是與“拓展他們的知識領域”相對比;“如果明天就是世界末日”是與事實上的明天不可能是世界末日相對比。任意一個假設句都是對可能世界的一種虛擬。說話人之所以進行這樣的虛擬,是為了說明在某種特定的虛擬的條件中會有怎樣的結果,以此與現實世界或別的可能條件下的情況相對比。因此,假設句對比性的根源在于其虛擬性,而虛擬性是假設句的本質特征。如果一個句子沒有虛擬性,那么它就不能納入假設句的范疇。對比性也應看成是假設句的本質特征之一。
假設句前件的VP具有指稱性。這一點.姚振武(1998)已經指出。他認為,“分句一般總是謂詞性的,并且相當一部分同時也是陳述性的。但是,有些分句,例如,以“因為”、“假如”、“即使”、“為了”等連詞引導的從句以及表時間的從句,往往是指稱性的。如:
(1)因為天氣不好.所以我們沒去頤和園。
(2)假如明天下雨,那我就不走了。
(3)即使他有錯,你的態度也不好呀!
(4)為了做好工作,他經常忙到深夜。
(5)我剛走進教室,鈴響了。
例(1)表原因,可看作是對“因為什么”的回答。例(2)表假設,例(3)表讓步,讓步其實也是一種假設,因此二者實可歸為一大類,即都是“假設出現某種情況”的意思。例(4)表目的,可以看作是對“為了什么”的回答。例(5)可看作是對“什么時候”的回答。這些分句,語法上雖然是謂詞性的,但語義上都事物化了,是指稱性的。值得注意的是,例(1)和(2),即便把“因為”“假如”去掉,該從句的性質也沒有根本的變化,仍然是指稱性的。區別只是,有了連詞,指稱的意味更顯豁些。這一事實說明,對于某些指稱性分句來說,連詞不是非有不可,其指稱性從根本上說是在另一分句的語義制約下獲得的”。我們認為,假設句前件的指稱性至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某些語言可以用名詞作條件分句,這證明了條件分句的VP與名詞具有相通之處。我們認為,這種相通之處在于條件分句中的VP具有指稱化的特點。因此在某些語言中,通常表示指稱的名詞可
作為假設句的條件分句。
第二,條件分句可以在VP之后加上表示自指的標記“者”,例如:
(1)魯無君子者,斯焉取斯.《論·公治長)
(2)故義勝利者,為治世;利克義者,為亂世。(荀·大略)
(3)筑室反耕者,宋必聽命。(左·宣15)
近現代漢語中的“的話”也有自指的作用,經常用于假設句的條件分句末,例如:
(1)你不去的話,我也不去。
(2)人死了的話,我唯你是問。
這里的“者”和“的話”都可以去掉,意思不變,只是去掉之后,條件分句的VP就由有標記的自指變成了無標記的自指,試看下面的變換:
魯無君子者,斯焉取斯=魯無君子,斯焉取斯=若魯無君子,則斯焉取斯
義勝利者,為治世=義勝利,為治世=若義勝利,則為治世
你不去的話,我也不去=你不去,我也不去=如果你不去,那我也不去
人死了的話,我唯你是問=人死了,我唯你是問=如果人死了,我就唯你是問
既然左列的帶有自指標記“者、的話”的VP具有指稱性的特點,那么中間一列和右列處于相同句法結構中而不帶自指標記的VP和“介詞+VP”也應該具有指稱性的特點。
第三,具有指稱性的“N之VP”和“其VP”結構也能充當假設句的條件分句。“N之VP”之例如:
(1)爾之許我,我其以璧與珪歸俟爾命。爾不許我,我乃屏璧與珪。(書·金媵)
(2)邦之臧,惟汝眾;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罰。(書·盤庚)
(3)臣之有作福作威玉食,其害于而家、兇于而國。(書-洪范)
(4)我之大賢與,于人何所不容?我之不賢與,人將拒我,如之何其拒人也?(論·陽貨)
(5)事之不捷,惡有所分。與其專罪,六人同之,不猶愈乎?(左·宣12)
(6)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若從君惠而免之,三年將拜君賜。(左·僖33)
(7)以君之靈,累臣得歸骨于晉,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左·成3)
“N之VP”之前可以有“若”作為條件引導詞,例如:
(1)若事之捷,孫叔為無謀矣。不捷,參之肉將在晉軍,可得食乎?(左·成3)
(2)君無穢德,又何禳焉,若德之穢,禳之何益(左·昭26)
“其VP”之例如:
(1)其濟,君之靈也;不濟,則以死繼之。(左·僖9)
(2)則輸之,則君之府實也,非薦陳之,不敢輸也。其暴露之,則恐燥濕之不時而朽蠹,以重敝邑之罪。(左·襄31)
(3)其嗟也,可去;其謝也,可食。(禮·檀弓下)
(4)其如是,孰能御之?(孟·梁惠王上)
(5)其有功于子,可食而食之矣.(孟·滕文公下)
(6)上明見,人備之;其不明見,人惑之;其知見,人飾之;其不知見,人匿之;其無欲見,人司之;其有欲見,人餌之。(韓·外儲說右上)
“其VP”之前葉可以有“若、如”等條件引導詞,例如:
(1)大夫之許,寡人.之愿也;若其不許,亦將見也。(左·成2)
(2)若其弗賞,是失信也,何以庇民?(左·昭15)
(3)若其不還,君退臣犯,曲在彼也。(左·僖28)
(4)戰而捷,必得諸侯;若其不捷,表里山河,必無害也。(左·僖28)
(5)如其善而莫之違也,不亦善乎!如不善而莫之違也,不幾乎一言而喪邦乎!(論·子路)
(6)附之以韓魏之家,如其自視欿然,則過人遠矣。(孟·盡心上)
這里的“N之VP”和“其VP”都是自指化的主謂結構,都可以用作假設句的條件分句,說明了條件分句的指稱性。
第四,條件分句可以用代詞復指。上古用“是”或“斯”,“斯”之例如:
(1)圣人,吾不得而見之矣;得見君子者,斯可矣。(論·述而)
(2)動容貌,斯遠暴慢矣;正顏色,斯近信矣;出辭氣,斯遠鄙倍矣。(論·泰伯)
(3)王無罪歲,斯天下之民至焉。(孟·梁惠王上)
(4)君行仁政,斯民親其上,死其長矣。(孟·梁惠王下)
(5)如知其非義,斯速已矣,何待來年?(孟·滕文公下)
(6)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孟·離婁上)
“是”之例如:
(1)若封須句,是崇嗥、濟而修祀、紆祝也。(左·僖21)
(2)若取之,是無申、呂也。(左·成6)
(3)右師反,必討,是無桓氏也。(左·成15)
(4)若大城城父,而置太子焉,以通北方,王收南方,是得天下也。(左·昭19)
近現代用“那”,例如:
(1)然小弟性命還是小事,若此風聲一露,那小姐性命也不可保了。(二·29)
(2)我若記不的了那書,那玉皇還要我做甚?(醒.42)
(3)倘若你作的文章不好,反倒不及他們,那可就不成事了。(紅.115)
(4)前面萬全山,若遇見個打夢(悶)棍的,那才是早(糟)兒糕呢。(三·24)
(5)他若是持刀威嚇,那就不是俠客的行為了。(同上29)
第五,某些條件分句可以分析為判斷句的主語。例如:
(1)若興諸侯,以取大罰,非慎之也。(左·成2)
(2)若讓之以一矢,禍之大者,其何福之為?(左·成12)
(3)若虛其請,是棄善人也。(左·成16)
(4)夫諸侯望信于楚,是以來服。若不信,是棄其所以服諸侯也.(左·襄27)
(5)彼若謀害楚國,豈不為患?(左·襄28)
以上諸例中的語氣詞“也”和判斷詞“為”“非”等表明了它們的判斷句的屬性。王力《中國現代語法》(1943/1985)是這樣定義判斷句的:“判斷句是用來斷定主語所指和謂語所指同屬一物,或斷定主語所指的人物屬于某一性質或種類的。”向熹(1993)的定義是:“判斷句表示某種事物是什么東西或不是什么東西,某種事物屬于某一類或不屬于某一類。”兩家的表述稍有不同,但有一點是確定的,即判斷句的主語必須是事物或者是可以指稱的事件或屬性。事實上,指稱性并非判斷句主語才具有的屬性,而是所有主語都具有的屬性。據曹逢甫(1979)的介紹,E.L.Keenan (1976)談到主語有三十多個特征,他認為這些特征是普遍的,而其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主語比賓語及其他成分更具有指稱性。只是由于判斷句的特殊屬性,即,用于斷定某一事物與另一事物同屬一物或屬同類,使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判斷句主語的指稱性,因為如果判斷句的謂語是某一事物的話,和它具有同一性或同類性的判斷句的主語也必然是某種事物。如果這個主語是VP,那它一定是指稱性的VP。
條件分句的VP何以會有指稱化的傾向?這種指稱化的傾向從何而來?根源是什么?這個問題不易回答。呂叔湘(1942/1990)曾經談到過這個問題,他說:
竊謂動詞之所表誠為作為,而動詞之運用亦復多方。有述事之辭,作為逕接能為,動作之面相顯然;有指事之辭,所指為祈使、愿欲、得能、乃至較比、假設、庶幾之對象,則其事類皆蓄而未發,渾淪有類名物。
在所列的“渾淪有類名物”的“指事之辭”中,假設便是其中之一。呂叔湘先生是在討論否定詞“毋(勿)”的用法時談到這個問題的。他認為,“用毋之句,其動詞皆可作名詞觀”。@陳平(1988)指出:“現代語言學的調查證實,名詞與動詞存在于古往今來的所有語言之中。就最典型的事物而言,他們都占據一定的空間。行為動作則與此不同,他們最顯著的特點表現在時間方面。”假設句條件分句雖然以VP為常,但其中的VP明顯不具有時間性,不會占據時間。因為假設的條件是虛擬的,非現實的,在說話之時,它們只存在于意念之中,因此“蓄而未發”“渾淪有類名物”。
本文認為,條件分句VP指稱化的根源在于假設句的論斷性。從表達功能上來看,假設句不是對事
實的陳述(敘述句)或狀態的說明(描寫句),而是對于事理的論斷(論斷句)。在論斷句中往往需要對事件進行指稱,因而論斷句中前件的VP大多具有指稱性。
假設句的另一個語義特征是論斷性。根據句子的表述功能,可以把句子分為敘事句、描寫句和論斷句等幾種類型。敘事句敘述事物的動作或變化。描寫句描述事物的情狀。論斷句說明事物的屬性或事物之間的關系。論斷句一般不用于陳述事實,而用于表示認識的結果。論斷句還可以分為兩類,即論述句和判斷句。論述句用于論述和說明各種關系,如假設、條件、轉折、目的、因果等等。通行語法體系中所謂的復句除表示并列、承接、和選擇、遞進關系的一部分可以歸入敘述句和描寫句之外,其余絕大多數都可以歸入論述句的范疇。假設句是論述句中的一類,具有很強的論斷性。假設句從不用于描述事實,只用于論述和判斷。
注釋:
①本文認為,假設句的語義特征是古今一律的,因此所用例證既有古代漢語之例,也現代漢語之例。現代漢語例證均來自于北京大學CCL語料庫,不一一標明出處。古漢語例證書名一般用簡稱:《尚書》(書)、《左傳》(左)、《論語》(論)、《孟子》(孟)、((國語》(國)、《荀子》(荀)、《韓非子》(韓)、《紅樓夢》(紅)、《醒世姻緣傳>(醒)《:三俠五義》(三)、《二刻拍案驚奇》(二)。
②此據朱德熙(1988)。用名詞化形式表示假設,除漢語之外,還可以在科因耐希臘語( Koin e Greek)和許多漢藏語里找到例證。
③“筑室反耕”是古人圍師久留之法,此句意為:若筑室反耕,則宋必聽命。
④這里的“毋”包括了“勿”。引者注。著重號原文所有,照錄。
⑤據本文的研究(參見第二章第一節),漢語假設句的條件分句在商代是以用“勿”(或“勿”的另一種書寫形式“弓”)為常的,極少例外。這也可以作為條件分句指稱化的一個旁證.
⑥本文對于句型的劃分參照李佐豐(2005)。
參考文獻:
曹逢甫.主題在漢語中的功能研究一一邁向語段分析的第一步[M].謝天蔚譯.北京:語文出版社,1995.
江藍生,跨層非短語結構“的話”的詞匯化[J].中國語文,2004 (5).
李佐豐.古代漢語語法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王力.中國現代語法[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
向熹,簡明漢語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朱德熙.關于先秦漢語里名詞的動詞性問題[J].中國語文,1988 (2).
企業文化之共同默認的假設
埃德加·沙因在其《企業文化生存指南》中談到企業文化時,將文化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表象”——顯而易見的組織結構和流程(難以解讀);第二個層次“表達的價值”——戰略、目標、哲學(表述性解釋);第三個層次是“基本假設”——視為理所當然的無意識的信念、理解、思維和感覺(價值觀和行動的終極根源)。在具體論述時,對于第三層的“基本假設”,他又進一步擴展為“共同默認的假設”。他說:
組織是由個人和小團隊創立的,最初這些人用自己的理念、價值觀和基本假設來影響他們的雇員。如果創始人的價值觀和假設超出了組織環境允許或能夠負擔的限度,就不能形成最初的組織文化。但是假設行動公司的創始人相信人們必須把事情辨個水落石出,并且所有決策進行之前都須獲得必要的信息,那么在他創造出一系列成功的產品后,就會吸引和留住其他開始相信這些東西的人。如果通過這種方式,他們繼續成功地創造出市場喜歡的產品和服務,那么這些信念和價值觀就會漸漸演變成共享的和理所當然的,就成為關于世界本質以及怎樣在世界上取得成功的默認假設。
沙因的這個觀點,起碼說明了三層意思:一是文化的發軔者是從個人和少數人開始的,這種發軔,更多是企業創立者對世界的看法、對人的看法和對企業的看法;二是“共同的”,這一點至關重要,如果價值觀或假設僅僅是領導人的囈語和口號,而始終不能成為“共同”者的東西,那么文化是無法形成的;三是要經過實踐的檢驗,即持續不斷的成功,通過成功使人們相信。而這三個意思的最終實現,就要通過企業經營管理實踐的過程,而且還應該是多次的、重復的、持續的過程。唯有如此,文化才有可能成為一種“共同默認的假設”。
當然,文化的最終形成,還有一個關鍵點,就是除了企業和企業主的成功外,跟從者是否能夠通過企業的成功分享到發展的成果。如果沒有這一點,企業的持續成功也就成了問題。
文化建設的實踐中存在的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就是許多領導者愿意提出比較宏偉的或者響亮的口號,而不管這樣的東西是否符合企業的實際和能否收到跟從者的“默認”。這樣的領導者,往往信奉“站得高,尿得遠”。但是他們忘了姜文曾經借湯師爺的嘴說過另一句話說:“步子邁大了,容易扯著蛋。”這個大的“步子”,大概就是沙因說的“創始人的價值觀和假設超出了組織環境允許或能夠負擔的限度”。
藉此,好的領導者如何審時度勢,提出適合企業生存環境的基本假設并通過實踐取得“共同默認”的價值選擇,其實是一件頗不容易的事情。所以,清人趙藩為武侯祠題寫的“攻心聯”才廣為流傳:“能攻心則反側自消,從古知兵非好戰;不審勢即寬嚴皆誤,后來治蜀要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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