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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表演中音樂的重要性
摘 要:舞蹈與音樂, 這兩門最古老的藝術門類,從產生伊始就已經密不可分了。在舞蹈藝術的漫漫之路上,舞蹈與音樂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和諧一致的融洽關系”,二者超越了簡單的合作關系,音樂甚至成為舞蹈本體的組成部分。音樂與舞蹈這兩種藝術形式,都能夠最直接、最強烈、最細膩地表現人的內心情感,坦露人的心靈。音樂不是舞蹈的全部,也并非舞蹈的核心,但不可否認的是,音樂對于舞蹈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它對舞蹈肢體的精彩表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幕后”作用。
關鍵詞:音樂;舞蹈;和諧一致;互為補充 一 舞、樂關系梳理舞蹈與音樂,這兩門最古老的藝術門類,從產生伊始就已經密不可分了。同其他藝術樣式相比,音樂與舞蹈這兩種藝術形式,都能夠最直接、最強烈、最細膩地表現人的內心情感,坦露人的心靈與靈魂。身體最原始的律動必然伴隨著最樸素的節奏,或節日狂歡、或祈福祭祀、或慶賀豐收、或狩獵歸來,幾乎在每一個聚集的場合,原始人類都用自己的身體以鮮明的節律來釋放情感,這應該歸于人類的一種本能的體現,這種本能的體現恰恰生動地解釋了舞蹈與音樂的一體性。在當今的某些非洲的原始土著舞蹈中,我們還依然能夠真切地體會到這種原始的樂舞一體所帶來的沖擊與震撼,二者是天然的密不可分。
在藝術的起源之初,舞蹈與音樂就這樣緊緊地交織在一起,隨著歷史和社會的不斷發展,才逐漸分化成相對獨立卻又緊密相連的藝術門類:音樂逐步發展成一門包含旋律、節奏、和聲、復調、曲式、調式、織體等多層內容與形式的系統化的藝術門類。通過有組織的樂音在時間上的流動,音樂成為創造藝術形象、傳達思想感情、表現生活感受的一種表現性的時間藝術[1];而舞蹈則在歷史的長河中不僅演變出了舞蹈本體的多種運動法則,而且包含了音樂、文學、美術、繪畫、社會、宗教等多種因素,從而形成了一門多角度、多層次的綜合性藝術門類。舞蹈發展到今天,已經不再是單純“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的肢體藝術。當我們走進劇場觀看一部舞劇時,我們欣賞的不僅僅是舞動著的人體,而且還包含了很多非舞蹈本體的,但卻已經滲透進舞蹈的東西,譬如音樂,譬如燈光。在這些非本體的因素中,我們最習以為常的應該就是音樂了,甚至把二者看作是一對天然的結合,是理所應當的孿生藝術。舞蹈綜合了空間與時間兩個方面,空間也就是舞蹈作為視覺藝術的一面,以人體為物質載體,立體地呈現對空間的占有與運用;而時間則意味著舞蹈必須“表現著一個連續的、進行的過程”[2],在這過程中,舞蹈才有可能實現其藝術的生命歷程。
舞蹈理論家約翰·馬丁先生在其著作《舞蹈概論》(《Introduction ToThe Dance》)中這樣評價音樂與舞蹈的密切關聯:“有機的音樂形式的基本原則無疑會立即與有機的舞蹈形式的基本原則吻合起來,并生長在同一條根上。
舞蹈與音樂極為相近,從根本上說,在起源上是不可分離的。無歌之舞或無舞之歌是較晚的發展,而且只存在于西方世界。獨立的音樂藝術哪里都不存在,獨立的舞蹈藝術同樣是不可想象的。”[3]舞蹈與音樂的“純粹的”結合正是植根于兩門藝術的本性。音樂和舞蹈都是時間性藝術,都建立在節奏基礎上,都具有虛擬性, 就其基礎來說都是表情的而不是造型的語言———正如音樂依賴于言語音調的表現力但不描繪語言一樣,舞蹈同樣也依賴于人體動作的表現力但并不描繪具體的動作 [4]。
同屬于表情藝術,舞蹈與音樂都長于抒情,拙于敘事,正所謂“歌以敘志,舞以宣情”;正因為難以模擬或再現客觀對象,二者才都具有了“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境界。
音樂作為一門“聽覺的藝術”,雖然對于人類來說,聽覺世界并不是十分豐富,但是與視覺世界相比,聽覺首先會引起人們的注意力,更能夠細致入微地揭示人類的心靈與情感,這樣也就使音樂在刺激人的感官,引起人的情緒變化上有著強大的力量。但由于其在塑造藝術形象上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容易使人難以理解。而綜合了 “視覺和聽覺”的舞蹈藝術就可以通過世界上最為復雜但又最為獨特的藝術工具———人體,融時間、空間、力量三元為一體,更能夠形象、直觀地表現人類的思想與情感,充分展現自己特有的表現形式與肢體魅力。尤其舞蹈對于空間的多層次、多角度的立體運用,是音樂所難以企及的。在舞蹈領域里,二者展現著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表現內涵,各司其職,互為補充,共同塑造完整的藝術形象。
著名音樂家葉純之指出:音樂與舞蹈之間的確存在著一種聯系,但并非完全緊密的聯系,可以是松散的甚至是隨機的,可以兩者緊緊配合,也可以有完全不用音樂的舞蹈。大體說來,音樂只提供了一種可舞性,是一種潛在的質素;當其被舞蹈采用后,才使這種可舞性變為現實……音樂和舞姿結合起來時,音樂的不確定性減少了;音樂的節奏成了舞蹈節奏的音響補助;強化音樂所引起的情感、情緒被解釋為舞蹈的情感、情緒的音響表現。當兩者同步時,音樂是加強了舞蹈;兩者不同步時,往往意味著一種內在的沖擊,意味著從另一個角度深化了舞蹈的內涵。音樂所帶來的、可因聽眾的再創造而不同的某些多義性,被舞蹈所制約、明確起來,趨于比較肯定的性質;音樂成了舞蹈的一種音響解說,一種輔助,一種補充。另一方面,音樂對于聽眾來說,本是一種體驗的藝術,因此也成為舞蹈的一種深化。因為通過音樂的出現,觀眾不再單是從視覺得到感知,他們借助于音樂而對舞蹈有更為直接的感情體驗音樂本身所帶給觀眾的空間感、動力感和緊張度,這些僅存在于聽眾想象與聯想上的意象,通過舞蹈化為現實,通過視覺來加以認識、區分和強調。在這種意義上來說,舞蹈又解釋了音樂,同時補充、強化了音樂[5]。
在中國,音樂與舞蹈更是難舍難分。在中國傳統藝術中,詩、舞、樂始終是交織在一起的,而音樂與舞蹈的關系則更加親密,“樂舞”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中國的古典宮廷樂舞大都以樂命名,如《清商樂》、《燕樂》、《龜茲樂》、《西涼樂》等等。而中國大部分民間舞蹈的表演形式也都是邊歌邊舞,舞樂一體的。
總而言之,在舞蹈藝術的漫漫之路上,舞蹈與音樂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和諧一致的融洽關系”,二者超越了簡單的合作關系,音樂甚至成為舞蹈本體的組成部分。對于舞蹈而言,音樂不僅僅是伴奏,也不僅僅是機械的節拍,而是在情感表現、藝術表達等更深層面上的和諧一致。無論專業人士,還是普通觀眾,對于一場精彩絕倫的舞蹈演出的評價,必然會涉及到舞蹈與音樂的這種“和諧一致的融洽關系”。為什么?因為這種“和諧一致”同時滿足了觀眾的視覺體驗和聽覺體驗,而且是 1+1>2的體驗。兩種藝術門類都具有的虛擬性同時也決定了二者都有著更為寬廣的表現空間,二者的“和諧一致”所帶來的震撼可想而之。
從舞蹈本體的視角來看,這種“和諧”貫穿于舞蹈編創和舞蹈表演的始終。作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編舞家之一,喬治·巴蘭欽先生倡導的“音樂視覺化”很能夠說明二者的“和諧一致”在編舞領域的重要性;至于在舞蹈表演的領域,各個國家不同舞種的表演藝術家們都從肢體實踐的舞臺表演經驗出發,生動詮釋了舞蹈與音樂之 “和諧一致”的重要性與具體方法。
當然,正如音符不能夠代替肢體一樣,音樂同樣不能夠代替舞蹈。音樂不是舞蹈的全部,也并非舞蹈的核心,但不可否認的是,音樂對于舞蹈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它對舞蹈肢體的精彩表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幕后”作用,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首先,在大多數情況下,音樂提供了情景、氛圍,配合并幫助舞蹈在肢體表現中表達情緒,營造、烘托、強化舞蹈的情調和意境。這從觀眾的角度解釋了音樂的作用,即視覺藝術與聽覺感受的雙重體驗;其次,從舞蹈表演者的角度來說,音樂對于情緒感染的特殊能力在幫助、配合舞蹈感染觀眾的同時,也提供了律動的依據,直接刺激著舞蹈演員的想象空間與情感激發,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舞蹈的身體表現力; 再次,對于舞蹈編導而言,一部出色的音樂作品不僅能夠激發創作的動機和靈感,而且還能夠提供組織嚴謹的舞蹈或戲劇結構,深化舞蹈作品的主題和意象;另外, 音樂的風格特色也往往限定了舞蹈表現的風格和特點,這是其四。
二 舞蹈表演中的“音樂”概念
在上一節中,本文大致梳理了舞蹈與音樂之間的歷史淵源和基本關系。無論在舞蹈的編創、舞蹈的表演,還是在舞蹈的觀賞層面,音樂都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價值。在本篇論文中,將把重點聚焦在舞蹈的表演領域,從“音樂”的角度來解讀舞蹈表演的一般規律,嘗試分析音樂在舞蹈表演中處于何種位置,并是如何對舞蹈表演產生影響的。
(一)舞蹈表演與音樂的關系
談到舞蹈表演,必須有一個前提———舞蹈演員的存在。編導無論有多么美妙的構思,離開了舞蹈演員這個物質基礎,是沒有任何可能實現的。因為,“舞蹈最為獨特之處在于,它直接以人體自身作為藝術傳達與表現的媒介。
這一人體媒介是活的、有感情的生命有機體(而不是像語言文字、音符、顏色、線條這些無生命的人造的、已經經過抽象的符號)”[6]。美術家的工具是畫筆, 音樂家的工具是各類樂器,而舞蹈家的工具則是自己的身體。舞蹈表演的藝術其實就是人類身體的藝術。影響舞蹈表演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屬于舞蹈本體的范疇,即舞蹈演員的肢體———涵蓋了舞蹈演員的自然條件(諸如形象、身材、比例、氣質等)、必要的舞蹈技術(扎實的基本功、單人、雙人的技術技巧等)和藝術表現力(對角色的理解、情感的展現等等),這些都涉及到舞蹈演員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兩個方面;另一類屬于非舞蹈本體的范疇,但作為外界的刺激同樣會影響到舞蹈本體,即舞蹈演員的肢體表現,其中包含了音樂、文學背景、服飾道具、舞臺美術(燈光、布景等)、劇場環境等諸多因素。在這其中,對舞蹈演員產生最大影響的莫過于音樂因素了。
“音樂是一種特殊功能的獨立信號,是人類特有的信號活動機能,它具有引起情感變化、啟發思維想像,影響審美活動等功能。音樂所提供的雖然是非語義性模糊信息, 但它同樣可以引起人的心理活動,對人的情感、思維和審美感造成直接效應”。如同上述所言,音樂通過引起舞蹈演員的心理變化,進而影響舞蹈演員的肢體表現。舞蹈表演與音樂的關系其核心就是舞蹈演員與音樂的關系。從舞蹈演員的角度來說,音樂提供了一種律動的依據,或者說是舞蹈動律的節奏來源,這種動律不僅僅是指舞段的整體動律,更為重要的是,舞蹈動律中大量的細節處理都直接與音樂的節奏息息相關。與此同時,音樂能夠直接刺激、擴展舞蹈演員的想象空間,啟發并豐富舞蹈演員的情感體驗,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舞蹈演員的肢體表現力這一點得到了眾多舞蹈表演藝術家的認同。青年舞蹈家劉震在談到舞劇《藏羚羊》的表演體會時說,除了多次細致觀察模仿藏羚羊的體態、習性等方面來幫助自己塑造藏羚羊的形象之外,音樂對于他細致入微的展現藏羚羊的情感世界起到了非常大的幫助。
當然,舞蹈演員同樣需要有深厚的音樂修養和敏銳的樂感。那什么是樂感呢?普遍意義上說,樂感就是人類對音樂的感知能力。在舞蹈領域的樂感概念中,舞蹈演員通過接受音樂信號后產生強烈的情感反應和心理變化,進而外化到舞動中的肢體表現上,并最終成為舞感的一部分,為舞蹈表現服務。這里有兩層意思,也可以說是兩個步驟: (1)“接受音樂信號后產生強烈的情感反應和心理變化”,這一步驟說明音樂作用于舞蹈演員的心理因素,無論是想像的激發,還是情感的調動,亦或是氛圍的營造,都是舞蹈演員在聽到音樂之后所產生的心理活動; (2)當演員進入第二步驟,即把這種心理活動“外化到舞動中的肢體表現上”時,所謂“舞蹈化”的樂感概念才得以完整呈現。
無論舞蹈演員的內心情感有多么豐富,必須通過看得見、摸得著的肢體外化才可以稱之為舞蹈表演,而且在肢體外化的過程中,音樂因素始終滲透在舞蹈表演的全部,時刻在刺激著舞蹈演員,不斷影響著舞蹈演員的“情感反映和心理變化”,進而影響到舞蹈表演的整個過程。這也正是舞蹈表演區別于其他藝術門類的核心所在。擁有了靈敏的樂感,會使舞蹈演員在接觸到美的音樂作品時,在心靈上產生共鳴,進而反映到舞蹈中的肢體上,讓舞者與觀舞者同時享受美的存在;反之,耳聞仙樂卻無動于衷,那就是缺乏靈敏和豐富的樂感了。
需要指出的是,在舞蹈的排練過程中,舞蹈演員可能會首先聽到音樂,在正式的舞蹈之前就已經通過音樂調動了自己的想像世界,大體確定了舞蹈的情感基調或者風格特點。然后,在接下來的排練中繼續反復揣摩具體舞步與音樂的細節處理,直到二者產生“和諧一致的融洽關系”;但是,也有可能在排練初期是沒有音樂的,編導和演員共同創作幾段動作的組合,看似沒有什么表現內涵,實則動作本身已經具有了某種“意味”,好的演員甚至已經可以從動作中捕捉到編導的意圖,賦予動作以生命力。當音樂進入舞蹈排練時,動作的表現“意味”變得更為清晰,而舞蹈演員此時就可以通過理解音樂或調整、或加強自己的情感體驗和動作質感,最大程度上體現作品的表現內涵。而在大多數的舞蹈表演過程中,“心理變化”和“肢體外化”這兩個步驟幾乎是同時發生的,舞動著的身體已經是舞者內心情感的自然流露,達到舞蹈與音樂、視覺與聽覺、心靈與肢體水乳交融的境界。
臺灣知名的舞臺劇導演賴聲川曾經這樣評論過,“劇場的絕對魅力在于它的現場性,它的浪漫在于它是生命短暫與無常的縮影。在劇場短暫的那一剎那中,演員和觀眾同時知道,他們彼此經歷的共同經驗是唯一的。燈暗,幕落,即使是同一個劇團,同一個劇本,同一個演員陣容,這一場演出永遠再也不會重視。”作為劇場藝術,舞蹈表演同樣如此。每一場的演出都會不一樣,永遠充滿了不確定性;作為舞蹈演員同樣如此,每場演出的心境都會不同,對于音樂每次都會有新的感受,在舞蹈中對音樂的處理也未必能夠做到次次如一。舞蹈的魅力就在于這種現場性。
當時當地的感受是最真實的,同樣也是最能夠打動人心。
音樂是不變的,舞者卻是鮮活的。舞蹈表演與音樂的關系不是僵死的、一成不變的,而是富有彈性的;這彈性中凝聚的正是舞者的表演功力,看似自由,卻張馳有度;看似隨意,卻在情理之中。
“自由”也好,“隨意”也罷,其實都揭示了舞蹈表演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亦或是魅力:鮮明的表演個性。藝術貴在于創新,貴在于個性。隨波逐流的表演方式不會在舞臺上有任何光彩,最終讓觀眾記住的永遠是帶有鮮明個人烙印的表演風格。擁有深厚的音樂修養,能夠對音樂有獨到而又細膩的理解,這些品質在舞蹈藝術家的表演個性中占有了相當重要的位置。“現代舞之母”依莎多拉·鄧肯說過,“舞蹈家終于悟出他的身體僅僅是靈魂的再現;他的身體隨著內心感受到的音樂,帶著一種來自另一更深奧淵博的世界的表情而翩翩起舞。這是真正具有創造性的舞蹈家,自然不是模仿,而是用自己創造的、比其他任何東西都更偉大的動作來表達感情。”[7]正如鄧肯所言,具有創造性的舞蹈家跟隨的是內心深處感受到的音樂,正如舞蹈家通常具有強烈的表演個性一樣,每個人的生活閱歷、性格習慣、藝術風格、教育背景都有著很大的差異,同樣,每個人對音樂都有著各自不同的理解與詮釋。因此,在舞蹈演員中才會展現出百花齊放的藝術風格和表演個性,這也正是舞蹈表演的魅力所在。
(二)舞蹈表演中音樂的“形”與“意”作為人類最為古老的藝術門類之一,音樂與舞蹈都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套獨有的系統有序的藝術準則。從音樂學的角度來講,音樂的物質載體是聲音;其基本要素由音的節奏、音高、音色等部分組成;而旋律、和聲、復調、配器、曲式、織體等共同構成了音樂的組織和表現手段。其中,音樂的兩個最基本的要素是節奏
和旋律,與此同時,二者也是與舞蹈表演關系最為密切的要素。
舞蹈表演有肢體表現的“形”,也有情感體現的“意”。
在舞蹈表演的范疇之下,音樂同樣有著“形”與“意”的雙重構成(以下分別稱為“樂形”、“樂意”)。無論是音樂“形”與“意”,還是舞蹈的“形”與“意”,二者都相互呼應,共同作用于舞蹈的肢體表現,最終為完整的舞蹈形象的塑造而服務。
(1)“樂形”
何謂“樂形”?即音樂的外在組織手段和表現形式。
在舞蹈表演的范疇下,節奏應該是最有代表性的“樂形”,也是與舞蹈表演關系最為密切的音樂要素之一。
音樂的節奏是指音樂運動中音的長短和強弱,涵蓋了節拍、速度、力度、附點、切分、休止等諸多內容,常被比喻為音樂的骨架。
節拍是指音樂中的重拍和弱拍周期性地、有規律地重復進行,即拍點的組合。強弱交替的不同構成了最常見的四種節拍,包括2/4、3/4、4/4和6/8。在基礎的節拍概念之上,原有節拍會發生特殊的重音變化,比如附點、切分、休止等。在我國傳統音樂中,稱節拍為“板眼”,“板”相當于強拍;“眼”相當于次強拍(中眼)或弱拍。
音樂的力度有強弱之分;速度是節拍的速率,大致分為慢、快和適中。速度是音樂節奏的一個重要內容。同樣是三拍子,用快速,會給人以活潑明快的感覺,而用慢速,就會獲得優雅、閑適的效果。通常快的節奏是比較令舞蹈演員和觀眾興奮的,它和我們激烈運動時的心跳、呼吸相對應,而慢的節奏則使人心態平和,情緒穩定 [8]。
在舞蹈表演中,音樂節奏首先在時間概念上限定了舞蹈的長度。同樣是時間性的藝術,舞蹈和音樂都必須“表現著一個連續的、進行的過程”[9],也就是說都必須在限定的時間長度內完成藝術表達。大部分的舞蹈、舞劇作品,都是由舞蹈、舞劇音樂來充當這個時間坐標,舞蹈演員也必須按照音樂所提供的時間長度來完成表演。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我們剛才所說的“時間”,是物理概念上的“時間”,即音樂所提供的絕對的時間長度。但是,舞蹈表演是一門藝術,它所表現的時間和空間概念都是虛擬的,可以隨時轉換;時空存在于演員和觀眾的想象當中,是能夠穿梭于過去和未來,真實與虛幻之間的。這又是一個相對的、藝術的時間長度,也是舞蹈表演的一個特點。
其次,音樂的節奏看似規定死了舞蹈的表現時間,其實非也,而且其中大有文章可做。音樂的節奏是對舞蹈表演的一個限制,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跳舞要聽音樂”,但是優秀的舞蹈演員同樣會在所謂的音樂限制尋找演員自身的靈活處理,或抻或搶,或緩或急,即舞蹈化的節奏處理。音樂節奏與舞蹈節奏的這種微妙關系恰恰體現了音樂與舞蹈的“和諧一致”。然而,和諧一致并不意味著亦步亦趨。二者不是僵死的、完全對等的節奏關系,而是舞蹈演員在幅度、速度、力度上對于音樂節奏的隨機應變,應當定性為一定范圍中的富有彈性的節奏關系。這節奏里面的文章也常常讓我們體會到表演大師與平庸之輩的高下之分。
另外,上文已經提到,每個人相異的音樂修養、生活閱歷、教育背景、性格習性等都會使他對音樂產生不同的理解,在舞蹈化的肢體表達中,對于音樂節奏的處理必然會出現眾多個性化的差異,但同時也豐富了舞蹈呈現的多樣性。只要是合理的方式,個性化的舞蹈節奏處理都應當得到提倡,這是舞蹈表演個性中非常出彩的一個環節。
(2)“樂意”
何謂“樂意”?即音樂內在所包含的意蘊與藝術形象。
音樂通過什么來傳情達意?旋律,即聲音經過藝術構思而形成的有組織、有節奏的和諧運動。旋律是樂曲的基礎,樂曲的思想感情都是通過它表現出來的。旋律可能是舞蹈演員聽到音樂的第一感覺。是否動聽?有沒有可舞性?都是指音樂的旋律。
舞蹈表演一個很重要的目的是要塑造藝術形象,音樂同樣如此。靠什么?音樂旋律。舞蹈與音樂有一個共通之處:藝術形象的塑造都必須借助想象來完成,包括演員的想象,也包括觀眾的想象。音樂的表現方式本來就具有很強的抽象性,舞蹈演員完全可以通過對音樂的豐富想象來實現時空的跨越,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對無限時間的肢體呈現;而舞蹈觀眾也可以乘著舞蹈與音樂的翅膀,展開對演員們舞動畫面的想象,徜徉于二者所營造的如真似幻的藝術夢境中。在舞蹈表演的過程中,舞臺上呈現了平行的兩個空間———真實活動的現實空間和想象中的藝術空間,音樂在二者之間起到了橋梁的作用。
舞蹈與音樂另外一個共通之處是,皆為表情藝術———“拙于敘事,長于抒情”。傳達情感是眾多藝術門類共同的特征,舞蹈音樂也不例外。同舞蹈一樣,音樂最大的特征就是揭示情感。每段旋律,每個音符都是情感的流露。而舞蹈作品中,最能夠感染人的往往是動作背后所傳遞的情感。也是這份情感,維系著舞蹈編導、演員與觀眾之間的交流。在傳遞情感方面,音樂旋律給予了舞蹈演員很大的啟發和幫助,豐富了舞蹈演員的想象空間;而作為一個職業的舞蹈演員,應該主動捕捉音樂中所蘊藏的情感內涵,并且通過肢體表現傳遞給觀眾。這已經成為一名職業舞蹈演員所應該具備的基本素質。當抽象的音樂旋律,由具象的身體語言訴說之時,情感也達到了視覺與聽覺的“和諧一致”。
優秀的音樂能夠讓人陶醉其中,三月不知肉味。而舞蹈表演的至高之境應該是“只可意會,不可言傳”。音樂往往營造出一種無形的氛圍,舞蹈表演的大師們卻可以用自己有形的肢體營造出某種難以言語的氣韻之美。抽象的旋律,有形的身體,一虛一實,讓人意猶未盡,意境由此而生。
無論對于舞蹈還是音樂,“形”都是基礎,是必要條件,而“意”卻是目的,是藝術的本真。沒有了“意”,“形”就失去了靈魂的支撐,充其量只能是技術工種;沒有了“形”的依托,“意”也只能是皮之不在,毛發焉存。只有“形”“意”相融,舞蹈才會散發出藝術的光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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