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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筑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隨著時代的發展,現如今,人們 對建筑物、構筑物的設計不僅滿足在實用的需求上,同時更多的追求欣賞價值、賦予更多設計理念和靈感。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摘要:我國對建筑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主要規定在知識產權法規以及相關條例中,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立法的完善,相關法條法規得以不斷改進和補充,為建筑作品著作權提供更強有力的保護。明晰法律中建筑作品的具體含義,存有廣義說和狹義說。在支持廣義說的基礎上,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和建筑圖紙模型,據此討論分析著作權的權利主體以及具體的權利內容。
關鍵詞:建筑作品 著作權 權利主體 著作人身權 著作財產權
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對我國建筑工程設計行業中的建筑作品著作權進行了相應地規定,用以應對建筑作品著作權受到侵犯的現實社會問題,為著作權提供了較為完善的法律保護。本文具體分析了建筑作品的定義、權利主體以及權利內容,從具體法律框架制度上明確建筑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望對現實建筑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啟發。
一、我國知識產權法規中“建筑作品”的含義
依據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第四條第九項,著作權對“建筑作品”進行了明確解釋,指“以建筑物或構筑物形式”表現出具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學界對于我國法律法規中的“建筑作品”的定義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建筑作品”的含義是廣泛的,“建筑作品一般指建筑表現圖及其實物”
1;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取狹義說,“從修改后的著作權法中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物內部的結構設計,也不包括表現建筑物或者建筑外觀的設計圖、建筑施工圖、建筑物模型以及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內裝飾”。
2我國法律的現實狀態是只保護建筑物本身,而國際上的普遍立法做法是擴大建筑作品的定義。采取廣義說能夠更好地保護建筑作品,但是,采取“建筑作品”狹義說并不意味著建筑物之外的其他模型、圖紙等不再受到法律保護。筆者認為,可以將建筑圖紙、建筑模型均統一到“建筑作品”的定義中,這不僅符合國際立法趨勢,也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需求。
二、建筑作品的構成要件及權利主體
2.1建筑作品本身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依據我國建筑工程設計行業的知識產權法規,建筑作品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三項。建筑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獨創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該作者自己的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又稱手法)推演而來。”3對于建筑作品獨創性的判斷,容易納入人的主觀因素,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律法規對此規定不甚明確,實踐中常常產生爭議。在判斷建筑作品獨創性問題上,應當充分考慮當時當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
2.2當作品為獨立創作完成,具備一定的創作型和個性特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然,這需要司法者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形成司法慣例,以便更好地統一實務操作。建筑作品需具備可復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實際中,建筑作品通過建筑圖紙、模型和實體建筑物的形式表現出來,這些載體必須可以進行復制和傳播,單純停留在建筑師思想腦海中的設計理念和構想并不能獲得知識產權法規的保護。
2.3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九項規定,建筑作品必須具備審美意義,具有藝術欣賞價值。“那些僅僅能滿足人們生產生活需求,僅有門有窗有墻有頂而沒有任何藝術美感的房子不能稱之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建筑作品’,不能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4建筑作品的創造性是知識產權法保護建筑作品的根本原因所在,建筑作品中創作者獨立創作的智力勞動是最為值得法律保護的。建筑作品本身具有獨特性,建筑師完成建筑圖紙的創造設計,交由有關施工單位完成,中途施工方和建筑師經過溝通協商,可能改變圖紙以便具體施工需要。更有甚至,“建筑物是否能完成不僅看建筑師本人是否將建筑型式、外觀或空間設計完成,同時需與結構、排水、供熱通風、電器等多個專業相互協調,建筑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等將各自專業部分依設計圖進行配置及設計并進行綜合修改整理”。
2.4僅建筑師一方是無法完成建筑作品的,停留在建筑圖紙和模型階段的建筑作品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此處明顯存在矛盾,回到前文對“建筑作品”的定義,若采納廣義說,則此處的矛盾紛爭自然化解。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由此,建筑作品的著作權人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歸建筑師所屬的設計單位所有,單位作為委托人,可以合同的方式與建筑師另約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施工單位在具體操作中完成建筑作品,但不是著作權人。因為,相對于建筑師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施工者只是按照圖紙施工,中途即使有改動,也不足以達到獨創性這一要求。
三、建筑作品的著作權利內容
3.1建筑作品的著作權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大類權利中又分別包含了其他各項具體權利。著作人身權中,發表權指著作權人將建筑作品公之于眾,這是一種一次性的權利,作品一經發表,該項權利即為用盡。現在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建筑作品如何才能算作發表且為公眾所知?是建筑圖紙或模型一經展示算作發表,還是建筑作品竣工完成,建筑物具體坐落在公眾面前才算作發表?根據《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構成出版”,因此建筑物的竣工完成并不是建筑作品的發表。
3.2一般說來,建筑師接受建筑單位委托的工作任務,完成指定的設計任務,因建筑師隸屬于單位這一屬性,建筑物發表權的行使常常不能由作者自身單獨決定。建筑作品的作者當然地有權在建筑物上署名,確認自身身份。但是,建筑物的所有者關心自己的建筑財產權,不甚關心建筑物的作者。如果建筑作者在建筑上署名,可能會因此影響到建筑物外表的美觀,甚至影響到建筑物的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權利。因此,建筑作者應該善意地行使署名權,署名權的行使不應當影響到其他人的權利。建筑作品的作者享有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禁止他人歪曲、篡改自己的建筑作品,作者自己有權修改自己的作品。但是,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這項權利并非絕對的,否則建筑物在具體施工建設中難以完成,“而且已有建筑物的擴建、改建、修繕或者翻新活動也會成為不可能”6。
3.3建筑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指作者依據建筑作品的發行權和展覽權,從而獲得一定的經濟報酬,以此來激發作者的創造力和主動性,推動社會經濟文化向前發展。作者有權禁止他人復制自己的作品,在經濟高速發展的當代社會,商業化利潤常會導致建筑作品復制權受到侵犯。為了保護建筑著作權和激發作者的創造源泉,筆者認為,禁止復制應當包括復制圖紙模型、建筑物以及將圖紙建成實體建筑物,如此才能更好地規范我國建筑設計行業市場。
參考文獻
[1]李建國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條文釋義》,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頁。
[2]李順德、周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導讀》,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頁。
[3]劉春田:《知識產權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35頁。
[4]趙建雷:《建筑作品相關著作權研究》,申請清華大學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論文,2007年6月,第32頁。
[5]李永明、王君蘭:《建筑作品著作權問題研究》,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年1月,第77頁。
[6]趙建雷:《建筑作品相關著作權研究》,申請清華大學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論文,2007年6月,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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