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 德 》柬 釋
郭店楚墓竹簡《六德》篇之主旨,學者多以為在儒家倫理道德與治術,論之者頗眾。鄙見以為,此篇論及六德、六位、六職,而其重心則在儒家喪服制度,篇名若更為“六位”,似更切合。有關《六德》喪服思想之討論,尚未充分展開,今柬擇而略說之,以就教于達雅之士。
內位、外位
《六德》有六德、六位、六職之名,其排列順序分別為:
六德:圣智仁義忠信
(父德)(夫德)(子德)(君德)(臣德)(婦德)
六位:夫婦父子君臣
六職:率人者從人者使人者事人者教人者學者
(夫)(婦)(君)(臣)(父)(子)
三者之順序各異,內中有無深意,不可不加探究。六職之順序為夫婦、君臣、父子,以君臣置于夫婦與父子之間,原因何在,尚不得而知。六位之順序為夫婦、父子、君臣,三者有相生關系,有為證,下文將有討論,此處從略。六德之順序最為特殊,作父、夫、子、君、臣、婦,此種排列順序不見于傳世文獻,是事出偶然,或是別有寓意,耐人尋味。
《六德》又云“內立父、子、夫也,外立君、臣、婦也”,句中“立”字不可解,文獻雖有立君、立嗣子之事,而絕無立父、立夫、立臣、立婦之事。王治平先生以“立”為“位”字,至確。簡文此處“立”字與“六位”之“位”字全同,均作“立”,故當依王說均定為“位”字,簡文當讀作“內位父、子、夫也,外位君、臣、婦也”。如此,則文意犁然貫通,渙然冰釋。所謂“六位”,乃“內三位”與“外三位”之合稱。內三位為父、子、夫,外三位為君、臣、婦。簡文“六位”之順序乃由此而得。
古代宗法有宗親、外親之別。宗親即父黨,或稱父族,為本宗親屬,立宗皆從男系,以入承宗廟者昭穆者為正體。故喪服制度以父、子(嫡長)、夫為宗親之“至尊”,喪服最重,父為子(嫡長)、子為父,均服斬衰三年。夫婦雖異姓,而夫為婦之至尊,故以父服服之。
外親即母黨,或稱母族,指有血緣關系的外姓親屬,特指母親宗族成員,其于喪服中之地位均低于宗親。君臣既非宗親,亦非外親,然彼此有義,故喪服中之義服即為之而設。由此而知,婦與君臣均屬外位。
疏斬布實丈
《六德》云:
疏斬布實丈,為父也,為君亦然。
裘錫圭先生云:“‘布實丈’當讀為‘布绖、丈’。‘實’、‘绖’古音相近。《禮記·檀弓》:‘绖也者,實也。’據《儀禮·喪服》,服父及君之喪,‘斬衰裳,苴绖,杖……’,簡文作‘布绖’,與《喪服》不同。”裘先生釋“實”為“绖”、“丈”為“杖”,至確。但以布、绖連讀,又以布绖與文獻之苴绖不同,則似有可商之處。
先秦文獻于五等喪服之表述,似不甚嚴密,如《喪服》斬衰服作“斬衰裳,苴绖,杖……”,齊衰服作“疏衰裳,齊,牡麻绖……”,“斬衰裳”與“疏衰裳,齊”在文字上并不對稱,江筠以為“疏”與“斬”對,胡培翚《儀禮正義》(卷二十一)已斥其非。胡培翚云:“‘斬’與‘齊’對,不與‘疏’對,以斬亦用麤布也,《左傳》言‘晏子麤斬衰’可證矣。”胡氏所說甚是。“疏”即“麤”,《喪服》經文略去“斬衰裳”前的“疏”字,當屬互文見意,斬衰重于齊衰,齊衰用麤布,則斬衰必用麤布可知。類似之文例,《儀禮》在在多有。胡氏所舉晏子事,見于《左傳》襄公十七年,其文作“麤斬衰”,與《喪服》經文“斬衰裳”相比,多“麤”字而不及“裳”,然無關宏旨,因喪服之制,盡人皆知,舉其大要即可。
郭店簡作“疏斬布實丈”,未及疏斬之“衰”與“裳”,因下文有“疏衰齊戊麻實”語,自可互文見意。簡文“疏斬布”,似可逗作“疏斬布、實、丈”,“疏斬布”或系“疏布斬”之倒文,謂斬用粗布,猶言“疏衰裳齊”。上古無木棉,因而無后世之棉布,上古之“布“,概指麻布。之麻,雌雄異株,雌麻稱“苴”,或稱牝麻;雄麻稱“枲”,或稱牡麻。苴麻結子,外形粗惡,故用于斬衰首绖。枲麻開花而不結子,外形較苴麻略細,故用于齊衰以下首绖。《說文》:“布,枲織也。”“麻,枲也。”以枲麻訓布。段玉裁于“麻”字下注云:“麻與枲互訓,皆兼苴麻、牡麻言之。”可見“布”字枲、苴兼指。
裘錫圭先生將“布“字下讀,作“布绖”解,于理難通。《喪服》斬衰以下之十等喪服,均為牡麻绖,無一作“布绖”者。換言之,喪服無布绖之制。此其一。《六德》此語下文尚有“疏衰齊戊麻實”一語,為昆弟之齊衰尚用“牡麻绖”,則為父之斬衰之绖,在規制上決不可能低于牡麻绖。此其二。因此,簡文“布”字若不能上讀。
天子諸侯及卿大夫士有地者皆得稱君
《六德》屢言“君”,如:
義者,君德也。
為父絕君,不為君絕父。
文中之“君”,每每被理解為“國君”,有學者據此提出,簡文“為父絕君”乃是“父子關系高于君臣關系,反對將君臣關系絕對化的思想”,其在儒學史上,可謂“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簡文之“君”能否理解為國君,可從與楚簡大致相近之《儀禮·喪服》中尋求答案。《儀禮·喪服》云:
傳曰:君,至尊也。
傳曰:君謂有地者也。
鄭注:“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鄭氏之意,古代遞相為君臣,非必天子、諸侯方得稱君,凡卿大夫有地者皆得稱君。《喪服》賈疏鋪陳鄭說,以《周禮·載師》“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疆地”,為天子卿大夫之有地者。以魯國季孫氏之費邑、叔孫氏之郈邑、孟孫氏之郕邑及晉國三家韓趙魏之邑,為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以上有地者皆得稱君,唯獨士不可,賈氏云,“士無臣,雖有地,不得君稱”。敖繼公不從鄭、賈之說,認為士也得稱君:“諸侯及卿大夫士有臣者皆曰君”。以文獻觀之,士多有臣,如《士喪禮》之“主人之史”,《特牲記》之“私臣”,皆為士之家臣。敖說甚是。足見“君”為有地有臣者之統稱,非特指國君。
論者每每膠執于簡文“為父絕君,不為君絕父”一語,而忽略此語前尚有“疏斬布實丈,為父也,為君亦然”一語。《儀禮·喪服》于宗親正體之外,天子、君亦為“至尊”,亦為之服喪斬衰三年之喪。簡文為父與為君之喪服等級相同。若父喪與君喪同時發生,兩者喪服之規格與時間相同,則服父之喪而不服君之喪,即所謂“為父絕君,不為君絕父”。簡文所言,不過為古代喪服之通則,內中既無“反對將君臣關系絕對化的思想”,遑稱“前無古人,后無來者”?
別、親、義之生成關系
《六德》云:
生民斯必有夫婦、父子、君臣。
男女別生言,父子親生言,君臣義生言。
簡文兩言“六位”,皆以夫婦(男女)為首,父子繼之,而殿以君臣。文獻亦屢見以夫婦、父子、君臣為序排列之文字,如《禮記·哀公問》云“夫婦別,父子親,君臣嚴,三者正則庶民從之矣”,即其例。此種排列,意在說明人倫生成關系。《易·說卦》云:
有天地然后有萬物,有萬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婦,有夫婦然后有父子,
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禮義有所措。
此語由天地萬物之生成,引申及人類禮儀之產生。人類生存、繁衍與之法則,與自然相同,故先有夫婦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君臣、有君臣而后有禮儀。三組人物之生關系成亦見于《禮記·郊特牲》:
男女有別,然后父子親,父子親然后義生,義生然后禮作,禮作然后萬物安。無別無義,禽獸之道也。
上引諸語,堪為郭店簡“男女別生言,父子親生言,君臣義生言”之注腳,可知其排列自有內在之邏輯。
“男女之別”之“別”,究竟何指,學者鮮有論及。儒家以婚姻為百禮之首、王化之基,故最為慎重。《禮記·昏義》:“男女有別,而后夫婦有義。”孔疏:“婚姻得所,則受氣純和,生子必孝,事君必忠。孝則父子親,忠則朝廷正。”孫希旦《集解》:“物之茍合者,親也不可以久,故男女有別,而后夫婦有義。”是“別”為謹慎之意。
鄙見以為,儒家以男女、父子、君臣為序,意在從上證明恩服重于義服。親親而有恩服,尊尊故有義服。然義由恩生,恩重于義,恩服與義服不可無微別。《喪服記》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斬衰之服,以為父三升為正服,為君以三升半為義服,冠布則同為六升。齊衰期也有正、有義兩等,正則五升,冠八升;義則六升、冠九升。類似之例尚多,不能備舉。此與簡文“為父絕君,不為君絕父”一以貫之。
袒免
《六德》云:
袒字為宗族也,為朋友亦然。……為宗族殺朋友,不為朋友殺宗族。
裘錫圭云“字”為“免”字之訛,至確。“袒免”為喪制之一,“袒”即袒去衣袖,裸露左臂。“免”則有異說,一說免讀如字,意為解除吉冠;一說免讀問,為寬一寸之布,從項向前交于額,再向后繞于
紒,不成其為冠。《禮記·問喪》有“禿者不免”之說,禿者無發,無
紒可繞,故云。《問喪》云:“冠者不肉袒,何也?曰:冠,至尊也,不居肉袒之體也,故為之免以代之也。”今從后說。
袒字于禮書僅兩見。《禮記·大傳》云: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鄭注:“四世共高祖,五世高祖昆弟,六世以外,親盡無屬名。”孔疏:“五世袒免,殺同姓也者,謂其承高祖之父者也,言服袒免,而無正服,減殺同姓也。”凡五服以外的遠親,無喪服之制,袒免而已,去冠括發,以“免”纏于首,為表哀思。六世則為承高祖之祖者,同姓而已,故不服袒免。又,《儀禮·喪服》云: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歸則已。
鄭注:“謂服無親者,當為之主,每至袒是時則袒,袒則去冠,代之以免。”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為朋友而袒免,是比于同宗五世之親,是加服。
禮之要,在辯隆殺之別。“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禮記·喪服小記》)在宗親如此,外親及義服尤其如此。若恩服與義服相提,義服必殺于恩服。
簡文“袒字為宗族也,為朋友亦然。……為宗族殺朋友,不為朋友殺宗族”之意,是為朋友之義服,可加服至于五世之宗親。但兩者仍有內外之別。內外相將時,仍以內為重,即以宗族之喪服為重,而減殺為朋友服喪之等差。
夫德和婦德
《六德》以君德、臣德、夫德、婦德、父德、子德為六德。其言夫德、婦德云:
知可為者,知不可為者;知行者,知不行者,謂之夫,以智率人多。智也者,夫
德也。
一與之齊,終身弗改之矣。是故夫死有主,終身不變,謂之婦,以信從人多也。
信也者,婦德也。
與之類似的文字,亦見于傳世文獻。《大戴禮記·本命》:
男者任也,子者孳也,男子者,言任天地之道,如長萬物之義也。故謂之丈夫。
丈者長也,夫者扶也,言長萬物也。知可為者,知不可為者;知可言者,知不可言者,
知可行者,知不可行者。是故審倫而明其別,謂之知。所以正夫德者。
女者如也,子者孳也,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長其義理者也。故謂之婦人。
婦人,伏於人也。……事無獨為,行無獨成之道,參知而后動,可驗而后言,宵夜行
燭,宮事必量,六畜蕃於宮中,謂之信也。所以正婦德也。
此云“知可為者,知不可為者;知可言者,知不可言者,知可行者,知不可行者。是故審倫而明其別,謂之知”。《六德》云:“知可為者,知不可為者;知行者,知不行者,謂之夫,以智率人多。智也者,夫德也。”如出一轍。又《禮記·郊特牲》:
夫昏禮,萬世之始也。取于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幣必誠,辭無不腆。告之以直信;信,事人也;信,婦德也。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出乎大門而先,男帥女,女從男,夫婦之義由此始也。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帥人者也。
此處將“信”作為婦德,且要“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又以夫為“以知帥人者”,與郭店簡一致。
門內之治與門外之治
《六德》云:
門內之治紉
揜義,門外之治義斬紉。
“紉”字,整理者隸定為“仁”,陳偉先生隸定為“恩”。按當以陳說為是。《六德》此語之前后多有言“仁”處,字皆從身、從心,作,而不作“紉”。從身、從心者為楚簡“仁”字之正,已無可疑。故以“紉”為“仁”,于字形未安。此其一。又,《六德》此語亦見于《禮記·喪服四制》:
喪有四制,變而從宜,取之四時也。有恩、有理、有節、有權,取之人情也。恩
者,仁也;理者,義也:節者,禮也;權者,知也。仁義禮知,人道具矣。其恩厚者
其服重,故為父斬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門內之治恩
揜義,門外之治義斷恩。資于事
父以事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故為君亦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
《大戴禮記·本命》有與此基本相同之。兩書均作“門內之治恩
揜義,門外之治義斷恩”,益知簡文“紉”當為“恩”字無疑。此其二。
《喪服四制》鄭注:“貴貴,謂為大夫君也。尊尊,謂為天子諸侯也。”賈疏云,“門內之治恩
揜義”者,以門內之親,恩情既多,掩藏公義,言得行私恩,不行公義。若《公羊傳》云:“有三年之喪,君不呼其門”是也。“門外之治義斷恩”者,門外謂朝廷之間,既仕公朝,當以公義斷私恩。若《曾子問》“父母之喪,既卒哭,金革之事無辟”是也。
《喪服四制》所言,為古代恩、理(義)、節、權四種處理喪服之原則。“門內之治恩
揜義,門外之治義斷恩”所言,即其中之恩、義二服關系。據賈疏,門內以恩服為重,朝廷以義服為重。《禮記·雜記》云:
大夫、士將祭于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次于異宮。既祭,釋服出
公門外,哭而歸。
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也。
如是之舉,意在重喪。既與公祭,則不得以私喪遽歸,必先權措之,而后奉私喪,即鄭玄所云“不可以輕于己也”。門內、門外之治喪事,均以此為準則。
注釋:
[1]見徐少華:《〈六德〉思想及其源流初探》,《郭店楚簡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1999,武漢;錢遜:《〈六德〉諸篇所見的儒家思想》,《》第二十輯,1999;廖名春:《荊門郭店楚簡與先秦儒學》,《中國哲學》第二十輯,1999;李存山:《讀楚簡〈忠信之道〉及其他》,載《郭店楚簡》20輯,遼寧出版社,1999;姜廣輝:《郭店楚簡與〈子思子〉》,載《郭店楚簡研究》20輯,遼寧教育出版社,1999,等。
[1]李存山:《讀楚簡〈忠信之道〉及其他》,載《郭店楚簡研究》20輯,遼寧教育出版社,1999。
[1]姜廣輝:《郭店楚簡與〈子思子〉》,載《郭店楚簡研究》20輯,遼寧教育出版社,1999。
[1]本文草就,方知劉樂賢先生《郭店楚簡〈六德〉初探》(《郭店楚簡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1999,武漢)已先獲我心,早已發現中婦德、婦德之記載,欽佩之至。
[1]《禮記·雜記》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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