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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之一
1996年7月至12月, 長沙市文物工作隊對長沙市走馬樓的古井遺址進行發掘時,發現了大批簡牘。《文物》1999年第5期發表了《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以下簡稱《簡報》),摘要報導了已經整理的一萬枚簡牘中的部分內容,令人振奮不已。聽說文物出版社也已出版長沙走馬樓簡牘中已整理的一萬枚簡牘的釋文,我雖已訂購此書,但久待不至。因此,只能就《簡報》及同期《文物》所刊《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獲》一文所公布的部分簡牘內容(以下簡稱《新收獲》)談些讀后初步感覺。一、定名"長沙走馬樓簡牘"是合適的
在《文物》雜志正式公布這批簡牘之前,報紙已作過多次報道。在這些報道中,大都稱這批簡牘為"長沙走馬樓吳簡"。這次公布已整理的萬枚簡文,取消了"吳簡"的稱謂,只籠統地稱為走馬樓簡牘,不確定其時代屬性。表面上看來好像有些不妥,實際上卻是很具科學性的作法。原因在于長沙走馬樓古井中出土的簡牘多達10萬余枚,目前已經整理者僅萬枚,遠不是出土簡牘的全部,時代的確定,只有等全部簡牘整理完畢才有可能。何況僅據目前已整理萬枚簡牘的情況而言,已經先后出現了建安、黃武、黃龍和嘉禾四個年號,后三個雖屬于孫吳年號,但建安屬于東漢獻帝年號,如定名為吳簡,則不能反映建安時期;定名為漢簡,又不能概括吳簡情況。更有未整理的九萬余枚簡牘,一旦整理出來,又安知不會出現更多的建安年號或建安之前的年號?出現嘉禾以后的年號也有可能。總之,其中漢簡與吳簡的比重難以判定。在這樣的情況下,定名為"長沙走馬樓簡牘",避開時代的確定,乃是十分明智的作法,可免作繭自縛之苦。
二、孫吳未奉魏國黃初年號
《新收獲》一文以長沙走馬樓簡牘中出現的建安二十五年、建安二十六年及建安二十七年等東漢獻帝年號的事實,去證明《三國志·吳書·吳主傳》所云孫權在魏黃初二年(公元221年)八月"自魏文帝踐阼,(孫)權使命稱藩"之后,并沒有奉魏文帝黃初年號。《吳主傳》的所謂孫權"稱藩"于魏,只是陳壽以魏為正統的粉飾之詞,對孫權而言,所謂"稱藩"只是一種策略上的運用,并用以糾正萬斯同在《三國大事年表》中謂孫權于魏黃初元年已奉魏黃初年號之誤,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該文作者卻忘記了征引《建康實錄》去進一步證明文獻所載與簡牘所記的共同之處。《建康實錄》卷1《太祖紀上》記孫權自立年號之前所作所為時,一連使用了建安二十五年、建安二十六年、建安二十七年及建安二十八年等紀年,卻一個黃初年號也未出現過。除此之外,《建康實錄》還在建安二十五年條云:"曹丕代漢稱魏,號黃初元年,而(孫)權江東猶稱建安。"證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紀年情況,《建康實錄》所云是完全正確的。這樣不是更可收文獻記載與簡牘所記互相印證之效嗎?
三、走馬樓簡牘的建安紀年同《建康實錄·太祖紀》的建安紀年完全符合
關于東漢末年與曹魏黃初初年的紀年問題,《三國志·魏書·武帝紀》、《文帝紀》及《三國志·吳書·吳主孫權傳》是這樣記述的:
《武帝紀》云:漢獻帝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庚午"王(指曹操)崩于洛陽,年六十六。"
《文帝紀》云:"太祖崩,(曹丕)嗣位為丞相、魏王。……改建安二十五年為延康元年。"
又云:同年十月,曹丕即帝位,"改延康為黃初。"
《吳主孫權傳》云:"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曹公薨,太子丕代為丞相、魏王,改為延康元年。冬,魏嗣王稱尊號,改元為黃初。……(黃初)二年四月,劉備稱帝于蜀。……十一月,(曹丕)策命(孫)權曰:……今封君為吳王。"《資治通鑒》所載與上全同。據此,知建安二十五年正月初為建安二十五年;這年的正月到9月為漢獻帝延康元年;這年的10 月以后為黃初元年,亦即公元220年這一年先后有漢獻帝建安二十五年、
獻帝延康元年和魏文帝黃初元年三個前后相承的年號。《資治通鑒》從之,自此之后,無不以此為據者。
但是,疑問終于發生了。這就是唐人許嵩在其《建康實錄》中提出的不同于上述的紀年。《建康實錄》卷1《太祖紀》是這樣說的:
(建安)二十五年春正月,魏王曹操薨,太子丕即帝位,改漢建安為延康元年。……明年冬十月,曹丕代漢稱魏,號黃初元年,而(孫)權江東猶稱建安。
(建安)二十六年,其年始置丹楊郡,自宛陵于建業。
(建安)二十七年四月,劉備稱帝于蜀,即黃初二年也。……冬十一月,魏使邢貞至,策命權九錫,為吳王。
(建安)二十八年……冬十一月,權就吳王位于武昌,大赦,改年號為黃武元年。按照《建康實錄》的這些記述,較之《三國志》所云曹丕改元黃初、劉備稱帝、曹丕封孫權為吳王及孫權改黃武年號等事件均推遲了一年。唐人許嵩撰寫《建康實錄》時,無疑看到了《三國志》一書,何以其所記年代與《三國志》如此不同呢?如果他毫無所據,豈能胡說如此。應當說《建康實錄》所說年代是值得注意的。然而,由于有《三國志》及《資治通鑒》等書的明確記載,以致長期以來無人注意到《建康實錄》同《三國志》的不同紀年處,無形中把《建康實錄》的上述紀年視為錯誤,不予理睬。今長沙走馬樓簡牘的出土,又把這個問題尖銳地提出來了。試看《新收獲》一文所征引的下列簡牘:
入吏所備船師梅朋建安廿五年折咸米六斛 (6-2263;圖一:2)
入吏番觀所備船師 建安廿七年折咸米四斛 (6-2277;圖一:4)
入□鄉使卒建安廿六年限米廿四斛□ (6-1843;圖一:3)
其二斛八斗稅昭勉□□陳晉黃武元年米(6-2278)
這里的四枚簡牘所記,結合其它簡牘能說明許多問題,這里不論其它,單講其建安紀年的內容,除了如上所述可以證明孫權未奉魏文帝黃初年號之外,還可以證明《建康實錄》的上述紀年是有根據的。關于這一點,可以從上列二、四枚簡牘所記看出。此二簡,從其編號來看,顯然是前后相連的。第二簡言建安二十七年,第四簡云黃武元年,這表明黃武元年是同建安二十七年前后銜接的,《新收獲》一文的作者也有此看法。既然如此,這就同《建康實錄》所云建安二十八年十一月孫權"改年號為黃武元年"相合。正因為建安二十八年十一月孫權已改建安二十八年為黃武元年,故《建康實錄》在建安二十八年之后就稱黃武二年,而以黃武元年代替了建安二十八年的紀年,也正如上引竹簡之以黃武元年代替建安二十八年的紀年一樣。這樣一來,表明走馬樓竹簡所載紀年,同《建康實錄·太祖紀》的紀年是相同的。以簡證史,應當說《建康實錄》所載是有根據的和正確的,《三國志》的紀年反而成了問題。按照走馬樓簡牘與《建康實錄》的記載,下列諸事的年代應為:
曹丕改延康為黃初年號,在公元221年,而非220年。劉備稱帝于蜀在公元222年,而非221年。曹丕封孫權為吳王亦在公元222年,而非221年。
如果說《三國志》所載諸事年代不誤,則《建康實錄》與地下簡牘所載又作何解?因此,這是一個發人深思的問題,迫使我們必須作出回答。
四、孫吳有口錢、算賦征收之制而無戶調之制
在討論孫吳的算賦征收之制時,有必要先明白算賦制度的簡略演變過程。
算賦,屬于用于軍事性質的稅,謂之"賦"或"軍賦",始于秦國及秦王朝時期。《史記·秦本紀》載秦孝公十四年"初為賦";《史記·商君列傳》謂商鞅變法中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規定。這里兩次提到的"賦",雖無"軍賦"、"算賦"之名,卻同《史記·六國年表》中所云秦簡公七年的"初租禾"之為田畝稅明顯不同,故知其應為軍賦或算賦。《后漢書·南蠻傳》載秦昭王為優待射殺白虎之夷,與夷人約:"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 算"。可見算賦之名昭王時期已正式出現。《漢書·晁錯傳》載錯于文帝時上書,道及"秦之發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復",進一步證明秦有算賦征收之制。到了漢代,繼承秦制,漢高祖四年即令"初為算賦"。自此之后,漢代史籍屢有記載,而且與征之于未成年人的"口錢"并征。新近出土的江陵鳳凰山十號漢簡中的四、五號木牘,記載了市陽里征收口錢、算賦的人員、辦法及數量和當利里的每年每月"定算"等情況,不僅確證漢代有口錢、算賦并征之制,而且大大豐富了有關事實。(注:詳見《文物》1974年第6期《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發掘簡報》、《文物》同期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及拙作《從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看漢代的口錢、算賦制度》一文,中華書局《文史》第二十輯,后收入《秦漢史探討》一書,1998年9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東漢又承西漢之制,依然實行口錢、算賦并征的稅政策,一直到東漢末年才發生以"戶調"取代口錢、算賦的人口稅制度的巨變。大約在建安四年(公元199年)八、九月之后和建安五年二月之前這段時期里,第一次出現了李通執行曹操制定的"新科"以"調綿絹"為內容的"急錄戶調"之事(注:詳見拙著《魏晉南北朝史探討》一書中的《曹魏租調制度拾零》一文所考,1987年10月人民出版社出版。),"戶調"一詞斯為始見。到了建安五年十月以后不久,又有了合田租與戶調于一體的新稅制;建安九年九月,曹操在平定了冀州之后,就正式把先行于兗、豫二州的新稅制推廣及于冀州地區,這便是"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的新的租調制[1]。
其中"調"的部分,就是"戶出絹二匹,綿二斤",因系按戶征收實物,故名之為"戶調",而且成了一個固定名詞,有明確內涵,從此以后不再征收口錢與算賦,因為"戶調"已經取代了它的地位。
既然曹操已于建安年間率先改變按人口征收的口錢、算賦制度為按戶征收絹、綿等實物的"戶調制",那么,東吳與西蜀是否也有此改變呢?這是研究魏晉南北朝經濟史者長期無法解決的難題,因為從現存文獻中,根本找不到東吳與西蜀的"戶調"之名。文獻中雖有"調發"、"調賦"、"賦調"、"征調"等用詞,但"調"字多為動詞而非名詞,即使有的"調"可以作名詞理解,也無法斷定其就是按戶征收絹、綿的"戶調"。反之,如果孫吳沒有實行曹操式的"戶調"制,那么就應當仍是實行口錢、算賦征收之制,可是文獻中又找不到這樣的證據。在這樣的情況下,研究者或則對東吳、西蜀是否存在戶調制或口錢、算賦制問題閉口不言,或則據旁證加以推測。著名史學家唐長孺先生,就曾據《三國志·吳書·太史慈傳》所云:"近自海昏有上繚壁,有五六千家相結聚作宗伍,惟輸租布于郡耳"的話,認為這里的"租"是指"田租","布"是指口錢、算賦的折納物,意即江南地區也發生了改口錢、算賦制為戶調制的變化。[2]我在撰寫《魏晉南北朝經濟史》時,也曾根據《三國志·吳書·三嗣主孫皓傳》天璽元年(公元276年)條所云:"會稽太守車浚、湘東太守張詠不出算緡,就所在斬之,徇首諸郡",推斷孫吳仍在實行口錢、算賦制度。因為這里的"算緡",都是出自老百姓。同條注引《江表傳》云:"浚在公清忠,值郡荒旱,民無資糧,表求賑貸。(孫)皓謂浚欲樹私恩,遣人梟首。"可見車浚、張詠之"不出算緡",是因為請求減免老百姓負擔所致,顯然是允許老百姓不出算賦,故無錢上繳。孫皓認為車浚是"欲樹私恩",益見其減免老百姓算賦的負擔。當時減免者有會稽、湘東二郡,孫皓以車浚之首徇"諸郡",意在警告全國,可見原來征收算賦的范圍甚廣。因此,我作出了東吳末年還有不少地區在征收算賦之制的推斷,并進而指出:"以此言之,則東吳無戶調之制,仍實行漢代的口錢、算賦之制。"[3](P464)今據長沙走馬樓簡牘,表明我的這個推斷是符合實際的。
走馬樓簡牘之涉及算賦征收者甚多,這里只需要摘引下列一組竹簡就足以證明之:
妻大女□年廿五 算一腫兩足復 (9-3067)
富貴里戶人公乘李平年廿廿□ 算一 盲右目復 (9-3075;圖三:1)
子公乘客年廿八 算一苦腹心病復 (9-3075;圖三:2)
高平里戶人公乘魯開年卅二,算一刑左手復 (9-3017;圖三:2)
雷黑嫂大女杷年卅三 算一刑右足復 (9-2880)
常遷里戶人公乘何著年五十四 算一刑兩足復 (9-2950)
子公乘生年廿三 算一真吏復 (9-3346)
谷陽里戶人公乘鄭(上龍下田)年卅六 算一 給州吏復 (9-3323;圖三:3)
《新收獲》一文認為這八枚竹簡所載較其它有關算賦的竹簡多"復"及"算一"兩個特點,并謂此處之"'復',意為免役,'算一'屬于口算"。實則,免稅、免役都可以叫"復"。此處之"復",不是免役,而是免除算賦。前引《漢書·晁錯傳》所謂"不得一算之復"的"復",就正是這個意思。史籍中稱免稅為"復"者不少,不用悉舉。這八枚竹簡所記,應是免除算賦的名籍。此名籍有殘缺,至少第一簡前缺戶主一簡。這些人免除算賦的原因各不相同,或因"兩足腫",或因"盲右目",或因"苦腹心病",或因"刑左手"、"刑右足"和"刑兩足",還有的因是"真吏"和"給州吏"。總起來說,是對病者、殘者實行免除算賦的優待。只有后二簡是"吏"戶免除算賦。我們知道,"吏"戶是當時的一種特殊服役者,他們被另立戶籍,謂之"吏"籍,一旦隸于吏籍,便得世代為"吏",全家服重役,而且父死子繼。《三國志·吳書·三嗣主孫權傳》永安元年(公元258年)十一月詔所云:"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為重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于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為役,聽其父兄所欲留,為留一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這八枚竹簡所登記的八人,都屬于成年人,故所復之算均為一算,這同《漢書·惠帝紀》六年條注引應劭所云《漢律》"人出一算"的規定是一致的,這表明孫吳之所以仍實行漢的算賦之制,也同它們的不奉魏文帝紀年的用心一樣,以示對曹氏政權的反抗之意。后來孫、劉聯盟之所以能締結,應當說同吳、蜀有共同的傾向性息息相關。再據《新收獲》一文所引"入都鄉口算錢二百一十"(5-1623)和"入南鄉佃丘王□嘉禾二年口算錢一萬三千"(1-39)等簡,更證明東吳不僅實行漢代的算賦制度,而且也是口錢與算賦并征,合稱之為"口算"錢。孫吳征收的算賦,"一算"實為多少錢不詳,但"一算"是一個固定的計量單位這一點,與漢制無別,故簡文時有"算一"、"算二"及"算三"、"算四"之稱。在漢代,一般都認為一算為一百二十錢。但據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算賦之征收,首先要按以里為單位的人口數"定算";定算之后,就按月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一算的一部分,或為八錢、九錢,或為十錢、廿六錢、卅五錢和卅六錢,直到征夠一算的定額為止。如此計算,市陽里在文景時期的一算應為227錢或更多(注:《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74年第6期。 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6期。高敏:《從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看漢代的口錢、算賦制度》。《秦漢史探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9月版),而不是《新收獲》一文所說"每算錢數不等,少則八錢,多則卅六錢"。后來如何演變為每算一百二十錢,尚不清楚,但一百二十錢為一算,已經入了《漢律》,估計變化不會很大了。那么,孫吳時期的一算,也有可能是一百二十錢。
既然孫權時期明確地實行了漢代的口錢、算賦制度,那么作為取代口錢、算賦制度的"戶調"制就不可能實行。因為二者是同一種稅,區別在于一按人口數量與年齡的不同征收現金,一按戶征收絹、綿等實物而已。但是,《新收獲》一 文一而再、再而三地說,東吳孫權時期存在"戶調"的征收之制,亦即口錢、算賦的征收與戶調的征收同時并存。當他們引用走馬樓簡牘論證孫權時期有"戶調"時,卻不見一枚簡牘中有"戶調"二字者。他們用以證明孫權時有"戶調"之制的簡牘,就是附圖 {圖}三簡,此外有"調鹿皮"、"調麂皮"、"調水牛皮"等等提法。于是,他們就據此得出結論:孫權時期實行了"戶調"制度。其實他們所引用的這些簡文中的"調"幾乎無一例外屬于動詞,是調發、征調、調運之意,而不是作固定名詞的戶調之調。關于這一點,唐長孺先生早已作過精辟的考證,他從兩漢史籍中許多作動詞用的"調"字用法的演變中,悟出了戶調之調的由來。[4]
如果說這種作動詞的調也屬于戶調的話,那么早在兩漢就已經有戶調制了,更何待曹魏時期和孫權時期呢?何況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實行戶調制的同時,除固定內容與數量的"戶調"之外,還經常出現各種"橫調"與"雜調",這完全是利用暴力巧取豪奪,與正常的戶調制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碼事。《新收獲》一文所引簡文,正屬于這種"橫調"與"雜調",而非正常的戶調。
當然,我們應當看到,"戶調"制作為一種適應當時潮流的新稅制,是有其生命力的,孫吳政權遲早也會改口錢、算賦制度為戶調制,至于孫吳的這種改變在何時出現和何時完成,還需要在未經整理的九萬余枚簡牘的公布后才可確定。至于西晉時期,它已通過"戶調之式"的形式確定了戶調制的統一模式,也許其中就吸收了孫吳末年的戶調制內容。總之,這是將來的事,需要研究才能解決!
【參考文獻】
[1]三國志·魏書·武帝紀[M].
[2]唐長孺.魏晉戶調制及其演變[A].魏晉南北朝史論叢[C].
[3]高敏.魏晉南北朝史:上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4]唐長孺.魏晉戶調制及其演變[A].魏晉南北朝史論叢[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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