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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網上購物信息不對稱的法律
一、網上購物優勢與劣勢網上購物與傳統購物相比的有以下優勢:
沒有地域的限制。網絡無國界,消費者坐在電腦前即可暢游世界各地的網絡商店進行交易,信息能被立即復制,并立即傳輸到互聯網的任何地方。
沒有時間的限制。只要用戶在需要的時間登陸網站,就可以挑選自己需要的商品。而在傳統商店中消費者大多都要受到營業時間的限制。
購物成本低。網絡商品購買者,只需要登陸網站交易即可。物品直接由商家負責送達,時間和費用成本大幅降低。
網上商品價格相對較低。因為網絡可以省去很多傳統商場無法省去的相關費用,所以商品的附加費用很低。
網上購物與傳統購物相比的主要劣勢是信息不對稱。
網絡交易當事人一般不經過‘面對面”的洽談,只是通過網上搜索、價格比較、點擊等一系列資訊流程來完成購物。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所獲得的關于商品的信息描述,全部來自于經營者提供的圖片和文字資料。作為買家,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商品質量保證、商品售后服務是否和傳統商場一樣,購買商品后,是否能夠如期拿到商品等,都是購買者所擔憂的問題。在商品信息方面,經營者則居于明顯的優勢地位。在購買者消費方面,購買者在購進商品時由于缺乏判斷質量好壞的條件,往往會出現拿到的商品和實際想要的商品不一樣的情形。
二、信息不對稱的危害
信息不對稱理論產生于2O世紀70年代,是微觀信息經濟學研究的核心內容。信息不對稱是指信息在相對應的經濟個體之間不均勻、不對稱的分布狀態,即有些人對關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得多一些。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由于商家擁有商品質量的真實信息,但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會隱藏這些信息,致使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在質量等方而存在問題。
市場經濟的有效運作,需要買者和賣者之間有足夠的共同信息。如果信息嚴重不對稱,就有可能限制市場功能的發揮,在極端的情況下,會使市場整個不存在。
信息不對稱的長期存在,會對市場的交易產生很大的損害。商家通常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包括自身的信譽情況、基礎設施狀況、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以及信息安全程度等。信息不對稱的交易,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則可能會受到極大的損害,上當受騙的消費者則更不信任商家,從而使網上交易難以實現。如果消費者對電子商務沒有信心,則無論技術上取得怎樣的進步和突破,電子商務絕對不可能實現其巨大發展。
商家的誠信固然是網上購物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但是商家的誠信并不必然實現與消費者的信息對稱。如何實現消費者的信息對稱則是發掘網上購物潛力的根本條件。
三、網上購物信息對稱的標準
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就必須使合同法具備鼓勵交易的職能和目標,鼓勵當事人從事更多的合法的交易活動,也就是鼓勵當事人從事更多的市場活動。市場主體越活 躍,市場活動越頻繁,市場經濟就越能得到真正發展。
傳統的交易一般經過‘面對面”的洽談,可以用眼觀、手摸等多種方式來判斷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買方的也不必將自己選定某件商品的原因告知賣方,只需同意支付商定的價錢, 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即可完成。“各方當事人在這種合中能夠將未來的各種因素都提前納人締約時的考慮范圍,并據此明定交易規則,以求拘束各方。”即傳統購物的各方當事人,在締結合同時,能夠掌握進行公平交易所需的信息。以這樣的合同來拘束當事人,是合乎正義的。
而網上購物則明顯不同,即使賣方能夠誠信地提供商品信息,也難以達到面對面購物時商品本身所能夠提供給消費者信息的效果,難以滿足買方的個性化需要,難以實現面對面購物時買方的個性化選擇,即消費者做決定的前提是不充分的。網上購物的信息背景與傳統購物的信息背景大不相同,以傳統背景下制定的合同法來約束網上購物背景下的消費者,必將挫傷消費者的積極性,不能實現鼓勵交易的目的。只有切實地尊重買方的需要,才能使網上購物良性發展。
“契約的內容與語言表達一樣,只有比照作為當事人語言交流的該交易類型所特有的一般的所謂實物或理念的交易背景事實下方可理解。”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依然固守合同法上的規則,只會令買方放棄網上購物,從而抑制網上購物的發展。
銷售商在電子商務中所提供的商品信息的真實性,是消費者保護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而歐盟2000年生效的《消費者保護(遠程買賣)法》則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重要參考。例如,該法就規定:“商品信息必須包含終端生產商、貨物或服務的說明、價格以及消費者撤銷合同的權利等內容。”如果以上信息能被準確提供給消費者,那么消費者就可以做出理智的決定。對于網上購物,應確立這樣的一個原則:商家應向消費者提供清楚、充分且最新的信息,保證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能夠做出明智的決定。
四、通過配置權利實現信息對稱
依據傳統購物的社會背景制定的合同法與網上購物的社會背景不同。用適應傳統購物的合同法調整網上購物不能實現鼓勵交易的目的。因為傳統購物中信息不對稱不是突出問題,而網上購物信息不對稱是重要問題。因此有必要為適應網上購物的情形,對合同法做出必要的調整。或許解決網上購物信息不對稱有多種方法,但在方法的選擇上,我們應兼顧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生活的變革性,因為法律唯有穩定才有效力。法律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手段,所以我們應當選擇對現有法律體系沖擊最小的方法來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使未來的交換切實可行之作用并非來自對方的約定,而是由市場上的經濟期待來發揮的。”買賣雙方的信息是不對稱的,消費者發出的信息主要是詢價購買和支付,其他的信息都要依靠賣家提供。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賣方哪些信息要披露,所以買方就處于劣勢地位。
首先,應由法律規定賣方的信息披露義務。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締約前出賣人負有完全的信息披露義務:1.出賣人應通過網絡,對所售商品性能用圖片、文字等直觀方式向消費者做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說明。2.出賣人對電子合同的締結方式,也必須通過網絡對消費者做明確無誤的解釋和說明,同時應在要約中將出賣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履行期限和地點方式、要約的有效期限、解除權等相關內容告知消費者。如出賣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有其他違背誠信的行為,消費者亦可要求出賣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僅規定商家的信息披露義務還是不夠的,如何配置權利使商家自覺地披露是很重要的。“我們先闡述一個被稱為告之后果的信息經濟學重要原理。考慮一個銷售商有一箱封好的蘋果。這個箱子可以裝多至100個蘋果。銷售商知道箱子里蘋果的數目,而購買者不知道箱中蘋果的數量并且在購買前無法知道,不過購買者確切地知道銷售商知道箱子里蘋果的數目。在購買后,購買者可以數蘋果的個數。如果銷售商說的蘋果數目有假,則購買者可以無成本地起訴銷售商并獲得損失補償。但購買者不能對沉默的銷售商采取行動。一旦我們做出了上述假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所有的銷售商將準確地、自愿地告之箱中蘋果的數目而不論數目有多少。”遠程合同中的消費者保護97/號指令給我們非常重要的啟發。該文件第6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對任何遠程銷售合同在至少7個工作日內行使解約權(right of withdraw1)而無須說明原因并無須支付罰金。
消費者為此支付的唯一成本不得超出退還貨物的直接費用。”歐盟遠程合同中的消費者保護文件的第6條規定,體現了告之后果的信息經濟學原理。如果消費者有了無須說明原因并無須支付罰金合同解除權,在商家選擇欺詐的條件下,必然會被消費者幾乎無成本地直接解除合同,而商家會承擔相應的損失,那么商家選擇誠信是符合自己的利益的。在商家選擇誠信的條件下,由于依然存在信息不對稱,賦予消費者無須說明原因并無須支付罰金合同解除權,也是公平的。在商家選擇誠信的條件下,消費者行使合同解除權后的損失由商家承擔也許更能實現鼓勵交易的目的,畢竟市場的拉動還得靠消費者購買愿望。當然,為了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歐盟遠程合同中的消費者保護文件也對消費者解除權做了必要的限制。
綜上所述,網上購物與普通購物不同。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只能根據網絡提供的有關商品信息來選擇、購買,消費者不可能和出賣人面對面談判,所以可能因未看到商品的實物而受到網絡廣告的誤導。如果一味強調根本違約才能解除合同,勢必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故法律應規定消費者的退貨期或反悔期,允許消費者在通過網絡正式訂立合同后,可在某一期間內解除該合同,即使消費者已經接受所購買的商品。這樣就充分保證了交易雙方的信息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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