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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合并
目前學術界就“兩法”最終合并的認識是統一的,但在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等優惠政策如何調整方面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專家提出要根據WTO對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統一稅前扣除標準,還有的專家認為“兩法”合并應循序漸進。結合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的實際情況,毋庸置疑,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差異有消極的一面。從近期來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完全統一是不現實的。
筆者認為應考慮在“兩法”完全統一之前設置一個緩沖的過渡期,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整、改革,逐步向“兩法”合一轉變。即最終的目標是統一并適當調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之所以提出這一改革設想是基于以下考慮:其一是我國對外資實行優惠政策并不違背WTO規則的要求;其二是縱觀世界各國的所得稅法律制度,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把涉外稅收優惠作為吸引外資以彌補國內建設資金不足、調整產業結構和發展高新技術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我國國有企業改革、農業發展、居民就業、大量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許多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等等問題的解決, 靠國內的資金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大量的外國資金的投入。我國加入WTO后,這種狀況會有所好 轉。但不會發展到不需要稅收優惠也能大規模地吸引外資的程度,況且我國的投資市場和投資環境還存在許許多多的不足和欠缺;其三是從當前的國際金融形勢來看,發展中國家對國際游資的爭奪是很激烈的,特別是我國周邊國家在對外開放中,主要采取涉外稅收優惠措施來吸引外資,且優惠的程度相當高,已成為與我國爭奪國際游資的強有力的競爭對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完全取消對外資企業在稅前扣除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勢必會使我國在爭奪外資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嘲因此,我國吸引外資的力度還需加強。企業所得稅中的外資企業稅前扣除等優惠政策仍然需要保留,現階段只需要進一步的調整與完善,完全取消我國吸引外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還為時尚早。
根據上述原因,同時也考慮到我國稅制改革與經濟改革相協調的原則,在此過渡期間,為了更好地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力爭盡快實現“兩法”合并的改革目標。現階段的重點是從合理確定稅前扣除項目和標準人手。并著重解決好以下問題:
內資企業的工資、“三費”、公益性捐贈實行全額扣除,與外資企業基本一致現行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允許將這三項宴行全額扣除,在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全額扣除這三項。首先,為了保證對涉外企業政策的連續性,有利于進一步吸引外資。其次,工資費和福利費是企業成本中的重要項目,一般要占成本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對成本構成中如此重要的項目,計算所得稅時不允許全額扣除,則會導致成本補償嚴重不足,影響內資企業長期發展。第三,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全額扣除工資費用,可以避免對工資費用的雙重征稅。
目前,800元以上的工資部分,內資企業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工資費用全額扣除,將工資交由個人所得稅調節,應屬合理。第四,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僅要考慮經濟效益,還要考慮社會效益。因此,在政策上,要鼓勵內資企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社會多做貢獻,鼓勵內資企業對社會公益事業進行捐贈,允許公益性捐贈在稅前全額扣除。
內資企業對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實行限額扣除,暫時可與外資企業有別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企業為爭取購貨、銷貨合同,必然發生業務招待、廣告宣傳等支出,所以允許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在稅前列支是合理的。但是,企業的合同數量、企業的經濟效益并不與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成正比例,也就是說,并不是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支出得越多越好,該兩項支出,應有一個“度”的控制,為此,應有一個扣除比例限制。業務招待費應按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為基數,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O.5%,收入在15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0.3%,不像現行涉外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那樣,分工商業和服務業;廣告宣傳費也應不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統一按收入的5%控制,在收入的5%以內的廣告宣傳費,允許據實列支,超過部分不允許列支。
內資企業對債務重組、研究開發費、各種準備仍采用現行稅法規定,但應考慮逐步使之于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現行內資企業稅法規定,債務重組收益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因為債務重組金額一般比較大,通過債務重組,容易調節損益,將重組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有利于規范債務重組行為。
而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不僅當年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稅前全額扣除,而且還可以加扣當年研究開發費的50%。稅法中的這種規定,體現了國家對研究開發的重視。國外企業一般研究開發費占支出的比例在7%一8%,國內企業一般僅l%左右,海爾雖然較高也僅為3.6%,TCL為2.5%。 技術研究開發費低于3%是被認為沒有希望的,不可能有核心競爭力。因此,在稅法改革中仍應大力鼓勵研究開發,體現國家政策的支持。同時對除壞賬準備以外的其他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由于各種準備提取的數額和標準難以審核和控制,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企業提取秘密準備,削減稅基。
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應繼續實行這一原則規定。
以上三項中,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政策主體方面是基本一致的。但外資企業具有更大的靈活性。目前應堅持現有做法,等到“兩法”合并時應使內資企業享有與外資企業同樣的待遇和政策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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