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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對收入確認中的有關問題
一、收入的定義及確認條件
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基本準則對收人會計要素的定義給予了重新解釋,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該定義強調了收入來源于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把收入和利得相區分開來。
《企業會計準則第l4號——收入》規范了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如實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準確核算企業實現的損益。
按照《收入準則》的要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需要同時滿足以下5個條件: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是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五是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的商品銷售收入只有在同時滿足上述5項條件時才能確認為企業的收入。
二、企業在收入確認中存在的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 收入》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可以確認。可見,收入業務的會計處理是相當復雜的。企業為了達到“增收”或“逃稅”等目的,常常會在收入賬務處理上采用各種非法、非正規的手段來粉飾其經營業績,從而謀求不正當的利益。主要表現形式如下:
1.隨意調整人賬時間,提前或滯后確認收入。
按照新會計準則的會計基本假設,任何公司或企業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要以會計分期假設為前提,合理確定各會計要素的歸屬期,這就涉及到企業收入如何按期予以確認的問題。在實際中,很多企業為了調節各個會計期間的經營業績,不按照會計分期假設的規定合理確定收入的確認期間,提前或滯后確認銷售收入,以達到“增收”或“逃稅”的目的。
2.人賬金額不真實,虛列或少計收入。
(1)虛列收入。
① 自條出庫,作為銷售入賬。
一般情況下,企業應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為了虛增利潤,依據白條出庫來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②虛構客戶,進行虛假交易,虛增收入,虛增利潤。
許多企業為了虛增利潤,對并不存在真實交易的銷售業務虛構客戶及交易,并按正常的銷售程序進行運轉。
(2)隱匿收入。
新會計準則第l4號具體準則規定: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指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交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企業直到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才將商品交付購買方,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此時通常可以確認為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但某些企業通常在預收購貨單位的貨款并向購貨單位發出商品時,為了調整利潤,直接將其記入“發出商品”,結轉發出商品的成本,而不確認收入,以達到“逃稅”的目的。
3.銷貨退回的會計處理不當。
銷售退回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新會計準則第14號具體準則規定 于未確認收入的銷售退回,只將已發出的商品作人賬處理;對于已確認收入的商品發生退回時,企業一般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商品銷售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如果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為了不影響收人、利潤,對退回的商品不入賬,形成賬外資產,或者直接虛擬往來退貨,不沖減商品銷售收入。
4.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在商品發出時全額確認銷售收入。
新會計準則14號具體準則規定: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5.其他銷售形成的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
除了占主導地位的商品銷售外,企業還會從事其他銷售行為:銷售材料、銷1軎邊角料以及提供其他勞務等等。這些銷售行為如果處理不當,也會影響企業的利潤。
(1)銷售材料的收入直接沖減材料成本。
根據財務制度規定,企業銷售材料、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或出售、提供技術轉讓、運輸等非工業勞務,均應作為企業的收入進行核算。有些企業為了逃交稅款,將銷售材料所得的收入直接沖減材料成本。
(2)銷售邊角余料,收入私存“小金庫”。
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生產車間剩余的邊角余料,作價出售時,應作為收入處理,同時沖減材料成本。在實際中,車間領導為了私人利益,一般將銷售的邊角余料不入賬,而是直接存入“小金庫”。
三、收入確認的解決對策
1.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內部會計控制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1)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制度,可以加強會計工作的內部控制。(2)建立崗位定期輪換制度,不但可以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還可以發現會計業務中的漏洞,有利于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3)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可以對銷售業務從原始單據、會計憑證到賬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以強化內部控制,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2.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和國家審計部門的職能作用。
目前,我國實行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和稽查特派員制度就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可是,他的力度和范圍都有限,對報表的年度審計只在上市公司中全面實施,而稽查特派員目前僅對國營特大型企業進行審計,這些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會計造假的問題。因此,必須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在所有企業中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作用,加大經濟檢查的力度,對違法違紀現象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3. 提高單位負責人的法律、法規意識。
《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因此,針對企業收入作假的現象,必須提高單位負責人的法律、法規意識,明確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減少甚至杜絕各種假的發票、假結算單等各種不合法的原始單據的出現,杜絕私設“小金庫”、指使會計人員做假賬等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為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提供可靠的保證。
4.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
“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會計人員是會計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也是經濟活動的監督者。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會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不合理、知識層次不高,大多數會計人員沒有接受過專業培訓,是靠“師傅帶徒弟”的方式培養出來的,要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杜絕“假賬”,必須進行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的方式來更新會計隊伍的知識結構和專業水平。具體方法有:(1)加強在職職工的職業教育;(2]繼續實施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3)堅持并完善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考試制度等。另外,會計人員要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真正做到誠實守信、愛崗敬業、堅持準則、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作風嚴謹、艱苦樸素、大公無私,以“不做假賬”為道德準繩,以《會計法》為行為準則,做到自律、自重,依法理財。
5.加大對違反會計法規的處罰力度。
近年來,我國先后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會計法規,雖然還不夠完善。但只要嚴格執行,就應能夠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尤其對假賬的治理,更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大對違反會計法規的處罰力度,真正做到“殺一做百”。
企業造假的手段多種多樣,危害相當嚴重。面對現狀,我們要找出企業會計處理上造假的原因,研究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多方面、多角度地加大防范和監管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有效,使企業在市場競爭的激流中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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