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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論的三種學說論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經常看到論文的身影吧,借助論文可以達到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目的。一篇什么樣的論文才能稱為優秀論文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行政法理論的三種學說論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摘要: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調整對象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社會關系。但如何調整這種關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內規定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長期存在爭議。本文根據近百年來,行政法的演革和不同國家和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將行政法的理論歸納為三種不同的學說,即:管理論說、控權論說和平衡論說,并對這三種學說作了簡要評述。
關鍵詞:
行政法;管理論說;控權論說;平衡論說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調整對象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亦即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行政法得以存在的基本關系。但是,行政法應如何調整此種關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內規定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是行政法誕生至今的百年發展演變中,始終存有爭議的命題。世界各國的行政法學者,依據本國法治的演革,結合本國國情,在相互學習相互借鑒、理論爭論和觀念碰撞中,根據各自的學術視野概括了三種有代表性的學說。即:管理論說、控權論說和平衡論說。
一、管理論說管理論說的代表是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和實行計劃經濟時期的我國。管理論說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是管理主體,行政管理相對人是行政機關的管理對象,是客體,不能成為與其平等的行政法主體。該說強調國家行政的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指揮和執行。第一,管理論說不從理論上將國家行政管理與行政法作嚴格界分。前蘇聯《蘇維埃行政法》將國家行政管理的概念定義為:蘇維埃國家管理是蘇維埃國家機關依據法律和為了執行法律而進行的執行和指揮活動,是經常地、實際地履行國家職能的活動。第二,突出行政法在保障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弱化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前蘇聯行政法理論一般認為: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地說,就是國家管理法。管理主體對管理對象的這種影響(是指影響人們行為的社會管理的一種形式)是借助于行政法規范來實現的。保加利亞行政法學者斯泰諾夫認為:行政法學像任何其他法律學一樣,不能是不問政治的,它是為我國統治階級和勞動農民結成統一聯盟的工人階級服務的。作為基礎的上層建筑,行政法本身又對基礎產生影響,加速我們的發展速度,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迅速發展,保證國家的安全和獨立。行政法調整方法是以多數人意志不平等為前提,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加于另一方當事人,使另一方的意志服從自己的意志。在國家管理機關和管理對象(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之間,國家管理機關和公民之間、上級管理機關和下級管理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上均屬這種情況。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常被賦予國家政權權限:它可以作出管理決定,可以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行動實行國家監督,在法律規定的場合,可以對另一方適用強制措施。上世紀年代我國行政法理論認為:行政法也不例外,也是統治階級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它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鞏固階級專政服務的重要手段之一。第三,行政法關注的重點是行政組織法和行政作用法。在蘇聯,行政法是指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其主要內容包括行政機關的結構和職權、行政管理活動的形式和方法、公職人員以及與行政管理機關發生了關系的公民和社會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等。行政法使國家法規范中所確定的原則能具體適用于國家行政管理領域中的各種關系。在前蘇聯的行政法論著中還進一步認為:行政法規定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分配物資、制定價格、運用科學技術進步的程序;規定國家企事業單位、組織的建立、變更和撤銷以及確定和改變它們從屬關系的程序等。
行政法和行政管理分屬行政法學和行政管理學。行政是指一種行使國家權力、從事組織管理的活動和行為,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對政治與經濟、科教文衛事業各方面事務的管理。而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和對其后果予以補救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們之間的性質、作用、功能、價值取向諸方面有質的區別:主體不同。行政管理學研究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而行政法研究所有行政法律主體的行為準則。這就是說,除了國家行政機關以外,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也是行政法的調整和研究對象。范圍不同。行政法調整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行政守法、行政監督、行政侵權救濟的全過程。
它不僅適用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同時也適用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行為。行政管理學則研究行政一般、行政領導、行政組織、行政法規、行政決策、人事行政、行政溝通、行政控制、機關行政、行政效率等。側重點不同。行政管理學重點解決行政效率問題,兼顧公正。而行政法學旨在解決行政法律行為的法律效率。屬性不同。行政管理概念屬于行政學研究內容,而行政法的概念屬于行政法學的研究內容。
管理論說的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指揮與執行,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營造物,具有歷史的局限性。該說服務于無產階級奪取政權,鞏固階級專政,建設新社會的需要。更多地從政治角度研究行政法的性質和功能,忽略行政法規制政府依法行政的特殊作用,將行政法作為保障行政機關權利主體和行政相對方義務主體的理論依據。行政機關與其相對一方在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上的這種不平等,決定了管理論說缺乏持久的學說生命力。管理論說逐漸退出行政法,始于《行政訴訟法》的頒行,隨后《行政復議條例》、《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陸續出臺,保障公民權利、強調行政程序對國家行政機關的制約作用,日益受到行政法學界的關注。管理論說的行政法是統治階級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是為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鞏固階級專政服務的重要手段的觀點,很難解釋上述新的行政法理論的作用,這些法律調整的主要是一種監督行政關系,而非管理關系。因此,控權論說和平衡論說受到行政法學界的注意。
二、控權論說控權論說源起于英美國家,該論從行政法行政權與公民權這對矛盾中的公民個人權利出發,認為行政法的核心問題是控制行政權力。行政法本質上是一種控權法。控權論說代表人物當推世紀英國著名憲法學家戴雪。戴雪等人認為,政府應嚴格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控制,不能有任何特權。并認為與專斷的權力相比,正式的法律具有絕對的至高性和主導性,排除政府中任何形式的專斷、特權的或寬泛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英國公民受法律,而且只受法律的管理,我們中的每個人可以因觸犯法律而受處罰,但不能因別的任何事情受處罰。
控權論主張在英國首先提出,有其歷史根源。世紀前,英國實行君主專制,英王權力無限。世紀末的光榮革命結束了舊王室的統治,建立了議會主權的體制,國王特權受到限制。
限制王權的斗爭是圍繞撤銷星法院而展開的。星法院是除普通法院外國王行使專制權力的工具,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經由星法院對治安法官的控制來實現。由于星法院專門受理公法性質的訴訟,對反對派嚴刑酷罰,因此為新興資產階級所痛恨。在世紀議會向國王奪權的資產階級革命中,普通法院的法官和議會結成聯盟,作為國王特權象征的星法院在斗爭中被議會廢除,普通法院成為全國唯一的法院,受理全國發生的案件,承擔起對行政的司法控制。
受英國控權論說的影響,美國行政法也以控權理論為主導。例如世紀美國著名行政法學者施瓦茨認為,行政法的目標是要糾正個人與國家的不平等,要盡可能保障在法庭面前,把個人與國家放在平等的地位。美國行政法中的控權理論雖然來源于英國法治理念,但更為主要的是同政府積極干預經濟相聯系。世紀下半葉美國國內戰爭結束以后,經濟迅速發展,壟斷企業相繼出現,社會集團之間矛盾激化。經濟上的自由放任主義和法院控制已無法解決社會經濟問題。年國會成立州際商業委員會,并賦予該委員會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權力。繼它之后,美國政府相繼成立了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聯邦能源委員會,行使控制某一方面私人經濟活動的權力。然而,世紀上半葉,美國爆發嚴重的經濟危機,羅斯福總統實行新政后,由于經濟未達至二戰前的水平,反對派加劇了對新政的批評,同時主張限制行政權的呼聲增高了,其中一部分人主張實現行政程序的標準化、正規化,另一部分人主張加強司法審查,來制約政府行政權。年頒行的《聯邦行政程序法》、《聯邦侵權賠償法》即為美國控權理論的產物。
美國行政法控權理論的核心理念是司法審查、程序公正與行政公開。它們有的直接體現在《聯邦行政程序法》、《聯邦侵權賠償法》、《情報自由法》、《陽光中的政府法》中,有的反映在美國各個時期不斷變化的司法實踐中。在世紀下半葉至世紀上半葉的整整一個世紀中,美國行政法的控權思想未變,但是不同的時期控權理論的側重點各有不同。世紀末期,美國法學家將憲法的分析問題作為控權理論的重點予以關注。世紀,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行政權力的不斷擴張,越來越多的學者在理論上傾向于研究司法權力限制行政權力的問題,司法審查成了美國控權理論的核心問題。但是在近百年的司法審查實踐中,美國走過了一條與英國控權理論不同的道路,呈現出司法與行政相對抗階段、司法對行政的默許階段到憲法化和合作化階段。
在美國,司法與行政相對抗的階段始于世紀年代,持續到年。這一時期,美國司法對行政的控制表現為法官忠于普通法,堅持自由主義觀點,運用判例來限制行政機關調控經濟的特征。即通過狹隘地解釋商業條款來限制聯邦政府調整和干預州際貿易;宣布聯邦法規無效而使禁止童工生產的產品在州際間運輸的事實得以繼續存在;運用三權分立的原則來限制行政機關對經濟的滲透,使司法權力介入民權保護領域。在馬歇爾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領導下,美國法院開設了處理社會、經濟、政治領域問題的先例。這一時期,美國自由資本主義在經濟領域取得的成功,是美國推行自由主義司法政策的結果。
世紀年代美國司法對抗行政達到高潮。最高法院和許多聯邦法官通過商業條款設置的禁錮,反對羅斯福總統推行試圖復興嚴重經濟衰退的新政,僅年至年,聯邦法院宣布了個禁止聯邦政府官員執行議會法規的禁止令。其中,在案中,法院甚至拒絕議會將州際貿易的規范權授予總統。杰克遜認為該判決違背了以往的一系列判例和傳統做法。并警告說:這個判決給民主高效的政府設置了新的障礙。它使立法的含義更為混亂。
年至年為司法對行政默許階段。由于司法對行政的過度限制并成功干預社會、經濟問題,幾乎導致美國世紀年代中期的憲法危機。羅斯福總統威脅要增加法官的名額以迫使最高法院內有支持新政的法官。在總統的壓力下,最高法院改變反對新政的態度轉而尊重行政機關的權力。在承認行政機關具有專業知識的事實面前,法院對行政機關權力的行使持寬容態度。尤其在州際貿易領域,司法審查似乎無所作為,允許聯邦政府插手所有的經濟活動,無論這些活動是為社會目的或其他目的。
由于司法審查的寬容,導致行政權力的擴張和濫用,公民的不滿情緒日益加劇。世紀年代以后,法官通過憲法規范行政行為,促使行政官員考慮以憲法權利來使公共行政司法化。與此同時,司法對行政的審查又趨于嚴厲。法官不僅要求行政程序正規化,還要求行政機關更多地運用法規制定程序。伴隨司法審查的憲法化運作,行政訴訟的數量大為增加。年,法院附有摘要的行政案件數量從年的件上升為件,最高法院的案卷從卷增長到卷以上。司法權力的擴張,引起行政效率的低下也受到一些批評。批評者認為,司法對行政的控制,導致行政機關浪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實際上并不影響行政決策的制定。在世紀年代末期至年代中期,通過三個著名的案件,最高法院限制下級法院在正當行政程序以外,要求行政機關采取額外的程序保障,賦予行政機關更大的行政解釋權。
自聯邦行政程序法頒行的半個多世紀,美國行政法控權的思想未變,但制約的度是隨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變化而不斷發展的。該法制定以后的年間,美國行政法沒有大的發展。從年到世紀年代末期,特別是美國國會立法的方向從經濟控制領域趨向社會控制領域、環境保護領域和消費者保護領域,美國行政法的控權理論有較大的發展。司法審查的目的,不再局限于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侵害私人權利,而趨向擴大公眾對行政決定程序的參與。公眾認識到,從程序上和司法審查上限制行政機關的權力,只能保障個人利益不受行政機關侵犯,不能保證行政機關的活動符合公共利益也不能保證行政機關能為公眾提供更多的福利服務。還有一些英美法學家對控權理論提出了批評。這些批評主要源于控權理論本身存在的與現代行政不相適應的矛盾和缺陷。非常明顯的是,現代行政領域十分廣泛,具體關系多種多樣、龐雜繁復。但是一個重要的發展趨勢,是福利社會的出現。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強制性行政行為的范圍將日益縮小,而以協商、引導等方式實施的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為將大量增加,那種主張以司法審查為主要手段對行政權力進行嚴格控制的理論與現代社會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社會服務的現實是相矛盾的。控權理論忽視了政府運作需要以權力為動力的必然性,主張以傳統的法治原則來束縛政府的行政。一些理性的學者認為:戴雪的設想的錯誤在于他的論點:即法治原則要求在政府和公民之間維持充分的平等。但是政府不可能和被管理者在每個方面都平等,這是存于(人們)有關政府的每個觀念中的,因為,政府必須去干預公民的生活和利益,而在這些領域,私人是不可能被允許去做的。
正視了這一事實,美國百年司法對行政的審查就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它始終受制于政治、經濟因素的影響,并伴隨著憲政制度的發展、民主和自由觀念的變化而作不斷調整。司法有時加強對行政的控制,有時自我克制,減少對行政的干預和控制,尊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這表現出比英國控權理論更注重實際、更為靈活的現實主義精神,也是對純粹司法控權理論的一種挑戰。三、平衡論說平衡論說產生于世紀年代的我國,首先由羅豪才教授提出。與管理論說和控權論說相同,平衡論說也不是那個人主觀臆想的產物,它根植于我國行政體制的改革和行政法發展的理論與實踐運作之中。從前述我們知道,管理論說側重于保障國家行政權的暢行,控權論說側重于公民對行政程序的參與、司法審查對行政權的監督。但是,無論是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管理論,還是英美國家的控權論,在越來越開放的世界政治、經濟多元格局中,呈現出借鑒、吸收、互補、融合的發展趨勢,沒有哪個國家的行政法再堅持純粹的管理論或純粹的控權論。究其原因,首先表現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民主、法治、人權觀念日益深入人心,世界各國雖然政體不同,宗教信仰各異,但是行政權是為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鞏固階級專政服務的片面的傳統觀念受到強烈質疑;其次是經濟的快速發展,產生社會、文化的多元格局和利益配置的重新組合,需要行政的干預和調控,行政機關承載的公共利益負擔使命,以前所未有的權威性和重要性凸現出來。
我國平衡論學者認為,平衡論的基本含義是: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關系中,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應當是平衡的。它既表現為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的平衡,也表現為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義務的平衡;既表現為行政機關自身權利義務的平衡,也表現為相對一方自身權利義務的平衡。平衡論也可稱之為兼顧論,即兼顧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平衡論者還認為,該理論的依據來自于行政法實踐。我們認為,該理論的依據還來自于我國依法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運行。
第一,行政訴訟的確立是保障公民權利與維護監督行政權有效行使的辯證統一。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是通過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制度。我國年月日通過的《行政訴訟法》是一部從我國國情出發,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它一方面考慮了我國經濟、文化發展程度和人民的民主意識、法制觀念等因素,另一方面又參考、借鑒了國外行政訴訟對我國具有積極作用的內容,從而達至既能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又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目的。該法的平衡功能體現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并重。社會主義國家,民與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是為人民利益服務的機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既是政府的職責,也是人民司法機關的神圣使命。同時,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改進和提高行政工作,是符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最大利益。因此,我國行政訴訟法不同于以控權論為宗旨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行政訴訟法,從總的指導原則到各項具體規定,都體現了既要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精神。正確處理審判權和行政權的關系。在我國,人民法院和政府都是國家權力機關領導下的統一的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分別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和行政權。
《行政訴訟法》一方面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職能,通過行使審判權,辦理行政案件,依法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通過合法性審查,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行政行為不予干預,更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以保障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進行管理。《行政訴訟法》頒行至今的年中,從民不與官斗,行政相對方不敢告、不愿告,到行政相對方敢告、敢當原告;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從每年幾千件發展到近年來的多萬件。使行政機關與公民逐步認識到,該法一方面承載著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功能,另一方面承載著協調行政機關與公民關系的功能,并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也正是在行政訴訟活動的推動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自覺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不斷改進行政工作。第二,從行政程序上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從而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平衡論說在行政法實踐中的重要內容。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按照一定的步驟、順序、時間、方式作出決定的過程。其基本原理為:在行政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相對方以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為支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作出決定,以防止行政的獨斷專行,求得行政的民主和效率的統一。行政程序的貫徹意味著公民參與行政過程的機會增多。提高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減少行政爭訟是行政程序的主要功能。在我國,行政程序法目前還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行政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但是年月日通過的《行政處罰法》即包含著一套嚴密的程序性內容。我國近年來制定的法律,對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的程序,已作出越來越多的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制度:告知制度,包括執法者表明身份,說明來由,行政處罰前告知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陳述和申辯制度;聽證制度;回避制度,不單方私下接觸制度;記錄制度;說明理由制度;時效制度。這些制度的共同點,是以規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為目的,以保護公民權益為依歸,從而達到平衡行政管理機關與管理相對方在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一致。
第三,《行政許可法》:限制政府權力,擴大公民參與,兼顧公共利益與私益的平衡。行政許可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它可以被法治國家用來維護經濟程序,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保障公民權利,其適用范圍廣泛。我國++年月日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是一部專門而統一的行政許可立法。該法一方面從實體上調整政府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另一方面更加大了從程序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市場競爭抉擇權。這種立法意圖從以下幾方面反映出來。
其一,在平衡公共利益與私益的關系上,向私益傾斜。《行政許可法》第條和條關于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體現了既考慮公共利益的需要,又保障公民個體自由的平衡。例如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公害防治、污染、生態環境保護;金融、保險、證券行業的市場準入和經營活動領域等,允許設定行政許可。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采用事后監督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一般不設行政許可。這種老百姓自主管理優先,市場競爭機制優先,行業組織自律優先,事后監督管理優先的立法摸式,尚屬行政法制建設的第一次。從依法行政的角度考慮,行政許可只是被視為一種彌補市場缺陷的替代手段,因而行政許可法并不是提倡和鼓勵行政許可的廣泛運用,而是盡可能地減少該手段的設定與實施。
其二,獨特的行政許可程序規定:許可與監督并舉。《行政許可法》第條規定的聽取意見和說明理由制度,是在行政處罰聽取意見和說明理由制度的吸收、融合基礎上的深化。該條規定折射出兩層意思:首先,在我國,行政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形式賦予的,公民與法人的權利為主,行政權力是服務于公民與法人權利的。因此,必須設置有利于充分反映民意的立法程序。而行政許可事項的立法,與人民群眾利益息息相關,制定機關不僅應注意將立法意圖告知他們,對實施行政許可涉及的各方,還應通過法定的程序使其有渠道反映利益訴求并達成共識。其次,行政許可事項紛繁復雜,其中相當數量的行政許可涉及專業性很強的問題,聽取意見,有助于立法機關充分吸收來自專家和實際部門的真知灼見,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質量。與第條相輔相成的,是第+條行政許可的定期評估制度。該項制度是行政許可法的一個創舉。法律需要穩定,而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事務又要求法律作出適時的調整。那么光有權力部門和政府機構的運作,缺少普通公民的參與和意見反饋,顯然將造成錯誤信息的增多,增加行政許可的設定成本。在當前條件下,大量的行政許可行為往往由基層政府作出,這時候通過建立平等、自由、開放的公共平臺,鼓勵公民在這個公共平臺上自由地發表意見,平等地進行討論和辯論,并利用行政許可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而促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行為時自覺地以行政許可法為依據,使得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通過公共平臺的運作,讓嚴肅的法律條文,成為市民生活中的良師益友。這時公民與權力部門良性互動機制的形成,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其三,信賴保護,政府誠信體系的建立。信賴保護原則的內涵是,公民對實施公權力的行政機關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在行政許可過程中,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無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或變更已生效的行政許可;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撤銷已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從平衡論的角度看,信賴保護原則的落實需要行政機關誠信體系的建立作回應。現今,政府的公權力已經滲透到公民社會的各個方面,公民與政府就像渦輪的左右兩翼,相互信賴,協調共進,渦輪才能順利前行。信賴保護原則的貫徹,也是行政許可制度中政府依法行政的題中之義。政府講誠信、守法律,摒棄許可的隨意性,普通公民從中體驗法律至上帶來的行政許可的規范化和穩定性,有利于立法、執法、守法的和諧協調運轉,有利于政府為了人民和人民信賴自己的政府有機的結合起來。
我國行政法上平衡論說以依法治國方略為依托,并服務于該方略。在國家法制建設進程中呈現出學說主張的一貫性、學說內容的連續性、實踐操作的穩定性和學說研究的系統性的特點。平衡論說的思辨性和哲理性,以及該學說闡釋的關于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在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辯證統一,適應了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需要,契合了依法行政法治理念的內核,因而得到我國行政法學界部分學者的認同。由于我國恢復行政法研究才余年,平衡論的提出也才余年,要成為學界同仁普遍公認的主流學說,其本身也有一個豐富、發展、完善的過程。如果要將平衡論說作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平臺,那么,行政法基礎理論對行政法研究有什么作用?行政法基礎理論和行政法上的概念、范疇及其他理論是什么關系?行政法基礎理論揭示的是行政法的發展規律,還是行政法的現狀,或者是行政法的趨向?等等,都需要行政法學界的志士仁人給予足夠的關注,并予以充分的探討和回答。
拓展閱讀:公共服務理論下行政法學的轉型發展論文
摘要:
行政法學是研究行政法以及相關法律的一門學科,其主要的理論支點是公共服務理論,從公共服務理論角度研究行政法學的轉型發展,并為行政法學的轉變提供了轉變的方向。
關鍵詞:
公共服務理論;行政法學;轉型;發展;方向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加快,行政法學的研究也出現了一定的進展,并對我國行政法學的可持續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公共服務理論作為行政法學的基礎和支點,為行政法學的轉變提供了一個研究的正確方向,使行政法學不斷朝著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方向發展。因此通過對公共服務理論視角下分析我國行政法學轉變方向,促進行政法學的可持續發展。
一、公共服務理論視角下行政法學的特點和缺陷
隨著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為我國行政法學的轉變提供了發展的基礎和背景,我國行政法學一直以來深受西方國家理論的影響,再加上自身的起點比較低,使行政法學的研究不得不思考與本土化的特點相結合。公共服務理論為行政法學的轉型提供了發展的支點,實現兩者在意義上的融合,從而使我國的行政法學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從公共服務的視角下研究我國的行政法學,還存在著許多方面的不足:
(一)當前行政法學的不足
當前的行政法學首先對國家行政主體重視和規范,在內容上很少提及社會行政和私人行政等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行政法學對行政主體的規范主要目的是為了對法律主體進行明確的規范,從而忽視了社會和私人行政主體以及社會和私人的法律權利,這也成為當代行政法學發展的主要阻礙之一,縮小了行政法學的范圍和主體。其次行政法學對非強制性的行為不重視,也并沒有加以規范,違背當前公共服務理論中的建立公共利益為基礎的公共行政理論。因此由于行政法學采用傳統的控權理論強制性的規范和維護公民權利,從而忽視對公民利益和公共服務相關的非強制性的公共服務行為的規范。最后行政法學在行政救濟方面缺少相關的審查,尤其是社會行政以及私人行政,由于行政法學對公民的公共利益行為缺少一定的規范,因此在司法審查上還比較落后,主要表現為審查的對象和主體不明確,有關國家和社會行政等有關的訴訟解決方法與職責權限不清楚。
二、公共服務理論下的行政法學的轉型方向
(一)從控權論向管理和服務過渡
從公共服務的角度下思考我國行政法學的轉型方向,那么我國的行政法學就必須走公共服務道路。公共服務理論下的公共利益是其發展的目標,也是公共服務理論的重要特征。公共服務理論下的行政法學要建立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務,不能通過委托行政主體來完成,在這里必須要解決公共行政機關和公共利益和服務之間矛盾,既能保障公眾的權利,又能發揮政府行政主體的重要作用。公共服務視角下的行政法學是實現了行政權利與公民服務之間的一種融洽關系,運用公共服務理論的模型為行政法學的轉型提供重要的理論基礎和框架。
(二)從國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轉型
行政法學以公共服務理論作為支撐點,為自身的轉型和發展提供了一個發展的前景。在公共服務理論的角度下提出了公共行政的相關概念和理論,將公共行政當做在行政法意義上的相關結果和影響,將行政職權的應用以及行政權的相對人作為公正性的判定標準,這些標準和概念等方面的界定為行政法學的轉型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和方向,并在公共行政的范圍中排除部分的私人行政行為和社會團體中的勞務關系。
(三)從行政行為模式上向公私合作轉變
從公共服務理論的角度出發,行政法學的行政過程體現在行為模式上,因此需要對行政行為進行變革,利用政府的行政行為弱化公民權利于行政權利之間的矛盾關系,倡導政府的行政行為遵守一定的行政指導和行政合同,從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從公共服務理論的角度出發,在國家行政機關以及社會組織從事的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活動過程中要對其進行科學的安排,創新一種全面的行政模式,創新出的行政模式要能夠有效地反映出政府的作用,能夠確定政府相關的法律權限和職責,防止政府權力過大。其次要營造不同領域的競爭關系,更好的為公共服務。充分的協調公共與私人才選擇機制之間的關系的,達到兩者之間的和諧,防止政府在公共服務中失去作用,實現公私之間合作。
(四)促進行政救濟的多元化
公共服務理論下強調服務主體的多元化,并且強調公共事務在各種民間組織中的作用,但仍舊以政府為中心。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起著推動和促進的作用,公共服務主體的多元化能夠有效的促進政府救濟建設。當前政府的救濟方式過于單一,而行政法學的轉型也要建立多元化的救濟方式,根據行政專業的不同應當體現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的特征。
三、總結
通過對公共服務理論角度下傳統行政法學的不足之處進行分析,并借助公共服務理論的模式和框架對行政法學的轉型提供了正確科學的發展方向,促進行政法學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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