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研究論文
摘要: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快速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辦學規模逐步擴大,可利用、可支配的辦學資源越來越多,經濟業務范圍擴大使經濟工作越來越復雜,難度增加。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打好經濟監督組合拳,是保護高校各項事業快速健康發展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本文系統分析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的現狀、關系,尋找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缺乏合力的原因,探索及實踐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聯動發展新思路,有效推進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協調機制、各行其職、相互協作,構建更為完善的內控監管體系。
關鍵詞:財務;審計;監督;協作
一、高校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現狀
審計監督無疑是一把利刃,近年來,常規審計與專項審計的開展使得審計觸角更深更廣,極大程度上起到了風險防范作用,有效推動了高校反腐倡廉建設。審計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及政策,通過遵循行業規則,利用專業標準及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會計核算等資料的真實、有效、合理性進行檢查及評價,出具獨立的審計報告,促進被審計對象的經濟活動合規、有效運行,給予單位管理層有效的審計信息以供決策。當然,高校審計監督也存在著一些共性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內審力量不足,知識結構難以滿足審計需求。內部審計需要豐富的財務知識、內部管理經驗和全面的知識結構,事實上,審計人員雖大多擁有財務知識背景,但難以滿足復雜的經濟業務判斷需求,另外,信息化的要求對很多老審計而言是不小的挑戰,僅憑經驗和傳統審計手段難以有效提升工作效率。第二,審計結果沒有被充分利用。多數被審部門對審計結果或意見不太重視,后期沒有主動積極整改,加之審計部門任務較多、工作忙,缺少對審計結果的督促和落實,容易存在少得罪人的想法,只要領導不追問,對審計處理或意見的落實就擱置了,沒有進行后續結果的跟蹤監督。第三,常規審計的事后監督特性導致既成事實的違紀行為難糾正。雖然近年來呼吁“事后監督”變“關口前移”,但除了工程項目審計領域實現了全過程審計,大多數審計事項依舊是老方一貼,“免疫功能”大打折扣。財務監督是會計的功能之一,又是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來說,是指會計工作人員依據《會計法》賦予的職權,將《會計法》規定的各項內容適用于具體的人和事,對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以及單位內部預算執行情況所進行的`監察、督促,落實法律規定應依法辦理的業務內容。從監督時效性來看,財務監督是及時監督、有效反饋的,但會計同時兼具的服務功能,使得財務監督不具有審計監督的獨立性,監督效果打了折扣,主要表現在:第一,財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隊伍建設有待加強。隨著高校不斷發展,新的經濟現象越來越多,加之上級主管部門各種財經政策層出不窮,對財務人員技術含金量的要求越來越高,而財務人員日常工作繁雜,綜合知識和業務學習的內生動力不強,導致整體隊伍建設亟待加強。第二,作為單位內設部門,職責易被職權干擾。雖然財務監督有依據、有規則,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不被理解,尤其是在科研經費監督以及新的財經政策執行過程中,領導的行政干預往往削弱了財務監督職能。第三,內控的不完善導致監督不嚴。財務監督的基礎保障依賴于健全的內控制度。但據調查,大部分高校的內控制度還不健全,對各項經濟活動的監管存在漏洞,有的高校雖有內控制度但不執行或落實,致使監督形同虛設。
二、高校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的關系
通過分析高校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的現狀,我們可以發現,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作為高校內部經濟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既相互聯系,又相互補充、相互制約。它們的目標都是為了正確、合理、節約、有效地運用公共資金,為學校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為決策需要提供監督依據。它們的監督對象都是高校的經濟活動,它們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它們卻因為各自職能屬性不同和服務對象需求差異,存在以下關系:第一,財務屬于審計監督的對象,而審計部門經濟業務接受財務監督。審計部門依據審計法規和財務審計準則,對單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單位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依法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形成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和決定。而審計部門開展業務發生的經濟活動則由財務部門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判斷。第二,兩者監督手段及重點各有所長。財務監督較審計監督關口靠前,對經濟業務審核的過程中,能及時發現不合規、不真實、不合理的經濟行為,從而及時扼制違紀行為的產生,起到防錯糾弊的作用,而審計監督往往在事后發現違紀行為,只能蓋棺定論、查處落實、造成損失。另外,財務監督偏重于對原始憑證的審核、程序是否完備等方面,而審計監督的手段與方法則更為全面,比如對審計事項進行函證、詢問、監盤、檢查方法、觀察方法、分析性復核等。第三,從監督層次來看,審計監督是較高層次的監督。雖然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同屬經濟監督,但財務監督只是基礎監督,而審計監督內容多、范圍廣、地位超脫,比起財務監督,是監督與再監督的關系,屬于較高層次的監督。
三、高校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聯動發展新思路
筆者認為,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之間的任督二脈并未完全打通,長期以來,高校的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你方唱罷我登場,立場有異,未形成良好的聯動機制,缺乏聯動合力。因此,需要探究實踐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聯動發展新思路,推進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協調機制、明確分工、密切合作,發揮更大的效能。
(一)提升對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的重視程度
高校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要起到作用,從根本上來講,需要得到各個層面的重視。一是單位領導;二是監督主體,即財務人員和審計人員;三是校內教職員工。單位領導重視能夠給予來自決策層的支持,保障監督工作客觀公正地開展,不受干擾,保障監督工作落到實處;監督主體的重視能夠激發財務人員和審計人員內生動力,主動承擔起監督責任,提升監督效率與效果;校內教職員工重視能夠促使教工自覺依規章辦事,減少違規違紀現象。
(二)促進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人員適度流動
無論是財務監督還是審計監督,說到底還要靠財務人員和審計人員的腦力勞動來實現。雖然財務信息化和審計信息化程度在飛速發展,但信息化永遠離不開財務人員和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和經濟事項分析,因此,人是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過程中的關鍵因素。但從實踐中看,財務人員和審計人員存在著各自的職業優勢和思維定勢,因此,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人員適度流動有利于兩個部門優勢互補,監督手段、重點互促互融,大大提升監督效率。
(三)建立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聯動協作機制
在當前工作中應該建立怎樣的聯動協作機制呢?筆者提出以下三種思路:1.重大經濟事項聯合監督。有些監督情況不甚理想,往往因為職責不清或互相推諉造成,因此,建立重大經濟事項聯合監督機制是一種有效的協作機制。具體來說,通過對屬于單位“三重一大”內容的經濟事項進行全過程聯合監督、財務數據進行階段性績效評價與反饋、審計部門對于重點環節進行抽審、出具聯審報告等方法來實現;2.風險經濟事項雙重觸發。通過風險經濟事項雙重觸發可以最大程度解決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的時點差。在財務監督過程中,往往能發生違紀現象或潛在違紀現象,當這種行為發生時,將發現的問題及時與審計部門溝通,進行線索追查或就共性問題形成防范機制,實現將事后的審計監督關口前移,極大程度保護公共資金,起到防錯糾弊作用;3.扎實推進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很多單位已建立了審計工作聯系會議制度,通過“緊密合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的機制,發揮有關部門監管合力,提升審計成效,財務部門往往納入有關部門之列,但在施行過程中,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往往變成了進點會,強調其重要性和協作要求后,后續審計過程仍然是審計部門唱獨角戲,過程中的協作、反饋、整改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扎實推進并不斷落實、創新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也是協作機制的關鍵要素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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