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環境下審計論文
信息化環境下項目審計的組織管理將直接影響項目的實施與質量的好壞,仍至直接關系審計項目的成敗。因此,做好信息化環境下的審計項目組織管理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環節。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信息化環境下審計論文,通過審計資源的整合,達到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目的。
隨著社會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升,信息技術(IT)的發展融合實現了組織自動化,信息系統(IS)的整合運用推動了信息集成化。信息化對審計實務產生重大影響,電子審計證據的廣泛出現對傳統審計程序、審計技術和審計證據理論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審計證據理論尤其是電子審計證據的研究與應用的成熟度,將直接影響到整個審計領域,對其進行準確定位并根據特性研究認定與運用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電子證據內涵與外延
(一)電子(審計)證據內涵 電子審計證據的名稱在英文中有“electronic audit evidence”、“digital audit evidence”等,在中文文獻中一般稱為“電子審計證據”、“計算機審計證據”等。證據法學領域的“電子證據”與審計領域的“電子審計證據”具有很多共同特征,可以結合進行比較和綜合研究。從概念和技術角度來看,大致可以把對于電子證據概念的觀點劃分為“狹義觀”和“廣義觀”兩類。第一,“狹義觀”將電子證據視為計算機證據,其內容包含計算機本身及其運行系統中所產生的電子數據。劉汝焯等(2004)認為其是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中產生的用以證明事實的各種電子數據。姚太明(2005)認為注冊會計師審計中接觸的電子證據主要是保存電子記錄的計算機文件以及打印出的衍生材料。黃通云(2005)認為注冊會計師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得的電子審計證據是以電、光、磁等介質為載體,可以表現為電子文檔、聲音、視頻等形式。第二,“廣義觀”將電子證據概括為借助于現代信息技術及其設備存儲、處理、傳輸、輸出的一切證據。劉品新(2002)從證據法學的角度將電子證據視為以電子形式存在并為形成證據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在2003年發布的有關《信息系統環境下的電子審計證據》的研究報告中明確將電子審計證據(EAE)表述為任何以電子形式儲存的用以支持審計報告內容的信息。
(二)電子(審計)證據外延 電子證據的范圍涵蓋現代信息技術的各個領域,最主要的有三類:一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及網絡所產生的電子數據信息,如電子資金劃撥、電子數據交換、網頁等;二是通訊通信技術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手機通訊攝(錄)信息、傳真等;三是與錄音錄像、幻燈技術等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相關的電子證據。無論電子信息承載何種內容,也無論其存儲于何種介質,只有當其信息內容用于并且能夠證明事實時,才稱得上電子證據。從信息處理過程的角度來看,應將電子證據產生(generate)、傳輸 (send)及存儲(store)等過程的各個環節及其相關環境進行通盤考慮。
(三)電子證據十大特性 電子證據十大特性如圖1所示。電子證據較之于傳統證據的不同特點,應從電子證據的產生、傳輸、存儲、再現、入侵檢測等動態過程來分析它在信息流程中的各種特性。從產生過程看,電子證據具有高技術性、無形性和脆弱性;從傳輸過程看,電子證據具有復制傳輸的精密性、易修改性與精確性并存;從存儲過程看,電子證據具有與存儲介質環境密切相關性、易滅失性;從再現過程看,電子證據具有對電子設備與系統的高度依賴性、多媒體性;從入侵檢測過程看,電子證據具有來源的難以確定性、信息變化難以偵測性。
二、電子證據審計定位
(一)電子審計證據概念的提出 電子審計證據(Electronic Audit Evidence,EAE)是以信息技術為基礎,借助電子方式、光學方式及其他類似手段進行產生、傳輸、存儲、再現等過程的,能夠被審計人員作為證據使用的,具有審計證明力用以支持審計報告內容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電子審計證據的范圍涵蓋財務會計記錄、內部控制記錄、審計工作記錄等,主要包括財務會計賬簿、內部控制信息、審計工作底稿、標準財務軟件和審計軟件輸出的電子信息和其他以電子形式存在的`可為審計使用的數據或信息,其形式可以是文本、圖像、音像文件等。
(二)電子審計證據應作為特殊證據類型加以審視 目前,我國雖沒有專門成文的電子證據法,但在各類法律規章、審計法規和職業標準上的規定有著零星的分布,因此應探尋電子證據的法律基礎,在此基礎上為其合理定位,并研究其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與切入點。為此,有必要對我國的情況做一個不完全的、側重于審計研究需要的歸納,有助于考察和評價電子證據在審計領域中的立法現狀和合理定位(見表1、表2)。可以看出,國家審計準則已明確提出電子審計證據的說法,尚未對電子審計證據的內涵、外延及其特殊性作出明確說明。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將電子介質文件納入審計證據,尚未明確其定位和應用特殊性。內部審計準則明確將電子證據作為獨立證據類型,并結合審計工作作出一些說明。在傳統審計理論中,按照審計證據形式不同可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以及環境證據。電子審計證據由于技術特征而使其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因此有必要將電子審計證據作為獨立證據類型進行重新定位和特殊考慮,建立獨立的收集、評價與運用體系。一是鑒于電子信息的特殊性,可借鑒法學領域認定電子證據的做法,對電子審計證據進行重新定位。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對刑事證據、民事證據與行政證據的分類雖略有不同但逐步趨同。尤其是2012年新修訂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已明確將電子數據作為第八類證據類型加以規定,國內法學界關于電子證據定位問題的爭論就此劃上圓滿的句號。二是從可靠性角度來看,對電子審計證據研究與應用的核心是可靠性,只有確保獲得信息的來源和系統控制技術的安全可靠,才能使其最終形成證據能力。因此,相對于其他證據類型,對于電子審計證據可靠性的鑒定與控制就變得異常突出。以此為出發,在證據收集程序和方法、證據評價和功能運用等環節,就十分有必要對電子審計證據進行單獨進行審視和運用。三是法規和職業標準對審計實務有一定的前瞻性指導。任何一種傳統證據都無法將電子審計證據完全囊括進去,在審計工作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而法規和職業標準應有一定的前瞻性,應重視電子審計證據的特殊性,對其內涵界定、使用范圍、評價標準及證據能力等加以明確指導和規范應用。
三、研究展望
電子證據所引發人類證明制度的改革無疑是革命性的,對傳統證據的沖擊必將如疾風驟雨般猛烈。正如美國未來學家約翰·托夫勒在《第四次浪潮》一書中論述的那樣,人類歷史的變革可以概括為由物質(材料)時代,到能源時代,再到信息時代的更迭。可以預見,電子審計證據這一新生事物也必將成為審計職業界和學術界又一個關注的熱點,而其認定標準、運用效果、可靠性以及證明力評價將成為其研究與應用的核心。
(一)電子審計證據定位與作用 如果能通過技術手段解決電子審計證據的可靠性認定問題,通過法規和職業標準途徑專門訂立電子審計證據認定標準,通過宣傳引導信息化理念使行業內外認可接受電子審計證據,賦予電子文檔等同或高于紙質文檔證明力的地位,那么審計職業將迎來真正意義上的“電子證據時代”。
(二)電子審計證據運用效果 以電子證據代替書面證據,以電子文檔替代紙質文檔,尤其是審計工作底稿電子化,將大大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降低審計成本,解決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檔案保管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現實困難。如能實現,這也是審計職業領域包括注冊會計師行業以實際行動響應中央關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指導意見精神的重要體現。
(三)電子審計證據研究與應用核心問題 電子審計證據研究與應用的核心應建立在對其“可靠性”的評價和控制之上,審計實務中應當時刻關注產生、存儲、傳輸以及控制電子信息的技術手段、處理過程及其所處環境的安全可靠。一方面,電子審計證據的特性及其固有風險導致可靠性認定存在困難,從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相關性等方面來考察是否具有證明力以支持審計報告內容,也對審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從產生、傳輸和存儲等信息流程來看,電子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取決于信息系統與支持環境的安全可靠,因此,被審計單位的技術手段、安全保障、制度基礎、內部控制水平、人員素質等方面因素亦對其可靠性認定產生重要影響。
在審計過程中,采取何種審計方法和審計程序來獲取可靠的電子審計證據;正確評價電子審計證據的證明力的影響因素有哪些;以及如何運用電子審計證據進行審計論證,以支持審計報告或結論,從而有效降低審計風險、實現審計目標,這些都應當成為電子審計證據研究與應用的迫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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