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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步內部審計質量
近年來,進步內部審計質量已成為內部審計部分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工作。筆者在國有大型企業團體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十余年,深感內部審計部分在執行項目審計業務時,缺乏嚴格的質量控制流程,審計方法較為單一。具體就執行項目審計業務而言,其審計方法運用較為偏重于審中這一環節的過程控制,對審前、審后環節缺乏應有的控制。如何進步內部審計質量,必須采取一些專門的科學方法來實現。建立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體系,實行審計全過程質量控制。從審前、審中、審后各個環節進行嚴格控制,才能切實進步內部審計質量。在具體的內部審計實踐中,可以綜合運用制度控制方法、質量復核方法、區域控制方法、自查互查質量方法、內部審計公示方法等五種方法,加強審計質量的過程控制,建立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體系。筆者結合多年的內部審計工作實踐經驗,對在審計工作中如何運用這些方法進步內部審計質量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運用制度控制方法進步內部審計質量
制度控制方法,是指內部審計部分通過建立健全各種質量控制制度,以監視、約束和規范內部審計行為,進步審計質量的方法。對于內部審計部分而言,一方面應通過制度控制來規范內部審計行為;另一方面還必須通過一定的制度控制來明確內部審計的責任。在內部審計業務中實施制度控制,可以嚴格審計質量,控制審計流程,使內部審計行為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從而建立控制內部審計質量的長效機制。
如何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鑒戒全面質量治理理論中PDCA工作循環法的原理,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我們可將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過程分為四個步驟進行:第一步驟是“計劃(Plan)”。針對某一具體審計項目進行分析,制定具體審計質量控制計劃和措施;第二步驟是“實施(Do)”。認真執行計劃并嚴格落實各項質量控制措施;第三步驟是“檢查(Check)”。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找出存在的題目與差距;第四步驟是“處理(Action)”。總結審計經驗,以便在今后的審計工作中推行。假如檢查的結果與審計之前預定的計劃不一致的話,則一定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只要我們認真執行以上四個步驟,周而復始,建立有效的審計質量控制循環機制和制度,就一定能夠切實保障和進步審計項目質量。
在國家審計署所制訂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2004]審計署令第6號)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審計機關實施審計項目時,對編制審計方案、收集審計證據、編寫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出具審計報告、回集審計檔案等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該辦法對國家審計機關如何進行質量控制作出了詳盡和嚴密地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在制訂本單位的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時,可以參照國家審計署所制訂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結合本單位的具體實際情況,制訂出切合實際的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為運用制度控制方法進步內部審計質量做好基礎工作。
二、運用質量復核方法進步內部審計質量
質量復核方法,是指在項目審計過程中,通過一定的程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嚴格的審計質量復核制度。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多層次的復核十分必要。
怎樣進行審計質量復核?首先,在內部審計制度中,應明文規定要對審計質量進行復核,質量復核包括審中復核和審后復核。要對復核人級別、復核程序與要點、復核人職責等作出規定。其次,要結合項目審計的特點,擴展審計質量復核層次,建立由內部審計小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分管領導所組成的三級復核制度,分別履行具體復核、一般復核、重點復核的職責。內部審計小組側重于審中的具體復核,應指定專人或復核小組對審計過程中已完成的業務跟蹤進行質量復核。在審計完成階段,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分管領導進行審后復核,在作出正式的審計結論前,對審計組已經完成的全部審計業務進行審計質量把關。
三、運用區域控制方法進步內部審計質量
區域控制方法,是指在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職員將整個審計對象劃分為重點審計區域和非重點審計區域,然后對兩個區域分別實施詳盡程度、繁簡程度不同的審計和審計質量控制,做到全面監視和重點檢查相結合,進步審計質量。
如何運用區域控制方法進行審計?第一,在審計計劃階段,關鍵工作是確定重點審計區域和非重點審計區域,在審計方案中應明確將重點審計區域列進工作重點;第二,在審計實施階段,分別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按照不同的審計方法和策略進行審計。對重點區域實施重點審計和具體審計,盡可能做到全面監視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確保審計質量。 四、運用自查互查質量方法進步內部審計質量
自查互查質量法主要適用于內部審計小組,它是質量復核方法在內部審計小組中的具體運用。自查法,就是審計職員分別根據自己所擔負的審計任務,對自己所進行的審計工作進行追溯性檢查,以檢驗審計結果質量的方法;互查法,是指由審計組中擔負不同審計任務的審計職員相互之間對審計業務過程進行追溯性檢查,以檢驗審計結果質量的方法。
在實際審計工作中,應努力避免使自查互查審計質量的行為流于形式。特別需留意的是,在自查中審計職員對自己的工作進行復查,受習慣性思維和慣性的影響可能使自查流于形式。互查法雖有助于克服上述局限,但也可能存在審計職員礙于情面,使復查難以深進;或因審計職員不熟悉情況,影響工作效率等弊端。因而,在各單位的內部審計制度中應嚴格規定內部審計職員的自查責任和互查責任,對違規審計職員要進行處理。
五、運用內部審計公示方法進步內部審計質量
內部審計公示方法,就是內部審計機構對重要內部審計事項的內容、審計程序、過程、結果、舉報方式等,采用適當方式向內部被審單位進行公然的制度。內部審計公示的范圍包括:一是對內部被審計單位公然,主要是對審計目的、內容、處理結果、審計舉報及監視電話進行公然。二是對有關內部主管部分公然,公然的目的是一方面取得有關內部主管部分的支持、配合和監視,另一方面讓有關內部主管部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情況和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建議,從而使被審計單位更好地改進自身的工作。
如何進行內部審計公示?首先,在審前階段,在審計項目正式實施以前,內部審計機構要就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的目標、審計的范圍、內容和重點、審計組成職員、審計地點及聯系電話、審計實施期間審計工作紀律、審計職員廉政紀律及內部審計機構監視舉報電話,在被審計單位進行公示。審計公示采取書面形式,根據實際需要,可以一份亦可以多份,張貼于被審計單位顯要位置,歡迎被審計單位廣大干部職工反映情況和題目,監視審計職員執行工作紀律、廉政紀律情況。其次,在審中和審后階段,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在單位職工大會或被審計單位的中層以上干部及職工代表中公布審計中發現的題目和審計報告。
進行內部審計公示,讓內部審計行為接受被審計內部單位和被審計單位干部職工的監視,是對監視者(內部審計機構)工作質量的再監視,在很大程度上將有助于內部審計質量的進步。內部審計公示的過程也是督促內部審計職員更加關注審計責任,在認真、盡職中進步內部審計質量,加強自身建設的過程,是審計職員打造更加自警、自重境界的過程。
綜上所述,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具體的項目審計業務時,應從客觀實際出發,從審前、審中、審后等各環節進手,公道地選擇和運用科學的方法,建立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體系,努力進步內部審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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