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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經濟責任審計 促進干部廉政勤政
責任審計作為干部監視治理的一種制度,在對領導干部、任用、監視和賞罰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干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進,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如何進一步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視,促進領導干部廉政勤政,建立健全懲辦和預防***體系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當前,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從縣以下黨政領導擴大到地廳級,要充分利用現有探索和積累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積極穩妥地全面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既是一種監視,又是一種服務 要樹立審計既是一種監視,又是一種服務的思想觀念。審計監視和審計服務是辯證同一的關系,審計監視是審計服務的基礎,審計服務寓于審計監視之中,監視只是手段。審計者和被審計者都必須熟悉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對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行為、經營治理行為、政策執行行為、自我約束行為進行審計評判,從而判定領導干部是否具有從事經濟領導工作所必須的素質和決策水平,正確評價領導干部是否正確履行其經濟職責,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紀。這為干部治理部分正確選拔任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是干部監視治理日常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自覺接受監視是領導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主要標志之一,光明磊落者就不怕監視。領導干部要想減少失誤就得歡迎審計監視,要想進步決策水平就應該要求審計服務。當前,要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幫助領導干部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視”的執政理念,消除“恐審癥”,走出“審計就有”或“有題目就審計”的誤區,建立正常審計工作秩序,使領導干部樂于接受和配合經濟責任審計,時刻保持清醒頭腦。
突破數目,進步質量 一是在數目上要有大突破。假如沒有一定的數目作基礎,審計范圍過窄,勢必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應有效力,也經濟責任審計的既定目標和審計質量。二是在質量上要有大進步。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直接關系到對干部的使用和對被審計單位的評價,直接關系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因此,能否客觀公正、真實正確地反映、確認和評價被審計者的經濟責任,是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要下大力氣提升審計質量,對審前調查、審計方案制定、審計確定、審計取證、審計報告等各個環節,都要嚴格把關。三是在效率上要有大改進。要從進一步明確領導干部應履行的經濟責任、規范評價指標和改進審計方式等方面,進步經濟責任審計效率。盡快建立的符合我省實際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體系,逐步走上依法審計、規范運作、健康發展的軌道,以工作效率促進和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數目和質量的進步。
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經濟責任審計面廣量大,工作上既要突出重點,又要統籌兼顧。要牢牢圍繞權力的重要部位和關鍵環節進行審計監視。在審計對象上,重點突出財政財務收支數額大的地區和部分,有財政資金分配權和行政審批權的部分,群眾反映較多的地區和部分的領導干部,重要國有骨干的領導職員;在審計內容上,在堅持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正當、效益基礎上,重點突出監視制約經濟決策權、經濟治理權、財經政策執行權。特別是對重大經濟決策的監視尤其重要,要通過重點審計,帶動一般,促進領導干部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決策、科學決策。
關口前移,事后監視 要把審計監視關口前移,規范在前,預防在先,把被動監視變為主動監視。審計監視的關口前移主要是指先審后離,事后監視則指先離后審,這兩種方式都是對領導干部責任審計的有效。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兩種必要的組織形式并存的情況下,作為事前監視的先審后離應作為主導方面,它有利于聯系審計對象,及時發現并糾正違規違紀,減少損失浪費,落實審計決定、意見及建議,進步審計效率和審計工作質量;而先離后審作為必要的補充形式,在加強干部治理及領導干部考核任用機制不斷健全的條件下,其不利因素將會逐步得到消除。況且已經離任的領導干部,不論是否擔任新的職務,只要是事實存在的經濟責任,都可以通過組織程序進行追究,直至黨紀政紀的處理,審計意見和建議也終極會得到落實。
政府為主,為輔 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擴大后,審計氣力一定時期內缺乏是個棘手題目。因此,必須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改進工作方式,拓寬視野,以政府審計為主導,整合社會氣力來幫助我們穩步推進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是政府審計部分自審一批。二是組織相關部分氣力審計一批。三是委托中介機構審計一批。要發揮社會審計氣力,把那些保密性不強、資金流量不大的單位委托給社會氣力審計,解決審計氣力不足的題目。要加強政府審計自身建設,配備和充實專職職員,造就一支素質高、綜合業務能力強的經濟責任審計骨干隊伍。這是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主要氣力。
及時內部通報,適當社會公然 當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僅在內部通報,在社會上沒有形成良好的***氛圍,審計中一些已充分暴露的題目,往往因內部處理而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應被追究責任的領導干部沒有得到懲戒,其“烏紗帽”亦紋絲不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不利于群眾監視和審計效力的發揮。為了更好地運用審計成果來促進決策化、***化,促進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財務和各項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要積極大膽地探索行之有效的審計結果公然的方式方法。《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分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公然是保證審計結果發揮最大效力的條件。審計結果和責任追究情況,應以適當的形式在一定范圍實行公告或進行通報,必要時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然,以擴大,增強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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