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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審計證據的證實標準
摘 要:作為一種保證服務,審計服務提供積極保證的基礎是源于實在施具體過程后獲得的確信狀態。處于何種確信狀態,審計職員方可確定被審對象是公允表達的呢?這事實上是一個標準,本文以為這一標準就是“排除職業懷疑”,同時,這一標準的實現,還依靠一定的程序和具體規范。 一、引言 為了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審計職員必須把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這是所有審計職業規范對審計職員的基本要求,并都承認審計證據充分性與適當性的判定取決于審計職員的職業判定。同時,為了便利審計職員對這兩個審計證據特征作出判定,相關職業規范都對充分性、適當性作了進一步的描述、具體細化或規定。可見職業規范所夸大的職業判定是對審計證據充分性、適當性的判定,它們主要是想對這兩個特征的判定提供指南。我們以為審計所提供的是一種保證服務(積極保證),這種積極保證源于審計職員的、經過其職業判定后的內心信念。這種內心信念的程度就是審計職員發表審計意見的直接基礎,也即是審計證據的證實標準。職業規范中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之要求,針對的是審計證據,而不是審計證實,或者說那是具體證實標準下對審計證據的要求。可見現行職業規范中并沒有很好地解決這一題目,或者說它們根本就沒有解決這一題目,由于它們混淆了審計證據與審計證實。所以有必要對這一題目重新思量,明確審計證據的證實標準,豐富現行審計,指導審計證據的證實實踐。 二、審計證據的證實標準 證實活動充斥于我們的日常生活,此類證實一般表現為被說服者心中所形成的、一定程度的確信,日常生活中的證實活動一般沒有預先存在的標準,它完全取決于被說服者自身的心靈反映。在訴訟中,由于裁判者所作的判定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以,在訴訟證實中,必須解決裁判者在何種熟悉程度上可以認定事實存在的題目,這就是證實標準的題目。所謂證實標準表述的是一種評價標準,即達到何種熟悉程度時,裁判者即可據此作失事實的認定。令人遺憾的是,作為公眾的委托人,審計職員的職業行為牽系成千上萬人的權力與利益,但其在利用審計證據欲以證實交易、賬戶余額或報表表達之認定或財務報表整體公允表達時,預先并不存在證實標準,或至少相關的規范中沒有明確的證實標準。 審計中需要證實標準嗎?回答這一題目之前,必須先回答“審計中存在證實嗎?”,不知從何時起,①審計職業界內開始視“證實”如皇諱,代之以判定、決策。事實上,無論是證實,還是判定或者是決策,它們都要以一定標準為基準,以作比較,后作定奪,這是人類此種熟悉活動之共性。這種標準和熟悉對象一起決定了這類熟悉活動的方向與目標,其中,對象規范的是需要熟悉的,標準所要解決的是熟悉應達到的程度,它如同熟悉活動必須跨越的橫桿。熟悉結果的狀態只有超過標準之要求時,由此產生的主張才能作為證實、判定或決策的條件。由此可見,標準題目無論如何都還是存在的,且是必要的。 毫無疑問,審計證據的證實標準所規范的主體是審計職員,所指向的時點應該是審計職員根據其所獲證據對具體認定②或報表整體進行判定時。所規范的內容應該是審計職員根據審計證據所獲得的關于被審對象的熟悉狀態,這種熟悉狀態的存在形式是包含了一定客觀內容的個人主觀判定,由于這種主觀判定是以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基礎的。但在何種程度上,審計職員才能判定被審項目是公允的呢?這就是審計證據證實標準的核心題目,這實質上指的是審計職員以為某一認定(如報表某項目或其整體公允表達)的確信程度。例如“審計職員以95%的確信以為被審信息是公允的”用語。顯然,審計職員所要說明的不是確信不確信的題目,而是確信的程度題目。那么,這種確信程度又該是何種程度呢? 誠然,最理想的、最能讓審計主體之外的人接受的標準應該是“客觀事實”。由于這是盡對的真理,所以,它具有盡對的公道性和正當性,因而具有盡對的可接受性。③而且,辯證唯物主義熟悉論以為人類可以提供客觀世界的正確圖景,人類終極可以達到真理性的熟悉境界。受此觀點的熏陶,使得人們以為只要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審計個案的圖景也可清楚可現,每一個被審事實都可以終極查明。所以審計職員對被審對象的熟悉必須符合事實的實際情況,對被審對象的熟悉必須達到與客觀存在的社會經驗事實相一致,并以這種符合客觀事實的熟悉為依據發表審計意見。 事實上,這是辯證唯物主義熟悉論在審計學中的錯誤適用。辯證唯物主義熟悉論關注的是普遍真理題目,適用的是這樣的普遍性領域,由于科學是要努力在特定數據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描述性的、一般性的理論體系。而獨立審計包含的是有針對地用于特定情況的一個規范的、一般的規則體系,這一規則體系并不是為科學的目的,而只是為審計的目的往建立或試圖確立科學的理論、原則等。前者的“圖景”往往反映的是的普遍性,后者卻是偶然的。審計熟悉的真理是對具體認定是否恰如其是的判定,而不是對規律的抽象。 第二個可選標準是“審計事實”。莫茨和夏拉夫在其經典著作《審計理論結構》中,以為審計證據包括了所有審計職員思維的因素,這些因素影響審計職員對被審項目或認定的判定。但考慮到審計證據在決定真理時的局限性,審計中的真理只能是指與審計職員在檢查時用已獲證據確定的現實的一致性。所以,這種審計真理并不是客觀事實,而是一種主觀事實,是審計職員所構造的、特定環境下的事實。我們稱之為“審計事實”。若以此種事實為審計證據證實標準的話,則作為審計職員判定依據的事實就不是社會經驗層面上的客觀事實,而是經過審計程序重塑的事實。 這種事實與客觀事實存在著密切關系,它是由客觀事實衍生而來,并不否認客觀真實的存在,而是以被審對象所反映客觀事實為基礎,是對這類客觀事實的模擬,是它們在審計中的反映。 要留意的是,這種事實觀并不否認審計職員對被審對象的熟悉能夠達到客觀事實的程度,由于它同樣承認審計過程之外有一個客觀事實。它所說明的是,由于審計證據幾乎無法導致確實的知識,審計職員應作的判定大部分都不可能獲得強制性證據的支持,所以,不可能以客觀事實本身作為審計證實的標準。其次,這種事實觀也不否認審計熟悉對客觀事實的追求。 正如莫茨和夏拉夫所言:“審計職員應該熟悉到審計論題和工作條件帶來的局限性,就題目的嚴重性和工作環境的局限性而論,在收集到從深度和廣度上看均為公道的證據之后,并據以得到明智的結論,應該以為是足以達到獲得審計真理的目的的。發現了新的證據或對環境事實有了更好理解后,也許會向原來的結論提出挑戰,甚至推翻原來的結論。盡管如此,在審計領域中,當時的最佳結論是能夠盡可能地趨近真理的。”[1]最后,這種事實觀也并不降低審計證實的質量。從標準要求上來說,這種事實觀的確要低于客觀事實這個標準。但在論上審計職員無法以客觀事實本身作為標準,所以,與其選擇一個不實際的高標準,不如退而求其次,設置一種以“最大限度貼近客觀事實”為要求的衡量標準。 第三個可選標準是“排除職業懷疑”。《蒙哥馬利審計學》 (第十版)在闡述審計證據決策時,以為審計職員往往依靠具有說服力的證據,而不相信會有什么確鑿無疑的審計證據。[2]在確定需要多少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時,審計職員要考慮取得證據和評價證據的時間和用度限制。……對于財務報表中的認定,審計職員不可能毫無疑問,因而這就要求他們應獲得發表審計意見所必要的把握。……只有當財務報表的主要項目被排除重大疑問之后,才能發表不帶附帶條件的審計意見。這一要求可視之為“排除職業懷疑”標準的雛形。排除職業懷疑的證實標準并不意味著要排除任何懷疑,而是排除那些根據普遍接受的專業常識和經驗而被以為有公道的可能性或者或然性的懷疑。 三、審計證實的理性標準 證實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社會現象。日常生活中,當人們提出的主張遭至別人反對,或別人對之半信半疑時,往往就需要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之類的方式說服別人。這一說服活動就是證實。作為證實類型的一種,審計證實也是運用(審計)證據論證特定命題成立與否的說服活動。但是審計證實不像科學證實,它不可能像蘇格拉底說的“(學者)有權利探索一個論點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3]再者,審計證實事關利益相關者的親身利益,論證命題成立與否不能任由審計職員說了算。也就是說審計證實還必須設置一定的證實標準,上文已了若干種審計證據的證實標準,對于審計證實來說,哪一種標準更可取呢?在作出具體選擇之前,還是讓我們先來分析一下審計證實的特征。 在邏輯形式上,不管證實的對象是什么,證實都是由以下三部分組成:論題、證實的根據(論據)和證實的方法(論證)。在審計過程中,審計證實的論題,簡單地說,就是被審對象的公允表達。為了便于實務操縱,又可將被審對象細化,對于財務報表審計來說,這一對象就被審單位的財務報表,幾乎所有的職業規范都將其細化成財務報表認定。修訂后的ISA500就將認定概念拓展為交易、帳戶余額以及表達與表露三層次的認定框架。[4]交易和事項認定有:發生,完整性,正確性,截止,分類。期末賬戶余額認定有:存在性,權利與義務,完整性,估價與分攤。表達和表露認定有:發生、權利和義務,完整性,分類和可理解性,正確和估價。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這些認定中只有部分認定能夠獲得強制性證據的支持,其余的認定證據只能勸說審計職員相信其恰如其是。 審計證實的論據是指所依據的從中推出被審項目公允與否的那些命題或判定,我們知道審計證據幾乎無法導致確實的知識,審計證實中的證實論據也不能是確實的知識,因而其只有公道的可接受性。審計證實的方法或審計論證,意為審計證實的邏輯表述,它與論題、論據不同的是,它既不是單一的個別判定,也不是所有個別判定的簡單總和,而是這些判定所導致的一定邏輯結果的邏輯關系。形而上學地,審計論證有兩個層次的論證,其中,一是由所獲證據對具體認定的論證,二是由具體認定至報表整體公允表達與否的論證。審計是一種抽樣審計,從邏輯上說,它應是一種回納邏輯。在回納邏輯中,條件與結論之間的聯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事實上,……新的全稱命題在尚未碰到反例之前,我們可以視之為真。”[5] 由上述審計證實的特征可知,其所需證實的命題或判定并非都是能獲得強制性證據支持的,它的證實論據也不可能都是確實的知識,證實論證只是一種概然性的聯系。這種說服性的、只具有公道的可接受性的證實,其結果只能是所證命題或判定在未遇反例之前,證實主體(審計職員)信服其為真的。所以,審計職業規范都要求審計職員在審計過程中保持職業謹慎,對所有的被審對象都應以一種職業懷疑的態度對待。只有當其所有的職業懷疑被排除時,才能信服其對象的公允性。故此,我們以為審計證實的理性標準應為“排除職業懷疑”。也正由于這樣,莫茨和夏拉夫以為審計學是依靠證據來消除迷惑、獲得信念的研究領域。[1]事實上,選擇這一標準還有其深刻的基礎。 從熟悉論上來講,經驗主義以為一切知識都起源于感官直覺或經驗。經驗之所以成為知識源泉的原因是事物間的因果關系,凡是有開真個事實都有其原因,這一真理是和人類經驗同時并存的。凡不是感官或記憶所驗證的事實情況的一切證實和推理都源于因果關系,人們習慣于在當前的事實和另一事實之間尋求聯系。在很多事例中發現兩種對象往往在一起,就推論這些對象有因果關系,其中一個事例是另一個事例的原因,進而相信它們有聯系。只不過這種聯系并不是對象間的必然聯系,而是在人的觀念中有聯系,它產生于重復、習俗或習慣,是一種依靠于經驗的心理必然。審計活動也是一個經驗運用或利用的過程。關于審計證據,審計職員既不需要盡對的,也不可能得到盡對的。凡是在其執業過程中發現為真的,又被其應有的職業謹慎斟酌過的,在不存在反例的情況下,審計職員就可以公道地接受它并據以采取行動,所以,審計職員不可能在超出其執業經驗最大范圍之外還能有把握地斷定它。所謂“排除職業懷疑”便是指這樣一種情況,它并不排除其他事由存在的可能性,而是在其經驗世界里這種事由不可能出現。也就是說,當審計職員在其執行具體判定時,他不考慮這種事由,并不是由于他對此沒有絲毫迷惑,而是由于在其經驗世界里,這種迷惑是沒有公道根據的。 審計過程事實上是一個回納推理的過程,所以其結果的真理性也必然受到這種推理邏輯的限制。推理的根本特征就在于條件與結論之間的邏輯聯系,也就是條件給結論提供理由或證據。在回納邏輯中,條件與結論之間的聯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條件為真時結論不必一定為真,但可能為真。因此可見,回納推理并不具有必然性的結果。所以也有人說回納推理是一種非論證性的推理,它的結論所斷定的超出了條件所斷定的范圍,因此在它的條件與結論之間只存在一定程度的概然性關系,從斷定條件為真只能得出具有一定概然性的結論。[6]由此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審計活動從論的視角來看,是一個回納的過程,從方***的本質來講,其終極結果只能是一個或然性的。也就是說,審計職員只能在其所能收集到的審計證據的基礎上,以某種程度的內心信念相信被審信息是公允表達的。 因此,從熟悉論基礎和科學方***角度來講,“排除職業懷疑”標準體現的是一種認真和科學的態度。這一標準盡管不是盡對的,但也不是給含糊不定留有余地的。它的選擇只是考慮熟悉論和方***的局限性而作的次優選擇。它和其他標準一樣,就標準本身來說,都不具備可操縱性。由于無論確定什么樣的證實標準,對證據的評判都是一個主觀的過程,都是無法量化的。人們所能做的只有對這一主觀過程進行規范。 “排除職業懷疑”標準的實現終極也依靠一定的程序予以保障和規范。 四、審計證實標準的兌現與保障 在審計實踐中,審計證實標準的實現與保障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主觀方面,當審計職員判定被審項目公允與否時,其內心狀態是否真的達到了證實標準。這完全是一個主觀方面的,對此的判定亦只能依靠于審計職員的職業素質、職業道德以及個人信念。 二是當審計職員宣稱其內心狀態已經達到證實標準的要求時,則此項要求就構成了對審計職員的有效的約束,這一題目也開始從主觀走向客觀,并具備了可控的性質。在審計中,證實標準的客觀化是借助一系列程序和制度來實現和保障的。 首先是審計工作底稿的要求。審計工作底稿要求是審計執業規范的基本,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熟悉,各國審計職業規范大致一樣,都以為它是審計職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得的資料,它應該如實反映審計計劃的制定及實在施的情況,包括與形成和發表審計意見有關的所有主要事項,以及審計職員的專業判定。由此可見,審計工作底稿所記錄的是審計職員的主觀方面客觀化的整個過程。所以,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要求就是對“排除職業懷疑”的判定過程的最基本的限制與規范。 其次是對審計計劃與督導的要求。常言道,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審計工作也是如此。因此各國審計規范都對審計工作的計劃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審計工作應當充分計劃,如有助理職員,應予以適當督導。總體審計計劃的核心就是一個審計謀略(思路),具體審計計劃是依據總體審計計劃制定的,對實施總體審計計劃所規定的各項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所作的具體規劃與說明,它是指導、控制助理職員工作的重要手段。所以,審計計劃已經成為師事務所質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實現“排除職業懷疑”證實標準的基本條件與要求。同時,為了保障審計職員真正達到與實現“排除職業懷疑”之標準,事務所還應當建立分級督導制度,并要求各級督導職員對各層次的審計工作給予充分的指導、監視和復核,必要時應當聘請相關的專家進行協助。 第三是對復核與行業復核的要求。往往一項審計具體工作是由一名審計職員獨立完成,審計職員對有關背景知識的理解、對有關事項的判定等整個具體審計過程可能會出現偏誤。因此,在整個審計工作過程中,要求通過一定的程序,經過多層次的復核就顯得十分必要,以便盡可能避免虛假實現“排除職業懷疑”之證實標準。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職員整個審計工作的記錄,所以,審計職業規范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實用有效的復核制度,以便及時發現和解決題目、保證審計計劃的順利執行、減少或消除人為的審計誤差。不僅如此,各國審計職業治理機構還要求其會員在一定時間內接受一次強制性的同業互查,并將檢查報告向公然。例如,為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AICPA的會計師事務所治理部提供資金成立了公共監視委員會(POB)。④該委員會由聲譽良好、職業經驗豐富的審計職員組成,并密切關注SEC執業治理部的活動,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調查報告。在這種職業監管及公眾***的約束下,審計職員對被審項目的判定不得不慎重行事,并切實遵守“排除職業懷疑”的證實標準,為其審計意見提供公道基礎。 第四是職業道德的要求。我們都知道對諸如“審計職員在判定被審項目公允與否時,其內心狀態是否真的達到了證實標準”之類題目的判定完全是主觀的,它只能依靠于審計職員的職業道德與個人信念。道德是一定社會為了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和社會之間的關系所提倡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它通過各種形式的和社會***的氣力,使人們具有善和惡、榮譽和恥辱、正義和***等概念,并逐步形成一定的習慣和傳統,以指導或控制他們自己的行為。職業道德只是一般道德的具體,一般道德所夸大的與執行審計業務時應有的審計關注概念是類似的。應有的審計關注要求審計職員必須了解被審單位、及其經營方法與特有的重要業務;了解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并對其進行評估;獲得與被審單位會計與財務題目有關的知識;對異常事項和不熟悉情況作出積極反應;……想法排除對重要項目所持的職業懷疑。 第五是責任制度。 “排除職業懷疑”的審計證實標準,盡管這是一種很高的證實標準,但因其是一種主觀標準,人們對此仍存有顧慮。他們以為審計證實結果是否真的依據這一標準?審計職員的內心確信是否真的達到這一標準?均完全取決于審計職員自身的主觀判定,外人無法知曉,更無法對此進行評價與監視,因而給審計職員對標準的執行留有余地,為其提供了行使機會主義的空間。事實上,審計職員也不會因此就胡亂行事,這由于各國審計職業規范都對審計職員因未能切實執行這一證實標準而引起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責任作出了嚴厲規定,這就是審計職員的法律責任制度。正因有這一制度的存在,“排除職業懷疑”之證實標準的實現與保障才成為現實;也正由于有這一制度,才更適切地促使審計職員認真執行這一標準。 注釋: ①早期的審計報告中有“證實”兩字,后因1931年的ultramares事件的發生,受之“證實”一詞從此就在審計報告中消失了,以示審計職員對財務報表的所做的只是發表一種意見,而不是一種“擔保”或“證實”。事實上,在動詞意義上,證實實質上是指“據證”“明之”的論證活動,其目的是通過論證說服其他人相信特定事物的真實性。所謂真我國著名邏輯學家杜汝輯教授(1986)以為,實在質含義只能是“未被否定”。“事實上,人們熟悉的和科學的發展,主要是在不斷淘汰碰到反例的命題和建立新的命題的過程中實現的。新的全稱命題在尚未碰到反例之前,我們可以視之為真,即并非嚴格的真,……假如我們說一個全稱命題是真的,實質上指的是它尚未被否定,而不是嚴格的真(因而不排除被否定的可能)……。”只有在此意義上,我們才能說,一切科學命題,一切尚未碰到反例的全稱命題,都可視之為普遍而必然的真命題。另在日本和我國地區證據法學中,“證實”通常被視為被說服者根據證據所獲得的確信狀態。 所以本文仍用“審計證實”及“證實標準”等詞,而不想矯枉過正地代之別的詞。 ②此處所說的認定是指治理當局認定意為治理當局對財務報表中的各類交易和相關賬戶所做的暗示性或昭示性的陳述。這是一種關于過往交易或事項等事實的命題,而不是交易或事項等事實本身。 ③美國學者希拉里,普特南(1997)提出了“公道的可接受性”的概念。他以為在真理概念和公道性概念之間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粗略地說,用以判定什么是事實的唯一標準就是什么能公道地加以接受。根據他的觀點可以知道公道的可接受性和真理之間的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之間的關系,比如***教的觀點對于***教徒來說是可以公道接受的,但并不是真理。但是,他同樣以為,事實(或真理)和公道性是互相依靠的概念。依普特南看來,所謂公道的可接受性是指,假如一個陳述被人們以為是公道的,那么,這個陳述就具有公道的可接受性,遺憾的是,他并沒有給出任何具體的標準。 ④2001年安然事件發生后,該委員會公布解散,由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CAOB)取而代之。 : [1][美]羅伯特。K.莫茨,[埃及]侯賽因。A.夏拉夫。審計結構[M].文碩譯。北京:貿易出版社,1990. [2]蒙哥馬利審計學翻譯組。蒙哥馬利審計學(上)[M].北京,中國貿易出版社,1989. [3]張成敏。證據學與科學邏輯學[A].弘主編。證據學論壇(第4卷)[M].2002. [4]ISSAB: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Auditing,Assurance,and Ethics【論審計證據的證實標準】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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