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貿易銀行開展治理審計的難點與對策
〖提要〗:以我國貿易銀行為對象,以國內外最新審計理念為導引,本篇論文綜合了人們對內部審計的各種熟悉與觀念,評價了治理審計的作用,提出了內部治理審計的最新觀點,并對內部治理審計的范疇進行了界定,明確治理審計就是受托責任由受托財務責任到受托治理責任的必然結果,是審計發展的較高層次,其內容包括內部控制審計、治理審計和風險治理審計等諸多方面,并就我國貿易銀行內部審計所存在的以及如何開展治理審計進行了闡述,提出了開展內部治理審計的新模式。
2001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確定的內部審計最新定義中,首次將“增加價值”與進步組織的運作效率一并列為內審的目的,給內部審計職業提出了一個方向性指導,指出內部審計職能已拓展為組織完成目標服務,內審的重點已經向治理審計轉化。那么,什么是治理審計呢?
一、正確熟悉治理審計
自1932年英國治理專家T.G.羅斯的《治理審計》一書第一次提出治理審計的概念以來,治理審計概念在學術界和職業界至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治理審計的概念
英國的李斯特.R.赫伍德在其論文《治理審計基礎》中指出,治理審計是指企業的董事會為了檢查了解本部分及分支機構的`治理是否始終健全,以便高效地加以組織和經營,而委托專門的審計機構(職員)進行的一種活動。就治理審計產生的原因而言,治理審計與傳統的財務審計一樣,都產生于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之間的受托經濟責任。這種以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治理權相分離以及多層次經營治理分權制關系為基礎而形成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是治理審計最本質的東西,沒有它就不會有財務審計的必要,也不會產生治理審計。筆者以為:“治理審計是指為了明確一個組織中所有職能部分和經營環節中現存的和潛伏的薄弱之處,面對治理職員在實現企業目標和效果方面所進行的客觀的、獨立的、可理解的和建設性的評價,以幫助治理職員改進決策、進步獲利能力和經營能力,更好地完成受托治理責任。”
治理審計的類型
受托治理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組織內部控制系統并有效執行;以較低的本錢取得所需的資源;充分、公道、有效地利用各項資源,取得最佳的生產經營成果;進行治理與決策,制定公道的經營治理方針、政策、目標,保證如期實現經營治理目標等。
受托治理責任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外部受托治理責任,即股東、投資者等外部利害關系人與企業經營治理者之間的委托經營治理責任關系,它是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結果;另一類是內部受托治理責任,即企業內部各個治理層之間的委托經營治理責任關系,它是企業規模擴大化和治理層級化的必然結果,內部受托治理責任是對外部受托治理責任在企業內部各治理層之間的逐層分解。本文主要探討的是企業內部審計部分基于內部受托治理責任而開展治理審計的有關題目。
二、治理審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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