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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團體內部審計模式
內部審計機構是團體內部監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公道設置和職能的有效發揮對于團體治理結構的優化有著不可忽視的。企業團體內部審計模式的設計包括設置內部審計框架、確定內部審計的范圍及、配備和治理內部審計職員等方面。 企業團體的不同組織結構 企業團體與其核心企業關系大體上有兩種類型:一是企業團體與核心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依附關系,在組織結構上表現為“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團體決策機構與核心企業決策機構合一;二是企業團體與其核心企業之間表現為各自相對獨立的關系,組織結構上實行“兩套班子、兩塊牌子”,團體決策機構與核心企業決策機構分設。 “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組織結構具體構成如下:核心企業的有關職能處室就是團體本部的職能部分,核心企業的廠長(或總經理)就是團體的董事長,團體本部僅根據自身業務的需要設置少量的、與團體業務有關的協調部分。一汽團體、二汽團體、儀征化纖團體等都采用了此種類型的組織模式。 “兩套班子、兩塊牌子”的組織結構也稱為總部集權型。團體與其核心企業各設有一套獨立的治理機構,分別從事整個團體和核心企業各自的經營治理活動,并各自擁有自己的牌子。煙臺北極星鐘表團體正是采用這種組織結構。 下文就分別以這兩種組織形式為基礎展開討論。 內部審計框架的設置 (一)“兩套班子、兩塊牌子”的企業團體考慮到集權制組織結構的特點,以及建立企業制度的原則,應該建立如下的企業團體內部審計網絡框架。 第一層次:團體總部設置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觀點,企業組織中的決策、經營和監視“三權”分別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作為企業團體監視體系的一部分,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應該隸屬于企業團體總部的監事會,而不是企業團體的董事會。由于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是負責整個團體內部審計工作的,該機構存在的基礎在于對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進行監視,若將審計總協調機構設置于董事會的領導之下,該機構產生的基礎就不存在了。因此,將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設置于團體監事會的領導之下比較公道。 第二層次:在各基層法人企業股東大會下設立監事會,對基層法人企業董事會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視與評價,同時向基層法人企業的股東大會和團體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提供報告。 第三層次:在各基層法人企業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對基層法人企業總經理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視和評價,并向基層法人企業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提交審計報告。 第四層次:在各基層法人企業總經理下設立審計部,對其下屬的分公司或事業部經理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視和評價,向各位總經理和各自的審計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 在上述的內部審計組織網絡框架中,各層的內部審計組織同時接受本層委托方和上層內部審計組織的領導。假如內部審計組織只受本層委托方的領導,就會不利于將整個企業團體的內部審計組織形成一個完整的監視體系,不利于發揮其整體效應,也不利于各層內部審計組織之間信息的溝通;假如內部審計組織只受上層內部審計組織的領導,那么內部審計署存在的基礎-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就不存在了。因此,我們應該采取雙重領導的形式。 (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企業團體,設置內部審計網絡框架的原理與前述相同。具體來說,應該建立如下的內部審計網絡框架。 第一層次:在團體總部設置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 對于這種組織結構,團體總部的職能部分就是核心企業內部的各職能部分,因此,在團體總部設置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就是在核心企業(或團體公司)的內部設置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該機構屬核心企業的監事會領導。 第二層次、第三層次、第四層次的設置方式和職能與前述基本相同。 從總體來看,上述內部審計組織網絡體系符合現代企業制度“三權分離”的要求,并且體現了前面所述的內部審計組織建立的原則,應該能夠適合現代企業團體的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公道確定審計的 內部審計的范圍:在團體內部,除了有核心企業,還會有眾多的緊密層、半緊密層和協作層企業,點多面廣,特別需要內部審計來加強控制和評價業績,因此內部審計的范圍必須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 就一般范圍而言,一個企業團體的內部審計主要包括有財務審計、經營審計、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合同審計、建設投資審計、經營決策審計、電算數據信息審計以及經濟責任審計等八個方面的內容。 審計要有重點、分層次:由于團體成員在企業團體中所處的地位各不相同,對各個基層法人企業的內部審計范圍也就應該有所差別,而不應一視同仁,應該按照各基層法人企業在企業團體中所處的地位進行有重點、有層次的內部審計工作。 核心企業業核心企業是企業團體的主體部分,是企業團體內部審計的重點,對核心企業應該進行全面審計,包括上述的所有內容。 緊密層企業業緊密層企業的內部審計也應該比較全面,包括以上的范圍,但是由于其在企業團體中處于相對重要的位置。企業團體總部的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對其內部審計的監視范圍可以適當的窄一些。 半緊密層企業業根據半緊密層企業的特點,主要是對投進資金的使用情況、本錢、利潤及分配的真實性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視。 疏松層企業業疏松層企業與核心企業只有互惠性的協作關系,他們之間的關系是由彼此之間達成的契約或協議來決定的。因此,對這一類企業僅僅只對其提供協作的事項進行調查,以及對協議合同審計。審計的范圍比較窄,內容比較單一。 內部審計職員的配備 職員結構:企業團體的內部審計部分應當留意以下三個方面的結構: 一是職員的業務水平結構。部分內部審計機構應注重高級、中級和低級審計職員的配套和公道的比例。對于團體總部的審計總協調機構,應有高、中、低級審計職員的全面公道配比,對于審計部,則可只配中、低級職員即可。 二是職員的專業技術結構。團體總部的審計總協調機構要盡可能做到“四師”配套,即由師(審計師)、經濟師、工程師和律師四方面職員組成。基層法人企業的內部審計署部分可主要由會計師(審計師)、經濟師組成,并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工程技術職員和律師兼職職員或臨時聘請他們參加審計。內部審計部分要大力鼓勵內部審計職員經營治理、技術和知識。 三是職員的年齡結構。要有經驗豐富的中老年職員和富有革新精神的青年審計職員公道結合,取長補短,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 任免權限:人事任免權的設置要從客觀上保證內部審計部分的超然獨立性、權威性以及內部審計部分職員的質量。從前面所述的內部審計組織的以及企業團體的特點看,團體總部的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的職員應由監事會負責任免。但團體總部的內部審計總協調結構不可能對基層法人企業的監事會實行完全的人事任免權,由于基層法人企業是獨立的法人企業。比較可行的是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可以派出一定比例的職員進進基層法人企業的監事會,這樣既保證了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對基層法人企業的監事會領導的可行性及有效性,又保證了監事會行使監視權的獨立性。監事會對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對審計部應當有直接的人事任免權。【企業團體內部審計模式】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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