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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企業合同簽訂與管理防范法律風險
摘要:市場經濟即是法律經濟、契約經濟。筆者針對當前企業合同簽訂與管理中存在著的法律風險,提出一些合同管理的有益探索,從而避免和防范法律風險。
關鍵詞:法律風險 合同 簽訂與管理
0 引言
市場經濟即是法律經濟、契約經濟。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更是通過合同來確定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并以此約束對方進行經濟活動,達到交易目的。企業經營管理的成敗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合同的簽訂和管理,然而,由于企業因未能建立和完善一套與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相適應的合同管理體制,造成合同法律風險接連發生,而法律風險一旦產生,企業自身又沒有掌控和處理的措施,往往會給企業帶來難于挽回的損失。
1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概念及特征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是指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環境、社會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在內的合同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備風險所共有的客觀性、偶然性、可變性等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征:①企業合同風險產生的緣由是市場交易和企業運營的各種因素所致,帶有明顯的復雜多變性;②企業合同風險存在于市場交易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全過程;③企業合同風險發生導致的后果是企業承擔合同法律責任;④合同法律風險是可以避免、可以預防、可以控制的。
2 存在著的主要法律風險問題及成因
2.1 締約過失。據調查統計,締約過失責任占合同法律風險的25%以上。主要反映在沒有對合同簽訂者進行主體資格、資信、授權、有效合法性等方面進行審查,致使當事人主體不合格、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或是沒有履行能力造成合同簽訂無效或不能履約;自身沒有建立授權制度,或是對聯系業務的經營人員的相關授權不明確,造成未經授權者也對外簽訂合同,所導致的貨款結算、物資采購結果往往是對企業不利;不懂得簽訂合同前也有“先合同義務”如互負保護對方利益的義務、誠實信用義務,片面認為承擔責任是“有合同才有義務”。其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合同法律意識差,而且沒有意識到締約也是關鍵的一環,從而埋下合同法律風險。
2.2 不簽書面合同現象突出。據權威部門發布,62%的中小企業僅憑對方的電報、電話、發貨通知單就進行交易,簽訂合同的金額不足經濟往來總額的40%。因企業盲目輕信“口頭承諾”,輕視書面合同,一旦一方陷入經濟困境或失信,便糾纏不清;沒有正式書面合同,形成各執一說而沒有任何憑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能明確,給合同履行帶來隱患,也不利于見薄法庭證據采信,法律風險極為嚴重嚴重。其原因是主觀上混淆了要約、要約邀請的規定,既有出于信任對方的可能,也有圖省事的可能,沒有重視交易中書面承諾的價值。
2.3 合同簽訂不規范、約定不明確。許多企業在經濟交往中,也注意簽訂相關的合同,但卻沒有使用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雙方合意的目標指向物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約定,含糊不清,對合同標的約定不明確,主要條款不完善,責權利表述不明確;對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條件沒有明確;以上這些合同極容易造成約定、履行不完全,甚至陷入欺詐圈套,致使合同無效,或是引發合同糾紛。其原因在于當事雙方沒有注重使用規范格式合同,不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條款、責任和規定,沒有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商討來訂立合同條款。
2.4 合同管理不完善,履約效果差。企業基本上沒有把合同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之中,沒有建立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或管理制度,更為突出的是企業的公章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書沒有專人管理或被他人盜用、借用。簽訂前沒有進行合同評審;簽訂后認為“合同一簽就完事”,沒有專人來做履行監控或只是流于形式;在履約當中,對于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商業風險時,管理者不能與業務職能部門進行溝通協調,沒有具體執行和監控,而且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束手無策。其原因在于企業不重視合同管理,特別是履約管理。
3 加強合同簽訂與管理,降低法律風險,提高履約率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經濟全球化加快,市場競爭愈加激烈,市場競爭環境不斷變化,企業面臨更多的機會和風險。合同法律風險與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其發生的概率有時更高,負面影響可能更大,但相比之下,法律風險是最具有可控。如果我們能夠重視和加強合同簽訂和管理,對其存在著的法律風險進行管理,構建起事先防范和過程控制為主,以事后救濟為輔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制,通過發現、識別、分析、控制、監控和處理好各項法律風險,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應對措施,并按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那就可以最大程度回避和防范合同法律風險。
3.1 提高合同的法律意識和管理意識。合同已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不僅是經濟責任,更表現為法律責任;企業要重視宣傳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和法律責任,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業務人員加強法制教育和監督;加強“標的、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8大權利義務條款、“先合同義務也是法定義務”等主面內容的學習和培訓,明確以上屬于合同法強制性規定范疇,特別是先合同義務是以過錯而不是以合同為要件的,從而徹底走出的認識誤區;同時,要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和實行專員負責,健全一系列管理和授權制度,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
3.2 規范合同簽訂,杜絕締約過失責任、要約與承諾、合同成立與生效等法律問題的產生。本著審慎性的原則,對合同進行法律審查。一是注重簽訂前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審查,以及授權委托是否真實有效;如果是重大合同應先按招標程序進行要件審查,防范簽訂前的法律風險。二注重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審查。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否正確完整合法;是否包含了基本條款約定,明確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辦法。三是注重審查形式
要件的完整性。最好在格式文本上進行充分商討。簽訂時雙方代表是否親自簽字、加蓋公章;要件是否齊備,有附件的是否簽章、簽時間、有兩頁以上的是否加蓋騎縫章等等。
3.3 建立預警機制,對合同進行創新性法律風險管理。合同簽訂后,應及時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況,建立合同檔案和報表制度,做好履行的監控工作。但是,市場千變萬化,風險無時不在,為此,下列四點合同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具有創新性和全程監控的作用,一旦發生與監控有所偏離,就馬上啟動風險處置預案。一是證據預警;主要是在無收發貨記錄或合同收發記錄有瑕疵,有造成合同效力、履行、貨款清收等負面影響時,合同管理人員及時提出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債權確認文書等方式予以補救的措施。二是時效預警;主要是指距最后一次付款接近兩年、此后無書面催收記錄也未達成書面還款協議時,合同管理人員及時向具體業務人員提出通過公證催收等手段進行彌補時效的措施。三是質量預警;時常提醒義務人員在合同約定檢驗期限內,或在合理期限內、質量保證期內,最晚在收到貨物兩年內對貨物質量進行檢驗并就質量問題及時提出問題,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的措施。四是償債預警;如有逾期貨款的,負債方有改制、合并、分立、破產、隱匿財產行為,可能影響合同履行時,企業要通過實施不安抗辯權、代位權、訴前保全、起訴等權利謀求司法救濟,運用法律武器進行自我保護,從而有效控制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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