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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營企業的現金治理
[摘 要] 伴隨著民營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其治理力度不足的題目也日益顯露出來,較為明顯的是,民營企業現金治理較為混 亂,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持續經營。本文根據民營企業的特點,從民營企業現金治理存在的題目進手,提出了加強民營 企業現金治理的建議,并指出了加強現金治理對民營企業保持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性。[關鍵詞] 民營企業;現金流量;現金治理
一、民營企業的特點
1.經營機制的“四權”。民營企業之所以近年來能取得長足的發展,主要是由于經營機制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其經營機制的主要特征可概括為“四權”:高度的自主決策權;獨立自主的經營權;擇優錄取的用人權;與效益掛鉤的分配權。這“四權”的有機結合,實現了政企分開,確立了企業作為市場競爭主體的獨立法人地位,這是民營企業經營機制的核心,也是民營企業活力的根本所在。 企業小,機制靈活,隨著市場應變。民營企業發展到現在,固然有了些年頭,但主體上,民營企業還是以小企業為主。民營企業規模小,轉型快,能夠及時跟得上市場的變化,為了企業生存及時調整企業戰略方向,不像大企業那樣轉型困難。
2.家族經營模式呈主流現象。目前民營企業大多還是家長式治理,財務是由老板單線控制,但是往往又控制不住,于是出現了財務整體治理混亂、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缺乏風險控制系統等情況,由于受到家族式治理的影響及財務職員整體素質水平不高,導致財務部分沒有真正發揮其在企業發展中的不可代替的作用,從而導致企業的發展滯后和治理失控,甚至造成企業如曇花一現的后果。這是中國民營企業普遍只有3到5年壽命的根本原因。
3.融資困難。改革開放20多年,到這兩年融資方面政策上固然有所松動,但根本局面依然沒有好轉,融資難已經是民營企業公認的瓶頸。企業在發展擴大的過程中,一方面需要警惕企業財務危機,另外一方面,因缺乏資金導致再生產投進跟不上,不能像西方民營企業一樣,得到金融系統良好的支撐與護持,這是中國民營企業發展的一大缺憾。
4.治理水平較低。民營企業的治理實質上是國營體系治理改良簡化版,加上中國傳統的家長治理制版本。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觸及正規化治理時,每每在矛盾沖突下胎死腹中。固然個別民營企業依靠強有力的領導能夠突破這個怪圈,但民營總體上,迄今為止,始終無法逾越治理混亂的困境,實現脫胎換骨的轉變。在會計機構的設置上存在分工不明確,兼職多,有些小企業根本不設置會計記賬,只是在必須向上報表和納稅時才突擊編報予以應付。財務會計制度形同虛設,內控治理乏力。目前民企的投資者和經營者缺乏基本的會計知識,企業自己設計規章制度的很少,會計憑經驗和直覺做事較多,往往會給企業帶來不良影響,甚至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二、民營企業現金治理存在的題目
現金治理是國家實施宏觀經濟政策、抑制通脹、減少金融犯罪和違規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一項重要工作。隨著人民銀行不斷加大對現金治理的力度,各金融機構治理意識正在逐步增強,現金治理工作也日趨規范。但是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的治理者,在思想上還沒有熟悉到現金治理是企業財務治理的核心,致使現金治理職能得不到發揮,企業現金治理長期停滯于生產經營型的治理格式中。當前,民營企業現金治理工作中存在以下突出題目:
(一)現金治理意識薄弱。一些民營企業的領導者文化水平不高,特別是“小作坊”、“夫妻店”起家的民營企業,其經營者缺乏基本的財務知識,對財務會計治理的要求和作用不重視。而且,不少民營企業的領導者癡迷于自己的經驗,錯誤地以為企業效益是靠營業額做出來的,而不是由財務治理管出來的。這種熟悉上的偏差,使得民營企業的領導者以為現金治理可有可無。財務職員對現金治理缺乏主動性,沒有履行應負的職責,對領導的違規行為,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及阻止,一味地以領導意志辦事。現金的隨意使用,造成企業現金閑置,或因治理不善,需要資金時卻因缺乏周轉資金而陷進困境,更嚴重的是使會計信息失真。現金治理意識的淡漠,造成了現金治理制度的缺位。較典型的是一些民營企業由老板娘任出納,把握財政大權,只聘一個記賬員記記賬。
(二)開戶銀行現金治理弱化。貿易銀行作為現金治理的中心環節,其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未能把好現金治理的“一線關”。各開戶銀行為爭取客戶、穩定存款,不使開戶單位同其“斷交”,往往對開戶單位現金治理網開一面,將就縱容。
1.庫存現金限額流于形式。《現金治理暫行條例》規定,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5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但從核定的實際情況來看,核定流于形式,甚至只是為了應付人民銀行的檢查。一方面開戶銀行的業務多,精力有限;另一方面開戶單位對銀行核定庫存限額不理解、不配合,以為銀行不應干涉企業單位的工作,保存多少現金,開戶單位自己說了算。在這種情況下,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工作存在較大難度。
2.賬戶治理薄弱。少數銀行基層網點往往慫恿開戶單位多頭開戶,經常給開戶單位違規使用賬戶取現“綠燈”放行,甚至對部分小民營企業未要求其開立銀行存款賬戶,而任其在儲蓄賬戶辦理現金結算。對大額現金支取因開戶單位提出不公道的要求,開戶銀行為了留住客戶,只好違反規定先提現后補辦審批手續,而這補辦的手續,已失往了審批的意義。
3.監視不到位。根據規定,銀行對開戶單位現金用款負有直接的監視職責,是現金治理的主要關口,應定期對單位進行現金檢查,核定單位庫存,對超限額支付現金要不予辦理等。現實中,隨著貿易銀行競爭的激烈,貿易銀行對開戶單位的違規提現行為往往視而不見,甚至主動迎合,提供方便。而且由于工商稅務等部分執法力度不夠,個別單位為了逃稅對現金結算給予銷售折扣等現象時有發生,這誘使部分企業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巧揚名目使用現金。
(三)民營企業現金治理混亂
1.超限額、超范圍支取現金較為普遍。從開戶單位現金支取情況看,超過《現金治理暫行條例》規定的限額支取現金的現象非常普遍。另外一些開戶單位,為了能支取現金,在現金支票用途欄中,連續以備用金、工資等名義取現,并且金額較大,有的甚至以營業款作為支取現金的用途。
2.開戶單位逃避銀行監管。開戶單位使用賬戶秩序混亂,多頭開戶;部分開戶單位經常通過非基本存款賬戶大額提取現金,并編造用現名目套取資金;一般較小企業干脆不開設銀行結算賬戶,而是只開設儲蓄賬戶,想方想法同開戶銀行不發生聯系,逃避監視治理,終極導致大量現金交易和現金體外循環。大量的現金交易增加了貿易銀行和人民銀行現金治理的難度,對大量體外循環的現金難以有效監視,潛伏風險較大。
3. 民營企業財會從業職員的素質普遍較低。我國很多民營企業自身的固有缺陷如一人說了算,人事政策上重忠誠、輕才能,經營治理不規范,在財會職員的任用上任人唯親,致使財務職員素質不高,財會職員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現金治理暫行條例》、《企業會計制度》、修訂后的《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知之甚少,財經紀律性很差,很多人無視法律后果。這既導致企業會計行為隨意化,財務工作極不規范,也使企業無法運用會計信息用以指導和發展生產。 (四)現金治理法律法規滯后。目前,我國現金治理的基本規章制度是國務院頒布的《現金治理暫行條例》及人民銀行相應制定的《實施細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有的現金治理的目的和方式有些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經濟發展的要求。《條例》中規定的庫存限額、現金使用范圍、結算出發點等一些條款適應性不強,貿易銀行履行起來已經變得矛盾重重和力不從心。特別是對當前的新情況、新題目,《條例》沒有作出原則規定,如通過信用卡異地提取大額現金題目,以及開戶單位通過存款轉賬進進儲蓄賬戶提現題目等。
三、加強現金治理的建議
現金治理的混亂,擾亂了國家的現金流通秩序。開戶單位的隨意大額提現,使得社會現金流通量增大,削弱了國家對現金流通調控的效果。同時,現金支付的隨意性又使財經紀律得不到執行,輕易滋生違法犯罪行為,為***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不斷加強現金治理,進步資金使用質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手:
(一)強化銀行現金治理,促進銀企合作
1.轉變觀念,正確熟悉現金治理工作。人民銀行和各開戶銀行要充分熟悉當前加強現金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并列進各單位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切合實際的治理考核辦法,配備專門職員,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要從大局出發,對大額支現、頻繁支現,超范圍、超結算出發點支取現金,果斷杜盡。在治理方式上,變過往被動的、機構的“卡”和“堵”為主動的、靈活的“引”和“疏”,并摸索出一套以治理帶動服務,以服務促進治理的有效做法。
2.加強賬戶治理,實施重點監視。清理和加強賬戶監管,是加強現金治理的源頭工程和基礎工作。把賬戶治理與現金治理有機結合起來,以人民銀行牽頭,組織轄內金融機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賬戶使用情況大檢查,核銷一部分不公道使用的賬戶,特別是對那些有意逃避銀行監視,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更應引起關注,規范其賬戶使用,對***私存現金予以清退,從源頭上堵住漏洞,為現金治理創造良好的賬戶環境。
3.進步儲蓄賬戶大額取現的使用本錢。對儲蓄賬戶大額現金支取實行收費制度,進步我國大額現金使用本錢。規定大額取現收費標準,取現量越大收費越高,從而積極引導企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進行轉賬結算,減少大額現金的需求量,降低金融機構一線職員的工作量,使金融機構職員的精力轉移到規范現金支付上來。
4. 調整結算出發點現金限額,限制以備用金用途取現。《現金治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結算出發點現金限額為1000元,隨著經濟的發展,1000元的取現金額已無法滿足實際的需要,為此,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進行調整。目前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個體戶之間的貿易交易,多采用現金支付。而開戶單位以備用金名義取現,掩蓋了現金的真正用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金融機構現金收支月統計表的真實性,從而影響到宏觀經濟金融分析。
(二)企業要多方面多渠道地加強現金治理
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現金治理。民營企業一般受業主一個人支配或幾人支配,從對治理的重視程度等方面講,都不愿意建立嚴格的控制或不遵守業主自己建立的控制,目前我國民營企業自身的固有缺陷如一人說了算,人事政策上重忠誠、輕才能,現金治理不規范。企業應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在公道分工的基礎上,授予各層次治理職員相應的批準權限,賦予相應的責任。不經正當授權,任何人不能審批;有批準權的人,只能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事,不得越權批準。保證內部會計控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保持公道的現金儲備流量。很多民營企業都有一個比較片面的資金本錢觀念,就是以為錢放在賬戶上不生錢。為了降低資金占用本錢,進步資金使用的效益水平,企業一旦賬戶上有點多余的錢,就想到處投資,實現錢生錢的目標。實際上,對于有一定規模的企業來講,保持一定比例的現金儲備(包括公道比例的股票、短期債券等類現金資產),對于維護企業總體效益目標及財務安全性目標的實現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因此保持一定比例的現金儲備是非常必要的。此外,還要留意處理好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和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三者之間的關系,以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來源作為企業經營的主要追求目標(指生產經營類企業)。一個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能產生正常的現金流量,而是依靠投資和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來支持成長和發展的企業,其終極將會受到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拋棄。
3.加強對存貨和應收賬款的治理,保持良性現金流量。近年來,很多民營企業陷進經營活動資金緊缺的困境,加強存貨及應收賬款治理是重要的解困措施。加強存貨治理,盡可能壓縮過期的庫存物資,避免資金呆滯,并以科學的方法來確保存貨資金的最佳結構。加強應收賬款治理,對賒銷客戶的信用進行調研評定,定期核對應收賬款,制定完善的收款治理辦法,嚴格控制賬齡。對死賬、呆賬,要在取得確鑿證據后,進行妥善的會計處理。現在有些企業對流通資金和營運資金(包括存貨、應收賬款或者現金流量)的治理很弱,企業所設定的目標多是資產總額、營業額、沒有關注到良性現金流量題目,沒有夸大現金流量的重要性。很多時候企業比較夸大財務方面的指標,所追求的是資產總額(總資產),或者是銷售額,沒有從企業治理方面設立一些目標,比如應收賬款的回收期,存貨、應收賬款總體的回收期到底要多久,在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現金流量的治理方面有一個缺口,沒有很好地治理好現金流量,終極導致了不良現金流量。
4.加強對會計從業職員的治理。民營企業會計職員專業技術水平低,是現金治理薄弱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加強對會計從業職員的治理,進步他們的專業技能。對企業新聘的會計職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嚴格執行《會計法》,要求企業新聘的會計工作者必須持有會計職員從業資格證書,嚴禁無證上崗。(2)根據規模,規定民營企業必須聘請的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職員的下限。(3)企業新聘的會計職員應報市財政局進行資格審查,分歧格者嚴禁上崗,合格者的資料存檔治理。另外可依托會計師事務所、高校或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面向民營企業會計職員定期舉辦會計培訓班,進步其業務能力。
(三)盡快完善現金治理法規,增強可操縱性
現行的會計法律規范,沒有專門考慮民營企業的特點,很多財務法規本身已不適應市場經濟。對民營企業會計行為而言,缺少針對性強的、同一的法律依據,導致民營企業會計行為隨意性大。立法機關應該在新《會計法》的基礎上,通過修訂《統計法》、《審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等財務法規,鑒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經驗,盡快制定出臺專門適用于我國民營企業的、同一會計行為的法律法規,嚴格落實民營企業法人會計資料不實、不正當所對應的法律責任,從而減少會計行為的隨意性。財政部、人民銀行等相關主管部分應對我國社會現金流轉的模式進行重新設計,并在此基礎上清理和完善相關制度,其中核心是制定切實可行的財經制度、現金治理制度,使企業在實際工作中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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