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個案看保險近因原則的應用
摘要:在保險實務中,近因原則運用得相當廣泛,其目的是為了明確承保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責任。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以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對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是,關于近因的理解和界定,在實務中屢屢有爭議發生。
關鍵詞:異議;保險;保險責任;近因原則
一、保險法近因原則“近因”概念的歷史評析
“近因”,系由英文Proximate Cause直譯而來,近因原則,簡言之即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損失的根本規則。該原則源于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 Insurance Act,1906)。該原則要求保險人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具有符合海上保險法的因果關系。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大都將近因原則確定下來,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然而,由于“近因”的概念發源于英美,而英美法系重個案分析而輕抽象歸納,故“近因”的含義迄今也未全然明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險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9條第2款對“近因”做出的定義為:“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但其中“決定性”、“有效性”的含義顯然過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仍有待司法實踐以判例的形式予以個案化和具體化。對“近因”概念內涵診釋目前存在兩種釋義:“時間說”和“效果說”。“時間說”是近因原則發展初期學者們的看法。這一概念并不切合保險理賠中對因果關系認定的實際。因為任何損失發生當時的情況所牽涉的原因極有可能是非常廣泛的,以致使人們無法以時間來衡量決定。這一時間接近理論的觀點,僅僅可以適用于因一個新原因的`介人而切斷最先原因與最終結果之間連續關系的情況。“效果說”是多數現代派保險學者對近因的解釋,也是英國判例所采用的觀點,并被各國保險界廣泛接受。大法官羅得.肖(Lord Shaw)對近因原則做了精辟的論述。他說:真正并具有決定意義的原則是將保險合同視為一個整體,并確定合同雙方的真實意圖。把近因看成是時間上最接近的原因是不正確的。近因不是指時間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導致承保損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對結果產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種因素或原因同時存在,要選擇一個作為近因,必須選擇可以將損失歸因于那個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二、保險法近因原則的應用規則
在長期的保險實踐和保險判例中,逐漸形成了適用近因原則的一般規則,也是目前實務界常用的規則,下面按三大類四種情形分別討論。
(一)一因一果所謂一因一果,就是損失原因只有一個。這是較為常見,最為簡單的情形。這種情況下,這唯一的原因就是損失的近因。
(二)多因一果1.多因同時發生是指在發生損失的整個過程中,多種原因同時存在,共同作用造成損失。(1)多種原因同時發生并相互獨立。是指每個原因都可以獨立造成損失,無需依賴其他原因的情況。(2)多種原因同時發生并相互依存。是指多種原因在損失過程中共同作用導致損失沒有另一種原因,任何一種原因都不會單獨造成損失的情況。如果多種原因都是承保風險或都是非承保風險,處理原則同一因一果。
(三)多因連續發生所謂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即各個原因依次發生,持續不斷,且具有前因后果的關系。這時,根據多種原因之間聯系的緊密度不同,而分別處理。(1)連續發生的原因都是承保風險,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2)連續發生的原因既有承保原因也有非承保原因,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于前因。如果前因是承保風險,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不承擔。
三、從個案看近因原則的應用
(1)案例簡介
原告:葉明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2009年7月2日,葉明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10年7月7日止。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內,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因碰撞、傾覆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2009年11月2日,葉明駕駛保險車輛在吉林延邊發生車輛側覆,造成車輛損壞。葉明及時報險,車輛被拉到長春東環豐田4S店維修,修車時間約半個月。2009年11月20日,在回北京的路上,車輛在到達錦州時發動機突然不能正常工作,經查發現發動機已經有一個窟窿,無法正常行駛。葉明向保險公司報險并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現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車輛損失費48149元。
(2)案例分析
投保人投保目的在于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可以從保險人處獲得補償。保險人在承保時會和投保人約定承保的損害種類和危險,故要使得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之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證明被保險人的損害系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所造成。這就是要求危險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條件說認為,如果某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若沒有此行為結果就不會發生,則此行為即為結果發生之原因。在條件說的基礎上,相當因果關系說限制了無休止的連鎖反應,并限制責任范圍。最近因果關系說來自于英美法系,但大陸法系現在也引進該學說,使其應用于保險法之上,避免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多種相當條件之產生。就本案來說,原告主張造成保險車輛發動機損壞的原因是保險車輛側覆,而側覆是保險責任的范圍,故保險公司應予理賠。由于本案中的近因不屬于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在鑒定結論的基礎上經過分析認定了近因,把握住了近因的實質,符合法律精神。另外,雖然本案的判決是建立在鑒定結論的基礎之上,但事實原因同法律原因還是有區別的,這同樣需要法官的獨立判斷。在案件事實復雜難以通過鑒定得出權威結論的情況下,更需要法官獨自做出內心的判斷。當鑒定機構的結論有數個原因,但并不一定每個原因都構成近因,都能作為保險人承擔責任的依據時,法官依據法律建立在內心確信基礎之上的認定顯得更為重要。
參考文獻:
[1]李玉泉.保險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
[2]賈林青.保險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3.
[3]陳欣.保險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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