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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企業年金的營運模式比較研究
論文關健詞:企業年金 營運模式 養老信托
論文摘要:世界各國的企業年金營運模式,可以大致劃分成直接承付模式、模式、基金會模式以及養老信托模式四大類。不同類型模式實際上正是適應了不同層次經濟發展水平的客觀要求,才表現出各具特色的活力。只要這些模式能夠互相配合,就能夠共同支律起補充養老保津的大任。因此,對企業年金運管模式優劣的最終選擇權應該當之無愧地屬于市場。
一、直接承付模式
直接承付模式是企業直接向本企業退休職工支付養老金。這種模式中的養老金可以由企業事先積累一筆基金支付,也可以由企業從當期利潤中支付。采取直接承付模式的多是一些大型企業和行業,其目的在于更直接地控制和使用基金,因為企業年金基金的大部分將于本企業的股票。該種模式下,企業一般通過內部的資金和部門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而象實際操作中精算、法律與投資管理等涉及到較強專業領域的工作往往委托給相應的專家或機構來完成。采用這種模式的企業依然可以將企業年金計劃設計成DC和DB型兩種。由于參加計劃的人員局限于本企業,受益人相對固定,而且受益人只有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才能領取養老金,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時間穩定。因此,從運作原理上,該模式類似于私募基金。
二、保險合同模式
保險合同模式是指企業通過與商業保險公司簽定“團體保險合同”,將企業和個人資產以繳費的形式轉移到保險公司,從而取得保險公司養老保障承諾的一種形式。在團體年金保險中,企業以團體投保的形式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年金保險,形式較為靈活。作為投保人的團體組織,可以是機關、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是獨立核算的團體。被保險人往往是團體指定的在職人員,不僅包括單位正式職工,還可以包括臨時工等其他人員。由于采用集體參保的方式,團體年金保險的承保成本低,較大規模的團體年金保險還可以通過參保人員和保險公司的協商機制靈活地制定合同條款。
三、基金會模式
基金會在大陸法系中的地位屬于財團法人,財團法戈與社團法人相對應,指法律上為特定目的財產集合賦予民事權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財團法人制度主要規定在典中。由于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物權概念上的分歧,后者并沒有完全對等的法律概念,類似的概念是所謂的公益信托。我國民法上并無財團法人的位置,只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四種。一般而言,財團法人比信托制度更具有組織性,尤其對規模較大、具有持久性的公益事業,更為有利。基金會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兩個原則:一是獨立運作原則,基金會的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分離,基金會僅享有在規定范圍內的剩余控制權;二是社會監督原則。
四、養老信托模式
該模式建立在金融信托法律關系基礎之上,根據英美法系國家信托法有關規定,養老基金作為受托財產,具有獨立性與穩定性,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其獨立性主要表現為三個“不可追及性”,一是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其他財產相區別,委托人過失“不可追及”信托財產。一旦信托合法設立,委托人死亡或被依法解散、撤消、宜告破產時,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則信托繼續存續,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托才終止。二是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財產相區別,受托人過失“不可追及”信托財產。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消、被宜告破產而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清算財產,不承擔民事責任。三是信托財產與屬于受益人的財產相區別,受益人過失“不可追及”信托財產。
五、幾種模式的綜合比較
面對紛繁復雜的企業年金營運模式選擇,我們很難簡單地得出哪種模式最優的結論。企業年金作為現代經濟社會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孤立存在于真空中的抽象的經濟機制。實際上,各種企業年金營運模式都只能根植在特定的社會、經濟、土壤,反映一定的文化存在,同時又與其存在緊密的關聯,在關聯與互動中演化出千姿百態的具體的年金計劃形式。
但是,如果把這些不同的模式放在具體的尺度下考察,還是可以看到它們在這些指標下所表現出來的差異性。我們選擇的尺度是:對計劃受益人利益的保護;同資本市場發展的互動關系;計劃運營的交易成本等。
1.對計劃受益人利益的保護
比較以上幾種運營模式,對企業年金計劃受益人利益保護最完善的當屬于養老信托模式和基金會模式。在兩種模式中,都確立了企業年金基金同雇主財產以及受托人自有財產相分離的原則,企業年金基金的獨立性使得其有效地隔離了破產風險。尤其在養老信托模式下,在信托法律關系發達的國家,企業年金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年金機構,專業機構,基金托管人以及各種中介組織之間,通過信托和法律關系加以規范與約束,各主體之間也有相互監督的職責。
相比之下,合同模式和直接承付模式下,企業或雇主的行為容易損害計劃受益人的利益,對計劃受益人的利益保護機制相對較弱。在保險合同模式下企業以購買團體險的方式將企業資產轉移到保險公司,實際上保險公司和企業之間發生的是一種交易關系,企業得到的是以合同方式為法律憑證的收益承諾,保險公司得到的是實實在在的可以運用的資產,盡管從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來看,保險公司將企業投保保費看成是必須到期償還的一種負債,但保險公司已經取得了對這部分資產的處置權和支配權。保險公司實際上承擔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資產保全等主要服務功能,并且完全依靠保險公司通過內控制度建設來進行風險管理,管理方容易出現風險和管理風險,出現違約或難以履約的可能性,最終導致計劃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直接承付模式中,由于企業年金基金無法同企業的自有資金相獨立,擠占挪用基金資產就無法在制度上加以防范,同時,對基金資產的信息披露和有效監督都不夠充分,其基金的安全性要更差一些。
2.同資本市場發展的互動關系
綜合各個國家企業年金發展的,養老信托模式對資本市場的發展具有較大催生和刺激作用。首先,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強調受益人利益的保護,有利于完善投資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在資本市場形成一股強大的群體監督力量。其次,在信托模式中,形成了以受托人為核心,各機構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受托人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的效率和業績遴選業務“外包”對象,從而有利于建立競爭性的金融市場。第三,信托型制度可以極大地刺激新型金融產品誕生和新興金融機構的發展。這是因為在資本市場與企業年金之間必然出現有效率的金融服務供應商,而后者必然將前二者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使之息息相依。
3.計劃運營的交易成本
毫無疑問,養老信托模式下的法律關系最為復雜,層層的委托代理關系下對資本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和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要求較高,故此,該模式的交易成本是最高的。
六、中國企業年金營運模式選擇
勞動保障部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第十五條規定“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第十九條規定“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帳戶管理機構作為帳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受托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或專業托管機構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企業年金基金。受托人與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確定委托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以上三條規定實際上確定了中國企業年金的主流模式是目前世界上最為流行的養老信托模式。
目前國內的各金融機構正在積極準備,積極開拓企業年金市場。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信托投資機構等金融機構在承擔年金基金管理業務方面應該說已大致具備經營條件,并在全國各地均有一定業務基礎。但由于、金融市場改革時間不長,各類金融機構發展水平參差不齊,以其現有法律法規、業務經營范圍、行業規范成熟度等因素分析,各類金融機構在企業年金市場的競爭中分別占有不同的優勢。
考慮到目前中國基本養老制度仍未定型,處于發展演進過程;國內金融市場落后,金融工具匾乏;管理機構和專業管理人員的缺失等諸多因素,企業年金的發展必然要經歷一段曲折的過渡發展階段。在這個階段,除了主流的養老信托模式之外,直接承付、保險合同、基金會等模式也一定有其發展的空間和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因此,在目前中國企業年金市場上,各個金融機構需要仔細甄別各自所具有的不同領域的比較優勢,認真作好市場細分和目標客戶定位。把各自的比較優勢逐步發展成各具特色的年金運營模式,還需要各個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這種優勢,在適度競爭的基礎上分工合作,共同創造多元化的年金運作模式,推動年金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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