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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職務晉升的激勵作用與公正原則
摘要:本文分析了職務晉升作為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激勵措施的積極作用與負面效果,提出了晉升決策的公正原則,指出晉升決策的結果公正性、程序公正性與交往公正性是發揮職務晉升的激勵作用、消除晉升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的重要措施。關鍵詞:職務晉升;職位晉升;程序公正性;交往公正性
一、職務晉升是企業一種重要的激勵措施企業職務晉升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選拔優秀人才,二是激勵現有員工的工作積極性。[1]企業從內部提拔優秀的員工到更高、更重要的崗位上,對員工或對企業發展都有重要意義。
對個人來講,職務晉升是員工個人職業生涯發展的重要途徑。員工獲得了晉升的機會,會認為這是企業對其工作能力與工作業績的肯定與賞識,是自身價值的提升,是個人職業生涯成功的標志。職務晉升將帶來員工經濟地位與社會地位的提高、進一步晉升的機會以及更多的外部選擇機會等。
對企業來講,內部職務晉升有以下重要意義:首先,相對于其它激勵措施(如貨幣激勵),晉升可以鼓勵組織成員的長期行為。晉升前企業需要對被晉升者進行長期的業績評價,所提供的激勵是一種長期的激勵,進而鼓勵組織成員的行為要符合企業的長遠利益;而企業往往根據員工的短期業績進行貨幣獎勵。這種激勵就主要是短期的激勵,有可能驅使組織成員更注重自己的短期利益而忽視企業的長期利益。第二,企業從內部晉升優秀員工,能使與企業同甘共苦、一起成長的員工受惠于企業發展的成果。相對于外部招聘,企業從內部提拔合適的人選更能加強企業的凝聚力。第三,內部晉升的員工已經認同企業的價值觀,熟知企業的運作,比外部招聘的員工有更強的適應性與融合性。第四,內部晉升不但讓被晉升者得到更多的機會和在更大的范圍施展其才華,也給未晉升者或新來者提供了職業發展的期望,使員工將個人職業發展與企業的長期發展結合起來,從而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與忠誠感。
但是,企業把晉升作為一種激勵措施,也會存在一些問題。首先,職務晉升的等級是有限的。企業只能晉升少數員工,而不能象貨幣激勵那樣,同時獎勵大多數人。第二,在員工的整個職業生涯中,即使最優秀的人才,其晉升的次數也不可能很多。而企業對員工則可經常進行貨幣獎勵。第三,由于晉升機會不多,同事之間會因為爭取晉升而產生競爭,從而可能影響團隊合作精神。第四,晉升具有激勵與選拔管理人員兩種功能,這兩種功能會存在沖突。獎勵功能是對員工過去的優秀業績進行獎勵。選擇管理人員是將合適的人放在合適的崗位上。在現有崗位上業績優秀的員工不一定適合、也不一定有興趣做管理工作。典型的例子是優秀的科學家和工程師不一定能當出色的經理。在現有崗位上有能力和業績突出的人,不一定能勝任更高層的職務。但在晉升的激勵下,被晉升者可能會不斷要求晉升,直到最后到達力不從心的職位為止。而他(她)將會在這個力不從心的職位上完成其整個職業生涯。[2]
對于未能晉升的員工來講,晉升的愿望得不到實現,為了晉升所付出的努力得不到收獲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可能是巨大的。特別是當員工認為與自己條件相當的人得到了晉升,甚至不如自己的人也升遷了,而自己仍在原地踏步時,他們就會認為企業違反了公正、公平的原則,從而產生憤怒的情緒,并重新評價與調整個人與組織的關系,包括降低對企業的心理承諾、增加離職的意向、尋找跳槽機會或者馬上跳槽等。[3]
因此,如何正確運用晉升這一重要的激勵措施,又盡可能減少只有少數人能晉升所帶來的消極影響,在無法提供更多的晉升機會的情況下,使大多數很不錯的員工繼續努力工作,保持敬業精神,是企業管理中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堅持晉升公正性原則是發揮晉升激勵作用,并消除晉升可能產生的消極作用的重要措施。
二、組織公正性理論的發展
公正,作為一種社會價值標準,一直是人們努力追求的一種理想。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公平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公正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組織公正性( Organizational Justice)的研究文獻中,公正(Justice)與公平(Fairness)是可以互換的同義詞。本文對公正與公平也不做區分。
最早研究公正性問題的是社會心理學家。20世紀60年代中期,企業管理學術界開始研究企業組織內部的公正性問題。組織公正性包括結果公正性或分配公正性(Distributive Justice)、程序公正性( Procedural Justice )與交往公正性(Interactive Justice)三種類型。結果公正性指員工對企業決策結果的公正程度的評價;程序公正性是員工對產生決策結果的過程的公正程度的判斷;交往公正性則涉及人際交往的方式的公正程度。
早期的公正性研究主要集中于結果公正性。結果公正性與利益或代價的分配有關。人力資源管理中,員工最關心的決策結果包括業績評估、工資與獎勵分配、職務(職稱)晉升、進修培訓機會等。員工往往會將自己所得利益與所付代價(如工作負荷、承擔的責任、承受的壓力與工作的時間等)與他人進行比較,以評估自己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對待。[4]
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學術界開始重視對程序公正性的研究。研究人員發現,人們不但關心決策結果是否公正,而且非常關心決策過程的公正性。不少研究結果表明,如果員工認為企業的決策程序是公正的,即使決策結果對自己不利,員工往往也會接受這些結果。程序公正性的基本原則包括
(1)管理人員根據準確客觀的信息做出管理決策;
(2)管理人員不帶個人偏見,對所有員工一視同仁;
(3)員工有權對涉及自身的管理決策發表意見與建議;
(4)管理人員應善意聽取員工對決策結果提出的不同意見,做到有錯必糾;
(5)企業各項決策應符合公認的社會道德規范。程序公正性理論認為,人們重視程序公正性,是因為:(1)人們相信公正的決策程序會帶來公正的決策結果;[4](2)公正的決策程序體現員工作為團隊中成員的價值;[5](3)公正的決策程序體現企業管理人員對員工的情感與智力的尊重與賞識。[6]
1986年,貝斯(Bies)和莫格(Moag)提出了交往公正性的概念。人力資源管理中的交往公正性指員工在與上級的人際交往中所感受的公正待遇的程度。交往公正性究竟是公正性的一個獨立成分,還是包含在程序公正性中的一個子成分,學術界至今存在爭議。貝斯(Bies)等人認為,程序公正性從制度上保證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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