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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場會計核算完善路徑研討論文
《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國有林場的財務人員大多未經過專業培訓,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加之更換頻繁,造成一部分會計人員無證上崗,不知道何為“林木資產”、何為“實收資本”,只是用幾個簡單的事業單位的會計科目去記賬,還有把企業和事業單位會計科目混用的。在執行《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的單位中,也存在著不能持續有效核算林木資產的情況。這些國有林場對林木資產的核算只設總賬而未設明細賬,既沒有按林種、樹種核算,也沒有按小班、林班核算。對營林成本沒有按成本對象進行歸集,各項營林支出只進行簡單堆積,在年末將其一并轉入“林木資產”總賬,這樣的森林資源資產核算其實就是一筆糊涂賬。林木資產是否賬實相符,根本無人知曉。長期以來,形成林木資產只有價值量,沒有實物量;只包含人力作用的價值,缺少自然力作用的價值;只包含歷史價值,缺少由于時間價值等因素產生的現時價值。森林資源資產因各種原因減少時,也沒有核銷相應的資產價值、結轉對應的資產成本,如因森林災害、林木采伐以及因林地大苗銷售、征占用林地等而減少森林資源時,很少有合理的資產成本結轉。綜上所述,由于受財務人員自身業務能力及客觀條件的限制,造成小到同一個縣的各林場之間,大到同一個省的各縣之間,有的執行林場會計制度,有的沒有執行林場會計制度。在年末編制匯總資產負債表時,只能根據編報人能力的大小,左調右改,一不注意就會造成相關報表不銜接。至于財務報表與統計報表數據不銜接則更是常有之事。
完善國有林場會計核算的建議
國有林場大多地處干旱山區,林木生長緩慢,灌木多于喬木,林木所起的作用主要為防風固沙、涵養水源和調節氣候。營造林木只有生態效益而沒有經濟效益,一般不會有企業、個人或者外商來林場投資,這樣在會計核算中設置“實收資本”科目就沒有實際意義。同時,在現今管理體制下,國有林場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及造林經費,全部依靠財政預算撥款和天然林保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以及燃油價格補貼等解決。國有林場的林木全部屬于國家所有,林木的產權輕易不會轉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續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核算林木資產的價值,也沒有實際意義。而《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的核心在于林木資產和林木資本以及實收資本的核算,如果不需要核算林木資產以及林木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話,那么執行《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還有什么必要呢?
鑒于以上現狀,建議現階段對國有林場日常會計核算可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去執行,既便于理解、掌握,又便于實際操作。現將國有林場主要經濟業務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時可采用的核算方法介紹如下:
1.對國有林場的辦公用房、職工宿舍、瞭望塔、車輛、辦公設備、辦公家具、防火設備等固定資產,可通過“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兩個科目核算。不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2.對財政部門撥入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通過“財政補助收入”和“事業支出”科目核算。年終結賬時,將“財政補助收入”和“事業支出”科目的余額,轉入“財政撥款結轉”或“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3.對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撥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天然林管護經費、荒山造林資金、封山育林資金、人工林更新改造資金、森林撫育資金、森林病蟲害防治資金等,通過“撥入專款”和“專款支出”科目核算。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將“撥入專款”和“專款支出”科目余額對沖。
4.對國有林場參與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單位)造林綠化工程(項目)招投標,收到的荒山造林、封山育林、人工林更新改造、森林撫育、退耕補植補造等工程(項目)中標款,通過“經營收入”科目核算;對因實施以上中標項目而支付的苗木費、整地栽植費、澆水費等通過“經營支出”科目核算;對因實施以上中標項目而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通過“銷售稅金”科目核算。期末,將“經營收入”、“經營支出”和“銷售稅金”科目的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
5.對國有林場參與造林綠化工程(項目)招投標,按施工合同應收而尚未收到的工程款,應通過“應收賬款”科目核算;其他如出差借款、違約金等應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6.國有林場參與造林綠化工程項目招投標,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應付未付的苗木費、人工費等,應通過“應付賬款”科目核算;其他各種應付、暫收款項應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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