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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核算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解析論文
摘要:2016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不動產的取得、轉讓以及房地產企業轉讓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稅收政策。本文結合最新增值稅會計規定和相關稅收政策,通過案例分析,解析了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取得、轉讓、經營性租賃等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
關鍵詞:一般納稅人;不動產;經營性租賃;會計核算
一、不動產取得時分期抵扣進項稅額會計核算
在2016年,為支持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第15號規定,根據其中的條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2016年5月1日始,按照固定資產核算所取得的不動產或在建工程,都需要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整體來看,在取得不動產時,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核算整體來看,可以分為兩類情況進行分析。
(一)關于取得不動產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核算
從實質上來說,一般納稅人在具體實踐中,利用多種合法形式來取得不動產,例如,通過購買、捐贈、入股或抵債等,得到不動產的產權。一般納稅人應當從當期銷項稅額中,將進項稅額60%進行抵扣;其余的40%待抵扣進項稅額,可在后續銷項稅額中抵扣,時間是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算起的第13個月。舉例如下:在2016年8月期間,為改善公司辦公經營條件,A公司(一般納稅人)新購一座辦公樓,金額為20億元,稅額為2.2億元。該新購辦公樓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范疇,在當年9月根據相關規定就可以進行計提折舊。如果經過認證,在購買固定資產中當月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其進行會計處理。具體情況如下:借:辦公樓為固定資產,價值2000000000萬元,需要交納的增值稅稅費,也就是進項稅額為132000000(220000000×60%)萬元。經過計算后,待抵扣進項稅額為88000000(220000000×40%)萬元;貸:A公司在銀行擁有存款金額為2220000000萬元。根據相關規定,在第13個月也就是2017年8月時,經過計提折舊后,該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變為:借:需要交納的增值稅稅費,也就是進項稅額為為88000000;貸:待抵扣進項稅額為88000000萬元。
(二)關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核算
不動產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對于這類在建的工程,一般納稅人需要采購相應的材料和服務、設備等進行建設、裝飾等。如果不動產在建工程要適用分期抵扣進項稅額,需要達到如下兩個標準:一是不動產在建工程行為發生在2016年5月1日后,二是通過對不動產進行擴建或裝飾修繕后,不動產實現了增值且增值≥50%。對于一般納稅人所采購的用于不動產建設的相關的材料和設備,其會計核算可繼續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一般納稅人所購材料、設備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而且,也符合分期抵扣的相關規定,可按取得不動產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的相關規定進行抵扣。2.如果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物資,在進行抵扣之后,轉用在不動產在建工程上,同時,也符合分期抵扣的相關規定,就可以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在轉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然后,在第13個月的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
二、一般企業轉讓不動產使用權的會計核算
(一)取得不動產時一般納稅人同時獲得增值稅發票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中的相應的條例規定,如果企業是在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了不動產,不管是購買還是自建,都稱為新項目,同理,在此日期之前取得的都稱為老項目。老項目的轉讓過程中,增值稅計算可采取簡易征收辦法或一般計稅辦法。新項目必須要按照一般計稅辦法進行。如果在轉讓過程中,采取的是跨地區轉讓的形式,還需要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同時,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相關的稅款。
(二)取得不動產時一般納稅人未同時獲得發票
對于此種情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3號公告,一般納稅人需要憑借相應的材料,例如完稅憑證等相關資料,才能進行不動產差額抵扣。2016年4月30日前繳納契稅,那么,可按照如下公式進行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之后的,則按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進行計算。
三、不動產經營性租賃的會計核算
在老項目租賃過程中,對于所產生的交易金額,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來對所應繳納的稅費進行核算。租賃的老項目的不動產與機構,如果是在同一個所在地,一般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應采用5%的征收率;如果所在地不同,一般納稅人需要先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按5%的征收率預繳稅款,然后,再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按5%的征收率進行納稅申報。新項目租賃需要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如果新項目與機構處于同一所在地,一般納稅人在申報納稅的時候,應當按照要求以11%的稅率進行申報。如果新項目與機構處于不同的地區,則必須要分開進行申報,首先,應按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預先繳納一定的稅款,在此基礎上,還要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再繳納11%的稅款,并補繳因稅率與預征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款.
參考文獻:
[1]馮秀娟.一般納稅人不動產核算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新規解析[J].財會月刊,2017(07):105-108.
[2]蘇洪琳,楊良,陳雪.談“營改增”后不動產的會計核算[J].財會月刊,2016(28):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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