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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發展缺陷成因及完善論文
一、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概述。
(一)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概述。
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調節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中各種審計關系的規范體系。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既是改革開放的內在需要和必然產物,也是改革開放和經濟轉軌的重要推動力量。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不但適適應了改革開放和市場化經濟改革的需要,而且已經開始在中國實施"走出去"經濟戰略和實現大國崛起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二)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發展過程。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歷史要比西方國家要短得多,就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始于辛亥革命之后。當時一批愛國會計學者鑒于外國注冊會計師包攬我國注冊會計師業務的現實,為了維護民族利益和尊嚴,積極倡導創建中國的注冊會計師職業。
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成立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迅速發展,為改革開放、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及有序進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發展中存在的缺陷。
(一) 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不夠合理。
根據《注冊會計師法》及《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規定,具備高等專科以上學歷或者會計或者相關專業(指審計、統計、經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條件之一的中國公民,均可以申請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報考資格要求比較低,這與國外規定必須取得會計學學術學位的要求相去甚遠。此外,報名條件對學歷、專業的限制較多,導致考試層級較少。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與英國特許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科目(財務報表編制、財務信息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公司法與商法、企業稅務、財務管理與控制、財務報告、審計與內部控制審計與認證業務、高級稅務、業績管理、企業信息管理、戰略經營計劃與開發、高級公司報告、戰略財務管理)相比較少,且考試內容理論不夠深,實務能力不夠強,與注冊會計師專業勝任能力的要求相差甚遠。
(二) 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基本準則不夠完善。
我國注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是在199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2006年,新的質量控制準則出臺,雖然新準則中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對特定業務執行質量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對自身的監控,成為注冊會計師執業的必備指南,成為衡量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依據,成為理論研究教學教材建設的重要推動力量。而作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組織也是在每年年末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少量的抽查。由于抽查量不大,并帶有很強的隨意性,因此不能形成有效的監督效果。
(三)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不合理。
目前國際上同行的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主要有四種:
即獨資、普通合伙、有限責任公司制、有限責任合伙制。而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我國注冊會計師允許設立有限會計師事務所和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兩種形式,但不準個人設立獨資會計師事務所。在有限責任事務所形勢下,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可以通過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冊會計師,組成大型的會計師事務所,承辦大型業務,但降低了風險責任對職業行為的高度制約,弱化了注冊會計師的個人責任。
三、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發展中存在缺陷的原因。
(一) 審計范圍和目標不斷擴大。
隨著被審計單位的經濟不斷發展,經營規模不斷擴大,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業務、經營風險、被審計單位的組織結構及其管理當局思想作風及背景、被審計單位所處的行業經營環境、以及一些特殊產業未能了解,并且對被審計單位所面臨的風險不能高度警惕,僅限于對會計資料的審查,就可能發現不了其中的某些問題,因此在這方面出現的很多案件中,注冊會計師審計難免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的錯誤和弊端,特別是規模小、資金不雄厚的會計師事務所,在經濟上對客戶的依賴性更大。
(二) 審計市場的競爭不斷加強。
近些年來中國的審計市場已經越來越開放了,但是顯然這樣的開放還遠遠不夠。我國審計市場存在著會計師事務所數量多、規模較小的特點。近幾年來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更是劇增。目前審計行業基于一個買法市場,作為供應方的注冊會計師之間的競爭是非常激烈的。
(三) 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威懾力有限。
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會計服務市場化程度不高,尚未形成一系列規范性的制度和公約,注冊會計師行業自我保護和自律監管力量薄弱,監管機制尚未健全,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執行,導致我國審計市場無序競爭現象非常突出,從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威懾力就不言而喻了。
四、完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對策。
(一) 完善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
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會計師組織對實務經歷的要求,擬在考試制度中增加對考生實務經歷建議性要求。即考生參加最后一科"綜合測試"考試前,建議其在具有1年實務經歷的基礎上報考,以便更好地適應綜合測試要求。實務經歷要求是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的重要內容。《中國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指南》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職業會計師國際教育準則都對實務經歷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有些國家和地區甚至規定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考生應在報名時或考試中積累實務經歷。
(二)完善注冊會計師相關的法律法規。
應當盡快建立民事賠償機制,加大稽查力度和稽查面,大幅度提高造假成本,使會計造假成為無利可圖的行為。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加大對違規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力度。民事賠償制度的威懾力量并不在于它勝訴的概率,而在于其可能給責任人造成巨大損失的可能。只有客觀上這種可能存在,民事賠償制度就會發揮對違規行為的震懾作用。同時可以通過適當的法律法規來監管防止惡性壓價競爭從審計壓價角度保護投資者利益,使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更加完善。
(三)加強對審計行業的監管處罰力度。
注冊會計師行業必須制定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強化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引入刑事處罰措施,使違規者付出高昂的代價,這樣才能使每一個注冊會計師能按照職業道德行事,不做違規違法的事。同時我國也可以學習國外的是做法,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向被審計單位提供與審計業務相沖突的非審計業務,但可以允許會計師事務所向其他企業提供管理和會計咨詢服務。這樣非但不會影響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濟利益,而且會更有利于加強會計師行業的同業監督和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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