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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新準則下的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摘要:會計準則是經濟發展的產物,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相應的會計準則的有效性和完善程度也就不同。為和國際會計準則接軌,2006年我國出臺了新的會計準則,其中對存貨計價的方法做出了規定,取消了后進先出法,允許企業采用先進先出法等其他方法記賬。
關鍵詞:新準則;存貨;計價方法
會計準則是經濟發展的產物,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相應的會計準則的有效性和完善程度也就不同。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我國會計國際化的進程逐步加快。為和國際會計準則接軌,2006年我國出臺了新的會計準則,其中對存貨計價的方法做出了規定,取消了后進先出法,允許企業采用先進先出法等其他方法記賬。
一、國際上對存貨計價的規定
國際會計準則2號已經取消了后進先出法。目前歐盟、香港、俄羅斯等國家或地區已經完全使用國際會計準則或已經實質性趨同,美國的會計準則也正不斷朝著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方向進行修訂。
不同國家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這種趨同的趨勢,反映在存貨計價方法的規定上也是一致的。這次我國新的會計準則對存貨計價的方法做出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點。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及其影響
(一)選擇存貨計價方法的標準
企業對具體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總要有一個基本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存貨成本流轉與實物流轉的不一致性。在一般情況下,外購或自制的存貨與出售的商品之間成本流轉是不一致的,因此實務上就會對發出存貨成本采用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來進行計算。為了準確提供存貨成本的會計信息,企業在選擇存貨計價的方法時,通常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的銷售成本與期末存貨價值。其次要對企業的資產按其取得或交換時的實際價格計價入賬,入賬后的賬面價值在該資產存續期間內一般不作調整。再次要充分考慮決策風險。保證企業所有者和投資者做出決策時,盡可能規避風險,使風險、損失縮小或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以獲得風險收益最大化。
(二)各種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
存貨是企業流動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存貨一般用于對外銷售或自用。對外銷售則構成銷售成本,企業自用時,則構成生產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通常情況下,存貨用于對外銷售的情況較多,所占比重很大,所以不同存貨計價方法引起的存貨價值的差異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主要通過銷售成本的不同反映出來。
1、個別計價法
2、先進先出法
3、后進先出法
4、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
5、移動加權平均法
通過以上的敘述可以看出,當企業采用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加權平均法時,本期銷貨成本是在早期購貨成本與當期購貨成本之間。這兩種方法計算得到的銷售成本受到價格變動的影響相對較小,因而被廣泛采用。但采用這兩種方法會使當期計算得出的銷售利潤大于與當期銷售成本配比的實際銷售利潤。計算得到的銷售成本既不能與當期銷售利潤配比,又不能完全消除通貨膨脹的影響,因而就可能同時損害了前后兩個不同會計期間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三、后進先出法在應用中存在曲弊端
后進先出法首先有一個“后入庫的先出庫”這樣的一個存貨流動假設。期末存貨通常是按先購入的購價確定,而發出存貨的成本則按最近一次購入的存貨單位成本計算,如果發出存貨的數量超過最近一次購入存貨的數量,超過部分要依次按上一次進貨的單位成本計算。
(一)采用后進先出法容易產生存貨實物流和收入流的不一致
后進先出法是假定以最后購進的存貨先發出,并根據這一假定的成本流轉順序,對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進行計價。他的優點是較好地使接近當期的成本與當前的收入相配比,從而計量的營業收益較為真實。不僅能夠謹慎的反映當期會計利潤,避免企業利潤的過度分配,維護投資者、債權人的長遠利益,還能夠客觀的反映當期會計利潤,避免企業利潤的過度分配,維護投資者、債權人的長遠利益,與當期銷售收入配比,滿足會計信息的客觀性要求。
但是一般情況下,存貨的實物流轉一般是“先進先出”,如采用后進先出法核算,造成實物流和收入流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后進先出法雖然能夠減少所得稅,但同時會導致較低的凈收益,影響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業績,影響以凈收益為基礎的各種獎勵和報酬。
(二)后進先出法會加重會計的工作量
存貨是按不同品種、規格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核算的。在此基礎上應用的后進先出法我們通常稱之為“單項后進先出法”。如果一個企業的存貨品種、規格繁多,在日常核算工作量大的情況下,若采用這種“單項后進先出法”進行核算其復雜程度可想而知。尤其是當存貨盤存制度為永續盤存制時。
(三)容易發生不合理的現金支出,造成存貨積壓
若采用后進先出法,通常情況下,期末存貨通常是由若干個價格所構成,而并不是有一個價格組成。當本期銷售數量大于本期購入數量時,則采購成本中包含了前期低價購入的存貨,與本期銷售數量小于或等于本期購入數重的情況相比,可以增加利潤,同時導致支付的所得稅和股利的增加,使得前者這部分現金流出量大于后者,從而出現在相同銷售收入的情況下由于存貨采用后進先出法下存貨成本有所變動不同導致的對以前低價存貨的補償即為常說的后進先出法清算,它一般發生在期末存貨比期初存貨減少的會計期間。期初存貨的單價構成越多。期末存貨比期初存貨減少的數量越多,則后進先出法清算就會越嚴重。但當本期采購數量大于本期銷售數量時。雖然不會形成多支付所得稅和股利的清算現象,但同時增加了期末存貨的價格層次,積累了不必要的庫存。不利于存貨周轉。
我國企業在近幾年一直使用的是后進先出法,有它的必然性,有適合我國國情的特點。但隨著經濟大環境改變以及國際上的影響,我國存貨計價方式也在發生變化。
四、新會計準則對我國企業的影響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14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取消了現行準則中所允許的發出存貨計價采用“后進先出法”的規定,主要原因是實物流和資金流的不同。這對于那些生產周期較長、存貨較多、周轉率較低的上市公司將產生一定的影響。例如:原來采用“后進先出法”的家電公司,在顯像管價格下跌過程中,如果改為“先進先出法”,將會導致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
采用先進先出法。期末存貨余額按最后的進價計算,使期末存貨的價格接近于當時的價格,真實的反映了企業期末資產狀況;期末存貨的賬面價格反映的是最后購進的較低的價格,對于市場價格處于下降趨勢的產品,符合謹慎原則的要求,能抵御物價下降的影響,減少企業經營的風險,消除了可能虧損的隱患,從而避免了由于存貨資金不實而虛增企業賬面資產。這時如果采用后進先出法,在庫存物資保持一定余額的條件下,賬面的存貨計價永遠是最初購進的高價,這就造成了存貨成本的流轉與實物流轉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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