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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處理
摘 要: 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在會計核算上是否確認為收入存在不同的處理方法,給會計工作帶來了困惑。文章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及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進行性質區分并作相應的會計處理。關鍵詞: 增值稅; 視同銷售; 會計處理
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指那些移送貨物的行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銷售貨物的定義即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但在征稅時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行為。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有不同的觀點,給會計工作帶來了困惑。為此,筆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以期對增值稅會計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同觀點下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為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避免貨物銷售稅收負擔的不平衡,《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銷售代銷貨物”等八種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全部作為銷售處理
這種處理方法是對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在發生當期全部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如2007年全國會計專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就采用這種處理方法。
這種處理方法的好處在于既保證增值稅和所得稅足額繳納,又簡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較嚴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虛增,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必須同時滿足“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等五個條件才能予以確認。眾所周知,大部分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會為企業帶來真實的經濟利益流入,如果將它們作為銷售收入處理,將使“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虛增,不僅違反了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基本原則,而且誤導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沒有真正理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的含義。目前持有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筆者認為,此條款的含義,僅在于規定企業對以上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有關所得稅,保證企業及時足額納稅,并非規定以上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應確認收入。
(二)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結轉
這種處理方法是對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都不作為銷售處理,而是在發生當期均按成本結轉,并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種處理方法較為簡單,但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即虛減當期收入和本年利潤,導致與銷售收入、本年利潤相關的一系列財務指標如應收賬款周轉率、銷售利潤率等失靈;另外,由于本年利潤虛減,也導致所得稅的稅基減少,對于應作為會計銷售而只按成本結轉的視同銷售,如果在年末計算所得稅費用時,未按其計稅價格與成本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就難以保證這些業務能按收入足額納稅。
(三)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區分為會計銷售和應稅銷售
這種處理方法是將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區分為會計銷售(即形實均為銷售)和不形成會計銷售的應稅銷售(即形式上為銷售,實質上不是銷售)。對于會計銷售,應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應稅銷售,不作為銷售收入處理,而是按成本結轉,并根據稅法的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較符合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有關規定。如2007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2007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財務與會計》都采用這種處理方法。但遺憾的是這兩本教材對于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性質未作區分,未給讀者明確的指導;而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會計人員將應確認銷售收入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直接按成本結轉,而將應按成本結轉的卻確認銷售收入,這樣不僅不能如實地反映當期的會計信息,而且影響當期財務指標的計算和稅收的及時繳納。因此,明確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性質并作正確的會計處理很重要。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分類及其會計處理
(一)形實均為銷售的代銷行為
代銷行為包括委托代銷和受托代銷兩種情形。這兩種情形,都以銷售實現為目的,以貨物所有權及其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的轉移、相關經濟利益的流入為標志,確認和計量收入。代銷行為又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其涉稅會計處理方法視不同代銷方式而異。
1.視同買斷
視同買斷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所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能否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雙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實際的購銷活動沒有實質的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條件時,雙方應分別確認相關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等;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表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時再予以確認;受托方則在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出代銷清單。作會計分錄如下:受托方銷售代銷商品時: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受托代銷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借:應收賬款——受托方;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發出商品。
2.收取手續費
收取手續費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對于受托方來說,收取的手續費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實際銷售時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并確認收入。委托方則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作會計分錄如下:受托方實際銷售代銷商品時:借:銀行存款;貸:應付賬款——委托方,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受托方在支付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時:借:應付賬款——委托方;貸: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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