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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的淺談
[摘要]國家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的施行,標志著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有利于解決長期存在的非貨幣***易會計處理的隨意混亂狀況,進步會計信息質量。筆者在學習準則的過程中發現一些準則尚未清楚解釋規范的會計題目,并對此提出建議。[關鍵詞]會計 金融 準則
國家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于2000年1月1號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非貨幣***易準則明確規定了非貨幣***易的性質,類型,計價基礎以及相關損益的確認等題目,有利于解決長期存在的非貨幣***易會計處理的隨意混亂狀況,進步會計信息質量。筆者在學習準則的過程中發現一些準則尚未清楚解釋規范的會計題目,并對此提出建議。
一、不同用途的非待售資產交換的性質
作為金融行業贏利過程是否完成是區分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與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標準。假如贏利過程已經完成,該資產交換為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采用換進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進資產的進賬價值,同時確認當期資產交換損益;假如刻過程尚未完成,該資產交換為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進資產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發生減值時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進賬價值,不確認資產交換損益(當然,確認換出資產的減值損失)。贏利過程是否完成,夸大的是持有換進資產相對于的出資產,則這一交易的贏利過程已經完成,換出資產所蘊含的經濟利益已經實現。
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常會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相應調整企業的產品結構,由一項競爭力衰弱的產品生產線轉向新興的產品生產線,或乾實行多元化多品種經營,在企業之間進行產品生產設備的置換重組。由于換進資產與換出資產是生產不同產品,即資產的作用發生變化,因此依據指南該項交易的贏利過程已經完成,應作為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確認資產交換損益。準則中的標準是企業持有資產的目的(分為出售與用于生產經營兩種)是否改變;而指南采用企業持有資產的用途是否發生改變作為標準,同時用于生產經營的資產,可以有不同的用途。我們不妨引進貨幣這個中間變量進行分析,不同用途的資產交換是企業通過清理資產取得貨幣,再購進另一用途的資產,進行新的生活經營。所以持有資產用途的改變是贏利過程完成的本質。也是區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性質的科學標準。待售資產是企業為了出售而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企業持有待售資產的唯一目的是為了出售資產獲取貨幣性資產或償還貨幣性負債。待售資產除了出售獲利以外不存在其他用途,待售資產的用途與目的是同一的。
二、換進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選擇
準則第6條“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進資產進賬價值。但是,假如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出資產進賬價值:”第7條“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與補價之和作為換進資產進賬價值。”同類固定資產交換,用途沒有發生改變,換進資產是換出資產的完全替換品,照此推導出換進資產應該延續換出資產的折舊政策,采用相同的折舊年限、凈殘值的折舊方法。假如兩件固定資產性能、成新度非常接近,那么采用相同的折舊政策不會造成大題目(但是性能成新度非常接近的固定資產之間沒有必要進行交換,由于交換以后不會產生較大收益,卻會直接發生談判,運輸等交易用度)。事實上企業一般是換進性能更佳,成新度更高的資產(另外支付補價),換進資產的壽命期、凈殘值與折舊方式也可能與換進資產有很大差別。假如沿用換出資產的折舊政策(必然與換進資產不相關),就不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價值轉移狀況,影響財務報表的真實表達。但是采用與換進資產相關的折舊政策,固然能較為真實反映經濟實質,卻又是產生了一個潛伏的危險。由于現行損益表對利潤項目的坡露不規范,以及有關指標計算沒有對利潤作有效限定,企業就可以通過固定資產的交換調整折舊用度達到操縱會計利潤的目的。
固定資產交換后,新的折舊政策導致2000年的稅前利潤增長120萬,M公司只需通過資產的交換就有可能達到權益報酬率9%的目標。利潤指標也就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不利于投資者的決策分析。筆者以為,換進資產固然應該采用與其相關的折舊政策,但對該項交換引起當年損益的變動應在附注中表露。至于指標的計算,有關部分應組織專家進行深進研究,制定公道的利潤項目,比如,權益報酬率中剔除資產交換引起的折舊費的變動。 三、非貨幣***易準則與收進準則的協調
以舊換新的銷售方式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時承諾顧客在商品使用若干年以后,可以舊商品再支付部分補價取得新商品。收進準則規定:“收進是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經營事項的經濟利益的總流進。”經濟利益不僅包括貨幣,還包括其他實物資產。企業回收舊貨轉讓新商品,滿足了收進確認的四個條件,應該確認相應的收進和本錢。非貨幣***易準則規定:非貨幣***易,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能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企業轉出新商品,只取得非貨幣性資產及少量的補價,滿足非貨幣***易的定義,應作為非貨幣資產及少量的補價,滿足非貨幣***易的定義,應作為非貨幣***易處理。兩個準則發生矛盾。矛盾的癥狀結在于收進定義中“經濟利益的總流進”概念的外延。經濟利益是個財富的概念,不僅包括貨幣,還包括有價值的實物資產,實質上收進概念也包括了非貨幣***易。
以舊換新是企業的一種營銷策略,旨在保持擴大企業產品的市場份額,只有初始銷售才具有嚴格意義的收進的性質,以后發生的回收舊貨、轉讓新貨是初始銷售的延續,不是實現銷售收進,而是支付銷售用度(回收商品的公允價值與補價和新商品的本錢之差),所以建議把以舊換新業務作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處理,同時由于回收的舊商品公允價值一般低于賬面價值,對其減值直接作為銷售用度計進損益。借記庫存商品――回收舊商品、銷售用度、進項稅額;貸記庫存商品、銷項稅額。同時為了協調收進準則與非貨幣***易準則,建議收進定義為“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經營事項的貨幣性資產的總流進(貨幣性資產的增中或貨幣性負債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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