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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高校會計集中核算制探討
一、健全完善會計法規體系
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在新修訂的《會計法》開始執行之后產生發展起來的,因而《會計法》在修訂時未能涉及到會計集中核算問題。法規部門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出臺相關的法規文件,就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合法性給予肯定,以便會計集中核算有法可依,充分發揮會計監督職能,規范會計行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障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規范運行。財政部門也要繼續不斷地完善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實際操作過程中的規章制度和運行細則,健全機構內控制度,以充分發揮會計集中核算的監督與服務職能。應明確被核算單位是被監督的主體,明確具有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單位應該承擔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但不免除會計中心監督不力的責任。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不僅僅是預算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改進,而是對傳統方法從觀念到內容的根本改革,打破了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財政資金分配管理格局,也是落實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工作。實踐證明,在高校內部實行會計集中核算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完善,但在加強財政資金支出管理、改變會計核算方式、預算執行情況控制等方面都已取得了成功的經驗。明確會計核算中心作為預算執行機構的地位,以預算執行為主要任務,轉變工作職能,理順內外關系,盡快從以資金集中收付制為主要形式的會計核算中心改革向規范的國庫集中收付制過渡。與此同時,積極推進預算編制改革,推行部門預算的細化預算,為國庫集中收付制的實施打下基礎,形成預算編制、執行、監督三分離的機制。在此基礎上,全面推進財政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財政體制。
高校實行會計集中核算要堅持貫徹不改變被核算單位資金所有權、財務自主權和支出審批權的原則,除了接管部門會計的日常核算業務外,盡量減少對單位合理財務活動的干預。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會計監督目的,最大程度地減少該政策的負面效應。要強調預算單位的會計主體地位和財務管理職責,會計中心拿走的是日常核算業務,但單位的獨立核算性質不變,財務管理形式不變,收入的組織和支出安排仍不變,防止單位人員由于認識上的差距而忽略了單位自身財務管理的重要性。要把集中核算范圍鎖定在財政資金活動的范圍之內。這樣做主要是強調該制度是為了加強財政資金運用的會計監督任務,同時也能更好地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接軌。同時要看到取消單位會計核算人員是以損失部分單位財務活動靈活性為代價的,對于某些競爭性單位和在市場經濟中創收的單位,這種損失是大于監督所帶來的收益。另外還要強調會計核算中心的服務意識,制度本身沒有服務激勵機制,只有靠外部監督和行政命令加以強調,只有保證了會計人員的服務性,才能最大限度的增加該制度的有效性。要重視各部門的協調,這樣才能達到部門之間的權力制衡,防止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在權力集中的情況下的滋生**。加快財政管理的法制建設,健全法制和民主,做到依法理財,這樣才能在宏觀上保證各項財政改革的有效性。
二、完善高校財務制度,加強財務培訓
針對高校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高校財務管理的總體思路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財經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理順校內各種財務關系,規范各級各類的財務行為;建立符合學校校情、合理有效的財務管理體制,規范財經工作和經濟利益分配,加強對校內各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盡量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及時如實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高校內部應實行統一的財經政策和制度,各項財經政策和制度應該協調一致,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校內各項財經制度必須由學校財經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和頒布,其他部門不能各自為政。校內各單位在制定內部財經制度時,首先必須符合國家的財經政策和學校的統一財經制度,并報主管部門審批,確保學校經濟秩序健康有序。對于合并后的高校應盡快制定一套符合實際情況的統一經濟政策和經費開支標準,才能做到集中財力辦大事。
另外,高校財務部門要重視對會計人員的培訓,加強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及時掌握財政法規的新動態。還應根據情況組織各統管單位的領導進行財務知識和法規的學習,讓單位領導了解掌握財務制度和知識,達成共識。這些舉措必將對會計集中核算起到一種支持作用,為會計核算中心運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會計職能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
目前會計中心日常主要的工作是資金收付和會計核算,然而如果將會計中心僅僅作為一個記賬機構是遠遠不夠的,更要看重預算執行信息的反饋和控制。通過核對各部門預算指標情況,可以嚴格控制各部門的用款進度,會計核算中心更強調對預算指標實行即時控制,杜絕超預算計劃用款,加強預算資金支付的事前控制。核算中心會計在收到預算單位支付申請后應確定是否可以支付(即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如何支付(即占用何指標、列支何科目),然后才可以通知銀行付款。核算中心要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徹底扭轉將核算中心視作單純的核算機構的觀念。高校應從實際出發,在發放獎金、補助等方面制定科學統一的切實可行的財務開支標準,防止各單位各自為政,使會計核算中心在支出監督方面監督有標準,管理有依據,還要處理好監督和服務的關系,做到服務與監督并重,寓監督于服務之中,只有服務到位,才能監督到位,只有提高會計工作質量才能提高監督水平。
四、加強報賬員隊伍建設,督促各單位重視財務管理工作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并不改變單位會計責任主體,并不減少各部門財務職能,而且隨著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等財政改革政策的出臺,部門財務管理的職能還需更進一步加強。因此,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統管單位應更加重視財務管理工作。單位的報賬員應當持證上崗,據實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定期與會計中心核對,對單位會計事項的合法性進行領導審批前的審核及說明,向會計中心報賬并說明單位經濟業務及票據的真實情況等職責。因此要加強報賬員、核算員隊伍建設,提高報賬員、核算員整體素質是強化財務管理和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而制定報賬員、核算員的道德規范,建立遵守職業道德的監督考核機制是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和報賬員總體素質的保證。高校應重視報賬員、核算員的培訓和教育,高校一級財務應對核算員開展時間短、收效高、針對性強的崗位培訓和業務學習,以提高報賬員的專業水平。高校要加強《會計法》等國家各項財政法規和職業道德的教育,提高報賬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法律知識,通過一系列制度,制約報賬員的工作行為,保證報賬員誠信為本,愛崗敬業,堅持準則,客觀公正,使其充分發揮會計監督的紐帶和橋梁作用。加強報賬員法制教育可有效避免報賬員事不關己、明哲保身的思想,對違規違紀行為不抵制、不監督。有的甚至為了團體或個人的利益和單位領導串通一氣,變通票據逃避監督。高校也要加強報賬員法制教育,增強單位內互相制約,相互監督內部牽制機制。強化對報賬員法制教育使之具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和較高的執法水平,增強約束自己的思想行為和行使法律賦予的職責。報賬員不僅要委派,而且應實行定期輪崗。
總之,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對健全各項財經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規范各級各類的財務行為,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管理部門應該高度重視,在工作中不斷探索開創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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