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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摘要: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關系到每個審計工作者切身利益的問題。從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入手,指出了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存在的問題,然后提出了改進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存在問題的建議。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審計工作者
1 我國現有的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
1.1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者處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制定注冊會計師執業法律責任是為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處罰性的,其目的是嚴肅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規范。
1.2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有關規定
我國有關法律如《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在民事責任方面,《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202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證券法》第183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人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法責任。
《公司法》第219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存在的問題
(1)2003年1月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的通知,雖然開啟了民事訴訟的大門,但是四項前置條件的限制,使得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們大大減少,從而降低了不當行為被發現的概率;“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安排、集團訴訟方式的非法則的規定,降低了被發現的不當行為被處罰的可能性。而且,即使注冊會計師被判處有罪,承擔的賠償責任也是非常低廉的。
(2)注冊會計師行業是一個高風險、高社會價值的服務行業,如果允許注冊會計師實行有限責任形式,很可能會使注冊會計師為片面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公眾利益于不顧。目前我國有限責任制會計事務所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是30萬元,因此當業務收入超過30萬元時,注冊會計師很可能會冒法律的風險。
(3)《注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都對審計師的第三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做出了規定,但責任的性質屬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并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將其界定為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中,歸責原則先后經歷了結果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不問過錯原則等階段。但是由于注冊會計師提供的獨立審計服務是一種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職業活動,如果采納過錯責任原則,要求沒有專業知識的外部第三方證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存在過錯,無異于要求第三方再執行一次審計,這一要求從社會成本角度看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要求審計師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其核心仍然是對過錯的認定,它與過錯責任差異在于舉證責任發生了轉移。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如果注冊會計師能夠證明自己在審計過程中不存在過錯,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4)由于以往的民事法律責任“形式重,實質輕”,致使某些注冊會計師產生了麻痹、僥幸的心理,風險意識淡薄。國內許多注冊會計師常常把審計風險的賭注壓在被審計單位不出事情的基礎上。因此,“職業道德水平低、社會公信力差”幾乎成為國內一些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的標簽。這樣會使我國國內的會計師事務所與國外會計師事務所競爭時處于劣勢。 3 改進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存在問題的建議
(1)可選擇的訴訟形式。由于證券交易民事糾紛中涉及的利益相關者人數多,如何提高訴訟效率、簡化訴訟程序就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可以采取的訴訟形式主要有:單獨訴訟、共同訴訟和集團訴訟。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虛假陳述案件只能采取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的方式,而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同時,目前我國沒有類似美國的中介機構對數以萬計的投資者及其損失進行登記和計算,我國僅依靠人民法院完成公告、對權利人進行登記以及權利人選擇加入訴訟等工作是不現實的。故對證券市場人數眾多的賠償訴訟采取原告人數確定的共同訴訟,是符合人民法院現有條件和證券市場現實狀況的。
(2)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體制,積極發展合伙制事務所。合伙制事務所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個人利益與事務所業績和命運緊密相連,更有壓力和動力增強風險、責任、質量和品牌意識,自然也就更有壓力和動力抵御來自上市公司的不當意愿。
(3)整頓行業市場,加強行業自律,完善注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制度,以重塑行業“獨立、客觀、公正”的聲譽。魏明海教授曾提出具體的措施:對審計不實行為的損害賠償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將證明自己是清白的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注冊會計師,而不是由原告證明注冊會計師是不清白的;推進刑事、民事責任的認定;進一步加強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作用,將事務所的審批權、處罰權、監督權從協會中予以剝離,回歸到有行政權力的財政部門手中,建立起廣泛的司法介入機制,是行業協會的監管由自律性轉變為他律性;繼續深化事務所體制的改革,在全行業推行合伙制。
4 合理看待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
從社會整體角度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并不是越重越好。過重的法律責任會導致審計收費的增高,審計服務量的減少,以及社會成本的提高。
法學家王利明教授認為應當區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其出于故意,且與上市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則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形成惡意串通,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即先由主要負責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應當負責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輕微的過失,不應當承擔責任。我們也可以借鑒美國《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法案》中采取比例賠償責任的方法。在設計民事法律懲罰機制的時候,要注意注冊會計師不當行為被發現的概率、發現之后被處罰的概率以及處罰力度之間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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