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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售價核算時增值稅的帳務處理
商品流通采用售價核算時的增值稅處理,是會計實務界討論的熱點之一。有的建議在“庫存商品”科目下設“商品”、“稅金”兩明細目,“商品進銷差價”科目下設“差價”和“進項稅額”明細目進行核算;有的建議仍使用“商品進銷差價”科目,除不含稅的售價與不含稅的進價金額之間的差價外,還應增加銷售企業向消費者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商品銷售收入”先按交易額入賬,再在“商品銷售收入”科目借方沖減銷項稅額部分,使其不含增值稅,以達到調整商品銷售收入額之目的。 上述核算都明顯存在以下:①“商品進銷差價”包含“差價”和“銷項稅額”兩個明細目,一個含稅,一個不含稅,不便于比較。②商品進銷差價所包含的不作為商品銷售收入的應向消費者收取的增值稅額,與商品進銷差價的含義相悖。③由于毛利不等于進銷差價,其進銷差價率也不等于毛利率,限制了“商品進銷差價”和“商品進銷差價率”在會計核算和經營管理中的作用,并造成有關概念之間關系紊亂。④造成會計核算工作復雜化。 一、增設科目及相關科目的核算 為了克服上述核算的缺陷,筆者建議在堅持采用售價核算的基礎上,以商品不含稅價差額作為進銷差價,增設“應抵稅金”科目,完善“商品銷售收入”、“庫存商品”等相關科目的核算內容,以滿足核算與管理的需要。①“應抵稅金”為一級科目,核算企業庫存商品中尚未實現銷售部分對應的銷項稅額,即商品待實現的銷售額與適用增值稅稅率的乘積,屬備抵類科目。②“庫存商品”科目構成包含三項:一是商品的進價金額;二是商品的進銷差價金額(這兩項之和即是商品的銷售金額);三是尚未實現銷售的銷項稅額,即應抵稅金部分。③“商品銷售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僅包含企業獲得的商品銷售收入(不含稅的銷售收入)。④“商品進銷差價”為商品的銷售價格(不含稅)與購進價格之差,即商品的毛利。 二、操作實例 1.進貨的核算。某商業零售企業購進商品一批,對方出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100萬元,稅額17萬元。購進商品款項通過銀行支付。該批商品當月到達驗收入庫,進銷差價率為15%,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則: 購進商品支付款項時, 借:商品采購 10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7萬元。 商品驗收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134.55萬元[100×(1+15%)×(1+17%)] 貸:商品采購 100萬元 商品進銷差價 15萬元(100×15%) 應抵稅金 19.55萬元。 2.銷售收入的核算。若該企業本月實現銷售金額為93.60萬元(含向購買者收取的銷項稅額),收到的貨款已存入銀行。則: 借:銀行存款 93.60萬元 貸:商品銷售收入 8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萬元。 3.結轉銷售成本、應抵稅金。在進行上述會計處理的同時,按商品不含稅的售價金額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按上筆分錄的銷項稅額(含稅售價金額與不含稅售價金額之差)沖轉“應抵稅金”科目。 借:商品銷售成本 80萬元 應抵稅金 13.60萬元 貸:庫存商品 93.60萬元。 4.結轉進銷差價。月末結轉進銷差價時,仍然采用《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和分攤,但需注意的是,應將期末“庫存商品”科目余額部分調整為不含稅的余額來計算差價率,即:差價率=月末分攤前“商品進銷差價”科目余額÷[本月“商品銷售收入”貸方發生額+月末“庫存商品”科目余額÷(1+適用增值稅稅率)]×100%。本月已銷商品應分攤的進銷差價=本月“商品銷售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差價率。 假設本題無期初余額,則:差價率=15÷[80+(134.55-93.60)÷(1+17%)]×100%=13.04%。本月銷售商品應分攤差價額=80×13.04%=10.43(萬元),分錄為: 借:商品進銷差價 10.43萬元 貸:商品銷售成本 10.43萬元。 5.結轉利潤。將“商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成本”科目余額分別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貸方和借方。 借:商品銷售收入 80萬元 貸:本年利潤 80萬元 借:本年利潤 69.57萬元(80-10.43) 貸:商品銷售成本 69.57萬元。 6.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將“庫存商品”科目借方余額抵減“商品進銷差價”科目貸方余額,同時扣除“應抵稅金”科目貸方余額,然后再與有關項目進行合并,將結果數填入該表的“存貨”項目。本例庫存商品進價成本為30.43萬元[(134.55-93.60)-(15-10.43)-(19.55-13.60)]。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核算 若上例中該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6%),則無需設置“應抵稅金”科目,其會計處理如下: 1.進貨的核算。購進商品時,借:商品采購117萬元;貸:銀行存款117萬元。商品驗收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134.55萬元[117×(1+15%)] 貸:商品采購 117萬元 商品進銷差價 17.55萬元(117×15%)。 2.銷售收入的核算。商品銷售收入=93.60÷(1+6%)=88.30(萬元),應交增值稅額=88.30×6%=5.30(萬元)。 借:銀行存款 93.60萬元 貸:商品銷售收入 88.3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30萬元。 3.結轉銷售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93.60萬元 貸:庫存商品 93.60萬元。 4.結轉進銷差價。差價率=17.55÷[88.30+(134.55-93.60)÷(1+6%)]×100%=13.83%。 本月銷售商品應分攤差價額=本月“商品銷售收入”貸方發生額×差價率=88.30×13.83%=12.21(萬元)。 借:商品進銷差價 12.21萬元 貸:商品銷售成本 12.21萬元。 5.結轉利潤。 借:商品銷售收入 88.30萬元 貸:本年利潤 88.30萬元 借:本年利潤 81.39萬元 貸:商品銷售成本 81.39萬元(93.60-12.21)。 三、小結 上述會計處理既保證了售價核算和商品實物管理制度的實施,從而滿足《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要求,又符合一般會計核算的原則。 1.增設“應抵稅金”一級科目,符合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關于“在不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的規定。 2.使用“應抵稅金”科目后,其對應關系明確、清晰,較分別增設兩個二級科目更為簡便、直觀,易理解、易操作,能減少會計核算工作量,更有利于查賬、用賬。 3.對“商品進銷差價”的處理,較進銷差價中含銷項稅額的做法更能確切地反映商品進銷差價的本意,體現出經營毛利,有利于按商品類別核算進銷差價,方便了對商品的分類管理,能提高管理效率,而且符合《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對進銷差價的核算要求。【采用售價核算時增值稅的帳務處理】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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