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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基建會計核算中幾個問題的探討
財政部頒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制度”以及補充規定后,建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有了不少進步,逐步按照制度進行規范基建會計核算的趨勢正在形成。但是,我們也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基本建設單位的會計核算上,出現了基建項目不合法、不合規,會計核算和監督不嚴謹,為建筑隊伍的轉包、假借資質或無證施工等違法行為開了綠燈,有的投資成本居高不下,計劃外和超概算項目發生多,致使國家投資收不到應有的效果。為了從根本扭轉以上不正常現象,更好貫徹執行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我們對如何更加深入規范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幾個進行了一些探討,還請同行們予以賜教。
(一)
一些基本建設單位的會計核算混亂(它是由一些環境所的,包含著社會大環境影響因素),有些是基本建設單位整個管理無序,勢必致使會計核算混亂,大致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的單位基本建設項目不合法、不合規。
部分建設單位對國家仍然控制著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認識不夠或是沒有認識,有的只知道“領導指示就是計劃”“領導指示就要開支”,搞一個基建項目以單位領導說了算,按領導意志辦事。沒有按照要求認真進行基本建設前期準備工作,沒有執行必要的基本建設程序,致使造成“邊設計、邊勘探、邊施工”的三邊工程,以及超計劃、超面積、超概算的三超項目,一般表現有:
1.計劃方面,有的單位沒有按國家規定范圍獲得批準的基建計劃,就興土動工基建項目,主要表現為:
(1)基建項目只有本單位的計劃;
(2)只有設計部門編制的本工程項目可行性報告;
(3)只有本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4)只有項目上級部門下達的部分資金實施計劃;
(5)已獲批準的初擴設計技術文件中總投資額與明細項目投資額之和不等。
2.報建方面
(1)沒有工程項目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2)沒有按規定到當地建設管理部門報建。
3.實施建設具體項目的品名、規格、數量、層次與批準文件不相符。
二、施工程序、施工隊伍不合規
1.有的施工隊伍無合格的資質證書也承擔項目;
2.合同條款中有按規定簽訂施工合同,允許帶資承包及其它不合法條文;
3.沒有工程項目開工證,施工隊伍進場開工;
4.工程層層轉包現象嚴重,有的簽合同的施工單位并不承擔施工,而將項目承包給項目經理,單位只收取管理費;
5.施工隊伍包工頭自行進行工程結算、收款,而不是由施工單位進行統一管理,統一收支,統一核算。
三、不按規定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1、不能定時與施工隊伍核對往來賬目,客觀上為施工單位掩蓋。
2.單位工程項目已全部完工且已交付使用,施工隊伍遲遲不按規定辦理竣工結算,影響基建會計正確反映。
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資本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負責人)的基建法制觀念淡薄,不能認真理解和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法規政策,憑意志辦事,造成單位基建管理混亂。加上相當一部分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為了單位或個人利益,盡可能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尋找機會賺錢,如多數的施工隊伍都是轉包形式的,他們在施工場地往往打著“××建設工程項目經理部”(以下稱項目經理部)的名義進行違規基建活動,他們以項目經理部名義公開掛牌、發文件、刻公章、開立銀行賬戶,對建設單位開收據預收工程款,甚至結算,但是,按照國家相關政策,這種活動是不合法的,因為它并沒有得到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一般情況項目經理部實為法定代表人的施工單位,為完成某一工程項目而組織的一支施工隊伍,它并不能代表本應由合同簽約的施工定代表人才能行使的權力),部分項目經理利用建設單位的無知,利用該名稱為其違規活動作掩蓋,建設單位不對項目經理部的資格及授權范圍進行必要審查,使基建會計核算陷入混亂。另外就是建設單位會計人員對基建管理方面知識、制度了解太少,無法進行認真的監督,也只能對發生的混亂現象聽之任之。
(二)
對于一些單位基建核算混亂現象如何進行糾正,我們認為應該從源頭上進行治理和控制,本文為此從下面幾個做些探討,提出一些有利于提高基建會計核算質量的措施,以便規范基建會計核算:
一、基建會計核算首先要關注項目的合法性,對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要促使其辦理合規合法手續,方可開支。
1.基建前期準備工作要做好,基建審批程序要到位,不能超前籌資和用款。按現行制度,基建項目的批準程序應該是:首先應有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然后編制可行性報告,該報告呈報給有權批準的政府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再委托設計部門編制初擴設計任務書,再報政府管理部門批準,由設計部門編制施工設計圖,申請開工報告,由上級批準后,基建前期程序完成,才能進行項目建設實施階段。基建會計部門必須掌握這一程序中各個批準文件及明細附表(包括單位按照國家政府機關批準的總投資計劃所編制的年度投資計劃),特別是要將最后批準確認的基建投資計劃作為基建財務籌資、使用資金、會計核算的依據,如沒有合規、合法的計劃,基建會計要進行監督,督促有關部門爭取計劃下達,如確沒有正式計劃,則應停止支用基建款項,絕不能搞先斬后奏行動。
二、所有基建活動要有文件及合同。
1、凡是需要在基建會計上入賬的款項應該有文件(撥款文件或協議)及合同(基建借款)資料提供給會計人員。
2、一切基建用款的工程預付款、設備采購預付款、土地征購、勘測設計、監理等活動均應有合同。
所訂合同條文應符合國家、法規,凡訂合同均應向會計部門提供一份,以便付款時予以監督。
三、嚴格控制付款關口,杜絕基建支出違規現象。
1、審查所需付的款項是否已列入批準的計劃項目中,其付款事項是否是所簽訂經濟合同中的事項。
2、審查所付款匯至的收款單位是否為已簽訂合同中的法定單位的基本銀行結算賬戶,不能違背2003年人民銀行5號令的規定將基建款項付到以“項目經理部”名義所開的銀行賬號上或者其他銀行賬戶上。
3、付款時,需要驗明收款單位所開的收據是否是合同簽約單位的財務會計部門出具的。
四、往來賬控制
1、所有列往來賬的單位必須是簽約單位名稱。
2、定時向往來單位會計部門進行往來賬對賬并相互簽字確認,以保證所有預付款項均由簽約單位進行管理。
五、工程竣工時的控制
1、工程竣工后,要求施工單位及時進行結算,進行結算的單位和所蓋單位公章均應為合同簽約的施工單位,而不是“項目經理部”的章。
2、本地施工單位結算發票上應加蓋與合同簽約施工單位名稱相符的財務會計章。異地施工單位在施工場地所在地稅務部門開具的結算發票也應加蓋施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章。
六、其他事項控制
一般施工合同簽訂后施工隊伍便以“項目經理部”名義行事,對此建設單位應明確要求施工簽約單位對所成立的“項目經理部”予以授權,明確其職權范圍,我們看到有的施工單位明確“項目經理部”公章只作加蓋工地技術圖紙用,所以不能亂接受“項目經理部”的文函、收據之類,以免造成失誤。
我們認為,基建會計只要嚴格按建設法規及會計法規辦事,敢于監督管理,就能杜絕基建管理上的混亂現象,在督促基本建設有關部門按章辦事的同時,進一步提高基建會計核算質量,完善和控制各項基建會計管理制度,使各項基本建設的投資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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