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與原會計準則的比較
2006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北京發布了39項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和48項審計準則。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勵其他企業施行。 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有利于貫徹以人為本的觀,有利于完善市場體制,有利于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有利于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有利于解決市場經濟地位和反傾銷,有利于改革和化解金融風險問題,有利于提高中國企業的形象。 為便于理解和實施新會計準則,本文對16項修訂后發布的具體準則與修訂前的原會計準則做了對比。 新準則是對原準則的繼承、發展和完善,大部分規定與原準則相同。拋開體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異,兩者的主要差異(并非全部差異)如下: 1.《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①存貨發出計價 原準則: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后進先出法等 新準則: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 ②借款費用 原準則:不能計入存貨成本 新準則:符合條件的可以資本化 2.《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①規范的范圍 原《投資》準則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且劃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新準則僅規范長期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短期股權投資納入《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 ②權益法的范圍 原準則: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 新準則: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資和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核算。 3.《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①規范的范圍:新準則分離出部分固定資產由《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范。 ②新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 ③新準則取消了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 固定資產發生后續支出時其確認原則同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利息 原準則:不考慮購買固定資產延期付款的折現和利息問題; 新準則: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格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⑤減值:原準則允許轉回;新準則不允許轉回。 ⑥新準則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進行復核的規定。 4.《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①規范的范圍 原準則包括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即商譽; 新準則僅包括可辨認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商譽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規范。 ②企業內部研發費用 原準則: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與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新準則:研究階段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條件的確認為無形資產。 ③利息 原準則:不考慮購買無形資產延期付款的折現和利息問題; 新準則: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格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④攤銷 A、攤銷方法 原準則: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確定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新準則: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應當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無法可靠確定消耗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B、攤銷年限 原準則:攤銷年限為預計使用年限、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規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較短者,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新準則: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C、殘值 原準則:無形資產攤銷時不考慮殘值; 新準則:考慮殘值。 ⑤減值:原準則允許轉回;新準則不允許轉回。 ⑥新準則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對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以及未來經濟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進行復核的規定。 5.《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①規范的范圍 原準則:不涉及企業合并中的非貨幣性交易; 新準則:未明確排除企業合并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②計價 原準則: A、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B、如果發生補價,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應按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公式略)。 C、除收到補價方按比例確認一部分收益外,不確認其他利潤或損失。 新準則: A、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B、交換不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C、以上兩種情況涉及補價的,直接用補價調整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用象原準則那樣分配補價。 6.《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利潤 原準則計入資本公積;新準則計入當期損益。 7.《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①規范的范圍 原準則:不涉及債務重組、建造合同、所得稅、保險合同、終止營業、租賃、企業重組、環境污染整治等項目引起并由其他會計準則規范的或有事項。 新準則:建造合同、所得稅、合并、租賃、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準則。 ②新準則明確了: A、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待執行虧損合同和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B、未來經營虧損不能確認為預計負債。 8.《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①商品銷售收入計量 原準則: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即計量采用名義金額。 新準則: A、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收入金額,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顯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 C、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②提供勞務收入 新準則明確了混合銷售(銷售商品同時提供勞務)時的處理:能夠區分的單獨計量;不能區分的作為商品銷售處理。 9.《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追加資產的建造 原準則:無規定 新準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A、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B、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考慮原合同價款。 10.《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①規范的范圍 原準則:不涉及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和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 新準則: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適用本準則。 ②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 原準則: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地產商品開發企業作為存貨管理的房地產。 新準則:需要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需要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投資性房地產等。 ③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借款范圍 原準則:專門借款 新準則:專門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①租賃開始日 原準則:企業應當將起租日作為租賃開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賃開始日是指買主(即出租人)向賣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筆款項之日。 新準則: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②融資租賃承租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及未確認融資費用 原準則: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并將兩者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但是如果該項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記錄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 新準則: A、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并將兩者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B、取消了“如果該項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記錄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的規定。 ③承租人融資租賃初始直接費用 原準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承租人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新準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承租人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計入租賃資產價值。 ④融資租賃承租人應收融資租賃款及未確認融資收益 原準則: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并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出租人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新準則: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并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⑤未確認融資收益/費用D的分攤 原準則: A、承租人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 B、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當期應當確認的融資收入;在與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結果無重大差異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 新準則: A、承租人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 B、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當確認的融資收入。 ⑥新準則取消了原準則“超過一個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應當停止確認融資收入,其已確認的融資收入,應予沖回,轉作表外核算。在實際收到租金時,將租金中所含融資收入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規定。 12.《企業會計準則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①追溯調整法 新準則增加了“不切實可行”的規定: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 ②差錯更正 原準則: A、包括本期差錯和前期差錯; B、前期差錯劃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錯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 新準則: A、僅規范前期差錯,且不區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錯;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錯; C、“追溯重述不切實可行”時的處理方法類似于追溯調整法“不切實可行”的規定。 13.《企業會計準則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股利或利潤分配 原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由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所制定利潤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應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中單獨列示。 新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企業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以及經審議批準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不確認為資產負債表日負債,但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 14.《企業會計準則31號——現金流量表》 新準則與原準則沒有實質上的變化。 15.《企業會計準則32號——中期財務報告》 新準則增加了以下規定: ①基本的和稀釋的每股收益應當在中期利潤表中列報。 ②企業在確認、計量和報告各中期財務報表項目時,對項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不應以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中期會計計量與年度財務數據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賴于估計,但是,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相關的重要信息。 16.《企業會計準則36號——關聯方披露》 新準則: ①關聯方關系擴大到包括 A、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B、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C、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間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②母子公司關系披露的層次:母公司、最終控制方、對外公開提供財務報表的最低中間控股公司 ③關聯方發生交易披露,取消金額或比例選擇,要求企業必須披露交易金額 ④強調只有在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企業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采用了與公平交易相同的條款。【新會計準則與原會計準則的比較】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