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會計信息披露的產權結構研究
摘要:本文對信息披露的產權結構進行了,發現會計信息披露實質是由信息支配權所有者向信息要求權所有者提供會計信息的過程。會計信息要求權的形成是與性質分不開的,而會計信息支配權的形成則取決于信息披露過程中的交易費用是否最小化。 會計信息的披露不僅是一個重大的問題,而且也是實務界一直關注的熱點。近年來涉及到有關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文章很多,但從產權角度來分析的卻不多見。產權,是指對某種資源的排他性權利。按照筆者的理解,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兩種關鍵性的產權,他們構成了會計信息披露中獨特的產權結構,這兩種關鍵性產權即會計信息支配權與會計信息要求權。會計信息披露其實就是握有支配權的一方向擁有要求權的一方提供會計信息的過程。本文是筆者一個嘗試,也將討論到一些新概念,從中可看到對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一些全新或不成熟的詮釋。 一、基本概念的提出 1.會計信息的要求權。會計信息的要求權是指對會計信息進行索取的權利。如果按照、規章等制度安排,特定人能夠索取一定范圍的會計信息,那么他就具有了針對該會計信息的要求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各國公司法當中一般規定要向股東披露以“三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為核心的財務報告體系,那么特定人(股東)就享有對這種一定范圍內的會計信息(財務報告)的要求權。 從現實情況來看,股東、債權人、經營者、生產者都可能具有對會計信息的要求權,同時他們的要求權還存在著差異。筆者將在后文分析為什么會存在這些現象。 2.會計信息的支配權。會計信息的支配權是指對會計信息從生成到披露之整個過程的支配權。從環節上分析,會計信息的支配權分為對生成過程的支配權、對披露過程的支配權。生成過程的支配權是指對原始信息進入會計系統到最后輸出這一過程的支配權。披露過程的支配權是指對已生成的會計信息向他方披露這一過程的支配權。 那么誰掌握著會計信息的支配權呢?筆者認為,從生成過程來看,雖然處理賬務的會計直接進行信息處理,能夠直接信息的生成,但在通常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下會計人員又是受著企業經營者控制的,企業經營者可以通過對會計人員的控制來實現對信息處理的支配權,所以經營者往往在事實上掌握著信息生成的支配權。 當會計信息生成后,在他一進入披露過程,那么就不是由處理賬務的會計人員來進行分派了,這種分派的權利從許多國家的法律安排來看,實際上是交給了企業經營者,所以經營者擁有支配權。我國的《會計法》就明確指出,企業負責人對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事實上,即使法律將這種權利交給會計人員,但由于現實中往往是經營者對會計人員進行控制,經營者仍然可以通過對會計人員的控制來實現對信息披露的支配權,所以經營者往往在事實上掌握著信息披露的支配權。綜上所述,經營者而非會計人員掌握著會計信息的支配權。 會計信息支配權也是一種重要的產權,因為取得它不僅意味著直接對會計信息的占有,而且還能通過對信息生成、披露的控制來阻止其他人對會計信息的獲取。 二、企業性質與會計信息要求權 為什么會存在會計信息的要求權?筆者的看法是,會計信息的要求權形成是與企業性質分不開的,要揭示這個問題必須要從企業的性質入手。 1.企業:一個不完備的合約。企業理論對企業性質有一個經典注解,這就是企業是一系列合約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并且企業的特性在于是一種不完備的合約。一個完備的合約指的是這樣一種合約,這種合約準確地描述了與交易有關的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以及每種狀況下合約各方的權力和責任。如果一個合約達不到上述要求,這個合約就是不完備合約。企業是一個不完備合約意味著,當人力資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作為參與人組成企業時,每個參與人在什么情況下干什么、得到什么,并沒有完全明確說明。為什么不能完全明確說明?因為企業面對的是一個不確定的世界,企業要在這個世界中生存,就得隨機應變,一個完備的合約無異于否定企業的存在。正是因為企業是不完備的合約,要使所有企業成員都得到固定的合同收入是不可能的,這就是剩余索取權的由來。因為合約可以規定所有企業成員都是剩余索取者,但不可能規定所有企業成員都是固定收入索取者。也正是因為企業是不完備的合約,當實際狀態出現時,必須有人決定如何填補合約中存在的“漏洞”,這就是剩余控制權的由來。合約可以規定所有企業成員都有剩余控制權,但不可能規定沒有人有剩余控制權。剩余控制權的分配是企業理論中的一個重點。從當前來看(張維迎,1995)[1],剩余控制權應當盡可能與剩余索取權對應,這樣才能保證外部性的最小化。如果剩余控制權所有者不具有剩余索取權,那么他的控制權就是所謂的廉價投票權,他就會利用自己的控制能力侵蝕剩余,剩余索取權所有者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如果剩余索取權所有者不具有剩余控制權,那么他的剩余索取權利就是虛置的索取權,因為他將根本無法保障自己能得到剩余。 企業是由非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組成的。其中,非人力資本所有者為股東和債權人,而人力資本所有者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負責經營決策的人力資本所有者,簡稱為“經營者”;另一類是負責執行決策的人力資本所有者,簡稱為“生產者”(張維迎,1995)。[1]企業參與人的權利是不相同的,股東為剩余索取權所有者,并且具有剩余控制權;負責經營決策的經營者由于工作性質決定了他總是握有相當的“控制權”,因此他也是剩余控制權所有者;對于債權人、生產者來說,他們根據借款合同、勞動合同索取固定收入,因此不具有剩余索取權,同時也不像企業家那樣擁有特殊的工作性質,因此他們也不具有剩余控制權。 從上述分析出發,企業既然作為一個由非人力資本提供者(股東、債權人)和人力資本提供者(經營者、生產者)組合而成的不完備合約(周其仁,1996)[2],并且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風險與收益都不相同,那么在合約的締結、履行過程中就必然會出現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是當今用于解釋企業問題使用頻率很高的一個術語,盡管對交易費用的定義存在著多種不同意見,不過者們所共同認同的一點是,交易費用中一個最重要的因素是信息費用。而會計信息披露恰恰就是一個關于信息的問題,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會計信息的披露實際上直接關系著企業這個特別的合約如何形成、如何。 2.會計信息的要求權:一個思想實驗。現在讓我們做一個思想實驗。假設現在存在一個古典企業(股東與經營者二合一),企業中有股東和生產者,股東與生產者締結了一個合約,給予生產者固定的報酬,而股東則得到固定報酬外的剩余(即得到剩余索取權),并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生產者進行干預(即得到剩余控制權)。那么上述這個合約就構成了一個一般意義上的企業,而這個企業要想正常的運轉,或者說這個合約要想正常的履行,那么就必須要解決交易費用問題,主要也就是信息問題。例如,從股東的角度出發,他需要知道生產者是否能夠勝任自己的工作、是否在盡心盡力的工作而不是在侵蝕自己的股權資本,因此就需要信息。而會計系統從本質上說就是企業的一個主要信息系統,因此向股東提供會計信息就能夠有效解決交易費用問題,并且這種提供會計信息的義務如果通過企業章程、法律法規等制度安排固定下來,那么股東就取得了會計信息的要求權。與此相類似,如果債權人也進入我們的思想實驗,由于債權人將債權資本投入到企業面臨著血本無歸的風險,為此也需要得到會計信息,而這種要求一旦通過借款合同等制度安排固定下來,那么債權人也得到了會計信息要求權。現在,讓我們進一步放寬思想實驗,將人力資本所有者也引入,那么我們同樣可以分析到經營者,生產者等企業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也需要得到會計信息,也可能擁有會計信息的要求權。由此可以看出,對會計信息的要求權是企業成員參與企業這個特別合約的前提和要求,只有企業參與人能獲得足夠的會計信息方能減少交易費用,使得企業合約順利的達成履行。否則,高昂的交易費用將形成難以逾越的障礙,阻礙企業合約的形成(吳聯生,2001)[3]. 在明確了信息要求權是根植于的合約性質之后,還需要解決這樣一個:不同人對會計信息要求權為什么會不同? 如前所述,企業面臨的是一個不確定的世界,經營者的工作就是如何對不確定性作出反應,決定做什么、如何做,他的積極性對企業的生存具有關鍵的作用。因此經營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從范圍上是最廣的,從時間要求上是最迫切的,也必須要滿足他的需求,否則企業根本無法經營。由此可見,經營者的會計信息要求權應當處于最重要地位。 由于股東也擁有剩余控制權,并且還是剩余索取權所有者,獲取收入的次序是在最后,所承擔的風險最大,他要根據現實世界的情況去決定如何填補契約中存在的“漏洞”(包括解除對經營者的合同),他對于會計信息的需求會遠遠超過債權人、員工,這些信息需求他是必須得到確保的,否則股東將無法作出決策,因此股東的會計信息要求權也是很重要的。但與經營者相比,由于經營者的工作更重要,它直接關系到股東的利益要求能否滿足,因此經營者的要求權要優先于股東。 債權人或生產者擁有的是對在借款合同或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的固定收入,因此債權人或生產者承擔的風險要相對小一些。這樣,一般只需保證債權人對企業有關償債能力、生產者對薪酬方面的會計信息要求權就可以了。 綜上所述,由于不同參與人在企業中的地位不同,因此他們對于會計信息的要求權也不同。 三、會計信息支配權的制度安排 會計信息支配權的制度安排是一種有趣的現象,在現實中,我們往往看到由經營者擁有著支配權,但是近年來會計委派制這種由股東擁有支配權的制度安排也出現了,并且引起了較大的爭議,以下筆者將對會計信息支配權的制度安排進行。 1.會計信息支配權制度安排的一般分析。會計信息披露既然是握有支配權的一方向擁有要求權的一方提供會計信息的過程,那么這一過程中還是無法回避一個重要的問題———交易費用。 筆者認為,在會計信息從支配權一方向要求權一方傳遞時,至少存在著以下三種關鍵性的交易費用:支配權所有者為履行披露義務而組織會計人員生成會計信息所產生的信息生成成本(C1),為保證支配權所有者不會損害要求權所有者利益而產生的監督成本(C2),在采取監督措施后因為仍無法完全阻止支配權所有者損害要求權所有者而產生的損失(C3)。C1主要是會計人員的薪酬成本、有關資產的折舊攤銷等。為保證支配權所有者不會利用自己的支配權損害要求權所有者所采取的監督措施,其中主要的就是聘請中介進行審計,因此C2主要就是審計成本。C3是要求權所有者的信息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的損失。 在辯別出會計信息披露中的交易費用C后,根據學的一般原理,最有效率的會計信息支配權安排肯定就是能使交易費用最小化的制度安排(科斯,1994)[4].因此,我們的任務就演變為尋找能使得交易費用最小化的這樣一種會計信息支配權制度安排。 交易費用C=C1 C2 C3,如果要求C最小,那么就需要C1、C2、C3分別為最小。C1代表信息生成成本,他的最小要求管理該項活動的人必須有足夠的管理才能,否則就會形成人浮于事、鋪張浪費等現象,導致信息生成成本居高不下。C2代表著監督成本,主要也就是審計成本,從現實情況來看,審計成本是中介機構的服務價格,而中介機構的服務價格在一段時間內是相對固定的(謝德仁、陳武朝,1999)[5],因此他的最小化是比較困難的,我們不妨將重點放在C1、C3上。C3是在采取監督措施后因為仍無法完全阻止支配權所有者損害要求權所有者而產生的損失,這也是C當中最關鍵的一個部分,因為如前所述,會計信息要求權是企業成員參與企業這個特別合約的前提和要求,如果企業參與人的會計信息要求權不能得到滿足,那么將損害企業參與人的利益,并進而損害企業這個特別合約的履行。 基于上面的分析,讓我們看看誰取得支配權將是一種能使得交易費用最小化的最優結果。首先,支配權所有者必須具有足夠的管理才能,那么在股東、債權人、經營者、生產者構成的企業中,誰最具有管理才能呢?無疑是經營者,因為經營者本身就是從事管理性質的工作,他管理會計信息生成活動的能力要強于其他企業成員。其次,從C3的角度出發,要盡量減少要求權所有者因需求不能滿足而受到的損失。由于擁有支配權就可以滿足自己的要求權,因此損失必然是不擁有支配權的要求權所有者的損失。最小化C3,意味著最小化不擁有支配權的要求權所有者的損失。 那么由誰擁有支配權才能達到這個要求呢?筆者的結論是會計信息要求權得不到滿足會造成企業最大損失的企業成員擁有支配權才能達到這個要求。因為如果該成員得到支配權,那么他的會計信息要求權就得到滿足,雖然其他成員可能會受到損失,但其他成員的損失將會小于他不能滿足所造成的損失,從而使得C3最小化。那么,誰是會計信息要求權得不到滿足,會造成企業最大損失的企業成員?筆者認為,一般來說,經營者的工作就是如何對不確定性作出反應,決定做什么、如何做,他的要求權能否滿足對企業的生存具有關鍵的作用,如果他的要求權得不到滿足,所產生的損失會大于其他人要求權得不到滿足的損失。因此,我們就可以從上解釋,為什么由經營者擁有會計信息支配權會成為會計信息支配權制度安排的一般范式。 2.會計委派制的內在邏輯分析。盡管現實中由經營者擁有會計信息支配權是一般范式,但我們也發現在我國現階段還存在著會計委派制這種由股東擁有會計信息支配權的范式,那么會計委派制的內在邏輯是什么呢? 對于會計委派制的分析,我們仍然要回到前面的基礎之上。前面我們提出,最小化C3,意味著最小化不擁有支配權的要求權所有者的損失。會計信息要求權得不到滿足會造成企業最大損失的企業成員擁有支配權才能達到這個要求。并且提出,從通常情況來說,我們需要優先滿足經營者的會計信息要求權,從而最小化C3.但是在我國的國有企業中存在著“所有者缺位”情況,并進而導致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在這樣一種情況下經營者的行為失控,經營者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支配權,通過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來侵害股東等企業參與人的利益,使得股東等受到損失。而一旦這種損失足夠大,以至于超過了經營者信息要求權得不到滿足所造成的損失,那么我們就需要重新進行信息支配權安排以繼續進行最小化C3,會計委派制也正是在這樣一種現實背景下出現的。 現在繼續我們的分析,當信息支配權需要重新安排以最小化C3時,同樣是會計信息要求權得不到滿足會造成企業最大損失的企業成員擁有支配權才能達到這個要求。那么現在誰能夠成為這一角色呢?如前所述,在企業中,股東是剩余索取者并有剩余控制權,他承擔著比其他固定索取者更大的風險,因而最有動力去進行監督和決策。相對于債權人、生產者而言,股東的信息要求權如果得不到滿足,那么造成的損失要大些,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由股東擁有信息支配權將是更可取的。這也就是會計委派制之所以產生的內在邏輯。b [1]張維迎。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與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周其仁。市場里的企業: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J].經濟研究,1996,(6)。 [3]吳聯生。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形成與實施:一個分析框架[M].載奧爾多投資評論,第1卷第1輯。北京奧爾多投資研究中心主編。北京: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4](美)科斯、阿爾欽、諾思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5]謝德仁、陳武朝。注冊會計師職業服務市場的細分研究[J].會計研究,1999,(9)。【會計信息披露的產權結構研究】相關文章:
會計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結構關系研究03-25
會計信息的產權問題研究03-24
會計信息產權及其交易研究03-23
中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及治理研究11-24
循環經濟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理論問題研究03-18
對我國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研究03-11
重構會計信息披露體系03-21
重整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研究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