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存貨會計準則的比較
[摘要] 2006年2月15日新發布的存貨準則與舊存貨準則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本文擬就變化的相關內容作一比較,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存貨準則。[關鍵詞] 存貨會計準則差異
存貨是企業的一項重要流動資產,它的正確確認與計量對于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具有重大影響。我國財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以下簡稱舊準則),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2006年2月15日又發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本文擬就我國新舊存貨準則的變化作一比較,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存貨準則。
一、新舊存貨準則總體結構的差異
新存貨準則由總則、確認、計量和披露四章內容組成;而舊存貨準則是由引言、定義、確認、初始計量、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期末計量、存貨成本結轉、披露、銜接辦法、附則共十部分內容組成。相比較而言,新存貨準則的總體結構比較嚴密,層次較分明,體系也十分完整,涵蓋了會計確認到披露的整個過程,也充分體現了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的趨勢。
二、新舊存貨準則內容的差異
1.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發生變化
新準則取消了確定發出存貨實際成本的移動平均法和后進先出法,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這一變化主要是由于:一是移動平均法和后進先出法不能真實反映發出存貨流轉情況,結存存貨實際成本不符合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例如:一些為了避免先購入或先生產完工入庫的存貨存儲時間較長,發生貨物變質或毀損,便將先入庫的貨物先發出,而在會計處理上卻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使得存貨的實物流轉與成本流轉相互脫節,并且結存存貨實際成本不符合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二是國際會計準則已取消了確定發出存貨實際成本的后進先出法,新準則的修訂,表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接軌。這一變化對于原先采用后進先出法、存貨較多、周轉率較低的公司,會造成毛利率和利潤的不正常波動。
2.允許將用于存貨生產的借款費用資本化
新準則規定,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范圍將擴大到某些存貨項目中,如需要通過相當長時間的生產活動才能夠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時,應當予以資本化。這就意味著允許為生產大型機器設備、船舶等生產周期較長且用于出售的資產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資本化,計入存貨價值,而不再直接計入損益,也就是可資本化的資產不再限于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
3.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成本確認方法不同
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即應當按照公允價值來確定存貨的成本。公允價值的確定是這次新制定的會計準則的一個亮點。舊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確定。舊準則對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成本,人為可操縱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貨資產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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