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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稅收會計核算主體問題的探討
近年來,隨著稅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迅速提高,稅收數據不斷向上集中。在提高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的同時,隨之也產生了一些亟需解決的新問題,稅收會計核算主體的設置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各地的稅收管理模式的不盡相同,多數省(市)仍實行由基層征管單位核算的模式,但也有少數實行集中到省(市)核算。稅收征管數據集中后,稅收會計核算是否應該隨之向上集中?從理論上探討不同核算主體進行核算的利弊得失,進而對實踐工作進行有效的指導,在目前具有重要意義。目前稅收會計核算主體的主要形式信息化大規模應用和稅收數據集中之后,稅款征收入庫數據由原來基層稅務機關進行會計核算上報,變成省(市)稅務機關和基層征收稅務機關同時共享、掌控。對于省(市)稅務機關來說,他們對稅款上解、入庫稅款的規模、時間以及實現稅額的增減變動等稅收資金運行基本數據已經能做到和征收稅務機關同時共享。這種情況下,有的地區對稅收會計核算主體設置在基層提出了異議,認為征管數據既然已經做到集中共享,稅收會計核算應該集中到省、市級稅務機關,并認為省(市)級稅務機關進行集中核算能大大減少核算主體,有效降低核算成本。就目前看,我國稅收會計核算主體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稅收的上解、入庫稅務征收機關為主體基層核算模式;另一種是以省、市稅務機關為核算主體的集中核算模式。集中核算模式的做法是院基層稅務機關負責入庫、銷號對賬,進行數據的初步審核,收集、管理稅收會計原始憑證,制作記賬憑證。省(市)稅務機關根據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編制稅收會計報表并進行審核,差錯回放基層更正。兩種稅收會計核算主體模式的比較集中核算缺乏必須的法律依據根據《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范》要求,各會計主體進行核算時,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根據反映稅收業務內容的不同,稅收會計原始憑證可分為應征憑證、減免憑證、征解憑證、入庫憑證、提退憑證和其他憑證。原始憑證是記錄稅收業務發生情況的最初書面證明,是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始資料,是填制記賬憑證和登記明細賬的依據。然而,若是把核算主體集中到省(市)稅務機關,則省(市)稅務機關恰恰無法獲取或填制原始憑證。因為稅收會計主要原始憑證就是稅收票證,也就是稅票,是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組織稅款、基金、費用及滯納金、罰款等各項收入時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憑證。這些稅票主要是基層征收和稽查部門填制。這種情況下,會計核算主體集中到省(市)稅務機關,則核算主體在賬務處理和報表制作就缺乏根本依據。《稅收會計制度》(國稅發咱1998暫186 號)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也明確規定,稅收會計憑證是說明稅收業務發生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據以登記賬簿的書面證明文件。各項稅收業務的會計處理,都必須有原始憑證,并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歸類整理填制記賬憑證,然后才能根據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記賬。原始憑證必須是證明稅收業務已經發生或已經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證明稅收業務已經實際發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單獨作為會計的原始憑證。而集中核算意味著取消上解單位的會計核算,使原始資料的歸檔工作在性質上發生了變化。過去作為稅收會計核算原始憑證,由會計負責傳遞和保管的納稅申報表等會計資料,現在是作為征管資料來傳遞和保管,歸屬于征管檔案。在目前的技術條件下,省(市)稅務機關核算不能獲得法定的原始憑證,沒有原始憑證,核算也就成了無源之水,這不符合會計法規的規定。而且,根據會計賬簿登記的規則,為了保證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的數字真實可靠,會計必須定期對賬(一般一月一次),將各賬簿的賬戶記錄進行核對。在對賬中發現不符時,及時查明原因,進行更正,以保證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而以省(市)稅務機關作為會計核算主體,雖然能進行賬賬核對和賬實核對,但因為沒有原始憑證,無法做到賬證核對。賬證核對還必須回到基層處理。集中核算不能解決稅款征收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稅收會計的核算對象是稅收資金及其運動,即稅務部門組織征收的各項收入的應征、征收、減免、欠稅、上解、入庫和提退等運動的全過程。顯然,從核算對象看,稅收會計也是一項稅收管理活動,它源于稅收征管,反映并服務于稅收征管。稅收征收管理的中心任務是組織稅款征收入庫,稅收會計通過辦理稅款解庫、稅款退庫、上解和入庫稅款等業務,不僅直接參與了稅款的征收工作,而且通過源頭核算,可以準確的反映企業的應征和欠稅數據,使稅務機關更加準確的掌握和摸清稅源底數,為依法組織稅收收入提供可靠依據。由于稅收的無償性特征,在市場自利因素的驅動下,稅收征管也常常是稅企矛盾的集中點,各區、縣稅務征收機關也是這種矛盾的主要解決場所。而核算集中,各項收入的應征、征收、減免、欠稅、和提退等稅收征管活動中帶來的問題向上集中到稅收核算主體。由于省(市)稅務機關不可能參與具體征管工作,核算過程中反映的征管問題和矛盾集中上來卻無法直接解決,還必須有基層區縣分稅務機關來處理。由此,稅收會計核算的反映職能和管理職能完全脫節,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其進行稅收會計核算的征管效能明顯小于區縣稅務機關。省(市)稅務機關集中核算將使稅收會計對稅收管理的促進作用弱化稅收會計是核算與監督稅收資金運動的專業會計,它對稅收資金及其運動進行連續、系統、全面、綜合核算與控制,為稅收決策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資料,以保證稅收政策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一種稅收管理活動。稅收會計信息是稅收管理過程的狀態、特征及變化趨勢的客觀反映,它是稅收法規和計劃管理的基礎, 又是進行稅收監督檢查的基礎, 是對稅收資金運動最具有全面性、系統性、連續性和準確性的信息,也是獲得稅收資金運動信息的主要渠道。傳統的核算方式,使得稅收會計核算信息和稅收征管有效的結合為一體,起到了很好的互動作用。而集中核算方式,征收單位職能通過上級部分獲取稅收會計信息,在信息反饋之前,稅務征管機關會缺乏有效的信息指導。而且,這種征收單位與核算單位的分離,使稅款申報、開票和入庫等環節在特定時間上產生差異,若這種差異不能通過及時地上下溝通加以消除,將直接影響征收單位的征管決策。集中核算還會造成會計核算產生錯誤的源頭難以查找和定位若核算主體設在省(市)稅務機關,其只能依靠信息系統提供的數據作為核算依據,從而使錯誤的產生更具廣泛的可能性。由于缺乏有效的核算依據,即使數據發生錯誤,核算主體也難以發現,而只會按照錯誤的數據進行所謂的核算。而且,錯誤的源頭若是在區、縣征收稅務機關,由于集中核算,往往會形成記賬、出表等一系列連鎖錯誤。即使數據錯誤被發現,還必須通過返回到征收單位,通過他們進行原因查找。與基層核算相比,集中核算極不方便糾錯。這樣,傳統核算過程是院征收單位核算(數據核對、錯誤糾正)【稅收會計核算主體問題的探討】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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