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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研究與探討
金融監管體制創新都是為了替代當時己經成為金融發展阻礙的金融監管體制,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摘 要:研究金融監管理論并積極推進金融監管體制創新,是我國金融業現實發展的迫切需要。在新的國際和國內金融形勢下,通過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定義論述,制定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評價框架,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起到一些參考作用。
關鍵詞:金融監管 體制創新 評價框架 效用假說
一、引言
金融監管是一種補救了市場失靈,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健和有效運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并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體制創新之間是一個相互博弈的作用過程。由于監管體制的時滯,監管方幾乎總是處于被動反應狀態。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行為簡單地看是盈利動機驅使,從深層次看卻是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相對落后,阻礙了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向更高級階段發展。沒有永遠成功、有效的或者永恒不變的監管體制,所以才要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不斷的創新。
二、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含義
從熊波特的創新理論出發,結合金融監管體制的定義來理解國際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含義。金融監管體制創新是指那些便利獲得被監管者的信息、適應金融監管全球化的技術進步,以及新的金融監管體制理論和更發達更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組織模式的出現。
金融監管體制創新都是為了替代當時己經成為金融發展阻礙的金融監管體制。率先進行體制創新的國家都是為了化解本國金融業發展的阻礙,所以每一次的體制創新都是對原有體制的揚棄,這就是體制創新的表現,新的體制成為隨后一個時期金融穩定發展的保障,這就是制度創新的意義所在。所謂金融監管體制的根本層面,就是金融監管主體構成。這也就決定了金融監管主體結構的變化是金融監管體制創新重要表現。一國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的變化,以及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的動態博弈,決定了金融監管的體制的變革,我們要從金融監管體制變遷的含義、背景和原因與目的進行分析 。
三、制定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評價框架――金融監管的效用假說
各國之所以變革其金融監管體制,其原因必定是新的體制要好于舊的體制,但是,體制變革的好處往往取決于各國具體的條件。這里,嘗試根據微觀經濟學最基本的效用理論,解釋金融監管體制創新,從而得到一個完整的分析框架,以更好地對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效果給出一個全面綜合的解釋。
各國對金融活動的監管所要實現的兩個最主要的目標就是保證系統性穩定(S)和保護消費(投資)者的利益(C) 。S與C就類似于我們在進行效用分析時的兩種商品,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為了取得相同程度的系統性穩定和消費(投資)者保護,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是一定的,也就是說,兩目標的相對價格是不變的,即ps/pc=,則有金融監管的效用函數U=U(S, C) 。這里的監管效用,并不是指單個的監管機構的效用,而是指全社會的總體監管行為所取得的效用,這往往就不只包括監管機構,也可能包括中央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也即對金融市場的人為干預所要達到的總效用。
一國的金融監管能力取決于該國的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和金融監管的體制安排模式等諸多因素。金融監管體制的變動,必然會對金融監管的效用產生影響。一般說來,可以將體制變革的效用分為:體制變革后的收入效應、體制變革后由于兩目標價格變化所帶來的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
首先是體制變革的收入效應。即指通過變革金融監管體制,使得一國金融監管能力發生了變化,也即金融監管預算線的變動。例如,將原來分散的金融監管部門整合為一個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帶來規模經濟,也即降低了監管的體制成本,從而提高了金融監管能力。
其次是相對價格的變化而帶來的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金融監管體制發生變化后,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由于監管能力的提高而獲得體制變革的收入效應,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用,但是,正如前而所討論的那樣,體制變革后由于新體制對不同金融監管目標評價可能發生某些轉變,這樣它要取得相同程度的金融監管目標所要支付的成本也會發生改變。我們假設整個社會對于金融監管各目標的偏好不變。這樣,我們就可以將這種改變視為兩目標的相對價格發生了變化。許多人已經指出,新成立的獨立于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機構,往往更加重視消費(投資)者保護的目標,其采用的監管技術也會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即改進有利于消費(投資)者保護的監管技術。也就是說,兩目標相對價格隨著監管目標和技術的轉變而變化了,即C的價格相對下降,S的價格相對上升。同樣,為了取得等同的系統性穩定的目標,將中央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并成立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往往需要與中央銀行和則政部等部門進行緊密的交流與合作,其相應的成本也會增加,這也可以視作系統性穩定(S)價格的上升。
由此可見,兩目標相對價格發生變化,金融監管的效用下降。與一般的效用分析一樣,兩目標相對價格的變化對金融監管效用的影響也可以分解為價格效應和收入效應。
通過對由監管體制變革所帶來的收入效應,與體制變革后兩目標相對價格的變化所帶來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之和進行比較,我們就可以判斷金融監管體制變革是否提高了金融監管的效用 。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監管效用假說,只是試圖給有關監管體制改革效果的討論提供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這個假說本身是以微觀經濟學的效用理論為基本出發點,其隱含的假設條件十分簡單,如它假定金融監管的兩個目標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計量的,金融監管的成本與收益也是可以計量的,兩目標的關系也符合正常商品的性質,而金融監管預算線也符合消費者預算線的性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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