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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的經濟學分析
[摘 要] 2006年交強險正式推出后,引發了各種有關的討論,但是大多數都是非經濟學視角的討論。本文立足于經濟學的視角,從兩個側面分析交強險,并由此得出了兩個新穎而有意義的結論:交強險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不良行為,以及提高駕駛行為的謹慎程度,從而促進交通的安全。 [關鍵詞] 交強險,經濟學視角,逃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英文縮寫SALl)經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及公安部等部門的反復研究和論證,并多次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后,于 2006年3月1日由國務院正式頒布,并規定在2006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可以說交強險是一個非常新的險種。該強制性險種的正式推出引起了社會各方廣泛的關注,并引起了大量的討論。 對于交強險正反兩方面的聲音都有。大部分認為交強險的推出不僅體現了關注生命,以人為本的立場,同時還由于其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體現了很好的社會公益性。也有對交強險的質疑聲,比如認為它相對于之前的商業性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來說可能加重一部分機動車的保費負擔。還有觀點認為交強險削弱了保險公司通過不同的保單類型來減輕投保人逆向選擇的能力。 對于一個新的險種進行多方面多視角的討論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本文試圖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在理論層面上探討交強險的推出對投保人帶來的影響,筆者相信這不僅可以豐富我們對交強險的理解,也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一個簡單的經濟學分析 (一)強制性的交強險減少惡意逃逸行為 我們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即充分考慮該保險條例如何改變一些駕駛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的激勵,從而得出相應的結論。機動車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惡意逃逸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行為,這種行為往往會延誤受害一方的及時治療而使得事故的后果變得更加嚴重。下面將分為兩個步驟仔細地分析交強險的推出如何有效地遏制了這種不良行為的發生。 作為分析的第一步,我們先確定分析的主要群體——因交強險而行為改變較大的群體:即在交強險沒有推出之前,尚未購買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人或駕駛者。選擇這個群體作為分析的主要對象的理由有兩個方面:其一,該群體的數量龐大,據有關預測投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比例大約不到 50%。其二,這部分群體受到的影響最為直接,因為以前他們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購買相關的商業保險(比如商業第三者保險),而現在根據交強險規定中相關條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他們必須購買交強險。 分析的第二步是通過一些簡單數據分析,指出在沒有發生特別重大的交通事故的情況下,該群體的個人將減少肇事逃逸的行為。 不難想象,對于在交強險實施之前未投保相應商業第三者險的駕駛者來說,無論交通事故大小,他們都有逃逸的激勵,并期望能僥幸避開懲罰或賠償。只不過對于不太嚴重的交通事故,他們逃逸的相對可能性要小一些而已。而一旦這部分駕駛者投保了交強險之后,本文下面的分析表明他們逃逸的激勵會變小。 根據交強險的規定,在機動車駕駛者負全責的情況下其賠付標準的最高限額是6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8 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 2 000元。 假設某個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應該賠付受害者x【交強險的經濟學分析】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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