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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治理問題
內容摘要:金融控股公司被認為是在現行體制下進行混業經營最好的模式,然而,它在公司治理方面卻比一般金融機構更特殊、更復雜。如何改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的問題已是迫在眉睫。本文從內部治理出發,分析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現狀、內部治理問題,結合內部治理、委托代理理論知識和國外的經驗提出了一些解決措施。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 內部治理 委托代理
盡管我國立法目前尚未對金融控股公司以明確定位,但在我國確實也存在;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加入WTO之后的逐步開放,不斷完善,金融業全球混業經營趨勢的擴大等等,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組建了金融控股公司這一混業經營模式,但這些公司只是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組織結構的雛形,還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著很多問題,極易引發風險。公司治理問題就是其中之一,而改善公司治理狀況,提高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競爭實力恰恰又是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迎戰國外蜂擁而至的金融機構的有力武器,所以如何解決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問題,已是迫在眉睫。
金融控股公司與公司治理
根據全球多元化金融集團公司聯合論壇頒布的《對金融控股集團監管原則》中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是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
公司治理是一個多角度多層次的概念,是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的統一,而本文關注的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治理問題。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擁有最終控制權,董事會擁有實際控制權,經理擁有經營權,監事會擁有監督權。這四種權利既相互制約,又共同構成公司內部治理權。這種治理權力來源于以公司出資者所有產權為基礎的委托代理關系,并且是《公司法》所確認的一種正式治理制度安排,它構成公司治理的基礎。
中國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
從內部治理來看,目前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治理還存在很多問題,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國有產權所有者缺位”,削弱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能,容易引起制度缺陷風險。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雖然存在著先自下而上、后自上而下的多層委托-代理關系,但卻因初始委托人(全民)行為能力很弱,以至于產生具有普遍性的“國有產權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在缺乏產權所有人積極進行監督與約束行為的條件下,要使各層次的代理人做到對國有金融資產真正負責是很困難的,使得許多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虛設。同時過于單一的投資主體使得目前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集中度過高、政企不分。
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比一般公司復雜,復雜在不僅多了母公司對子公司及孫公司之間的治理,而且其行業是高風險的金融業,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結構、內部治理復雜,存在監管者、投資人、債權人與集團內部各成員之間的授權關系和管理責任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很容易導致集團的經營風險、集團利益沖突風險等。在金融控股公司體系中,控股公司的基本功能是通過對子公司的管理實現的,作為子公司的股東,母公司既要保證有效的產權約束,保障自身權益,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自主性,而對于如何把握這個度的問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在這方面還有所欠缺。
激勵制度不健全、不科學,很容易導致代理者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影響集團的整體利益。目前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普遍缺乏規范有效的激勵工具,對管理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不盡合理,表現為管理者和企業的效用函數不一致,薪酬制度不合理,顯性報酬過低,導致董事會、經理層工作中的短期行為,對公司的長期可持續發展關注也不夠。同時,這些代理者可能由于滿足自身的利益,而采取不利于集團的行為,如控股公司為追求高額利潤而把銀行資金用于證券交易,則違背了投資者的安全性和意愿。
決策機制及程序不科學,決策的結果不合理,容易引起業務經營風險、決策管理風險等。制定科學的決策的首要條件就是信息傳遞的暢通無阻,但是某些因素導致了信息不能在金融控股公司中順利的傳遞,這些都使得整個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無法得到其它部門的信息,母公司更無法做出科學的決策,更不要說去適應競爭激烈的市場。同時我國的法人治理結構的不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層次級決策體系無法建立,這也導致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無法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和決策程序。
解決措施
本文結合委托代理和公司治理等理論知識以及國內外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的經驗提出了解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問題的一些措施。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應合理地對子公司進行股權結構和資本層次的控制以及人事的控制。一般來講,對于在股權結構上的控制,母公司可根據各子公司的重要程度不同決定其股權掌握,對關聯密切和重要程度高的,可考慮全資控制,關聯程度低的,可以考慮控股。對于資本層次的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經營層次應盡量控制在二層,至多三層,這樣有利于公司的經營管理,同時這時的綜合成本也是比較低的。
實現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分散化、合理化。加入WTO后,我國金融市場逐步對外開放,而以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目前的實力想與國外著名的金融公司相抗衡,還是有一定的難度的。引入國內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適度引入產業資本,能夠增強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實力,可以“做大”,但這并不是解決的根本問題,關鍵是要“做強”。引入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可以更加激勵股東承擔起主動監督經營者的責任,可使公司的產權管理更加明確;適度引入產業資本不僅可以解決金融控股公司對資本的需求,同時還可以分散公司的風險,還可借鑒其它行業的治理經驗,進而有利于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進一步“做強”。
建立健全母子公司董事會職能,合理配置母子公司董事會之間的權利以及董事會成員的比例。首先,母子公司都應設立董事會制,母公司董事會應有控股公司本身的主要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兼任主要子公司的法人代表組成,有利于控股公司戰略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另外,子公司的董事會可由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可防止子公司經理人員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事情發生。
其次,合理使用委托代理理論,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勵制度,實現長期激勵和短期激勵的平衡。金融控股公司除了應完善公司內部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經理人員的任免制度外,還應該設立完善的聲譽或榮譽激勵機制。對于公司高層經營者而言,一般非常注重自己長期職業生涯的聲譽,所以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完善的聲譽或榮譽激勵機制是相當重要的。另外,以公司的股份或期權獎勵給有貢獻的經理和員工,使他們的薪酬和公司的業績相掛鉤也可解決經理人員的短期行為。 對子公司管理層的激勵問題,我們可以參照馬爾可森錦標制度的模型來解決,制定一個考核子公司經理的業績標準(此指標應是兼顧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長短期利益而制定的),年底以此標準對經理的業績進行排序,獎勵業績突出的經理,這樣可以激勵經理們努力工作,同時也不會損害金融控股公司集團的利益和其它公司的利益。
再次,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和決策程序。及時、全面、準確地收集和處理信息是形成公司治理科學決策的必要前提。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結構比較復雜,要及時傳遞反饋信息是相當困難的,所以集團公司有必要首先建立一個完善的信息平臺促進公司內部信息的交流。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應該在努力強化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職能的前提下,嚴格建立和完善科學的層次級制決策——股東大會的決策是最高權力機構的決策,董事會的決策是公司常設決策機構的決策,經理人員是董事會決策的執行者,下級一定要服從上級的決策。
本文主要是從內部治理去探討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問題,要真正地解決公司治理問題還需要加強改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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