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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獨立董事制度評析
【摘 要】 首席獨立董事制度在國外已經日臻成熟,而在我國才剛剛起步。如何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的管理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乃當務之急。隨著獨立董事隊伍的進一步壯大,迫切需要建立首席獨立董事制度,以期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本文就這一制度進行評析。
【關鍵詞】 公司治理; 首席獨立董事; 獨立性
2008年6月,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率先實施首席獨立董事制度。制度的設計將在保持各個獨立董事獨立性的基礎上,能夠讓首席獨立董事代表各個獨立董事把意見反映出來,形成獨立董事個人的影響力、制衡力達不到的效果。首席獨立董事制度的設立能否有利于董事作用的發揮,增強獨立董事的凝聚力,強化獨立董事相對于董事會的其他董事和經營層的獨立性?這是引起學術界和企業界關注的問題。
一、西方首席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背景
獨立董事制度濫觴于英美法系國家,從產生到盛行經歷了幾十年的演變歷史。目前,獨立董事的發展呈現出外部董事數目不斷增加,影響逐漸擴大的趨勢。根據經合組織(OECD)1999年的調查,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另據科恩—費瑞國際公司(Kom-Ferry)2000年5月發表的研究報告,《財富》美國公司1 000強中,董事會的平均人數為11人,獨立董事為9人,占81.2%,內部董事只有2人,占18.2%。這一現象絕不是出于偶然,而是經濟發展和資本市場不斷成熟的必然選擇。
然而,這一制度并未十分有效遏制執行官們濫用權力,大多數公司產生腐`案,董事會的尸位素餐是執行官們為所欲為的重要原因。人們一般認為獨立董事是董事會中真正可以代表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然而現實的問題是,即使獨立董事的人數占到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但是群龍無首,難以形成整體的力量制衡執行官和大股東。因此,需要設立一個“首席獨立董事”(Lead Director或者譯作“第一獨立董事”、“領導董事”)來統領和協調獨立董事們的聲音。所謂首席獨立董事即是獨立董事的“領導”,負責協調獨立董事的行動,代表獨立董事與經營層、內部董事進行交涉,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首席獨立董事”的設立有利于董事作用的發揮,增強獨立董事的凝聚力,強化獨立董事相對于董事會的其他董事和經營層的獨立性。
通用汽車公司是首席獨立董事這一角色的首創者。而它的誕生經過也是一段獨立董事們從無為到有為的經典故事。上世紀90年代初的通用汽車公司,董事會會議總是早上8時開始不間斷地開到吃午飯。馬拉松式的會議上交織著令人目不暇接的幻燈片和執行官們冗長枯燥的發言。這些獨立董事一個上午接受的信息根本無法消化。然而出于對程序的尊重,誰都不敢打斷他們的陳詞,也不敢問一些尖銳的問題。當時獨立董事們對于公司主席兼首席執行官羅伯特·C·斯坦派爾的管理都心存懷疑。但是沒有人知道別人對此是怎么想的,因為獨立董事之間根本沒有機會互相坦誠地交換意見。獨立董事們私下里碰面的時候開始談到這個話題,當他們交流之后,發現大家全都希望換掉斯坦派爾。結果他們不但這樣做了,而且還把通用汽車公司董事會主席和首席執行官的位置一分為二,把董事會主席的位子交給了一位“外人”——原寶潔公司首席執行官約翰·斯梅爾。
1994年,通用汽車公司董事會發表了“通用汽車董事會指引(General Motors Board Guidelines)”,該指引規定,如果董事長兼任首席執行官的話,由外部董事們選出一名董事,負責主持外部董事例會,或承擔由外部董事作為一個整體而擔負的責任。
通用汽車公司的具體做法是:董事會的管理委員會成員出任董事會其他委員會的主席,管理委員會主席是由董事會任命的一位董事。管理委員會主席應是獨立董事,不能同時擔任其他委員會主席,但可以是其他委員會的前任成員。當董事長是獨立董事時,董事長將同時兼任管理委員會主席。管理委員會主席負責主持獨立董事例會并制定議程。此外,他負責將董事會對首席執行官的年度考核結果告知其本人;與董事事務委員會共同負責對董事會治理程序(方針)進行定期評估;在決定董事會會議議程的過程中充當董事會與首席執行官之間的聯絡人,承擔一些董事會章程規定的或董事會感到需要的一些其他職責。
之后,幾乎所有的機構投資者都把這一做法納入了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原則中。來自美國的最新消息表明,美國證監會已經提出在基金公司設置首席獨立董事的職務,其職責相當于CEO,而獨董的人數將從占董事會的50%,提升到占70%的比例。
二、西方首席獨立董事的職責
關于首席獨立董事的職責,即使在西方國家,不同公司的設定也不盡相同。如在UT斯達康(Nas-daq:UTSI),首席獨立董事的職責包括:推動董事間的相互聯系,根據納斯達克市場規則主持獨立董事秘密會議。美國最大的養老基金—加州公務員養老基金(Cal PERS)在其《公司治理核心原則和指引》的附錄A中對首席獨立董事的職責作了詳細說明:向董事長就董事會的適當議程提出建議,保證獨立董事能履行其職責的同時不干預公司正常運作;向董事長就董事會和董事會專業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準備提出建議;向董事長就公司管理層的素質、數量和信息的合時性提出建議,這些對獨立董事履行其職責是非常必要的。盡管公司管理層負責董事會材料的準備,首席獨立董事可以特別要求某些材料;向董事長建議負責直接向董事會報告的顧問的任期;和提名委員會主席一起,對所有董事會成員的候選人進行面試,向提名委員會和董事會作出推薦意見;協助董事會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認真遵守和執行公司的治理指南,并就治理指南提出修改建議;協調、提出獨立董事執行會議的議程,充當獨立董事和董事長就敏感事項討論的主要聯絡人;和報酬委員會成員、董事會全體一起就CEO的業績作出評估,并與CEO當面討論董事會評估。和選舉委員會主席一起,向董事長就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的成員人選提出推薦建議。
三、首席獨立董事制度的分析
首席獨立董事制度和獨立董事執行會議制度的實施,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強獨立董事之間的聯系和溝通,使獨立董事不是“孤獨”的,而是通過團隊合作來履行其職責,更加有效地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另外,通過首席獨立董事或獨立董事執行會議制度,還可以加強獨立董事與公司內部董事、CEO、公司其他高級官員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溝通。
首席獨立董事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根據獨立董事執行會議的決定要求公司內部董事、CEO及公司其他高級官員提供相關的業務報告和信息資料,以便獨立董事更好地了解相關業務和事務的真實情況,從而作出判斷或采取必要行動。獨立董事執行會議還可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請公司內部董事、CEO及公司其他高級官員列席,聽取他們的述職或就公司相關業務和事務向他們了解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很顯然,首席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加強對權力的制衡,保證決策的公正。
然而,事物往往具有兩面性。首席獨立董事的設立會不會導致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陣營的分立?董事會得以有效發揮其作用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董事會內部的團結和統一。過去的董事會作用不大,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執行委員會的存在使董事會內部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團和不平衡的權力配置,從而直接導致董事會作用的低下。獨立董事引進的目的就在于平衡董事會內部權力使其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而首席獨立董事的設立,則有可能增加董事會再次分裂的危險。 另外,首席獨立董事能否獨善其身,會不會產生新的道德風險?比如說最近在丑聞榜上頻頻亮相的泰科國際(Tyco),其首席獨立董事弗蘭克·華什就顯得有些成事不足敗事有余。他的存在不但沒有阻止公司滑向深淵,而且泰科現在還指控這位華什先生在一樁并購案中收取了2 000萬美元的“信息費”,屬于瀆職行為。
四、首席獨立董事制度的借鑒
在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人數一般都超過了三分之一,其中中糧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將成為第一家獨董數量過半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數量增多,人們更期盼獨立董事有所作為,顯示出全體的力量。然而,我國現行獨立董事制度沒有規定類似于英美國家的那種首席獨立董事制度和獨立董事執行會議制度,這應該是制度設計上的一個重大缺陷。
從《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治理原則》以及我國證監會發布的其他一些涉及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中,可以看到獨立董事的職權由獨立董事共同行使是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原則。如《指導意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獨立董事在行使《指導意見》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的6項職權時“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既然要求獨立董事共同行使職權,就應當就獨立董事共同行使職權的議事方式、議事規則等程序性制度作出相應的安排。沒有這種制度安排,獨立董事就無法協調立場,更無法共同行動。如果獨立董事不能以團隊行動的方式形成合力,其在董事會中的監督職能是難以真正發揮的,尤其在與代表大股東利益的董事會成員相抗衡時更是如此。因此,首席獨立董事制度應該成為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內部建立監督制衡機制方面的制度性安排。
盡管如此,但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非正式組織”活動已初露端倪。2007年,已有個別公司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提出了集體異議,也從一個側面折射出獨立董事建立交流、協商機制的趨勢,向市場投資者傳遞了重要的信號。例如,欣網視訊(600403),在2007年12月14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南京欣網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并上海欣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的議案》等5個議案時,公司四位獨立董事顧漢德、王開田、馮俊文、沈連豐對上述全部議案投否決票。
我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在獨立董事會議制度方面,也做了有益的嘗試。在其《獨立董事工作細則》中規定,公司實行獨立董事會議制度。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責時,可以建議召開獨立董事會議,會議實行輪值主席制,由獨立董事依次輪流擔任會議主席,獨立董事會議由輪值主席主持。在獨立董事會議閉會期間,由輪值主席根據獨立董事或其他董事的建議,決定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
獨立董事制度是一項起源于西方的制度,首席獨立董事制度也處在進一步完善之中。因此,我們應該充分借鑒西方的首席獨立董事制度的成功經驗和不足之處,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建立起有我國特色的首席獨立董事制度。我們也期待青啤公司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創造出更好的經驗。●
【主要參考文獻】
[1] 龐麗靜.金志國上任首件事:動議首席獨董自我削權.經濟觀察報,2008-6-16.
[2] 仲繼銀.董事長與首席執行官的職務設置.董事會,2007,(11).
[3] 水皮.獨董為什么淪為“幫兇”? 中華工商時報,2005-7-11.
[4] 倪建林,著.公司治理結構:法律與實踐.法律出版社,P111.
[5] 誰來看住CEO?贏周刊,200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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