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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融資與契約協調
內容摘要:現代企業理論的一個核心觀點是,企業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約的有機組合。然而在現實中,那些對其要素擁有產權的個人并不一定能自覺地走在一起組成企業。由此本文以為,要使這些要素組合成一個新的企業,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中心簽約人,二是契約協調。創業企業的融資契約就是創業者以中心簽約人的身份利用價格、權威和合作等協調手段而與物質資本所有者簽訂的合作契約。 關鍵詞:創業企業 融資契約 契約協調創業、財富與組織
早在1755年,“創業”一詞就出現在坎蒂隆所著的《貿易概況》一書中,但至今學術界仍對創業的含義各持己見。坎蒂隆用非常生僻的法語詞匯“entrepreneurship”來表達創業之意,本身就說明了創業的復雜性。
筆者在對“創業”一詞的含義進行梳理時發現,熊彼特(1934)的創新理論是最具特色也最全面。熊彼特以為,創業是實現創新的過程,而創新是創業的本質和手段。他把創新比喻為“革命”,這種革命就是創業者(entrepreneur)實現生產要素新的組合。創業者是“通過利用一種新發明,或者利用一種未經試驗的技術可能性,從而生產新產品或者用新方法來生產老產品;通過開辟原材料供給的新來源或開辟產品的新銷路;和通過改組產業結構等手段來改良或徹底改革生產模式”。他進一步以為,經濟體系發展的根源在于創業活動。“創業是經濟過程本身的主要推動力”,“這類活動就是能使經濟肌體革命化的多次發生的‘繁榮’和由于新產品和新方法造成干擾平衡的沖擊而經常出現的‘衰退’(指暫時性的失業等現象)的主要原因”。法國經濟學家Jean Baptiste Say也承認,創業就是要把生產要素組合起來,把它們帶到一起,創業者就是生產過程的協調者和領導者。柯茲納(1973)則從創業者的心理特性,特別是認知特性來研究創業,他以為,創業者具有一般人所不具有的能夠敏銳地發現市場獲利機會的“敏感”,也只有具備這種敏感的人才能被稱為創業者。可見,柯茲納的創業理論更夸大創業者的主觀能動性。
與創業有關的一個題目是,創業者作為生產要素的新的組合者,其本人是否需要有財富(這里僅指物質資本)?或者說財富是不是創業者發起創業活動的必要條件?對此,不同的經濟學家有不同的看法。奈特(1921)從創新的不確定性和創業者精神出發,以為創業者的本質在于處理不確定性的能力,為了發揮這種能力,擁有資本是直接的重要條件,但是,假如能獲得人們的信任,擁有資本的制約則變為間接的條件。按照奈特的觀點,企業不是別的東西,而僅僅是一種裝置,通過它,“自信或勇于冒險者承擔起風險,并保證猶豫未定者或怯弱者能得到一筆既定的收進”。由于不確定性是無法保險的,創業者不得不承受不確定性。奈特的觀點對于本文的意義是很重要的,由于他否認了主流理論關于“物質資本所有者是惟一的風險承擔者”的先驗論。遺憾的是,奈特終極混淆了創業者與資本家之間的區別,以為創業者的首要功能即是承擔風險,因此,自然而然他也就是資本家了。柯茲納否認資本是一個人成為創業者的必要條件。他以為,個人資本的缺乏只能是帶來一些意外的交易困難而已。熊彼特(1934)也不看重資本對創業者的重要性,并且以為,現代資本市場一般能夠使一個創業者往發現肯為他承擔風險的資本家。由此可見,財富并不是創業者發起創業活動的必要條件而只是他承擔風險的充分條件。
那么,創業是不是需要建立新的組織呢?熊彼特和柯茲納等人并沒有直接回答這一題目。筆者以為,要回答這一題目,就必須從市場締約的效率說起。根據熊彼特的觀點,創業是創業者實現生產要素新的組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實現生產要素新的組合一般只有兩種方法,一種方法是市場締約,另一種方法是企業締約。市場締約是一種“兩兩相對”的契約關系,而企業締約則是一種“一對多”的契約關系(見圖1)。那么,在這兩種契約方式下,哪種方式效率最高呢?
假設有物質資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生產勞動所有者、治理勞動所有者、企業家才能所有者等五種生產要素所有者,他們要通過一定的契約關系將彼此聯系起來,假如選擇市場契約,他們之間必須兩兩簽約,至少要有10種契約關系才能將彼此聯系起來;假如選擇企業契約,則從他們中間選擇一個“中心簽約人”,其他每個人都與這個中心簽約人簽約,則只需要4種契約關系就能將彼此聯系起來。本文用Cm表示市場契約,Cn表示企業契約,N為契約主體且N>2,則Cm=N(N-1)/2;Cn=N-1。比較兩種情況下的契約數目,顯然有Cm>Cn。假如交易本錢為零,則這兩種契約方式并無二致;假如交易本錢不為零,顯然企業締約方式的交易本錢最低。然而在現實中交易本錢不可能為零,因此,筆者有理由相信,創業是需要創建新的組織,這種新的組織就是創業企業。正由于如此,很多人以為,創業就是“從零開始創辦一家新企業”。
接下來的題目是,創業企業與一般的成熟企業有何區別(見圖1)?從企業自身的發展歷史看,先有創業企業,后有成熟企業。成熟企業是在創業企業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起來的經濟組織,二者是企業發展不同歷史階段的產物,具有歷史延續性。在成熟企業里,創業者已完成了從意愿企業家(will-be entrepreneur)向現實企業家的轉變,生產要素已完成了新的組合。與創業企業相比,成熟企業已積累了一定的生產要素存量(企業資產),但這時的生產要素存量已不再是單純的物質資本,而是一個凝聚了創業者人力資本的生命體,即一個能夠不斷創造價值的特殊實體。第三,與市場契約相比,二者均存在一個“中心簽約人”,但中心簽約人性質不同。創業企業是以創業者為中心簽約人的一系列(不完全)契約的有機組合,而成熟企業是以“法律虛構”為中心簽約人的一系列(不完全)契約的有機組合。前者依靠的是人力資本價值,后者看重的是企業價值。最后,從二者在經濟均衡中的作用來看,創業企業是“創造性破壞”均衡,即實現創新;而成熟企業是通過協調修復不均衡,終極實現均衡。熊彼特進一步以為,破壞均衡是創業者的職能,而修復均衡是模仿者、追隨者的職能,盡管模仿者和追隨者在此過程中事實上也是在執行企業家的職能。
本文之所以要區分創業企業與成熟企業,主要是要夸大,企業并不是天外來客,而是由創業者所創造的一種特殊組織。這就意味著,創業者及其創業活動是企業及其各種契約關系發生、發展的自然出發點,而且是一個相對潔凈的出發點。由于在這之前根本就不存在企業,當然就更談不上企業內部的權利(rights)/權力(power)關系。只有從企業起源的角度尋找企業及其各種契約關系發生的自然出發點,才能找到“勞動雇傭資本”的依據。
分工、契約類型與融資契約的標準化
正如以上所言,企業作為一系列(不完全)契約的有機連接,是由不同的生產要素及其所有者組合而成的。企業的生產要素一般包括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物質資本如機器設備、廠房、原材料和貨幣資本等,人力資本如生產型人力資本、經營治理型人力資本、技術型人力資本和新的生產要素組合型人力資本等。其中,創業者屬于新的生產要素組合型人力資本的所有者。由于分工的發展,這些生產要素的初始稟賦往往為不同的所有者所擁有,更確切地說,物質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是相分離的。這種分離是造成企業融資題目產生的基本條件。試想在一個自給自足的社會,每一人既有物質資本又有人力資本,各生產要素合而為一,為同一個人所擁有,每個人均可做到自己生產自己消費,這樣企業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融資題目也就無從談起。但理論與實踐的證實,這樣的社會結構是一個低效的社會結構,如早期的原始社會。
當生產要素不為同一個人所有時,契約就發揮了連接作用。由于每個人的初始要素條件不同,契約類型也就不同。當一個人擁有物質資本而沒有人力資本時,他就必須與人力資本所有者簽訂勞動雇傭契約,即所謂“資本雇傭勞動”(見圖2a);而當一個人擁有人力資本而沒有物質資本時,他就必須與物質資本所有者簽訂融資契約,即所謂“勞動雇傭資本”(見圖2b)。由此可以看出,融資契約是一種以人力資本所有者為“中心契約人”而與物質資本所有者訂立的合作契約。
接下來,我們的題目是,人力資本所有者能否與物質資本所有者簽訂一個標準化的融資契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威廉姆森(1985)最早在交易用度理論的研究中提出了資產專用性的概念。所謂資產專用性,是指“將一項資產調配用于其他用途的程度,或由他人使用而不損失生產價值的程度”,具有這種性質的資產就稱為專用性資產。資產專用性概念的提出,“突破了新古典經濟學中生產要素被視為同質而可以無用度地相互替換的假設,為經濟學的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鮑爾(1989)在此基礎上指出,契約具有多樣性,不同標的物的交易契約有著不同的屬性,是異質的,這意味著不存在一種最優的技術可以把所有契約全部集中起來,交由中心簽約人處理。他以為,契約之所以是多樣性的,是由于不同類標的物交易所需知識是有差異的,這樣不同交易的知識結構對應的有效率的契約選擇集是非常有限的,各有其具有比較上風的標的物交易選擇集,這就決定了融資契約多樣性的存在。
需要留意的是,融資契約比起其他契約要復雜得多,契約的不完全程度要高得多。這主要體現在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的產權特性上。從人力資本的產權特性來看,人力資本與其載體是不可分離的。這種不可分離性導致了人力資本不能象物質資本那樣可以用來買賣、擔保、抵押和用于責任賠償,而且人力資本是無形的,其價值究竟有多大并不象物質資本有多少那樣輕易衡量。正是由于人力資本與其載體自然“合而為一”導致了物質資本所有者難以對人力資本的價值達成共叫,或者說人力資本的價值難以被外界所了解,從而降低了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此外,人力資本的這種產權特性,導致的結果是融資契約的不完全程度更高。契約的不完全性是導致事后權利爭奪的根本原因,創業企業發展的高度不確定性使契約當事人對未來發展的預見性更差,從而契約安排就會留下更大的“缺口”。這不僅會導致契約各方在事后的利益爭奪更為激烈和復雜,同時還會使事后契約的調整頻率更高。
契約協調
在一個分工社會里,當生產要素為不同的個人所有時,就存在一個契約協調題目。所謂契約協調就是實現生產要素組合的方式。它所要回答的題目是,當某個要素所有者作為“中心簽約人”時,應該選擇什么樣的契約來吸引其他要素所有者參與合作?或者說,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手段來協調彼此的交易沖突?
一般來說,協調生產要素組合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價格協調、權威協調、行政協調和合作協調。其中價格協調和權威協調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協調機制,行政協調是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協調機制;而合作協調則是建立在信任文化基礎上的協調機制,與其他協調機制相比,合作協調表現為一種隱性的契約協調。
長期以來,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家們以為,市場是惟一的資源配置的協調機制,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要素所有者,依據既定的技術和偏好,受觀察到的或預期到的價格和本錢引導來決定自己的行為。在這里,各要素所有者所擁有的資本、勞動、土地都可以通過市場競爭,利用邊際方法確定其要素價格,每一個要素所有者都能根據自己投進的要素得到相應的固定報酬。實際上假如從個體的角度,這種固定的契約報酬就是交易雙方根據自己的預期和信息進行討價還價的結果,因此,本文把它稱之為價格協調。
然而,創業企業生存于不確定的環境之中,創業企業的總收進可以肯定不是一個常數,而是一個不確定的變量。因此,創業企業的要素所有者不可能都因自身的投進而獲得一個固定的報酬。也就是說,要素所有者不可能都依據邊際方法確定其要素價格。創業企業的總收進也可能是負的,這就意味著要素所有者要以其投進來承擔損失了,所以,分享剩余也就意味著分擔風險。在非負消費約束條件下,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不可分離的產權特征(周其仁,1996),決定著創業企業中物質資本為人力資本提供風險擔保。因此,物質資本提供者分享剩余,承擔風險。然而,有權獲得剩余并不即是他就一定能獲得剩余。剩余索取權的實現還要依靠相應的控制權,由于控制權的存在意味著一方行為對另一方損益的影響。格羅斯曼與哈特以為未來不可預期的或有事件會由于行為和環境的不確定性而無法由契約完全界定。交易的不可契約化可能帶來事后機會主義以及相應的再談判過程和利益分配題目,這將影響交易主體事先的專用性投資。為了最大化不完全契約關系下的交易效率,產權安排,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控制權分配是極為重要的。因此,作為中心簽約人的人力資本所有者,假如僅僅考慮把剩余索取權讓渡給風險偏好的物質資本所有者,顯然是不夠的,他還必須把一部分控制權讓渡給這些投資者。在本文中,我們把人力資本所有者讓渡部分控制權給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行為稱之為權威協調。同時,把具有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融資契約稱之為股權契約,而把具有固定收益索取權但在常態下不具備控制權的融資契約稱之為債務契約。
上述價格協調和權威協調部分地解釋清償務契約與股權契約,然而,現實中除了這兩種基本的融資契約形態外,還存在著關系型債務融資、非正規債務融資、風險投資、天使投資、家族股權融資等多種融資契約形態。假如僅僅依靠價格協調和權威協調來解釋這多種融資契約形態,顯然是不夠的。筆者以為,要從理論上全面系統而又邏輯一致地解釋這多種融資契約形態,必須在價格協調和權威協調的基礎上引進合作協調。拉森遵循斯密和錢德勒把市場協調和權威協調分別稱為“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的隱喻,他形象地把合作協調稱之為“握手”。他以為,在較低的內在化本錢和行為者之間信任程度低的情況下,不確定性、交易頻率和特定資源依靠程度越高,這些資源依靠越可能由“看得見的手”協調;在較低的外在化本錢情況下,不確定性、交易頻率和特定資源依靠程度越低,這些資源依靠越可能采用市場“看不見的手”協調;在較低的召集本錢和較高的內在化本錢或行為者之間信任程度高的情況下,不確定性、交易頻率和特定資源依靠程度越高,資源依靠的協調越可能采用“握手”的協調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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