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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金融風險及對策
隨著全球數字信息化和金融電子化的迅猛發展,一種全新形式的“貨幣”——既非紙幣又非硬幣,在20世紀80年代悄然出現,緩慢但又異常堅定地擴大其影響,人們對它也有了越來越濃厚的興趣。這種“貨幣”就是被媒介稱為革命性未來支付手段的電子貨幣。在網絡技術進步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兩駕馬車共同推動下,電子貨幣正在動搖傳統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一、我國電子貨幣的種類
(一)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
電信、公交、廠商等企業和學校是這類電子貨幣常見的發行機構,IC卡是這類電子貨幣最常見的形式。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的主要特征是要求客戶預先儲值,即發行機構預先收取客戶現金,然后發行等值的、可在客戶消費結算時從中扣減金額的電子貨幣。由于是發行機構預收客戶現金,客觀上使其電子貨幣成為了游離銀行之外的另類“存款賬戶”,對銀行儲蓄,尤其是活期儲蓄形成分流。
(二)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
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是目前我國最為規范的電子貨幣。商業銀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要的發行機構,此類電子貨幣產品有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支取轉賬功能的借記卡及電子支票。
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最大的特點是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參與,并將電子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納入進自身的監管體系,體現了這類電子貨幣規范性的一面。但電子貨幣的支付與傳統通貨(現金、轉賬、支票和匯票)的支付有著較大的差異,特別是銀行機構類電子貨幣,在借助銀行網絡和計算機網絡的條件下,可以在瞬間實現巨額資金的轉移,這種大量資金突發性轉移無疑會加劇銀行業務、金融市場,甚至是社會經濟的波動。
二、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狀況
金融電子化建設是我國1993年開始實施的“金卡工程”的重點。自實施“金卡工程”以來,電子貨幣正在我國得到廣泛地應用。截止2003年,我國累計發行銀行卡和IC卡等電子貨幣18.69億張,其中各類銀行卡5.69億張,各類IC卡13億張,全國人均持卡近1.5張。一個全國性的跨銀行、跨地區的銀行卡信息交換網絡已經初步建立。然而與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和人們接受電子貨幣的熱情相比,人們實際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則稍遜一籌,顯得較為清淡。
造成這一強烈反差的原因是大多數人仍然在傳統的支付結算習慣和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新型方式間徘徊,對電子貨幣的安全性心存疑慮,對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采取較為保守的觀望態度,一般只在小額交易中如:公交車費、家庭水電燃氣費等方面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享受電子貨幣的好處——省卻繳款等待、找零麻煩等;而大額交易仍然沿用傳統的方式支付結算,以回避可能存在的風險。但在全球數字化浪潮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今天,目前處于從屬地位的電子貨幣,在我國也將會隨著開展電子商務的客觀需要,以及人們數字信息化觀念的轉變和持卡消費意識的提高而得到較大地發展。
三、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金融風險分析
電子貨幣的出現和推廣應用,在帶來諸如方便、快捷和實現低成本交易等巨大好處,以及促成了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的同時,金融風險也伴隨電子貨幣悄然而至。
(一)電子貨幣的安全風險
電子貨幣的安全性是指對于電子貨幣所有者所有權的保障程度。電子貨幣與傳統通貨相比,所具有的成本低(保存成本、流通成本、使用成本)、高效率和靈活性等巨大優勢,都離不開一個基本的假設:電子貨幣是安全的。離開了這一基本假設,即電子貨幣的安全性若不能得到保證,那電子貨幣的所有優勢不僅蕩然無存,而且它還會成為金融動蕩和社會不穩定的罪魁禍首。
電子貨幣的安全性涉及到社會的公信心,特別是對國家金融體制的公信心。因而電子貨幣的安全性自然也就成了推廣應用電子貨幣各國共同關注的焦點。
(二)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
目前在我國推廣應用的電子貨幣,不論是非金融機構發行的儲值IC卡電子貨幣,還是金融機構發行的信用卡和借記卡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和電子貨幣所有權人之間均存在廣義上的信用關系。在這一信用關系中,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或逃避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構成了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
另外,在整個的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除了發行機構和所有權人之外,還涉及分銷、結算和清算等中間機構。這些機構之間、機構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往往是靠一對一的雙邊協議來界定,一旦發生爭議或糾紛,只能延用合同法來進行調整和裁決,而沒有相應電子貨幣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這與電子貨幣快速發展的形勢是不相適應的。
(三)電子貨幣的國際傳遞風險
跨國旅游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以及國際信用卡的開發使用和國際電子結算清算系統、票據的電子交換系統等廣泛應用,使電子貨幣正逐漸成為國際間的一種重要的結算手段。這就使得金融風險和支付結算中的匯率風險在國際上進行傳遞成為可能。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跨國洗錢等犯罪活動也屬于此類風險。風險的客觀存在和實際經濟金融的客觀需要,是推廣應用電子貨幣的各國金融當局共同面臨的監管的兩難選擇:嚴格監管阻礙經濟和國際貿易(特別是電子商務)的發展,并造成本國公民境外支付的不便;放松監管會造成境外金融風險向本國傳遞、跨國洗錢也難以有效遏制,并存在一定支付結算的匯率風險。 四、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風險防范對策
(一)電子貨幣的安全風險防范
對電子貨幣安全風險的防范,我國金融當局應著重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進一步完善現有的電子貨幣支付的技術保障。包括:(1)制定電子貨幣市場準入規范,建立發行機構的資格審查制度,樹立電子貨幣的社會公信力,從源頭上消除個別突發性事件造成電子貨幣所有人的心理恐慌而導致可能的金融風險和社會的不穩定;(2)在健全發行機構內控體系的基礎上,強化金融監管,督促發行機構嚴格自律,努力消除內部隱患,規范運作;(3)組織技術力量和開展廣泛地國際合作,堵塞電子貨幣支付系統可能存在的漏洞,保障電子貨幣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二是通過立法,對盜用他人電子貨幣和非法網絡入侵的行為,準確界定其法律性質,加大法律的懲罰力度,形成一種強大的法律威懾力,震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二)電子貨幣的信用防范
首先,金融當局應積極研究電子貨幣發展的不同階段的特點,制定電子貨幣規范化運作的法律、法規,要明確界定各參與機構及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適時地對新出現的問題,會同立法機關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
其次,金融當局應將電子貨幣的發行及管理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之中,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缺位。具體措施包括:(1)設立“電子貨幣特別賬戶”管理機構,規定發行機構要在該機構開設電子貨幣特別賬戶,由該機構對電子貨幣賬戶進行集中管理,以便金融當局能隨時掌握我國電子貨幣的規模和余額,為制訂監管法律、法規提供準確的依據。(2)根據電子貨幣發行機構電子貨幣余額向其征繳準備金,增加其“漏出”效應、降低乘數效應,防止人為的放大社會信用規模而放大信用風險。(3)建立預警機制,甄別大額電子貨幣支付和不正常電子貨幣支付,并對其進行更加嚴密地監管,防止信用風險擴散。當然這需要明確“大額支付”和“不正常支付”的界線,防止走向另一個極端——監管過度而浪費有限的人力物力資源和造成支付的不便。(4)對非銀行電子貨幣發行機構要規范其預收款的使用和資金頭寸管理。金融當局應合理規定一個最低必須用于其所提供的服務或商品范疇的資金比例,以保證非銀行電子貨幣發行機構能夠履行其自身承諾的義務。(5)建立健全電子貨幣的結算清算系統,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合理選擇個人信用評價指標,加速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再次,金融當局應未雨綢繆,針對電子貨幣能快速實現資金轉移而隱藏巨大信用風險的特點,建立不同信用風險等級的應急預案。從而在信用風險不幸成為現實時,也能從容化解,降低風險的影響面和化解風險的代價。
(三)電子貨幣的國際傳遞風險防范
我國金融當局應采取更加積極的措施應對此類風險。(1)開展國際間合作,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打擊跨國洗錢犯罪活動;嚴密監控和防范借助電子貨幣的跨國偷逃和騙取國家稅款(關稅和出口退稅)、非法資金外逃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的跨國金融犯罪行為。(2)對國內持電子貨幣出境消費的個人,應規定必須持有的電子貨幣最低額度和最高信用額度;對采用電子貨幣結算的電子商務活動,采取電子支付和書面申請相結合的制度;與他國金融當局合作,簽訂雙邊電子貨幣結算清算協議,消除匯率風險和金融風險的國際間傳遞。(3)建立適應電子貨幣國際結算清算的國際金融形勢評估體系,防范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
在網絡技術進步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兩駕馬車共同推動下,電子貨幣挾持巨大的優勢,合著時代的節拍,正在動搖傳統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即將開創人類社會一個全新的貨幣時代。但在樂觀的同時,也應正視電子貨幣帶來的風險,金融監管當局對此要有足夠地警覺,并要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使我國既能充分享受電子貨幣帶來的好處,把握住發展的機遇,適應金融變革的趨勢;又能防范電子貨幣帶來的潛在風險對我國金融體系、經濟生活的負面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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