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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壞賬損失核算面臨的題目
[摘 要] 隨著貿易信用的不斷發展,幾首每個企業都無一例外地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之后應收債權而這些債權能否收回,將直接影響到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現行會制度對壞帳損失的認定和核算的規定并不能很好地解決核算實務中面臨的題目,本文將從壞帳損失的確認和核算方法兩個方面開論迷。 [關鍵詞) 壞賬損失;確認;核算一、壞賬損失的確認
根據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賬款。由于發生壞賬而產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
對于壞賬損失的確認,會計制度規定了如下幾條標準:
1.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的;
2.債務人破產,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的:
3.債務人較長時間未履行其償債義務,并有足夠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
根據規定,滿足上述條件之一者即可確以為壞賬損失。而在這三個條件中,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認定由于在判定的過程中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比如債務人死亡有死亡證實,債務人破產有破產法律文件),因而可以根據這些法律文件非常輕易地判定壞賬損失的發生。但對于第三條,由于沒有硬性的規定,所以在實務中存在著較大的操縱余地。目前實務中常用的判定標準或者說證據通常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現金流量不足等,而這些信息只能通過債務人的財務報告反映一二,并不能反映全部。所以囿于這些信息的局限性,會計職員要么不能很正確地判定是該全額計提還是部分計提壞賬預備,要么即使能正確判定收回的可能性,也會由于某些不可告人的企圖而故意歪曲,因而造成了在確認上的隨意性。這些情況在很多企業的會計實務中得到驗證:他們在需要業績、需要粉飾報表的年度,少確認或不確認壞賬損失:在需要虧損的年度,又會利用這種隨意性創造出巨額虧損。會計制度對壞賬損失的規定本意是用以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但由于在確認環節上的隨意性,壞賬損失的核算反倒成為企業隨意操縱的手段,與會計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馳。
二、壞賬核算方法的選擇
壞賬核算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之所以規定只能采用備抵法,是由于備抵法有三個優點:一是預計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壞賬損失及時列進用度,避免利潤虛增:二是在報表上列示應收賬款凈額,反映真實財務狀況;三是使應收賬款實際占用資金接近實際,有利于資金周轉,進步經濟效益。
在實務中,備抵法具體分為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銷貨百分比法及個別認定法。這些方法從一定程度上可以達到上述目的,但仔細分析之后,我們發現備抵法仍然存在無法解決的題目。
下面以備抵法中的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為例,來分析其弊端。我們知道,在開始采用備抵法確當期,一般都會按當期期末應收賬款余額的一定百分比計提壞賬預備,計進治理用度,接下來,無非發生以下幾種情況:
1.假如下期沒有發生壞賬損失,并且期末應收賬款余額不變,那么按照備抵法不做會計處理,與直接抵銷法無異。
2.假如下期發生了壞賬損失,并且期末應收賬款余額不變,那么按發生的金額沖銷壞賬預備,并在期末按照沖銷的金額補提壞賬預備,以達到原來的水平。在這一過程中,對于“壞賬預備”賬戶,沒有發生任何變化;而“治理用度”賬戶,只是在期末補提時,按壞賬損失的發生額增加了治理用度。也就是發生了多少壞賬損失,就增加了多少治理用度。由此看出,除了核算過程比直接轉銷法要復雜外,對于結果,我們沒有看出兩種方法有何不同。
3.假如下期收回了以前年度的壞賬損失,并且期末應收賬款余額不變,那么就應該首先沖回以前年度沖銷的壞賬預備,其次再在期末沖銷由此多計的壞賬預備和治理用度。也就是收回了多少壞賬損失,就等額地減少了壞賬預備和治理用度。這又與直接轉銷法有什么不同呢?
分析到這里,有人可能會說,為什么總假設每年年末應收賬款余額不變,假如變化則這兩種方法的結果就不一樣了。實在,假如假設各年年末應收賬款余額都是不等的,壞賬損失的發生或收回,會使得壞賬預備的增減變化變得非常復雜,造成這種方法直接轉銷的實質被繁瑣的會計處理掩蓋了。
因此,備抵法只是在第一期計提壞賬預備時實現了前文所述的三個優點,到以后期間,由于上述分析的原因,仍然無法避免直接轉銷法對當期損益的不利影響。
對此,有人提出了不管“壞賬預備”的余額是多少,都應該按照當年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壞賬預備,使企業的損益不會受到某一個別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的影響。這種方法稱做“永續累積法”。這種方法的成功運用有賴于企業對自身銷售狀況、信用政策和客戶情況的綜合考慮,假如能取得這方面的可靠信息,這種方法也是很值得推廣的。
針對在壞賬損失確認和核算方法選擇上面臨的困境,有專業人士指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企業誠信的缺失,由此直接導致了這一制度上的頑疾。因此無論是從制度的建設還是從會計職業道德層面考慮,這些題目都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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