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經濟法論文15篇
在學習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都跟論文打過交道吧,通過論文寫作可以培養我們的科學研究能力。那么,怎么去寫論文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法論文,歡迎大家分享。
經濟法論文1
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正處于轉型期,在此過程中經濟發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特征成為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如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而忽視結構升級調整,則經濟的發展終將衰亡,但如果對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升級步伐過快,則相適應的經濟法、社會背景不能為其的順利轉型奠定基礎,同樣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因而對于兩者之間的雙重調整,相互適應發展對于我國的經濟又快又好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1 經濟法“雙重調整”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主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作為國家發展的重點所在。所以經濟的發展必然引起國家其他行業的正常運營發展。國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發展經濟,但事物的是具有動態發展特點的,為了實現經濟的持續發展,必須要根據社會現實情況對經濟結構作出調整,從而擺脫一種經濟結構所帶來的經濟“增長極限”,因而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轉變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經濟結構的調整主要依靠來自于國家和政府支持的相關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就是利用發揮市場宏觀調控和財政政策的作用,而法律手段即建立健全相關經濟法規、合同法規,實現經濟結構調整下經濟發展的規范性,合理性、科學性。而現如今,經濟法適應于傳統的經濟發展結構,對于正在轉型發展的經濟結構不具有直接的協作輔導意義。
縱觀經濟發展歷程,可以發現經濟發展的有效性在法律政策層面上的推動維護。所以在經濟結構調整下,調整經濟法的適用性成為當前發展的主要形式。因而對于經濟法“雙重調整”的相關要點和問題的研究成為當務之急。
根據描述可知,經濟法雙重調整是響應社會經濟結構轉型調整所出現的。但在當前發展的趨勢下可知,我國的經濟結構調整主要出現“重政策而輕法律”的不足,為此需要加強經濟法調整在經濟結構調整環節中的地位,加強對經濟法的規范結構和立法結構的調整,以適應在經濟結構調整環節對經濟法的需求,將經濟結構調整上升到依法的層面,提高經濟發展的法治化。總之,經濟結構調整和需要得到經濟法的法律法規的支持和保護。因而經濟法要根據當前經濟結構調整的方向對法律中的規范結構和立法結構進行有效調整。
2 經濟法“雙重調整”兩大主題的關系
隨著改革開發、經濟體制的深入發展,當前社會經濟活動需要得到調整創新。而最主要的調整對象在于經濟發展結構和經濟法的調整。由此形成了我國經濟的雙重調整。而對于經濟法而言,經濟發展決定上層建筑,在經濟結構發展的同時,經濟法中的結構規范性調整和立法調整兩方面共同組成了我國經濟法的雙重調整。這兩對關系之間形成密不可分的關系。
2.1 經濟結構調整立足于經濟法的調整
通常情況下,經濟結構具有產業結構、投資結構、消費結構等多方面、寬領域的結構共同組成,其中涉及到的行業領域廣泛,因而對于我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等的影響較大,對我國的發展戰略具有一定的影響。例如,從金融危機以來,我國采取一定的財政政策對消費結構、分配結構等進行調整升級,緩和了我國的經濟供求關系,對于維護國家經濟穩定、社會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
經濟法中的結構規范性調整對于經濟結構調整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有利于行業經濟結構調整實現依法調整,從而降低調整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毛短沖突。例如,我國對于消費結構的調整主要是立足主于經濟法中結構規范性調整,因而在開展“家電下鄉”經濟活動時,電器行業主動生產制造了性價比較高的適合調整消費結構的產品,突出了結構調整后的政策性。而政策性發展是政府依法治國后所采取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政策。
2.2 經濟法的結構規范性調整立足于經濟法立法調整經濟法中的雙重調整指得是結構規范性調整和競技立法體調整。一方面,是在法律層面上對現有的經濟關系做出調整,如消費結構關系中,通過立法改變人們消費能力不足,供方市場大于需求方市場的現有關系。另一方面,是經濟法中根據經濟結構的調整現狀,制定有利于其政策推廣、結構調整的法律條例和制度基礎。所以經濟法的結構規范性調整同經濟法的立法調整之間的關系同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法調整具有相似性。所以同樣是依賴與被依賴,推動和促進之間的關系。
3 經濟法“雙重調整”過程中的幾大問題
3.1 經濟結構調整同經濟法的雙重調整中的突出問題
通過上文分析,可知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經濟法調整推動經濟結構調整。但在事實經濟調整過程中,往往出現經濟結構調整優先于經濟法調整而存在。即經濟結構調整主要依賴于相關政策而出現,而與政策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卻未能提前制定調整。經濟結構調整的本質上是對經濟主體的產業主權利益進行轉換調整,在此過程中,如果缺少法律約束,則容易產生經濟糾紛,對國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例如我國經濟產業結構轉向為以第三產業為主的經濟結構,在此經濟結構發展下,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外貿政策、就業政策等實現對這一經濟結構調整行為的支持和幫助,但實際中,經濟法中不存在這一系列的對外貿易條例,就業條例等等。總之,在經濟結構調整同經濟法的雙重調整中主要凸顯的問題為經濟結構發展缺少法治化管理。
3.2 經濟法結構規范性調整同經濟法的`立法調整之間的問題
在經濟法的雙重調整中,解決上訴的經濟結構調整的法律問題最主要的在于經濟法結構調整。其次是對經濟法的相關立法進行調整管理。當前經濟法的結構規范調整主要是對經濟法中原有的經濟活動的內在構成,如主體結構、責任結構等進行調整。而經濟法的立法的調整主要是側重對立法體系的相關條例等的調整,如對權責結構等的調整。同時經濟法的結構規范性調整也依賴于經濟法的立法調整所具象化表現出來。但實際操作中,經濟法的立法調整同經濟法的結構調整不具有同時性特點,即有的時候經濟法的立法調整不能為經濟法的結構規范性調整提供法律法規指導。例如經濟法中的規范結構調整中具有兩大經濟主體,一是政府及相關部門,二是接收調整的相關經濟行業主體。在經濟結構中,現有的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因而要求對不同經濟主體的繁雜的權責關系進行有效區分,如以國家為經濟主體,則在經濟法中的消費結構的調整上,主要是采用宏觀調控的法律條例進行消費結構的調整和完善;而對于消費結構中的經濟行業主體而言,消費結構的經濟法的結構性調整就需要徹底劃分其中的消費權、分配權等。而經濟法的立法調整中則需要將結構調整中的一些政策、經濟主體經濟活動的開展等實現法治化管理。例如,在經濟結構調整下的某制造商行業,在實現企業的產業結構轉型的時候,經濟法要求重新設置相關的經濟條例,重新規劃經濟步驟等等,從而保證經濟法的結構調整的規范化、科學化發展。
4 經濟法在“雙重調整”中的作用分析
目前,不管是經濟結構的雙重調整還是經濟法的雙重調整,都要求對經濟法問題進行優化處理。這些經濟法問題包括多個主體問題,如宏觀方面的體制問題或微觀上的經濟主體的分配問題。因而強調經濟法的相關問題對于經濟法雙重調整具有重要的關系。而經濟法對于雙重調整問題和經濟發展都具有積極的推動意義。一方面,經濟法的雙重調整協調規定了經濟活動中的各個主體之間的權責關系,例如,在經濟法的結構規范調整中,同經濟發展主體長久發展密切的權利因素為消費權、投資權、分配權等。由于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在于經濟效益,所以在經濟結構調整中,如何有效把握各個經濟主體的權利分配成為經濟結構調整的重點所在,使經濟活動能夠遵循法律制度有效開展的關鍵所在。通過經濟法的經濟結構調整的規范性法規有效地推動了經濟主體對于經濟結構調整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更快更好的推動經濟轉型發展,實現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經濟法是實現經濟活動規范性的基礎保證,在經濟法的結嚴格遵守經濟法的相關規定,能夠發揮經濟主體對于社會整體發展的積極作用,實現經濟活動的依法發展,早日實現法制社會。
5 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法中的雙重調整在不同的限制范圍內具有不同的表現特征。但無論如何,經濟法都在經濟活動中占據關鍵的地位,指導著經濟結構調整的順暢開展。目前,經濟法的雙重調整是指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法調整,經濟法中的結構規范性調整而經濟法的立法調整這兩組雙重調整。在實際發展過程中,經濟結構調整面臨著“重政策而輕法律”的調整問題,而經濟法的雙重調整中則面臨著結構調整同立法調整之間的延遲性問題。因而要求在未來發展中,把握住經濟法的重要作用,有效解決這些發展問題。
經濟法論文2
摘 要:改革開放30的摸索和試驗中,我國經濟高速的發展,國力日益強盛,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少提高,但也留下了不少難以解決的問題。在這國家、社會面臨重大轉型的緊要關頭,經濟發展有許多挑戰和機遇。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國家發展方向的調整都要法來衡量。本文將以經濟發的角度來闡述我國的經濟法治建設。
關鍵詞:經濟法;法治建設;建議;措施
在改革開放這三十年里,尤其在中國加入WTO后,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節奏,人大和國務院以加速度的步伐刪除和修改了我國多部重要的市場經濟法律法規,比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在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突飛猛進時,為滿足市場的需要和解決一些存在的問題,人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市場經濟法律,比較受關注的,有《物權法》、《反壟斷法》和《勞動合同法》,這樣我國市場經濟法體系大致上就此形成。
一、經濟法的淵源
有經濟并不一定有經濟法,經濟法的源頭來自于活躍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出現,首先要建立新的社會關系,為此在適應社會的剛性發展,就需要要打到一批現存又阻撓社會進步的社會關系,這樣就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重新塑造了一批新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經濟、社會安全秩序。所以,在此基礎上,為了建立強有力的社會規則――法,就這么產生了,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干預經濟的失敗,就造就了調整經濟關系的職能的經濟法就此產生。從前面的推論可得,現代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改革的產物,它是社會改革的`發動機,而同時,經濟發的發展和興盛,也加強了現有資本體制的牢靠和進步。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法學理論來自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科學發展觀,通過這些理論武裝指導我國現在的經濟法理論研究的發展方向,并且做到經濟法的研究和進步發展是我國思想解放的動力,促進構建我國和諧社會的發展和國民幸福指數的提高。在21世紀的今天,每一人都是“社會經濟動物”,經濟生活活動已經與個人、組織、社會和國家密切相連,這種程度歷史上的任何時期,都無法與其相比。同時,人們為了方便在經濟活動中有所方便,都能遵守它,此時,法就成為對經濟關系調整的最為社會公眾認可的行為準則。在這一方面,中國也不例外。中國是一個經商興盛的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為適應我國經濟環境的現狀,人大和政府制定了許多、直接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和政策,成功建立了我國計劃經濟制度,特別是在1978年改革開放,全民經商的浪潮中,沖擊了我國固有的農村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制度,市場經濟逐步建立和發展,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更是加大了對經濟立法、修法的力度,形成了我國的經濟法制。
二、經濟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依法理講,經濟法治所要求的核心內容就是民主與法治,這是馬克思主義的核心要素。這些在我國經濟法中是得到的最佳、最集中體現。可以看出,我國經濟法和中國的經濟法治建設已有著難以割舍的關系。學界通說,市場經濟的原本就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存在的核心就是對經濟法治有著內在的需要,所以我們要立志維護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正常運轉,就必須加強經濟法治建設。我們的市場經濟的本質是要求實現經濟集中和經濟民主的統一發展,就目前而言,我國現在的經濟體制改革,所需要急需解決的問題就是在一個“在保持必要的經濟集中的前提下,恢復和進一步發揚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民主和法治的過程”。就法理而言,所有的法律都有對責任進行細分和規劃,所以,要加強經濟法治建設,就必須要求經濟法以社會責任為本位思想,對國家利益和組織利益、個人利益和整體利益進行和諧協調,這樣才能夠保障公權力更有效的實施,同時又能維護現有合法權利的真正有效的實現和發展。市場經濟的發達的繁榮,必會推動經濟法的完善,而經濟法的發達必然是民法的顯達,這樣也會推動公民社會的建設,經濟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法的繁榮,同時又通過自身的價值優勢彌補了民法功能上的不足,從而實現了對市場秩序的有效保護和調整。
三、中國經濟法治建設的困境
我國經濟法治方面的障礙有眾多因素,首先在立法及其指導思想方面,從法制定的過程中,需要力爭利益的群體都沒有被吸納到法中去。即使我們現在采取了通行的公布法案采集意見、召開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等比較好的方式,而我國的立法者也會因利益的考量往往不能站在大多數人長遠利益的高度取舍、集中各方意見,而是照著自己的意思考量。其次,我國現有政府的角色定位缺失,我們是一個充滿角色社會的一份子,每人要把自身的角色演好、做好,尤其對于哪有許多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組成的政府來說,正需要對其準確定位,使得其角色不會出現錯位、利益沒有沖突、人人都可問責(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對于那些不守規矩、不講誠信的政府角色扮演者要依法承擔不利的后果。最后,執法或司法不夠力度。幾千年的中國歷史,就是一部人治史,不管盛世還是亂世,都以人治為基礎,看人不看法,已成為習慣。
四、完善我國經濟法治建設
經濟法治的建設是個系統工程建設,它需要各種不同的零部件,不管內部還是外部因素都需要協調發展來推動著工程整體的進步,同時,就像開快車一樣,車速快了,也能帶動各個零部件能良好運轉,使其發揮到最大利益。市場經濟發展和不斷完善,加速經濟法治水平不斷提高,這也就意味著我國在市場經濟領域中不斷深入和提升,同時,哪些比較有規范性的法律已陸續出臺,并頒布實施,此時我國的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經濟司法的能力有很大的發展和提升,促使我國的經濟民主也已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我國在經濟法治品味的逐步提高,已經表明我國在經濟法律面前以得到了人們可以接受的普遍遵守的程度,這樣不僅是人類的經濟生活的提高,也是我們法律觀念的深入到我們日常生活中。,由此可以得出,這種素質上的變化,將極大地改善我國法治建設的道路,有利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成功。我相信,經濟法的這種質的變化會增強我國經濟法學者對此研究的信心和決心,促使他們繼續勇敢的挑起重擔,不斷地推動我國經濟法的理論建設。
參考文獻:
[1]孫國華,朱景文主編.法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73,74.
[2]周德義.我在何方-一分為三論[M].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xx.
經濟法論文3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一直是法學界爭論的焦點,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本文謹從經濟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經濟法的獨立性,并在回顧經濟法歷史演進的基礎上分析論證經濟法歷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門,而且現實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門,當然要更加明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還須與相關的法律部門進行比較,最后以經濟法的特殊性分析經濟訴訟和經濟審判。
一、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準,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準。但方法相對于對象來說是次后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于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制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制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并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并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前面僅從理論上以部門劃分的標準闡明了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同時就經濟法存在的重要性進行了分析和論證,但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準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么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干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并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舉例來說,在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商家和消費者的關系,但是《民法通則》在制定時忽略了一點就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能有平等的關系和不平等的關系,很顯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絕對的優勢,如果完全按照民法來調整的話顯然不利于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種情況下,就必須以國家或社會的力量涉入這一關系中,通過調整國家與商家的關系從而達到雙方的平衡。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這是筆者在解決經濟法主體地位是遇到的最難的也是思量最久的問題,但兩者的區別仍然存在。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后,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上面的分析已經論證了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但是時代在發展,現實情況在變化,我們必須不斷的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讓經濟法更好的服務于社會。也正如前面在論述經濟法的現實性所說,經濟法順應現實而生,它一定會繼續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
經濟法論文4
經濟法基礎對于中職學校財會專業的學生說來是必修內容,這門課課程的明顯特點是實踐性強,需要在知法懂法的基礎上會應用于對具體案例的處理,也即能夠理論聯系實際的分析和解決實踐中的問題。但在中職學校經濟法教學中,教師習性于采取傳統的注入式教學方法向學生傳遞知識,采用卷面考試的方法檢驗學生的學習效果,導致學生習慣于以死記硬背的學習方式來學習這門課程,其學習效果是會“紙面談兵”,卻不會“對號入座”,習得的知識僅僅能夠應付考試。且會認為這門課程理論性太強,枯燥乏味,厭學。根據自己的教學體會,中職學校承擔經濟法課程教學的教師應嘗試在四個環節上多動些腦筋,多想些辦法,這樣,才可增添教學魅力,提高教學質量。
一、以就業的目的性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
中等職業教育其實質就是就業教育,所以中職院校的任何教育活動都必須圍繞就業展開,把就業放在首位,設法以就業的目的性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那么,意識教師要能夠將學習這門課程的意義和學生的就業需要聯系起來,找到二者的結合點,向學生做清楚的交代,引發學生學習的自覺性;二是作為涉經專業的共同專業基礎課,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思路要以學生就業需要為中心進行調整和優化,并且突破學科本位和教材限制,將經濟法律法規知識的系統傳授同學生的能力與素質培養結合起來;三是要結合我國具體國情,能夠有分析、有比較地把《票據法》、《公司法》、《破產法》、《證券法》、《保險法》的要點與難點講明、講透,使學生能夠理解經濟法對經濟活動有序進行和保障經濟活動安全的重要意義,明確經濟法在自己的職業生涯中必將伴隨其中的道理;四是將經濟法所內涵的公示主義、強制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主義鮮明而準確的講述給學生,讓學生知悉市場競爭懂得和利用經濟法律法規才能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性。
二、以邏輯思辨中的語言藝術添加授課妙趣
邏輯是經濟法教學的支柱,人的思維規律和認識規律是建立在嚴密的邏輯性之上的,而不是板塊式的機械知識拼湊,并且這種邏輯美的語言表達形式應當和諧、工整,不應成為經濟術語的簡單堆砌,而應當文辭通俗、順達。而語言不僅承載著教學內容,也是教師與學生之問傳授知識和溝通情感的重要橋梁。可以說,語言魅力正是教學魅力的體現。經濟法課程的語言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嚴謹規范,如果教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說話拖泥帶水、含糊不清,不僅會使語言喪失美感,而且會使學生產生厭倦感,無法對有價值的知識信息進行有效的接收,這樣的課堂教學,其教學效果顯然是無法保證的。教師在教授經濟法的過程中,不僅要講求語言的優美,避免說教與訓導,而且要運用學生樂于接受的語言,使課堂教學處于風趣、幽默的愉悅氛圍之中,以最大程度地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比如,可以在經濟法課堂教學中運用廣告語、流行語、網絡用語及歌曲詞句等學生喜聞樂見的語言形式,這樣不僅能使深奧的教學內容變得簡潔明了,易于學生理解和接受,而且,能夠拉近師生問的心理距離,使學生在歡聲笑語中得到教育與啟發,增強課堂教學效果。
三、以案例教學方法增強教師和學生問的互動
中職院校的會計、管理、營銷等專業的學生沒有接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而法律規范往往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原則性與抽象性,這使得學習知識及能力基礎較為薄弱的中職學生不易理解和接受。如果經濟法教師僅僅依靠一味地說教進行講解,不僅不利于學生理解、吸收,而且容易引起厭倦心理。而在經濟法課程的課堂教學過程中適當運用案例教學法,會使得教學內容豐富而生動,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案例教學就是在課堂教學過程中運用案例討論的教學方法,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使學生加強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掌握,培養學生運用理論聯系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法是經濟教學的一大特色,所選取的案例大多數是為適應教學目標的需要,圍繞一個或多個問題,從周圍實際生活或書刊報道中選取,在課堂講授完理論部分之后,結合所講授的內容,以課堂討論或課后思考的形式進行案例分析,之后由教師進行總結講評,最后由學生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案例教學法是師生問雙向的教學方式,增強了師生問的交流互動,活躍了課堂氣氛,使學生思考問題的積極性和學習的主動性得到了增強,從而使學生的綜合素質得到了增強。
四、以電子課件賦予枯燥的法條內容以生動化
中職院校的經濟法教學應當充分運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以多媒體教室為載體,通過電子課件教學,實現現代化教學技術與現代化教學設施的有機結合,并在教師的正確引導之下,使課堂教學更加直觀生動、形象有趣,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使經濟學知識變得易于學生的理解和掌握。經濟法教材中的每一章通常都有幾個需要分析的案例,由于案例的表述文字較多,進行板書教學會大量浪費課堂時問,而采用電子課件教學可大大節省黑板板書所浪費的時問,從而更有利于案例教學的開展。而且電子課件變幻的畫面富于動感,不僅可以豐富教學內容、增大教學信息量,而且可以滿足學生求新、求變的心理,給學生帶來新鮮的教學感受,極大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學生的課堂教學注意力。教師在此基礎之上可以因勢利導組織學生結合所學教學知識開展教學討論,幫助學生理清法律知識之問的層次與關系,從而開拓學生的視野、增加學生的知識積累。
參考文獻:
[1 ]陶然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教學中的實施田新課程學習20xx年04期。
[2 ]劉健淺談中職《經濟法》教學方法體會團教育學文摘20xx年9期
經濟法論文5
1、為什么白醋能顯字?
我看見書上說,白醋能顯字,我不相信。白醋是白的,怎么也出不了字來,會不會書上說錯了。哎!只有做了這個實驗才能見分曉。我迅速找來一支蠟燭、一張A4的紙、打火機、毛筆、一瓶白醋。我先用毛筆沾了幾下白醋,便在A4的紙上寫了“光明正大”四個大字,一開始,上面有水印字,過了一會兒,上面什么都沒有了,真是潔白如新。我想:這下字都沒了,怎么會顯出棕色的字來呢?不可能!不可能!我點燃了蠟燭,把紙放上去烤,開始差點把紙全燒了,我再一次小心翼翼放上烤,忽然,寫“光”字的地方出現了棕色的一撇,我很吃驚,怎么會這樣,明明沒字的,怎么會出現了棕色的一撇。我接著烤,慢慢的“光明正”三個字都出現了,字是棕色的,有點黑糊糊的樣子。寫“大”字的地方由于烤得厲害燒破了沒有顯出來。原來,書上說得都是對的呀!據說過去傳遞情報,為了不讓敵人發現,就用了這種方法,實在是很方便、安全。這樣為什么能出字,我在書上一查,原來,白醋遇高溫就像燒糊了一樣,像印子上色一樣。原來是這樣啊!啊!原來科學奧秘是如此的神奇。從此,我對實驗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今后我將多做實驗,揭開更多的科學奧秘。
2、樹為什么涂白漆?
我有個吃完飯散步的好習慣,可是每當我散步時,總會看見路旁的一排排樹都涂著一層白漆,十分壯觀,可是樹的底部為什么要涂白漆呢?想到這里,我便跑回家問爸爸媽媽,爸爸說:“是為了環保。”可媽媽說:“是工人閑的沒事干。”
“真的是這樣嗎?”為了探個究竟。我來到大伯家,發現大伯家的后院里有兩棵還沒涂過白漆的樹,還十分挺拔。于是,我動起了做實驗的念頭!想到這里,我便叫媽媽買來了一桶白漆,叫爸爸拿來了一把刷子,一切準備就緒,我便開始行動,像工人叔叔一樣拿著一把沾著白漆的刷子,給一棵大樹刷了起來。以后,我每天都到大伯家去看這兩棵樹。下面就是我的調查報告:
葉子:
五天后,刷著白漆的樹的葉子變得更綠了。
同樣,我還是在五天后觀察了沒有刷著白漆的樹的葉子發黃了。
樹枝:
三個星期后,我又看了看刷有白漆的樹,發現樹枝十分牢固。
同樣我還是在三個星期后,發現了沒有白漆的樹的樹枝,不怎么牢固,而且用力一折,就會斷。
總結:事實證明了涂著白漆的樹要比沒有涂著白漆的樹來的牢固。
“難道真的是涂著白漆的樹好嗎?”可我還是不相信,又找了百事通——電腦。從電腦中我知道了:原來樹涂的不是白漆而是石灰,石灰具有一定的殺菌、殺蟲作用,可以殺死寄生在樹干上的一些越冬的真菌、細菌和害蟲。冬季的時候,樹上有些害蟲會鉆到地底下過冬,秋天的時候刷上了石灰后他們就下不來了,冬天就會被凍死。來年春天再刷一遍,地下冬眠后的蟲子想爬上樹為害就不容易了。因為石灰會使蟲子脫水而死,所以他們都會遠離。哦,原來是這樣,怪不得每年秋季要給樹涂上一層石灰。
3、鐵片的秘密。
我們學習了《鐵罐和陶罐》,知道了鐵罐放在泥土里容易腐爛,我的腦袋里冒出了一個小問號:那么鐵放在哪里生銹最快呢?為此,我反復思考研究做了一個小實驗。
我事先準備了三個小鐵片。一個放在溫度低的地方——冰箱;一個埋進泥土里;最后一個放在鹽水中。看看哪一種會更快使鐵片生銹。一天下來。我來到冰箱,小心翼翼地拿出鐵片,仔細觀察起來,可鐵片卻一點兒變化都沒有。我接著來到花盆前,挖出藏在土壤里的鐵片,可結果仍是如此。最后我來到水杯前,拿出浸在水里的鐵片,可也是一點都沒變。這可讓我納了悶:“難道得時間長一點才能出效果?”我將信將疑地離開了實驗地。幾天之后,我又來到那兒,驚奇地發現在泥土里的鐵片有一點點生銹,而在鹽水里的鐵片早已銹跡斑斑。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帶著這個疑問,我打開了電腦,才知道原來是原電池反應,離子導
電。因為兩種金屬通常是活動性不同的兩種。以鐵和銅為例。因為空氣中有水分,水中通常容有酸性氣體,如二氧化碳,鐵片遇到酸失去電子成為鐵離子,電子則通過金屬移動到銅,再還原成氫氣,形成一個原電子。這種反應成為析氫氣反應。鐵的這種腐蝕內稱為電化學腐蝕,電化學腐蝕比一般的氧氣還原性腐蝕速率更快。
從實驗和資料中證明,鹽水會讓鐵片更快生銹!
4、蚯蚓的再生能力有多強?
記得小時侯,我們常常去濕土堆的旁邊抓泥鰍。記得那時蚯蚓被我們截成四五截后,竟然還在動。而且過了幾天后,再去抓泥鰍時,蚯蚓有的已經死了,有的卻鉆進了泥土里。蚯蚓的再生使我們感到十分疑惑,但是我們請教了許多同學,他們也和我們一樣不清楚這是什么原因。因此,我們邊決定研究蚯蚓的奧秘。
我在一本生物書中得到了許多答案:蚯蚓和壁虎一樣,身體中包含著生物器官——再生器官,這一種器官能使蚯蚓在被分解后,分泌出一種黃色的帶有黏性的物質把傷口包裹起來,所以蚯蚓又能再活下去。如果沒有發現到蚯蚓的再生器官,蚯蚓的生存,死亡到現在也還是一個迷,于是我們帶著工具興奮地來到一條小溝里抓起了蚯蚓。我們首先來到一塊比較肥沃的土地抓了兩只蚯蚓把它放在木板上,然后從家里拿了一把鋒利的小刀找蚯蚓的中間切割下去,蚯蚓被我們切成了兩截,蚯蚓在木板上翻滾著,有時還會流出一些黏液,這些黏液對蚯蚓的傷口做了止血、回生的作用。蚯蚓在放出黏液的同時身體還會不斷地收縮,最后包成一層殼。接著我們又把第二只蚯蚓放到木板上,用小刀截成四段,也是想剛才那樣有的會動,有的不會動,也放出了黏液修復了被破壞的身體。
根據這些,我得出了結論:1.蚯蚓具有很強的傷口愈合能力。2.蚯蚓具有較強的再生能力、結構為簡單的器官切掉后就可以再長出來。而結構較為復雜的器官切掉后,就很難再長出來了。
5、皮鞋為什么越擦越亮?
皮鞋為什么會越擦越亮呢?這個問題已經困惑了我很久。直到今天,我終于解開了這個謎。記得有一次,我和媽媽一起去逛街,路過飯店旁邊,我看見一位擦皮鞋的叔叔正在為一位先生賣力的擦著那沾滿灰塵的皮鞋,我感到很好奇,眼睛一動不動的盯著,站在旁邊看,只見那位叔叔先把鞋面的灰塵擦掉,然后涂上鞋油,仔仔細細地擦,皮鞋就變得又亮又好看了。可這是為什么呢?我越來越奇怪?
回到家,我找來爸爸穿過的舊皮鞋和一雙爸爸新買來的新皮鞋進行對比,我先用雙手摸兩雙皮鞋的鞋面,發現新皮鞋的表面比舊皮鞋的表面光滑。后來,我把舊皮鞋涂上鞋油,仔細用刷子擦過后,發現比原來亮了多,但還是無法跟新皮鞋比,皮鞋的亮度是不是和皮鞋的鞋面有關呢?我又陷進了困惑中。
我又拿來一雙舊皮鞋用手摸鞋面,感到鞋面凹凸不平,然后,我又用手摸皮鞋有兩塊很粗糙的表面,我再用鞋油涂在一塊粗糙的表面上,那塊粗糙的表面馬上變的很光澤。為什么會產生這么大的區別呢?我決定上網去查查資料。
原來這是鞋油的光反射及批擋綜合作用的結果。皮鞋之所會越擦越亮,就是因為鞋油填補鞋面的孔隙,擦去高起的粒面,使鞋面成為一個趨向于平整的`鏡面,再加上油的光反射,因而就會越擦越亮。可這種行為使鞋光亮的同時,卻封閉真皮的毛孔,等于是有錢人作繭自縛,實際上是不利于人的健康的,這是人類的悲哀。
哦,原來是這樣呀,我終于知道啦、皮鞋越擦越亮的道理同時也要提醒大家,不要為了自己的鞋子變亮而害了自己的健康。我真要感謝家里的百事通——電腦,是它讓我懂得了這么多學問和知識!
6、熱水瓶為仕么會跳起來?
“噗”,一聲響亮的聲音傳來,怎么回事啊!原來是熱水瓶的瓶塞跳起來發出的聲音。為什么瓶塞會突然跳起來呢?我對此產生了疑惑,決心一定要探究這個奧秘。
于是,我提著兩個熱水瓶和一個瓶塞,其中一個瓶裝的是滾燙的開水,另一只裝的是自來水。我先小心翼翼地把瓶塞堵在了裝滿了開水的瓶子口上,過了一會兒,只聽“噗”地一聲,熱水瓶塞突然從瓶口上跳了出來,開水也跟著飛濺出來。
該試一試另一只瓶子里,于是我又把瓶塞堵在了裝自來水的熱水瓶的瓶口
上。但是,過了很長的時間,瓶塞一點兒動靜也沒有,怎么也跳不起來。
實驗過后,我得出了一個結論:滾燙的開水能使瓶塞跳起來。
不過,這里面又蘊藏著什么樣的科學道理呢?于是,我便去查找了很多資料,最后,這個原因終于被我查找到了。
原來,熱水瓶里的水是熱的,當你堵上瓶塞后,熱水瓶里的空著的地方又進去了不少的空氣,空氣受熱后就會飛快地膨脹,同時,熱水還不斷產生熱的水蒸氣。膨脹了的空氣和熱的水蒸氣就把熱水瓶塞頂起來了。
7、怎樣使毛巾不變硬?
一年冬天的早晨,我起床來到衛生間,順手拉下毛巾,一摸。咦!怎么回事,毛巾怎么變硬了,我疑惑不解,自言自語的說:“這昨天還是濕的,今天怎么這么快就變硬了,我的腦里不由的多出了一個問號。”
到了中午,我放學回家了,看見媽媽正在曬毛巾。我這才想起毛巾變硬的事。忙問媽媽:“媽媽,為什么一到冬天毛巾就會變硬,還很粗糙。”媽媽說:“天氣太冷了,毛巾久而久之的也就變硬了。”聽了媽媽的話,我將信將疑,還有點懷疑剛才媽媽說的話是否真的。
為了解開這個謎,我親自出馬,打開了電腦查了查。原來,毛巾變硬是因為毛巾上有肥皂里的物質“脂肪酸”因為天氣比較冷毛巾比較粗糙,所以很容易沾在毛巾上。而水中的鈣和鎂這幾種物質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種冷水難以化解的物質,喔,原來是這樣呀,我恍然大悟。可是要怎樣才能使毛巾不會變硬呢?對了,我可以做實驗來驗證。
我拿來兩塊新毛巾,一塊用肥皂來洗,然后另一塊用熱水來清洗。
過了一天后,我破不及待的來到浴室。這時,我發現用肥皂水洗過的毛巾現在已經變得硬梆梆的了,而那塊毛巾卻仍然是老樣子。
通過了這次實驗,原來,科學是靠實踐活動來證明,并不是有名無實的。
經濟法論文6
一、經濟法角度下的排污權交易理解
(一)排污權交易制度的理解
1.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概念
排污權交易簡單理解就是將排污權作為商品進行買賣,以此來進行污染控制。通常我們認為,排污權是由政府所制定的,并且政府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來分配權利,例如定價出售,招標拍賣,以及無償分配等,并通過交易市場,進行排污權的買賣。
2.排污權交易與排污收費的區別
排污收費制度是根據污染所造成的損失對排污者進行收費,它是先確定一個價格,然后由污染者根據既定價格而對環境的破壞買單,而排污權交易制度與其則正好相反,即首先就確定出排污的總量,然后再將由市場對其成本差價進行定價,在實際中,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排污者僅能在其己享有的排污范圍內進行排污,而其事先計算出的排污總量即為其臨界值。從經濟學的角度而言,市場在制定自身價格的過程中就己經在自動現實帕累托最優配置模式。
(二)經濟法角度下的排污權交易
改革開放以來,由于受我國基本國情的影響,很多方面發展都受到限制,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相當嚴峻,傳統的治污手段顯現諸多弊端,己經嚴重影響到了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先進的排污權交易正迎合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通過買賣交易排污權的方式,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經濟法學中的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正是可持續發展的理論表現形式,它以憲法為基礎,以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輔之以形成。排污權交易理論正是基于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在我國的實行,而被引入和利用的。而經濟法的不斷發展也為排污權交易的規范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經濟法角度下排污權交易中存在問題
(一)市場機制建立還不健全
由于“經紀人”、“理性人”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最高的.效率,排污企業自然會在各種選擇中尋求到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排污權交易的優勢就在此情況下得以顯現。然而,我國市場機制建立不健全,市場資源以及污染責任的優化配置也受到制約,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市場條件的局限。目前我國執行的某些排污許可證制度尚未充分發揮真正的功能。其次,實際排污費用高于企業既得收益,企業缺乏減排經濟效益,交易價格不能充分彌補治理成本,企業就會得不償失,就沒有主動減污治污的積極性,這也是與排污權制度建立目的相悖的。
(二)排污權本身制度建立的不健全
我國目前的排污權交易制度處于起步試點階段,制度建立尚不成熟,主要體現的方面有:
1.排污權交易相關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制度相關的立法,僅僅是根據各個地方,實行區域管理,這本身使得排污權交易制度缺乏了統一性和確定性。
2.排污權交易過程監測準確度不夠,程序公信力不強。排污權交易不是無限或者隨意制定的,其交易的上限就是環境可承載破壞總量。因此排污權交易首先要對環境資源承載量進行科學的評估,但是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這是一種技術要求高、計算和操作相當復雜的問題。
而在現行的行政體制和地方考核制度下,地方官員為謀求短期政績,往往不惜犧牲環境質量發展經濟,或者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和監督等流于形式,總量控制也就根本無法“控制”。再加上個別要權人員的素質全面度不夠,也使得公平監測目前處于監測技術水平較低、執法不公平的情況。
三、如何從經濟法的角度完善排污權交易
(一)相關市場準入制度的完善
作為排污權交易進行的市場,在市場準入上,也同樣應受政府的規劃管制。排污權的初始分配既是政府管理排污權交易市場的起點,也是一系列后續交易管理以及監控的基礎。排污權交易制度在特殊市場準入制度方面,首先要重視排污權初始分配的問題。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排污權應該通過有償手段。但也不能忽略企業的商業本質,避免企業唯利是圖心理,因此現實中應鼓勵采取根據一定的條件無償分配的方式發放排污許可證,這樣就能使得企業能有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環保設施建立和污染治理環節上,實現企業的社會責任。當然,政府在無償分配排污權這一方式,相關的市場準入制度要求應該更加嚴格,對排污權獲取后,應有一個相對合理的考察時間段,對要求的治污與環保系統建立情況進行考察評價,對排污權交易的許可更是要避免“一許終身制”,一旦超出初始制定的標準,就應變更(收回無償條件)或者撤銷,這也就避免了排污權作為壟斷交易牟取暴力的手段。
(二)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
通過市場準入的嚴加把控,同時也規范了排污權交易的前提—就是沒有排污權就不能合法排污。如果政府無法確定現有的排污權分石狀況,或者說,即使能確定(有準確的數據),但無法制無權無證排污,那么排污權交易制度根本就不能切實開展起來。因此,對于無證排污現象,我們應該嚴懲重罰,更要加強管轄領域的排污管理,落實責任歸屬。同樣,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對于政府的有效管理,應著重在市場準入的環節。排污權可以進行買賣,從某種程度上是賦予了政府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很大的權利,為了避免權力“尋租”等負面影響,我們應當對這些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從而實現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
(三)媒體、社會群眾組織監督的完善和提高
過去,媒體和社會組織的監督大多都停留在表面現狀的曝光與現實披露上,對于個人群眾監督,更是少見或缺乏有效性。隨著新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頒布,對于公益訴訟也有了切實可行的途徑。群眾的監督就更應得到完善和提高。可以建立細分的專業監督團隊,從不同的分析角度來對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群眾組織更可以和政府部門合作,組織自愿監督團體,對政府要求整改和重點關注的企業進行監督,真正實現“明察”與“暗訪”相結合,避免政府監管時,被企業陽奉陰違的行為所蒙蔽。
經濟法論文7
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與傳統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著“天然”的聯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國經濟法的要領時所指出的:“經濟法應位于商法與行政法之間。它與商法分享對經濟事務的調整,與行政法分擔政府管理的職能。”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界限,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學界的看法已基本趨于一致了。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劃分,這仍然是一個有待探討的問題。有不少專著、文章都對此問題進行了論述,但顯得過于抽象,本文意在通過對土地管理法的分析來具體論述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關系,使經濟法的本質特征能被較直觀地把握。
對土地可從不同角度進行觀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對象。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資源”及“管理對象”的多重屬性進行綜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規范于一體。而其中經濟性規范占著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總則(第1 章)、法律責任(第7 章)、附則(第8 章)外,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2 章)主要由民事規范構成,監督檢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規范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3 章)、耕地保護(第5章)、建設用地(第6 章)基本上是經濟性規范,只是個別兼具行政性規范屬性。
土地管理法中這些經濟性規范所涉及的內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 條)、基本國策(第3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 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第17 條)、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制度(第24 條)、土地調查制度(第27 條)、土地統計制度(第29 條)、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進行動態監測制度(第30 條)、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第31 條)、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34 條)、土地劃撥制度(第54 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使用制度(第55 條)等。此外,還有一些關于促導性措施的規定,如關于獎勵的規定(第7 條)、鼓勵開發未利用土地(第38 條)、鼓勵土地整理(第41 條)、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50 條)等。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關于增加安置補助費的規定(第47 條)、征地補償方案須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的規定(第48 條)等。
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經濟法的一些特性,以此為基礎可分析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如下差異: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調整的社會活動領域及其調整宗旨不同。經濟法,又可稱之為經濟政策法,是國家管理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宗旨是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如國家針對耕地嚴重流失,建設用地外延式擴張的現狀,基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認識,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為了執行這一國策,于是進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將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規范化。由此可見,經濟法帶有極強的經濟政策性,是國家貫徹經濟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為社會公益的。如為了確保現有耕地規模,防止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農用地內,又劃出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這都是基于我國耕地面積有限、開墾潛力不大、農村人口眾多這一現狀考慮的,以期達到確保農民生活水平、農業發展、農村穩定及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公益目的。因此,國家一定階段特定的經濟政策是經濟立法的依據,保證該經濟政策所確定的社會公益目標的實現,是經濟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著特定的、具體的經濟內容。行政法則與此不同,行政法以國家行政主體的設置及其職權行使為其調整領域,其宗旨是保障國家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由于歷史傳統不同,關于行政的認識也存在著差異。英美法系側重于控權說,重視程序規則,認為“行政法涉及對行政機關的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必須遵從的方式(主要強調法定程序規則);以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而大陸法系側重于保權說,以行政職權及其行使作為研究中心,“強調的是行政行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補救和違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責任,以及緊急狀態下的意思表示問題”.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還是大陸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關心行政管理活動的具體社會經濟內容及其要實現的社會經濟政策目的。這是行政法區別于經濟法的一個根本點。以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 章“監督檢查”為例,該章規定了監督檢查的主體(第66 條)、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職權(第67 條)、關于身份公開的程序規則(第68 條)、其他職權及公法上負擔的義務(第 68、70、71、72 條)等。這些規定充分關注的只是行政組織及其權力設置、行使、制約、監督,而不大關心活動的具體經濟內容和要實現的經濟政策目標。總之,經濟法和行政法都分擔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但其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管理的具體內容和要實現的目標,后者側重于管理主體及其職權。
其次,經濟法與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學原理不同。經濟法主要以經濟學的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統計制度、土地利用監測制度等,就是在經濟學原理的指導下,將一定的經濟技術手段運用于土地管理,以期達到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在這里,立法只不過使其獲得了強制執行和一體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則主要以政治學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的規定(第21 條)、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的規定(第25 條)、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規定(第44 條)、關于監督檢查的規定(第6 章)以及關于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的規定(第7 章)等,體現了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之間,行政機關上下級和管理相對人之間相互監督的關系,這些都是政治學分權制衡原理的運用。
再次,經濟法與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實施所要達到的社會效果不同。法律的實施效果指法律的實施對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產生的影響。這種影響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則是積極的影響。經濟法的實施追求的是,它所執行的特定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整個社會經濟呈協調有序持續發展的狀態。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過實施實現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科學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實有效的保護,整個社會經濟在此基礎上能夠得以持續發展。而行政法實施要追求的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體言之,就是行政主體的設置、職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活動做到合法、合理,一旦違法,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是以土地管理法為例,它的實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實現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國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職能得到實現。總之,經濟法追求的是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國家政治生活的規范和進步。
最后,從經濟法與行政法既相區別又相滲透的客觀現實和辯證關系出發,應該注意到二者間的界限具有相對性。就法律部門的劃分而言,具有主觀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現象客觀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導致的。這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門劃分是相對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是由立法和法學的主觀性決定的。這種相對性主要表現為法律部門之間的交叉性和層次包容性,也表現為同一項法規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時期可以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而一個時期以來,我國的一些法學者卻未能足夠認識這種法的部門劃分的相對性。有的行政法學者基于經濟法調整手段的不完備、無獨立的責任制度等,就否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而一些經濟法學者則從論證經濟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獨立的、完整的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出發,沒有令人信服地論證經濟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這些傳統的法的部門那樣所具有的全部特征。與此不同的是,有的學者獨辟蹊徑,從反思和重新確立法的部門劃分標準出發,既看到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差異,又看到了兩者的交叉、重疊,既論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同時也”純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圍。更難能可貴的是,他們從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興法律部門對傳統法律部門在制度上大量借鑒的客觀現象.總之,經濟法與行政法二者間的界限是相對的,經濟法在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鑒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樣,也不能以此否認二者是不同的獨立的部門法。得注意的是,現代法律更加關注特定的社會活動領域和特定事項。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門不斷出現;另一方面,法律部門相互滲透和綜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這在法學上,既要求具有開拓意識的新領域的法學工作者的涌現,也要求不同部門的法學者對同一立法文件從各自的學科背景出發進行研究和闡釋,不是相互否定,爭奪地盤,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進,共同繁榮法學事業。
經濟法論文8
前言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過程中,通過初次分配的合理規劃、微觀調控手段的落實和計劃資源的合理布局來實現效率第一,公平第二的發展目標。隨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過程中,對經濟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重新配置,將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發展的位置之中以此來實現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協同發展,保證兩者對我國市場經濟的長足發展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對此,本文在公平與效率的視角之下,對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進行著重分析和簡要探討。
一、效率與公平的法律價值
(一)效率的法律價值
要對效率的法律價值進行探析,首先要明確效率與效益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立足于市場經濟的整體框架下來對其所呈現的法律價值進行具體描述,以此來進行更為精準化的理解。效益,從其字面上的理解則是好處、效用等。美國學者認為,利益則是社會各關系群體通過聯合、結盟等方式來對自身的切身利益進行維護,進而更好地提高自我在群體中的實際價值,從而實現功能效果的最優化。根據利益主體的不同可以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國家利益、集團利益、企業利益等幾個方面。效率是經濟學范疇之中的常用詞匯,主要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們要對資源進行高效整合和優化配置,以此來提高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應用水平,促使其發揮更大的經濟作用。由此可見,在效益目標的確立之下要通過行之有效的方式來提高經濟發展效率。
法律是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群體相互合作的重要方式,能夠在人本思想的指導理念之下解決人們的利益沖突,其中這些利益沖突包括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公共利益等多個組成部分。法院及相關立法部門需要就出現的利益沖突進行及時的管理,根據立法原則及法律構建準則來擬定出新的法律條款,進而科學有效的解決人民群眾之間利益沖突,使得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性的保護,當然,這其中將對他人具有威脅性的利益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由此可見,法律的作用則是將個人、社會、群體、企業等主體追求效益的目的與效率行為進行明確規定,在尊重人性的基礎之上更好地提高人的行為效率,從而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經濟的穩定發展。綜上所述,效率的法律價值則是促使組織朝著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并進一步提高個體的社會化程度,實現個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的均衡化。
(二)公平的法律價值
政治體制的確立、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的構建、道德行為的指引均要建立在公平這一原則基礎之上,將公平的發展理念滲透和踐行與各自的行為規范結構體系之中,以此來更好的彰顯以民為本的治國之道。對于“公平”一詞各學者的理解不盡相同。從道德層面來說,東方人認為公平是正義公正、不徇私枉法、不偏袒自私,西方人則認為美德即公平,是一個人德行的最好表現。由此可見,雖然東西方在思想文化、政治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之處,但是對于公平的理解卻有著驚人的相似點。此外,公平的價值內涵也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生了深刻變化,在奴隸制社會時期很多人認為這種政治體制是一種公平的標志,但是隨著生產力的進步,封建經濟逐漸瓦解且資本主義經濟獲得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在十八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新興資產階級對公平原則進行了重新的定義和解讀,要求廢除奴隸制建立資本主義制度,以此來更好地實現更公平民主的發展目標。因此,公平的具體含義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逐漸改變的。
而筆者在本文中所提及的公平,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人民群眾分配制度與社會利益的均衡化發展,以此來實現共同富裕的和諧社會構建目標。對此,這種公平原則主要表現在法律體系的構建之中,通過極高的法律價值來得到進一步的彰顯和突出。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所表現出來的公平原則各有千秋,具有與具體法律相關的鮮明特征,如我國的基本大法———《憲法》,在法律設置過程中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人生關系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因此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是平等、公平、自由;而《經濟法》作為我國國家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法律,以效率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為公平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由此可見,公平原則貫徹于法律體系建設的各個環節之中,對法律體系的構建、實施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此外,公平的法律價值具有一定的彈性特征,能夠根據法律應用情況的進行及時的調整。以英國的《衡平法》為例,這種衡平思想本身就是公平原則的'重要表現形式,法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行為及造成影響的現實情況進行自由裁量。由此可見,法律的一般性原則普遍適用在案件審理中,但是如果案件的具體情況與法律條款有所出入,法官則可以運用公平原則對案件進行酌情審判,并且這種公平公正原則的應用則顯得十分必要。因此,公平法律價值更多的是一個規范性原則和道德標準。
二、公平與效率視角下的民商法、經濟法的價值
(一)民商法的價值
公平作為民商法踐行和實施的基礎性原則,貫穿于民商法構建、修訂、完善的各個環節之中,以此來更好的體現民商法的公平民主的立法理念,對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給予高度尊重。同時,在民商法的立法、執行和應用過程中,相關人員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案件的性質、內容、具體方案進行行之有效的審判,以此來保證民商法能夠對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維護,加快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構建進程,實現和諧社會構建的總體目標。此外,公平原則是民商法的基礎性原則,對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則、自愿原則等起到了積極指導作用,能夠最大限度地彰顯民商法的價值屬性、特征。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特征,強調個體在經濟、條件等方面的平等性,即社會賦予每個人的權利、條件是均等的,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之下,人人都可以享受到起點的公平。同時,民商法中的公平以個體能夠自由發揮腦力、體力等條件為前提,通過此種框架的假設設置來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進而實現其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見,民商法中的公平性是一種形式公平和個體權益的公平。個體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主體能夠在合法的范圍之內積極參與各項經濟活動,在法律的整體框架之下個體享有公平的市場參與機會和平等的法律地位。這種以公平為核心的民商法理念能夠保證人們處于同等的市場競爭環境之中,通過自己的能力提升和強化來獲得與其相符合的利益。
民商法中的效率價值以經濟的自由發展為基礎,保證經濟人在市場競爭、經濟發展環境之中的經濟利益。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是相輔相成的,很多情況下經濟人往往以自我的利益為主要出發點,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謀求與自我相關的利益融合點,從而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進而滿足自我的發展要求。但是很多時候經濟人對自我的這種利益需求是有意識,但是對社會利益的驅動卻是無意識的,正是因為這種有意識的利益追求能夠進一步促進社會利益的長足發展。民商法中的效率價值正是通過該種途徑得到有效彰顯,即民商法將經濟人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為以法律條款的形式進行明確規定,在法律的范疇之內得到更加規范的實施,將民主、自由、自愿、私權等原則落實其中,促使經濟人的驅動性得到淋漓盡致的彰顯,實現社會生產力全面提高的目的。
(二)經濟法的價值
經濟法中的公平價值是借助公平原則這一理念得到表現。經濟公平主要是指經濟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疇之內,可以通過科學合理、規范適度的行為對自身的物質利益進行實現或者維護,并且在同等條件之下,經濟主體可以實現利益的均衡化發展,當然這種平衡是建立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之上,要嚴格按照市場經濟運行原則、程序進行,從而為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經濟效益的提升所服務,切實有效的為其注入新的發展活力。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公平是經濟人開展市場交易行為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條件,能夠滿足經濟人在經濟法發展過程中所謀求的實際需要。
經濟法中的公平則是在同等的市場機制作用之下,經濟人或經濟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是同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市場規則來開展各項經濟業務。同時,在經濟活動的開展過程中,各經濟主體之間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分配制度進行嚴格進行,保證每個人在同等的條件之下獲得與自身腦力、體力相符合的物質或精神成果。但是值得說明的是,經濟法中的公平與民商法的形式公平存在根本性區別,民商法中的形式公平則是在傳統形勢之下融入了理性的探索成分,將其賦予一種抽象思維,進而實現特質的平等化,可是人與人存在本質性差別,這種差異將會促使公平中的不合理成分逐漸得到凸顯,即民商法中的私有化。此時,則需要通過經濟法的確立來消除民商法中的“不公平”特質,以立法的形式進行適當傾斜進而實現新的經濟平等。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整體情況來說,影響公平的因素有分配制度不合理、市場運行機制不完善、競爭手段不當、經濟壟斷等。對此,經濟法則需要對這些因素進行逐一解決來實現公平價值的最大化。
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占據基礎性地位,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市場機制的運行均是有效率的,而民商法作為市場機制運行的輔助性的工具,其效率機制也并不是全都具有效率的。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市場會出現崩潰的情況,而其中的主要影響因素則是市場機制不健全、壟斷經濟行為的出現或者其他不完全競爭行為;同時,還受到外部性影響因素的制約,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面對此種情況,政府則會發揮自身“看得到的雙手”,即宏觀調控來對經濟進行合理干預,如財政政策、稅收政策、貨幣政策等,而這些內容均包含在經濟法的范疇之內,可以對市場行為進行及時矯正,進而提高市場經濟的發展效率。
三、基于公平與效率視角下的比較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
取向
(一)相同價值取向
在公平與效率視角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存在共通點,其價值取向的方向、理念均趨于一致。
一方面,從公平價值取向方面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協調的重要法律,能夠為市場經濟關系的科學調整、鞏固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框架,進而保證市場交易行為的公平性,從而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發展所服務。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是其法律構建的核心和關鍵所在,能夠最大限度地彰顯民商法的精神理念和法律精髓。其中,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的地位要明顯高于誠實信用原則,內容、方式等方面也具有較強的豐富性。同時,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能夠最大限度表現出民商法的性質、內涵及特征,是民商法在法律運行過程中的基礎性原則,更是相關執法人員的執法準則。而在經濟法中,眾多的學者將公平原則看做是經濟法的價值原則,經濟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水平、資質獲得與自身相符合的經濟效益,同時,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經濟人的起點、發展條件均具有明顯的公平性特征。
另一方面,從效率價值取向方面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通過法律宏觀框架的科學設置和合理構建,引導經濟行為朝著合理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實現經濟人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同發展,進而達到一種均衡化的狀態。民商法立足于自由平等的基礎之上,對個人、集體的財產進行科學管理,遵循公平原則來獲取與之相對應的價值利益,特別是在經濟業務的開展過程中,更加強調效益第一的發展目標;經濟法則是從整體角度出發,對企業經濟行為進行調控,并且與社會發展的整體情況相契合,從而實現社會效益與公共效益的雙重提升。由此可見,經濟法和民商法都能夠促進社會整體的全面發展。
(二)不同價值取向
在公平與效率視角下,民商法雖然在價值取向上具有共通點,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兩者仍舊存在不同的價值取向,也正是因為價值取向的不同賦予了兩者各自的特征。
一方面,從整體角度來說,民商法屬于司法的范疇,傾向于社會個體利益;而經濟法則利于經濟發展的宏觀角度,對個人、國家、企業等方面的利益進行綜合考量,屬于公司結合的第三方領域。另一方面,從微觀角度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存在明顯不同的價值取向,以公平價值為例,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第一,生產基礎不同,民商法的建立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產的合理性,是產品經濟的發展產物,在交換形式的轉換之后逐漸以法律的形式對他人的私有財產進行行之有效的保護,進而有效地維護了私人的財產合法權益,對此,民商法中的公平價值主要是對私權的保護;而經濟法中的公平原則,則是建立在市場經濟運行出現崩潰的情況之下,政府通過宏觀調控手段來參與到市場活動中,以此來保證社會經濟的日常運作。第二,公平原則的形式不同,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則中明確強調,社會個體或經濟人需要在平等的環境之中開展經濟活動,并且各個經濟人的起點是一致,可以適用于各種法律之中,致使民商法的應用結果也具有相對公平性特征。第三,實現方式的不同,民商法在平等原則的指導之下,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相應的制度建立,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條款實現對私人財產的保護;而經濟法則是在市場機制崩潰的基礎之上,通過財政支出、貨幣管理、稅收制度建立等方式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穩定經濟發展的總體形勢。
總結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構成中,我國以和諧社會的構建為主要目標,通過效率與公平的原則來進一步實現法律實施價值的最大化。法律是保證國家政策落實、各項方案順利實施的基礎和關鍵所在,能夠為經濟運作、市場運行、政治民主、思想教育等方面提供重要的外部保障框架,民商法和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應該相輔相成,以此來更好地實現更經濟效益提升的目的。
經濟法論文9
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是必然存在著的,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屬于一個比較寬泛的問題,理解和重視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問題對做好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前提條件,重視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問題也是確保國際經濟法這一理論體系走向成熟的關鍵。通過本文對國際經濟法中識別問題的研究和分析,以便提高人們對國際經濟法中識別問題的重視程度,實現國際經濟法的良好發展。
一 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識別問題
所謂國際經濟法,就是指根據一定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性概念,對相關事實構成的性質做出定性或者分類,再將其進行范疇內的定義化和歸類化,最終明確規定應該援用其中哪一個沖突規范的法律性認識過程。為此,可以看出,正確認識國際經濟法中相關性事實的定性問題,對這些事實的理解和認識具有很大的幫助作用,也只有認識國際經濟法中相關性事實的定性問題,才能對一些事實進行充分理解,并確定出相適應的可援用沖突規范。根據可援用沖突規范的定位正確化以及一些相關性的國際經濟法律,可最終解決相應的法律問題。
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大多都是因為在認識方面沒有正確認識本質屬性和定位錯誤、歸類措施引起的。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是一個十分廣泛化的問題,其中所包括的認識內容具有廣泛化和具體化的特點,其中蘊含著關于法律事務的識別問題,也蘊含著相關性范疇和判斷方面的識別問題,也就是指法律理論方面的識別問題。
國際經濟法在一定意義上來講屬于“跨部門法”,其包含的內容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廣泛,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就應當時刻注意我們所面臨的問題真正是針對國際經濟法中的哪一個方面或者哪一個領域,以便更好地解決問題。另外,國際經濟法是一個比較巨大且極其繁雜的規則性體系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工作人員在認識方面的困難性,所以,在進行識別的過程中,應當緊密聯系實際生活,并且以實際生活為依據進行細致的觀察和研究,以便正確理解問題。國際經濟法是一個比較年輕的體系結構,一些理論性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也無法保證定位的準確性,國際經濟法還受到語言文化差異性的影響,很可能在同一件事上產生不同的歧義,所以,應當結合實際生活,必要情況下應當理解和認識法律的特點和內涵。
二 國際經濟法中關于法域和法律關系的識別問題
(一) 國際經濟法中關于法域的識別問題
“法域”是指不同的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法與其他法律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其屬于“跨部門法”,所涉及的面積較為廣泛,針對這一現象來說,應當對國際經濟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合理化界定。國際經濟法一般被視為是調整國際上經濟關系的法律內容,關于這一關系的界定應當結合當事人的相關關系進行考慮。國際經濟法可具體分為國際服務貿易關系、國際貨物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以及國際金融關系等等類型,國際經濟法需要根據這些關系進行具體定位,以便確保相應法律的使用。關于國際經濟法的“跨部門法”特點,應當在實際應用過程中進行正確判斷,要充分理解我們所要面對的是什么部門法的問題,并以這一部門法的特點和領域為依據,有針對地解決問題。
(二) 國際經濟法中關于法律關系的識別問題
所謂國際經濟法的法律關系識別,就是整個國際經濟法識別問題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經濟法中,關于法律關系的識別應當與其他法律有著本質的不同,比如針對國際司法方面,法律關系的識別一般就是指正確解決沖突規范方面的一些問題,而從國際經濟法的角度分析,其法律關系的識別旨在針對法律關系的自身性質,二者之間的研究方面存在著顯著的差異性。針對國際經濟法這樣一個如此龐大的法律體系結構,其研究人員如果自身的認知能力有限,就應當時刻保持謹慎認真的態度,對實際的案件進行系統化、全面化的識別。
三 國際經濟法識別的方法和立場
國際經濟法中涉及的識別問題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那么應當如何做好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工作呢?第一,堅持實質重于性質的重要原則。針對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問題,既要詳細翻看文件的具體內容,還需要仔細閱讀文件的`題目以及文件內容的相關規定。往往文件中很有可能會出現文字方面的錯誤,如果不加以嚴格處理,那么很有可能會引起之后不可預知的一些問題。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需要仔細考慮文件的內容是否存在缺陷和問題,以便做出適當改正,確保文件的準確無誤。
第二,堅持分析的重要方法。分析就是指要將
一整件事分散開來,將其拆碎了看,國際經濟法亦是如此。國際經濟法屬于一個較大的法律體系,需要對其進行細分和總結,在細分的過程中還需要同時理清國際經濟法與其他各個領域法律之間的關系,二者是否存在地位的高低,在特殊情況下哪一部法律具有優先權利,這些往往都是國際經濟法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所以,單單將“國際條約優先于國內立法”這一結論分析出來,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確切性。
第三,重視考察國外的實際經驗。如果一件事
情難以對其進行確切的判斷,那么最為簡單的解決辦法就是參考國外的實際經驗過程。國際經濟法中涉及的一些問題,往往在其他國家也都會有所出現,我國如果在針對此類問題時,無法找出真正的處理對策,那么就可以參考國外針對這類問題的解決方案,從而有效解決問題。另外,國際經濟法中經常會出現涉及價值判斷方面的問題,這時就需要有一個關于立場選擇的問題,也就是簡單的站隊問題,我們在這一規則的考慮上面,其實施效果往往注重其是否符合立法標準,為此,每次站隊都應當以規則的創造者的角度出發,進行問題的分析和判斷。比如,針對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方面,如果國際受到了負面的消極影響,則會認為這項規則會造成不良后果,是不好的規則,那么在評估該規則實際效果的時候,應當重點以制定該規則的國家為出發點,進而考慮該規則的有序開展是否會實現該規則制定中所要實現的具體目標。美國主張開展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其目的在于維護本國的權益,一旦它發現無節制地主張域外適用而無法實現自身立法的目標時,它則提倡管轄方面的“合理原則”,從而確保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得以得到預期的良好效果。
四 結語
綜上所述,國際經濟法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法律體系,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屬于一項十分復雜且綜合程度較高的問題,國際經濟法所涉及的面積既廣泛又豐富,如果認識人員的認知能力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很難正確掌握,因此,關于國際經濟法的理解和認識實際存在著一定的難度,這也就需要認知人員在這一過程中不斷進取、積極探索,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保證認識過程的順利進行。另外,國際經濟法與世界的關系極為緊密,在認識過程中應當不斷保證與時代的聯系,確保認識與時代接軌,從而提升自我的認知能力,滿足現實世界的發展需要。
經濟法論文10
一、引言
上世紀90年代,“三農”問題成為了國家和人們關注的焦點,“三農”問題是指農業、農村、農民三大問題,經過二十多年的經濟發展和政府支持,我國農業得到了很大發展,農村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民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隨著農民更加邊緣化,農民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岌岌可危。為了更好的保護農民利益,憲法問題是關鍵,是解決好農民問題的最根本的方式,憲法是法制的核心,法律手段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公平高效的手段,農民問題需要通過經濟法、刑法等諸多法制保障來共同解決。
二、農民權益與經濟法的交點
農民權益是人類社會其他主體存在的前提條件,包括政治權益和經濟權益,前者對后者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是其得以實現的保障,而后者又是決定農民權益的基礎因素。農民生產的農產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保障和影響了人類的其他經濟活動的發展,是人類最基本的經濟活動。“三農”問題的重要性體現在,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產生的農業剩余是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原動力,沒有農民利益就談不上提高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造成農業發展的停滯不前,甚至衰退,從而影響社會和國家的穩定和發展。農民權益的這些特征,不僅決定了農民權益的重要性,也使得農民權益與經濟法之間存在了天然的交點與基點,這就是經濟利益。
隨著經濟發展,各市場主體紛紛為各自的利益展開了爭奪,處于弱勢的農民群體需要得到國家的利益保護,這就要求政府進行各方面的利益協調,通過重新定位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并且重新確定和限制人們利益行為范圍。經濟法以特定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其調整的著眼點就是經濟利益。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首位,實現經濟自由與秩序、經濟效率與公平等方面的整體協調統一,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來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經濟法消除了極端個人權利和自由放任的消極影響,保證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的權益,促進社會和經濟的良性運行。
三、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邏輯基礎
在對農民權益進行經濟法保護時,有必要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人類的活動是以欲望和利益為基礎的,將利益主體、客體和中介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在我國社會帶來的深刻變化,在經歷了社會結構、分配方式和經濟體制等方面的改變后,如何保護最)‘-大人民群眾的根木利益,通過經濟法律規范確立利益機制,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關鍵。經濟法通過經濟權利和義務來規范農民經濟利益,權利是以利益導向機制和激勵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而義務則是強制性的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約束,通過制定有效的管理機制,將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共同作用,從而引導人們的行為。
四、保護農民權益的利益機制與經濟法
利益關系是隨著社會變革和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形成的,利益關系不但對社會進一步發展有著很深的影響,而且也是社會矛盾、危機、沖突的根源。從最初的平衡狀態,到現如今的不平衡狀態,利益關系經歷了由暗到明,由隱性到顯性的階段性變化,使得利益沖突口益突出。人們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這就要求人們能夠自覺的形成社會認同感,以人為木的讓大多數人分享發展成果,使人們對利益關系、社會價值觀等形成強烈的認同感。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基礎和突破。
利益機制的建設首先要從制度安排著手,只有在確立的利益機制科學、系統、有效的情況下,經濟法才能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工作中發揮最大作用。建立健全的利益機制體系要從法律制度的源頭做起,發揮其特殊的調節器和控制器作用,引導人們合理選擇利益目標,科學處理利益關系。解決了制度安排的問題,接下來就要對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力水平進行研究,特殊的市場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獲取利益,使得人們不可能同時同步獲得相同的利益,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就要大力發展生產力,包括對教育、科學、文化的擴大供應,增加利益的供應量。同時合理安排相對利益的獲取差距,使得人們在分享利益時能夠保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五、經濟法視野下保護農民權益的利益機制體系
1.利益代表機制與利益表達機制
利益機制是對利益帶有原動性的有機系統,包括個人、群體和社會的利益,好的利益機制是實現和保護利益的前提。個人是最基本的利益主體,多個個人利益構成了群體利益,進而構成了社會利益。隨著生產水平不斷提高,兼顧整個社會的公平,實現大多數個體的利益越來越重要。
農民利益代表主體的缺失是農民利益喪失和被腐蝕的主要原因,由于力量薄弱,農民無法通過個人力量來維護自身權益,需要一個“集體組織”、協會或機制來代表農民。在我國,就連私營企業都有自己的協會,雖然西方國家農民數量大幅度下降,農業生產產值份額也相對較少,但其建立的利益集團數量之多、覆蓋面之廣,以及利益集團在社會事務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是我國應該借鑒學習的。而我國農民人ii占總人}}比例約為70%,但除了政府和人大為數不多的代表之外,沒有一個能夠為農民爭取和維護自身權益的集團。因此,從立法源頭上確定中國農會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必要的。
2.利益產生機制與利益分配機制
要想突破農民權益問題這一困難,我們還需認識到所面臨的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農民權益受侵害問題突出。農民沒有利益代表團體,社會其他利益主體對農民的侵害程度不斷增加;其次,農民權益的缺失問題。與其他社會階層相比,農民在勞動就業權、政治人權等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缺失現象;再次,農民權益的流失問題。為了提高農民收入,國家近幾年推出了提高糧食收購價格的政策,但是在農業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的商人和廠家卻利用了這一政策,進而占有了農民利益;最后,農民權益的匱乏問題。
回顧歷史,我國的農民權益爭奪之戰在朝著勝利不斷邁進,農民權益是中國最大階層的權益,把農民權益保護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才能夠解決農民權益問題,才能夠更好的進行社會主義建設。沒有利益增量就沒有農民的動力,利益增量需要通過機制和制度的建立來獲得。制度剝奪和市場剝奪構成了剝奪農民權益的兩種力量,前者是主要原因,后者是農民競爭力低等自身原因。長久以來各種制度的實施,己經對農民公平競爭造成了沖擊,在經濟法制度安排中,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均能在發展中真正解決農民問題,在新增利益的過程中提供制度安排,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來改變現狀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案。
3.利益協調機制與利益保障機制
農民和其他社會階層懸殊的利益分配帶來了不和諧的沖突現象,然而財富分配的木質就是經濟利益的分配,只有將沖突轉化為和諧,才能整合調整懸殊的利益分配,我國應該通過法律制度安排重組利益關系,正確反映和兼顧農民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利益,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糾正各種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的統一。通過利益協調環節社會各階層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保持不同社會階層、區域和全體間利益的系統平衡,對利益關系進行重新合理定位,做到鞏固一個基礎、實現兩個平衡,最終實現全社會整體利益的可持續發展。
經濟法能夠通過建立良好的利益協調機制,對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平衡各利益主體的利益關系,以社會整體發展目標引導個體行為,達到優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同時還要注重協調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一方而國家通過政治力量,以多種方式取得農民創造的價值;另一方面,國家利用分配職能給予農民產品、貨幣或優惠政策。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應該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立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
六、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與制度構想
1.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
在探究農民權益的保護機制時,我們應該首先考慮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第一,最小限制與最大促進原則。前者是指在限制農民權益時,無論何種政策和法律都要采取最小范圍、程度和代價的手段。后者是指最大限度的把農民利益增加起來,使利益范圍、程度、效應最大;第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原則。公平和效率是一對對立統一的社會價值,在一定的條件下,二者能夠呈現異向變化,也能夠呈現同向變化。公平原則要求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協調制度,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建立在社會整體公平的高層次的水平上的,注重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強調機會平等、實現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之一。在對社會增量利益的分割中,公平先兼顧效率原則能夠更好的利用制度的作用保護農民權益,符合我國的發展現狀,也符合我國農業的具體情況;第三,兼顧農民利益與平衡協調原則。農民利益的高低,直接反映出一個國家的社會進步和文明程度,因為個人利益、群體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是一致的。有原則性的進行利益協調,處理好農民的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逐步縮小利益差距。
2.農民權益保護的經濟法制度體系的構想
社會經濟的發展通過社會生產創造利益,中國農民權益問題需要以這種利益為基礎,來建立制度保障體系。首先,建立經濟主體法律制度。經濟主體法律制度需要政府管理主體的完善、村民委員會主體制度的規范、社會中間層主體制度的發展、合作經濟組織主體制度的勃興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變革;其次,建立農村市場規制法律制度。我們主要進行競爭行為、商品市場規章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等建設,優化農民制度生存環境,提高農戶組織化程度。
經濟法論文11
一直以來,經濟自由與國家干預作為一對矛盾體互相關聯、辯證統一。如何把握經濟自由的尺度,恰當地實施國家干預和調節,是經濟法的歷史使命,也是經濟法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首先要探討和解決的問題。
一、經濟自由和國家干預的關聯
(一)經濟自由的內涵
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關于“理性經濟人”和“看不見的手” 的論斷為經濟自由提供了重要而直接的理論基礎,他認為在一切經濟現象和經濟過程中必然存在著擁有利己心的“理性經濟人”;而“看不見的手”通過市場自發調節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實現最優,進而實現國富民強。然而,經濟自由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市場并不是萬能的,當經濟自由逐利的特點暴露出盲目性時,“看不見的手”主導下的經濟自由會使少數人產生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可能。此時,國家需要進行必要的限制和調整,以保證發展生產和服務貿易外部環境的合理有序,同時通過必要的法律形式固定經濟自由的限度和范圍,并且向社會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二)國家干預的必然
經濟自由發展到一定程度后, 市場主體受“利己心”的驅使,往往會陷入惡性競爭,導致市場不再安全,競爭不再自由,造成市場經濟自身無法解決的“市場失靈”問題。此時,國家干預就成為了經濟自由的內在需要和合理出口,其合理性在于國家能夠解決市場本身無法解決的市場失靈問題。如同布坎南所宣揚的新自由主義經濟理念——適當的政府活動更能使競爭充分而有效率,而這些活動的法律形式就是經濟法。
二、經濟法的應運而生
18世紀中葉到20世紀初,經濟運行幾乎完全憑借市場機制進行調節,其中價格機制的調節則影響著經濟運行的始末,市場在自由競爭的觀點主導下蓬勃發展。然而,絕對的自由競爭,只是市場經濟的一種理想化模式,非完全自由競爭逐漸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常規態勢。隨著工業革命的深入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廣泛開展,市場自身難以克服的弱點漸漸暴露出來,尤其是在20世紀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全球經濟大危機中,市場失靈給全世界的社會化大生產帶來了重創,價格主導、自由競爭等相繼失去了調節作用,市場也無法克服和彌補自身的弱點。此時,“外力”介入市場,拯救日漸萎靡的主要經濟體,維持經濟運行就成為了必然需求。“需求”決定“供給”,國家以其特有的優勢當仁不讓地成為介入干預市場失靈的供給主體。然而,如同市場失靈一樣,當國家充分介入經濟生活調整經濟秩序、決定資源分配后,政府同樣會出現失靈。政府本身的有限性使其在對市場進行過分干預和指導時,必然導致市場自由和競爭的弱化,加之政府本身不追逐經濟利益,當面臨公共政策失效時,對市場問題處理不恰當會帶來后續諸多嚴重問題。為此,需在法律的框架內約束政府行為,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并促進和實現市場的經濟自由。
一切法律都是基于某種利益而生,依靠維系社會上某種利益而存在的。經濟法就是維護社會利益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產生源于市場長期無序競爭導致市場普遍失去活力。伴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崛起, 市場不正當競爭現象愈演愈烈,在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調整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出現困境并失去優勢時,經濟法以其特有的功能擔負起調整其他法律難以克服的“市場失靈”的歷史使命,同時經濟法通過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價值選擇,最大限度地擔負起抵減和彌補因政府干預過大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率下降等“政府失靈”的歷史使命。因而,經濟法的出現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經濟法是國家根據社會整體的經濟發展階段,針對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進行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更多地強調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并以此為基本價值目標,通過對公權和私權的平衡協調,促進社會整體效益的提升。這與民法和行政法的價值取向有著非常明確的差異。國家通過經濟法的實施來調節社會資源和利益的分配,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不正當的市場競爭,使市場經濟秩序回歸自由、公平、合理與安全。
三、經濟法的歷史使命
(一)保障經濟權利的相對自由
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是, 以財產權為核心,以維護經濟自由為目的,排除國家權力的越界侵犯,體現經濟自由的內涵。以財產權為代表的私權在得到尊重和保護的同時,不應無限擴大和推崇。當私權損害或可能損害其他人的權利和公共利益,甚至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時,國家就應當對這些行為進行適度的干預和規范,讓私權在法律秩序下實現相對的經濟自由。經濟權利的相對自由不僅彰顯了國家在法治社會里的價值目標,也是經濟法調整和干預市場秩序的重要平衡點。
(二)促進市場競爭秩序的相對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場競爭決定了市場經濟的效率和發展水平,而經濟法的終極價值目標之一就是要確保司法環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場競爭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場持續發展的關鍵動力來源于自由競爭能否發揮主要作用,經濟法的存在和發展正是為了保障這一基本需求而設置了均衡的調整規則,以確保市場競爭者之間公平競爭。通過經濟法的約束和調整實現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使個體行為和國家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從而促進市場競爭的自由公平。通過市場誠信和符合規則的競爭,維持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約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場競爭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利益平衡機制
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其法益目標,以“社會本位” 為其核心價值, 在確保市場自由選擇和個體利益得到充分尊重與滿足的同時,也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社會利益的基本平衡。規定國家機關在各個經濟領域的權限范圍,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權利是國家干預權行使的底線,是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之間維持平衡的標尺,也是維護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權利和義務之間維持平衡的重要體現,不可為實現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權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不得超越經濟法的規定和邊界。個人自由、社會正義、民主法治、社會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機制是經濟法的重要目標。因此,對部分公民權利和政府職責進行的必要限制和約束是經濟法發展的應有之義。
(四)實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辯證統一
自由和秩序作為自治和他治,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圍的自由從來都是不存在的,而社會經濟發展又不斷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對舊的秩序時時構成挑戰和沖擊。經濟法作為調和、平衡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矛盾,實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統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個相對穩定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經濟自由和民主,憑借國家干預和經濟法的約束來限制個體的無度自由和濫用權利。同時,經濟法的設定必須符合一定的經濟規律,必須建立在經濟性和專業性的基礎之上,并通過協調、引導來實現經濟自由、經濟平等和經濟民主的辯證統一,進而為建立經濟秩序和促進經濟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經濟法的現實使命
(一)實現個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的和諧一致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競爭在作用于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同時,也會使個人、集體和國家利益之間出現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這就需要通過經濟法來梳理和調整市場經濟秩序,形成規范有序的合法關系,實現個人、企業和社會利益的和諧統一,促使社會整體利益向最大化和最優化發展。
(二)促進社會公平與效率的有機協調
在解決公平和效率問題上經濟法不僅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具有指導意義。現代市場經濟中,只有注重和維護社會公平才能促進社會和諧,也只有注重和保持效率才能不斷增強市場活力,一味強調公平,將會使市場逐漸失去活力,同樣,一味強調效率,也會使社會矛盾逐漸加劇,社會公平受到挑戰。因此,只有在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引導下,注重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提高,兼顧公平和效率的有機協調,才能更好地促進經濟高質量的發展和社會公平的充分展現,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
(三)體現“以人為本”的最終價值目標
經濟法的核心價值取向和最終價值目標應遵循和體現“以人為本”的人文理念。在調整和規范各種社會經濟活動時,經濟法發揮著促進社會和人全面發展的重要作用。經濟法的建立和運行,需要秉持在完善融合經濟法追求社會整體利益最優化的同時更加重視和維護人的基本尊嚴的理念,因為如果失去了珍視人的基本價值這一出發點, 經濟法也將失去歸宿和存在的意義。因此,經濟法不能以過度約束和限制人的基本價值來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只有當經濟法的價值目標與人的全面發展有機結合時,才能體現經濟法的人文理念,并通過經濟法的運行將其核心價值取向和最終目標釋放出來,讓經濟法在調整和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信服力。
(四) 促進經濟秩序與宏觀經濟管理的協調運行
市場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性在社會經濟條件呈現量變狀態時, 市場經濟秩序也將隨之改變, 并維持和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協調運行。合理有序的經濟秩序是檢驗經濟法有效實施、規范和調整市場主體經濟利益關系,使市場交易充滿活力的集中表現。建立良性的、自由的、公平的現代市場競爭秩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私權權益。同時,積極制定宏觀經濟管理規則,建立合理的分配秩序,實行有效的貨幣政策,實施產業支持政策和公正的價格機制,既可以確保經濟秩序的健康穩定,為實現良好的社會經濟競爭秩序和促進社會收入的平衡創造法律條件,又有利于監督和促進宏觀經濟管理運行的公平公正。
五、經濟法使命適應社會發展的路徑
由于市場長期無序競爭出現了其他法律所不能調整維護的法域,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進行調整、協調、干預所形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社會關系理論而漸構造出了經濟法的雛形。經濟法所保護的法益和形成的社會影響在經濟法克服市場失靈的干預和調節中必然展現出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優勢。經濟法主張均衡干預, 即在保障私權的同時追求公共利益,維護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和諧一致, 克服市場失靈,使市場達到均衡發展。
(一)以公共效益為標準的經濟法均衡干預
市場缺陷和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依據,但國家干預的經濟法手段首先要考慮的應是公共效益,公共效益必須具有合目的性和純粹的公共利益性,并以此為前提,來限制和約束私權與個人利益,從而實現均衡干預。
(二)連接內外,增進合作經濟的協同發展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每一個國家都置身于全球經濟的影響之下,離不開全球經濟的競爭與合作,在此背景下經濟法能否真正體現出適當調整國內外的經濟關系,促進雙邊經濟合作關系的功能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因此,經濟法應不斷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在涉及連接內外和加強經濟合作中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促進企業掌握先進生產技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經濟法要求相關企業重視經營效益,逐步建立一套合理高效的經營機制,使企業在提高生產和經營效率的同時, 一方面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對高消耗、高污染、投入多、產出少的粗放式企業進行更為嚴格的約束和限制;另一方面促進企業與時俱進地掌握先進生產技術,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四)統一國內市場,排除地方勢力的干擾
經濟法應促進“行政性集權”和“經濟性分權”,由于行政分權不利于統一市場的形成,地方利益集團比起中央政府,顯然更存在阻礙市場流通的可能性,因此中央政府的行政性集權有時候顯得非常必要。然而,單單“行政性集權”只能解決地方和中央的關系,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只有真正實現“經濟性分權”,把權力還給市場, 由市場來配置和調節經濟活動,才能真正建立起現代市場經濟體系。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只有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的經濟法,才能在經濟自由和國家干預中實現動態平衡;只有選擇適合經濟發展的路徑,堅持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協同發展,才能實現在法律約束下的真正的經濟自由;只有在全球經濟一體化中不斷豐富和完善經濟法本身,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歷史使命與現實使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實現“社會本位”及“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取向和最終價值目標。
經濟法論文12
在經濟全球化這個大的背景下,環境和國際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密切。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不能夠以犧牲環境的代價來獲得經濟的迅速發展,而是應該協調好國際經濟與環境的關系,在環境得到保護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發展經濟。事實上,國際貿易政策的制定對環境起到了調整保護的作用;另外,經濟的發展,有些國際貿易措施的實行,也帶來了一定的環境危機。本文談到的國際經濟法對環境保護的調整主要是體現在WTO制定的環境條款上,但在環境條款的合理落實上還需要加大力度。
1國際經濟法保護環境的原因
隨著經濟全球化,各國之間除了經濟、文化交流密切,對于各國的環境保護也越來越重視。國際經濟法和全球環境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各國經濟的發展,對環境有好的影響,也會有不好的影響,所以協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就是一個關鍵點。本文主要是從國際經濟法的角度來談如何調整和保護環境,而國際經濟法為什么會越來越重視環境的保護,最主要是下面的三個原因。
1.1全球環境問題的嚴重化
在人類社會中,由于人口的急劇增長,社會經濟發展與人口的不協調,給環境帶來了嚴重的壓力。人口的增長,對物質資料的需求和消耗也會越來越多,最終就會導致環境的負荷太大,而出現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國家在經濟發展中對環境的忽視,使得人類與生態環境失衡,出現了一系列的全球環境問題,生物多樣性銳減、生態環境污染和氣候變暖等。我們都知道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基本上只關注經濟發展領域的活動,人們采取的是以環境為代價來促進經濟增長的發展模式。
這種片面的追求經濟增長的方式,無疑使得全球環境問題日益惡化。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不合理發展也使環境進入了一個困境。發展中國家由于自身的發展能力有限,生產水平較低,對自然資源的需求高并且凈化環境的能力弱。
1.2環境保護力量的促進作用
在20世紀80年代全球環境問題開始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1972年召開的人類環境大會標志著全人類對于環境問題的覺醒,而貿易的發展是導致環境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所以,國際組織開始制定了一系列保護環境的國際公約,如《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控制大氣污染宣言》等。這些公約都對締約國有一定的約束力,對保護環境發揮了力量。同時,世貿組織通過制定一系列的“環境例外條款”來協調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盡量做到可持續的發展經濟,努力在經濟貿易和環境保護這個問題上找到一個平衡點。世貿組織在《貿易技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中明確把各國政府為保護人類、動物、植物的生命與健康,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措施納入到了考慮的范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也規定為了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的生命與健康,為了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的損害,成員方有權阻止某些發明的商業性應用,并為此可以拒絕授予這類發明以專利權。國際社會上各種環保力量促進了國際經濟法對環境保護的調整和保護。
1.3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出現
1992年里約大會上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可持續發展是指既要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而當今社會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是嚴重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可持續發展自然是要求環境和經濟發展協調一體化的,應該將保護環境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有機協調起來。在制定經濟的發展規劃上,要考慮環境保護的需要;在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也應該要好好地發展經濟。
國際經濟法越來越重視環境的保護,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提出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可持續發展為貿易和環境提供了一個共同的目標。可持續發展鼓勵經濟的發展,并且把實現經濟發展、不斷滿足人類各種需求作為根本的目標,這是與當今社會發展的趨勢是一致的。當然,可持續發展也重視環境的保護,卻并不是以環境保護為唯一的目標。它不提倡為了環境保護而導致經濟的零增長,它主張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協調好環境和經濟的關系。可持續發展把環境納入了經濟發展的過程。我們都知道傳統的經濟發展方式是忽視環境因素的,并且認為以環境為代價也是值得的。而可持續發展認為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應該超出環境的承載能力,明確地把環境這個因素融入到了經濟發展中,充分展示了環境因素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價值。
2國際經濟法對環境保護的調整
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加快,環境問題也日益凸顯出來。國際社會才慢慢意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也意識到國際貿易和環境的'關系非常緊密。為了保護全球環境,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世界貿易組織WTO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貿易措施,比如《服務貿易總協定》等。制定這些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落實下來很困難。國家在保護環境的同時,超過了WTO環境保護條款的要求就變成了貿易限制,會造成國家之間的貿易沖突和爭端。如何解決好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是當今社會必須思考的問題,如何落實又不超出WTO中的環境條款也尤為重要。
WTO中的環境條款評析。作為管領多邊貿易體制的WTO,在對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全球性協調中發揮著核心的作用。為了協調好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WTO成立了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然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貿易與環境委員會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明確了貿易措施與環境措施的關系,并且制定了加強貿易和環境保護的規則。當然,起到最具體的環境保護作用的就是WTO在各項具體的協定中加入的環境條款。
第一,《關稅貿易總協定》的規定。《關稅貿易總協定》第20條第(b)項、第(g)項規定:強調成員國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人類的健康和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但是不能夠在造成武斷、不合理的歧視,或者造成對國際貿易偽裝的限制。也就是說在這個原則的前提下締約國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本國可用竭的自然資源和保護人類的健康。顯然的是這個規定是一個大的、抽象的規則,本質上是為了保護環境,但是很容易引起國際貿易沖突和爭端。比如說: “進口國經常會依據《關稅貿易總協定》第20條的例外條款來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這樣會給出口國帶來貿易的限制,不利于出口國對外經濟的發展,那么出口國會強烈地反對其違反WTO關于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以及取消數量限制的規定。也就是說很難協調好保護環境和貿易規則之間的關系,落實上存在太大的主觀性,每個國家制定的貿易保護措施是否違反了協定的規定,是很難去界定的。如果不再科學的把范圍界定清楚,那么為實施綠色壁壘措施的進口國提供了法律上的免責通道,是不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的。
第二,《農產品協定》對農產品的市場準入、國內支持和進口補貼由相關的規定,并且在附件第2條中明確提出了 “綠箱政策”,用以保護政府對農場方的綠色補貼。政府對環境規劃項目有關的研究和基礎工程建設所給予的服務與支持,以及按照環境規劃給予農業者的直接支持。這些措施都能夠鼓勵成員國對于本國環境的保護,提高成員國保護本國環境的積極性。用“綠箱政策”來鼓勵本國的農業發展,有利于糧食安全和環境保護的需要。這一措施使得農業經濟領域中也出現了環保的概念,使環保的領域更廣,對環境起到了保護的作用。
第三,《補貼與反補貼協議》將補貼分成了兩大類:禁用和非禁用。非禁用補貼又分為可申訴和不可申訴補貼,其中,不可申訴的補貼包括了鼓勵環境改進的補貼。《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中第二款將與環保有關的補貼列為不可申訴的補貼,規定其他成員不能夠對環保補貼采取反補貼的措施。《補貼與反補貼協議》規定:“如果成員國制定的環境保護法律或者法規提出的新的環境要求,已經運行兩年以上的現有設施,需要適應新的法規提出的減少廢棄物和污染環境的要求,國家應該對其適應新的要求給予額外的補償,對其所需要的額外費用可以通過稅費抵免等財政鼓勵或者援助一次性給予20%的補貼。這一規定有利于國內環保企業的發展,為其減少了環境內在化成本,同時也會增強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第四,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第14條中,明確提出了可以為了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是在其他情況下是不被允許的。成員方也可以例外地采取必要的貿易措施,但是條件是不能夠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形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也不能夠對服務貿易變相的限制。此外,《服務貿易總協定》締約方同意成立了 “服務貿易與環境工作組”,對服務貿易、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問題進行研究,并且提出報告和建議,一定程度上為協調服務貿易領域貿易和環境關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各成員方對人類或動物的醫學診斷、治療和外科方法以及生產植物和動物(不包括微生物)的生物學方法等涉及環境方面的發明可以不授予專利權。同時該協定還明確指出,成員方為了保護國家的公共秩序或維護社會公德,包括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防止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可以拒絕授予發明權和專利權,以阻止其商業應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拒絕授予專利的方式列舉了法律不保護的情形:一是人類或動物的醫學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二是有關生產植物和動物(不包括微生物)的方法。盡管這個協定規定了以上兩種拒絕授予專利權的情形,但是,內容限定的過于抽象,無法界定哪些措施是合法措施,哪些措施不合法,為貿易限制提供了保護傘。
第六,《貿易的技術壁壘協定》規定了成員方為了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護環境可以采取適當的必要措施。只要措施不超過這個目標所需要的程度就可以。協議明確地表明保護人類的健康和環境是成員方的基本權利,當環境出現緊急問題的時候,成員可以采取簡易的程序來公布其技術法規和標準。協議時鼓勵各國接受其他國家實現環保目標的措施,并且要與本國的措施同等對待。前提條件是進口國認為出口國的貿易措施是符合其保護環境這一目標的,它才承認同等性。總的來說,這個貿易協定給了各國采取環保措施的充分自由。
從WTO的環境條款,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出WTO是通過“環境例外權”來保護環境的。毋庸置疑,環保例外權是有利于全球保護環境的,但是,內容的模糊性使得落實起來比較困難。然后,環境例外權中間對于環境保護的度如何來把握也是一個問題。筆者認為WTO應該對環境保護的標準的內容制定得更加確切化,這樣才會有利于環境條款的更好的落實和保護好全球的環境。
3國際經濟法保護好環境的措施
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是兩個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兩者相互影響,相輔相成。盲目的發展經濟,會導致環境壓力的增大,不利于環境的保護;太過于限制貿易措施,又不利于經濟的發展。當然,如果能夠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能夠和諧相處。筆者認為要使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相協調是非常困難的事情,畢竟有太多社會經濟因素、各國不一樣的國情都會導致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難以相處。所以下面提出的想法只是一些大的原則,要落實還得靠各個國家、國際社會的努力和合作。
3.1以可持續發展觀來協調貿易與環境的關系
貿易和環境保護確實有沖突的地方,但是,我們應該從一個新的視角來協調好自由貿易和環境保護的關系。用可持續發展觀來協調好貿易和環境的關系,兩者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是可以長期共存的。保護環境實際上是保護可持續的物質基礎和源泉。發展貿易,實際上是為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 [2]所以,兩者應該找到一個平衡點。
在維護環境的基礎上,努力地發展經濟,并不以保護環境作為唯一的目標,而是追求人類、持續、長期的發展。固然,我們都知道可持續發展能夠協調好貿易和環境保護的關系,但是如何去落實才是關鍵。
3.2盡量改變產品標準的不協調性,發達國家給發展中國家經濟和技術援助
由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發展水平是不一致的,所以,發達國家實行的貿易產品標準限制會更加嚴格,而發展中國家為了引進外資,會實行相對較寬松的貿易政策,對產品進口的標準會比較的松。這樣也就導致了發達國家更容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重污染的產業,給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帶來了危機。各國之間貿易的有序進行是有必要的,但是,各國應該秉著共同發展,盡量做到在不給他國的環境帶來嚴重污染的情況下,進行貿易。發展中國家也應該大力的發展本國的經濟,提高自己的經濟實力,提高保護本國環境的能力。
發展國家自身保護環境的能力比較弱,所以發展中國家很難單靠自己的力量來保護本國的環境,需要發達國家提供技術和資金的支持。例如,印度認為在海蝦—海龜案中,對海龜保護的關注本來可以通過資助發展中國家購買海龜排除裝置而得到有效的解決。而為了這個案件所花費的金錢可以為全世界提供海龜排除裝置。因此,應該付出更大的努力來確保這樣的事項能夠不經過貿易措施就能被解決。[3]如果說美國或者其他發達國家的非政府組織能夠購買海龜排除裝置并將它們分發給漁民,那么國際社會就不用花費更多的金錢和力氣來處理這件事情。
3.3采取國際合作的方法,統一規制
在沒有國際合作的情況下,世界各國單單依靠自己的力量來消除或者部分消除他國對本國環境的影響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各個國家的發展水平是不同的,有的對環境保護能力相對較強,有的則很弱,所以需要借助國際機制,進一步的協調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事實上,在具有全球性以及跨境轉移的問題上,各個國家都沒有為他國著想的念頭,在本國利益至上的前提下,都存在著“搭便車”的心理,在環境保護上面具有被動性,不利于全球環境的保護。所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參與國際合作是協調貿易和環境保護的必然途徑。
我們了解保護環境,每個國家、國際社會等都有自己的一份責任。所以采取國際合作的方式,讓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和平對話,充分溝通;讓WTO 和國際區域組織也能夠發揮其作用尤其重要。目前,國際合作可以在環境保護的許多領域展開,如可持續發展能源、生物多樣性保護和自然環境上。要使各國能夠采取合作的方式,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轉變國家主體的意識,不能夠只保護本國的環境,對他國的環境也應該盡量少破壞。只有觀念轉變過來了,才能夠促進世界健康和和諧發展。
4結論
WTO的貿易措施中與貿易相關的規定,在制定上都是有利于全球環境的保護的。我們不能夠否定國際經濟法對環境的保護起到了作用。不過,在實行上由于各個國家都具有主觀性、特殊性,也會導致一些問題。我們不能夠否認經濟發展和全球的環境保護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筆者認為環境保護應該是前提,只有在一個舒適的生活環境中,人們才能夠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努力為經濟的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經濟水平的不平衡性,也使得發展中國家在保護環境中處于弱勢,所以發展中國家應該努力提高自己的經濟實力,大力發展環保技術,來保護本國的環境;發達國家也應該盡量以強國的姿態來為世界的環境保護盡更多的力量,給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WTO制定的很多環保措施,在理論層次上是有助于環境保護的,但是,應該加強落實的力度,把握好貿易限制措施的界限,不應該為了發展經濟而越界,同時也應該不斷完善環保措施。對于全球環境保護這個問題上,國際社會是應該繼續努力的,國家本身、個人也應該貢獻一份自己的力量。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地球村”上,保護環境應該是我們所有人的職責。
經濟法論文13
一、法理學中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與法定義務密不可分,而法定義務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其它有權機關根據法定程序所頒布實施的強制性規范設定的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當不履行相應義務時就會受到制裁。法理學中對于法律責任并沒有統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幾種觀點認為,法律責任是義務,其相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而言屬于第二義務,概括而來法律責任就是因違反第一義務而招致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有學者認為法律責任是一種后果,是違反者應當承擔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說不同的學者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有著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法理學觀點卻又相對的一致。當然,法理學中對于法律責任是根據形式邏輯中的推理而來的,形式邏輯中的演繹、歸納推理往往運用三段論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在法律責任的推理過程中,一般將具體確定的法律規范條文作為大前提,以具體的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根據大小前提推理出結論即法律責任。雖然它依據系列前提能夠得出一個無可辯駁的結論,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確定,形式邏輯推理也存在諸多的問題,并且形式推理無法對結論作出正當性的解釋。
另外,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缺乏創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國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僅僅從部門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歸責理論,認定法律責任就是因為違法行為導致了國家的制裁,從而實現對違法行為的阻止功能。這就忽視了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獨特性,從而導致了經濟法及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等問題成為經濟法學界短時難以解決的難題。
二、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含義與特征
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規定的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經濟法的經濟性,經濟法法律責任必然會是經濟性的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經濟性能夠使得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發揮它獨有的經濟效益,它能夠指引人們朝著利益出發的同時趨利避害,實現自身經濟效益最大化。例如說,經濟法中最為常見的罰款,可以說是在規制市場經濟有效運行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另外,經濟法法律責任在強調制裁的同時還有一些獎勵性法律后果。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經濟法制裁;而經濟法上的獎勵,則是由于積極地履行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到經濟法的褒獎。最后,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社會性。經濟法的許多法律規范都可以看出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雖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與經濟法法律責任不同,它們并非從根本上全部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正是因為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不僅影響到自己和相關第三人的利益,而且還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對其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較之有關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規定更加嚴格。
三、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重塑
目前,我國經濟法法律責任難以脫離傳統的法理學關于法律責任的描述,大都是對法理學中法律責任的簡單重復。比如說,經濟法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經濟法律責任是指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規范的行為而承擔的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等等。這些關于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基本是對法理學中的“義務論”、“責任論”加上經濟法字樣的復制。我國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無論是從經濟體制還是市場變化上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大量的新生經濟現象使得經濟法法律責任描述過于陳舊而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因此,我們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應該根據經濟法的特點,從具體的經濟法部門法中尋找依據,即應從經濟法自身的發展演變規律和特點中去獲得。
目前,我國法理學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調節機制研究法律責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現狀是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興法律層出不窮。在此基礎之上,我們必須對經濟法法律責任從經濟法自身進行研究。在研究過程中首先要關注經濟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區別,比如說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對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對法律責任中主體的不同;以及責任形式的巨大差異等等。一個體現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的經濟法法律責任,應包括經濟自律責任制、經濟他律責任制、經濟訴訟。在經濟自律制度中,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通過其自身制度的運行規范其成員的行為,實現其團體內的秩序與法律秩序相協調。在經濟他律責任制中應建立經濟決策程序制度,實現經濟民主。充分發揮經濟仲裁及經濟調解的作用,實現經濟穩定。應建立和健全經濟訴訟制度,使公益訴訟獲得訴訟之救濟,以實現經濟法的權益保護目標。
經濟法論文14
在我國,消費者知情權被侵犯的案例屢見不鮮,很多消費者的基本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一些商家出于對利潤的貪婪,為獲取更大的利益,許多行為嚴重的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故而必須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只有在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的基礎上,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律體系才會更加完善,更好的為消費者提供真實幫助,使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構建上升一個臺階。
一、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厘清
消費者知情權是指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自然人、法人等享有的獲取信息的權利。簡而言之,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的核心權利之一。在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時代科學技術的進步,消費者對于商品的差異化和個性化需求越來越高,產品和服務呈現出多樣性的發展趨勢。基于交易發生的主體不同,在不同的信息資源和處理技術水平下,產生的結果也會不同,所以就會產生信息不對稱現象。在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下,消費者的信息獲得來源比較單一,幾乎都是源于經營者的發布,這樣就和產生很多問題。由于市場的激烈競爭和我國商品的的極大豐富,在信息不對稱下存在很大的商機和利潤空間,這時候商業經營者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在不對稱的信息中為了獲取更大的利潤,就產生了不會將商業信息全面而且真實的告訴消費者。
二、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經濟法意義
(一)維護市場秩序,創造良好的商業氛圍
商業必然存在競爭,在競爭中就會出現淘汰,基于市場經濟的叢林法則,必然會出現優勝劣汰,經濟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這樣做不僅可以維護社會公平,也可以營造良好的經濟氛圍,遵循市場發展規劃,維護經濟秩序。[1]如果消費者得不到有效的消費信息,無法再交易中占據主動地位,進而在商事活動中忽略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部分情況下就出現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由此可以發現,只有加強對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力度,弱化交易矛盾,才可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環境。
(二)保護和發展生產力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
社會財富的創造離不開公民的勞動,如果市場經濟環境不公平,將對于弱勢群體的勞動者來說將產生不公平交易,產生更多的花費,產生更多的勞動價值,降低勞動效益,進而勞動權利也的得不到有效保護。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有很多重要的意義,只有這樣才可以促進勞動能力和生產力的進步,保持一個穩定的經濟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三、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面臨的問題
綜上所述,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具有很多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但是目前在我國,受到長久以來形成的經濟模式影響和不良環境影響,在消費者知情權保障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
(一)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多年的經濟模式下,我國長期處于買方市場,在向市場經濟轉化的過程中一時間難以改變這些問題,這樣就造成了我國交易活動中經營者的強勢地位,不尊重消費者知情權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漠視這一消費者基本權利。[2]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在市場經濟完善的過程中,還存在很多管理難以企及的地方,市場存在部門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缺乏相關方面的法律機制和法規政策保障,同時也存在監管層監管不到位,造成了消費者知情權難以真正保護。
(二)商業秘密保護被濫用
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業秘密這一詞匯頻繁被經營者使用,成為某些拒絕行使知情權的借口。我國早在1993就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在其中明確消費者知情權,但是在消費者現實生活中,對于商品的一般屬性和服務的基本性質都存在信息不明,信息不對稱現象發生。很多時候,商家和經營者都打著商業秘密的旗號,選擇性的無可奉告。但是有關商業秘密的界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有界定,可是經營者任然以此為借口,不斷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在消費糾紛方而缺乏有效的解決方法
由于長久的消費習慣和社會風俗,我國的消費者大多不愿意因為一些小事情與他人發生糾紛,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候,如果不是特別嚴重,也不會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有一些消費者文化程度低,對于法律不了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候,也不會維護自己合法權利。但是在市場經濟交易過程中,消費糾紛是難以避免的,所以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特別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害特別嚴重時候,必然會需要進行法律維權。[3]現行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解決方案,難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此外,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后果比較輕薄,從側面也造成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
四、經濟法對消費者知情權有效保護的對策分析
(一)構建系統化的市場規制法
從經濟法的角度出發,我國的市場規制法還需要通過很多方面多角度進行完善。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作為市場交易的主體和只有參與者,必須對消費者權益加以重視,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是,我國這一方面的條款還不夠完善,有必要增加有關法律條款已達到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另一方面,生產經營者作為市場的強勢方,對于他們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應該加大懲戒力度,進而將他們肆無忌憚的侵害行為加以遏制,加強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工作。[4]簡而言之,在市場規則法律體系建設中,一方面明確懲罰性賠償的責任,另一方面,夸大適用范圍和處罰程度,以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強化政府職能,增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力度
從政府角度出發,要厘清自己的職能和方向。當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害時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投訴途徑暢通,反饋機制得當。政府應該加強對于此類行為的監管力度和懲處辦法,從質量抽查制度出發,加強對于不合格產品的處罰力度,將經營者和生產者定期進行等級評定和認證,鼓勵人民監督舉報,加強對于違法商家的曝光力度。
(三)支持消費者訴訟,開辟司法救濟途徑
對于消費者知情權訴訟,我國司法制度還不健全,比如對于消費者知情權訴訟方面的訴訟費用問題減免或者公益群體訴訟的訴訟費用支出;從立法視角出發對于弱勢群體消費者的保護出發制度構建,構建減免緩交訴訟費用制度;而且對于消費者權益訴訟中關于證據難舉證的問題,可以在法官同意下,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加強證據證明力,進而加強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不受侵害。[5]此外,還有必要加強司法救濟途徑,建立和完善消費者侵權案件的公益訴訟。通過多方面的途徑加強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也是預防此類事件發生的重要途徑。綜上所述,在經濟法的視域下,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方面還有很多問題和難點,但是針對這些現象,采取有效而且合理的措施十分重要。但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這是一項龐大而且系統工程,而且不可能只從保障知情權的角度出發,還涉及消費者的其他權利,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健全和修改。所以,在構建系統的市場規制法和有效的執法機構系統的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加強對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和訴訟問題的支撐。在這一基礎上,我國的消費者知情權將得到有效保護,為經濟法進一步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礎。
經濟法論文15
摘要:在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經濟呈現了高速增長的趨勢,因而使得我國的經濟向全球發展。在世界經濟與科技飛速發展的條件下,在發展過程中,經濟全球化成為了主要的趨勢,所以發展趨勢有所轉變,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經濟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針對此情況,為了維護經濟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法律也發生了變動。因此,本文針對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問題進行了分析,為解決相關矛盾提供借鑒。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法;問題
在國際經濟交往過程中,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在流通結算、稅收和信貸等方面需要國際經濟法的約束與規范,那么,在國際經濟活動以及關系中國際經濟法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對國際經濟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隨之而來的就是一些矛盾與問題。基于此,必須對經濟全球化與國際法的問題加以思考,通過協調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之間的關系,不斷完善國際經濟法,從而為規范國際經濟活動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實體規范
1、國際經濟法中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之間關系變化在經濟全球化發展的趨勢下,需要對國際經濟法進行調整,使得國際經濟法更為規范。通常情況下,國際經濟法不但指的是國際經濟的關系,而且還包含了國內法規范以及國際法規范。在對國際經濟法進行調整使其更加規范時,必然造成國際經濟法當中的國內法規范和際法規范間的關系發生一定的變化。
第一,“WTO”組織的成立是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標志[1]。WTO的建立原來屬于國內管理和控制的經濟活動,其在WTO管理的范疇內,所以國際經濟法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第二,經濟全球化需要經濟發展和規范保持一致性。對于國際經濟法中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之間關系變化而言,體現了國內法規范要與國外法規范可以形成一體,確保全球經濟的目標與步調具有一致性,當全球的經濟發展能夠趨于同化,繼而使得經濟全球化處于良好的發展態勢。
第三,國際經濟法規范的范圍逐步擴大。當前,各個國家對經濟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視與關注。通過建立WTO,為經濟全球化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總之,在經濟全球化和WTO發展的過程中,使得國際經濟法規范的范圍逐漸擴大,國際經濟法也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2、國際經濟法各部門間的聯系十分密切目前,經濟全球化深受人們的支持和關注,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更為提倡經濟的自由化,為各國的各種經濟貿易和活動能夠相互促進與融合,繼而為刺激經濟的增長發揮重要作用。由于經濟全球化為多種形式的經濟發展提供比較自由和寬泛的交流平臺,基于此平臺,國際經濟法要順應發展的`趨勢,有關部門間能夠緊密的連續在一起,為不同經濟的發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體表現如下:首先,投資和貿易措施的關系較為密切。一般來講,貿易和投資措施間的關系十分密切,投資是向市場提供服務和貨物的有效途徑,直接影響到貿易的規模和構成,也影響到貿易的發展方向。此外,貿易發展對投資的方向以及規模等也有深遠的影響。其次,投資貿易和環境間的關系比較密切。當前,環境是國際性的問題,人們在從事各種活動時,均考慮環境的問題,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之上,要充分考慮對環境所產生的影響。環境問題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緊密的聯系起來,WTO已經將環境問題納入到討論的范圍中,在發展貿易時,盡管有利于全球經濟的發展,然而,在發展期間,產生了資源濫用或者是開發過度等現象,造成生態環境受到破壞。投資貿易和環境問題的關系顯得尤為緊張,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是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面臨的主要問題。最后,投資和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間的關系較為密切。在經濟發展中,金融業是發展的核心,金融服務是服務貿易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金融業重點工作的方向與內容,因為金融服務所涉及的領域比較廣泛,包含了證券、銀行和保險等,諸多領域均和投資貿易緊密的聯系在一起,金融服務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與投資貿易發展互相影響、作用[2]。
二、經濟全球化和國際法的執行機制
通常情況下,在實施經濟全球化以前,在國際經濟法中,由于國際法規范相對缺乏較為有力的執行機制,并且經濟全球化導致全球經濟的格局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使得國際經濟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現實與實踐意義,所以對國際經濟法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特別是需要具備有關機制確保相關規則能夠順利實施。
1、WTO規則實施的方式通過組織和建立WTO,對協調國際經濟法和經濟全球化的問題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規定中的有關規則就顯得尤為重要,針對于WTO對規則的實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國的經濟法措施不允許和其規則發生沖突,從而維護其他國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統一等原則實施其規則。
2、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執行經濟全球化期間,如果想實現不同國家間的經濟相互交流比較困難,主要是國家間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區別,諸多差異性導致各國之間在經濟貿易時容易產生爭端。針對該情況,WTO通過構建比較有力的解決爭端機制,該機制是國際經濟法發展過程中重要的突破。當發揮了解決爭端機制的監督作用,一些違反國際經濟法的國家必然遭受國際社會的譴責,并且經濟發展也受到相應的影響,甚至是受到有關經濟的制裁[3]。總而言之,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對解決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之間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由于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之間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響,那么,當世界經濟格局處于不斷的發展和轉變過程中,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間也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或者是存在一些問題。為了解決一系列的變化和問題,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充分利用各種執行機制,通過發揮執行機制的作用,有效的運用國際經濟法的規則,最終確保全球經濟可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營造公平、公正的環境奠定良好基礎,推動經濟全球化的順利發展
參考文獻
[1]張鏹.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問題思考[J].法制博覽,20xx(4):240-240.
[2]李亞肖.經濟全球化推動下的國際經濟法新發展[J].合作經濟與科技,20xx(3):106-107.
[3]陳妙英.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和發展探討[J].法制與經濟(下旬刊),20xx(1):103-104.
【經濟法論文】相關文章:
經濟法論文06-25
經濟法論文[熱]10-20
【精華】經濟法論文06-26
淺談經濟法總論的論文11-26
經濟法學生畢業論文11-28
經濟法論文提綱怎么寫11-29
關于經濟法教學課程的思考論文12-02
經濟法學論文2000字(精選8篇)05-07
關于經濟法論文范文(精選13篇)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