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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價值取向與可持續發展論文
文章對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分析,并闡述了經濟法價值取向,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推動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包括較多內容,而本文重點講述經濟法的最終價值目標與首要價值目標,實現人性與人的全面發展,并重視全球全人類的整體利益。
充分展現現代文明發展模式、戰略以及觀念的方式就是可持續發展,這也是國際領域的生產生活方式變革,是一場社會運動。而可持續發展規則是對工業文明價值觀念的一種揚棄。其中,經濟法能夠更好地協調并干預國家社會經濟生活,是一種基本法律,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在社會化的生產運行中有效地對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問題予以克服,并對各比例關系進行協調,更好地推動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經濟法要想完成上述目標,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證經濟可持續發展,將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融入到經濟法本身的價值范疇內,并且進行可持續發展的價值選擇與追求。
一、經濟法的最高價值目標是全面實現人性與人的發展
(一)可持續發展觀的價值追求是要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形成可持續發展價值觀念的過程十分漫長,由工業文明到生態倫理價值觀,最后發展成為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觀。在工業文明時期,人是絕對的中心,也是絕對主體,而除了人以外的事物都是隨意使用或者是占有的對象。然而,該價值觀念的負面影響也十分明顯,資源和環境危機嚴重,甚至是人類也出現了危機,但是,工業文明價值觀念強調并追求人的發展這一初衷始終是被人們所認可的。在生態倫理階段,強調克服工業文明的錯誤理念,重視自然本身的地位,所有的生物都具有其獨立存在的價值。然而,在此階段,對于人是主體的觀念予以否定,這也是錯誤的觀念。而可持續發展觀念是對上述兩種價值觀念的比較與揚棄。這種價值觀念所重視的是要全面掌握人和自然之間的關系,對人的主體性予以肯定,并且承認人類的實踐活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更好地實現人的發展。然而,在實現的過程當中并不應該是機械或者是形而上學的。與此同時,這種價值觀念也對生態價值予以肯定,而且,生態價值本身也并非是絕對的。可持續發展價值觀所追求的就是將人的發展以及自然環境的保護予以結合,確保人類能夠不斷升華,實現人性與自身的全面發展。
(二)經濟法需要將人性與人的發展作為可持續發展觀的最終價值目標
法律的價值就是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也是其作為客體對于人需求的一種滿足。其中,法的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即:追求的目標;本身蘊含價值;評價準則。而經濟法的價值則屬于法的價值當中的一個部分,同法的價值是保持一致的。然而,詳細地講,經濟法的價值也同樣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與部門特征。經濟法價值的目標與準則也有很多,諸如效益、自由、和諧、安全,甚至是人的發展等等。然而,當上述價值目標與人相互分離,那么其存在的意義就沒有了。只有將目標和人的發展相互結合,才能夠具有其自身存在的價值。由此可見,價值法最終的價值目標需要以人性的發展和人的發展為核心。任何法律措施或者是社會活動,在幫助人類解放或者是能力發展的情況下才是有價值的。所以,經濟法當中的各部門法,像是金融法或者是企業法與稅法等都需要對傳統的經濟法價值觀念予以摒棄,不允許各自為政或者是互相抵觸,而是需要為經濟的發展發揮價值。
二、經濟法的首要價值目標是全人類的整體利益
(一)可持續發展觀要求經濟法的首要價值目標是全人類整體利益
因為可持續發展觀的最終追求目標就是全球利益,而且,全人類利益要高于一切。另外,可持續發展觀所注重的就是人類生存是個人生存基礎與前提,而個人生存利益必須要在全人類生存利益實現的基礎上來實現。而且,個人行為是人類行為,如果個人行為沒有受到約束,那么必然會對全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產生威脅。因此,個人行為一定要被納入到全人類行為規范當中。所以,就需要對經濟法提出要求,積極樹立起全球化理念,不僅要將經濟法理解成國家主權意志體現,同時還應該是國家社會主流意志體現,是社會的公共利益需求,最終促進經濟法律的根本變革。
(二)經濟法要求將社會整體利益作為價值取向
經濟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解決市場調節的盲目與局限,是一種具有全局性與社會公共性特征的法律規范。因為立法者不再滿足由公開調停經濟參與人糾紛的角度來對經濟關系予以全面考慮與處理,所以經濟法應運而生,在此背景下,就會站在經濟觀察的角度來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而經濟法的產生也主要是為了更好地對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進行維護,將社會權利本位當做其發展宗旨,始終發揮其經濟調控、平衡利益以及緩解矛盾的主要作用。從本質上來講,經濟法就是國家對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進而更好地干預經濟生活,是一種法律體現。
其中,雖然在經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提出了經濟法價值追求是整體利益,然而,這里所提及的整體利益卻僅僅被局限在國家范圍內。站在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上分析,這種想法具有一定的狹隘性。現階段,世界經濟一體化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貫徹落實,需要保證經濟法價值超越國界,向著全球與全人類的整體利益方向發展。因為法律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意志,所以,法律發生效力的范圍也具有一定的局限,但是,這并不代表法律僅僅追求的是一個國家的利益。雖然國家的國情存在差別,但是仍然存在共性,所以,經濟法一定要將追求國家整體利益與全人類整體利益相結合,實現和國際的完美接軌。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與戰略產生和實施的過程中,經濟法的價值觀念會隨之發生變化并進行變革。而現代經濟法在變革的過程中,所追求的價值必將緊緊圍繞人的發展以及全人類整體利益,甚至是人和自然之間的和諧、社會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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