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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論文2000字(精選8篇)
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經常接觸到論文吧,論文的類型很多,包括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科技論文、成果論文等。你所見過的論文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濟法學論文2000字,歡迎閱讀與收藏。
經濟法學論文 篇1
摘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經濟法逐漸成為中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中的重要課程,在生活中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因此,提高經濟法教學質量是當前中高職院校的主要任務。而在經濟法教學中案例教學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成為培養創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淺談了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實施案例教學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應用案例教學。
關鍵詞:
經濟法;案例教學;必要性;有效應用
一、經濟法和案例教學的認知
經濟法是中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的必修課之一,具有較強的社會應用性和實踐性。它的社會應用性體現在經濟法調整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它的實踐性則是體現在經濟法的實施、經濟法對實踐的指導以及經濟法的社會效果等方面。基于這兩大特性,傳統的教學模式已無法滿足課程的教學需求。傳統的教學模式是以教師為中心、為主體,采用“滿堂灌”式的教學方法,教師一味地講授,學生被動地接受與存儲,不能自覺地、主動地、積極地參與課堂教學,思維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實際工作或科學研究中遇到與課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無措,一籌莫展。
案例教學,是一種開放式、互動式的新型教學方式,案例本質上是提出一種教育的兩難情境,沒有特定的解決之道,而教師于教學中扮演著設計者和激勵者的角色,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討論。教師通過模擬或者重現現實工作中的一些場景,讓學生把自己納入案例場景,在教學中通過讓學生運用已有的知識經驗來分析、判斷并解決現實工作情境中發生的事件和問題,從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結論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讓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來拓寬自己的視野,從而促進學生進行知識技能遷移,提高他們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經濟法教學中實施案例教學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學有助于提高課堂的可感性。
相對于單純講解理論知識的傳統教學,案例教學可以使課堂生動形象、直觀易學。案例教學的最大特點是它的具體可感性,由于教學內容是具體的實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觀、生動的形式,給人以身臨其境之感,易于學習和理解,有利于引導學生變注重知識為注重能力,便于學生了解經濟法案例分析環節,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學能夠調動學生學習主動性。
教師在課堂上不是“獨唱”,而是和學生一起討論思考,學生在課堂上也不是忙于記筆記,而是共同探討問題。在案例教學中,學生拿到案例后,先要進行消化,然后查閱各種必要的理論知識,這無形中加深了對知識的理解,而且是主動進行的。捕捉這些理論知識后,學生還要經過縝密地思考,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這一步應視為能力上的升華。同時學生的答案隨時要求教師給以引導,這也促使教師加深思考,根據不同學生的不同理解補充新的教學內容,這一過程強調了師生的雙向互動關系。
3.案例教學可以貫徹先進的教學理念。
案例教學的特點就是將枯燥抽象的理論知識通過具體實際的經濟事件,促進學生對有關案例經濟法知識點的了解和識記,從而為學生營造一種可感知具體的理論學習環境氛圍,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貫徹教師和學生對主動思考、以學為主教學理念的認識和深刻理解,進而推動經濟法教學模式的改革,提高經濟法教學質量。
4.案例教學有利于培養創新型人才。
學生對于理論知識的掌握一般以死記硬背為主,并不注重理論的內涵和價值,在分析具體經濟案例時,不能透徹的進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將經濟法理論知識靈活運用,絕大多數為了應付考試而學習,導致學生在經濟法行業創新能力不足,實踐應用能力和意識薄弱,這也阻礙了經濟法教學的進一步發展,教學水平受限。案例教學注重學生自主思考和互動,對現實經濟案例進行拆解分析時,引導學生進行發散性思考,打破傳統的學習觀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見,能夠自圓其說就可以進行案例解釋。
因此,這將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增強學習綜合能力,最終培養出更多的創新型經濟學人才。綜上所述,經濟法案例教學的最大優勢在于以案例為基本素材,將學生引人一個特定的真實情境中,通過師生、生生之間的共同研討、深入剖析,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培養學生的批判反思意識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最終幫助學生將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由此可見,在經濟法教學中實施案例教學,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學在經濟法教學中的有效應用
1.合理選擇案例。
案例教學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就是要選擇好的案例,在選擇案例時要注意:案例真實,所選擇的案例應該是生活中真實發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雜志,只有真實的案例才能取得學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內容相對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論知識較多,能夠使學生從一個案例中學到多方面知識;案例科學,選取的案例要與所講授的內容密切聯系,同時對案例中出現的模糊知識進行篩選,使案例更加科學合理。
2.注意教學方式。
在整個過程中教師都應該創造和維護良好的討論環境,使學生展開充分的討論和爭辯。在討論中,教師要營造出和諧的教學氛圍,在學生討論和思考中,教師不宜打斷學生的陳述,不急于糾正,不宜過早定論,積極鼓勵學生發表有新意的觀點,注意對學生獨立思維狀態的培養與保護。
在討論中,教師應適當激發學生自主思考,參與討論和發言的積極性,適當強調案例中的重點和難點。通過對案例的討論,能使學生主觀能動的從多層次、多側面地了解一個經濟法案例的復雜性,開闊了學生的視野,而且同時也培養了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口頭表達與溝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教學方法層出不窮,例如情境教學法、項目教學法等,教師要正確對待案例教學法與其他教學方法。教師要明確不同教學方法的優點和缺點,取其精華,棄其糟粕,靈活的運用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學方法,否則,就會出現以偏概全的現象。因為并不是所有的知識內容都適合使用案例教學,在實施案例教學過程中,要充分依據不同知識的學習和理解特點,與其他教學方法結合起來,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體經濟法教學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效率。因此,這就需要經濟法教師在實際教學中,根據學生和不同知識體系的具體情況,靈活利用案例教學,充分結合多種教學方法,實現學校和教師對于經濟法教學的教學計劃和教學目標。
四、結語
總而言之,在經濟法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能夠有效提高經濟法教學質量,提高學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實踐操作能力。案例教學作為一種比較先進的教學方法,不但豐富了教師的教學手段,還可以改變現有的學習理念,培養創新型經濟學人才。不過在經濟法教學的應用方面還有待逐漸完善,針對問題及時調整,以促進案例教學的作用和教學效果。
教師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學態度,選擇真實的、科學的、典型的案例,引導學生積極主動的參與到課堂中,使每個學生都能夠在案例教學中學到知識,從而推動案例教學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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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論文 篇2
摘要: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都屬于一個法學概念范疇,由此兩者在很多層面上有著相同的概念與差異。經過實踐研究發現,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兩者之間是相互滲透的,其都是以對方的發展來發展自己的,本文就針對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進行探析。
關鍵詞:
法經濟學;經濟法學;關系探究
法經濟學與傳統法學是有著明顯差別的,由經濟學探究體例角度分析,其常被應用在微觀經濟學的系統實證等方面;而經濟法學主要是通過對國家干預經濟產生的法律關系,其也是經濟法學調整對象進行規制的部門法。
一、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相同點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相同點體現在理論基礎、理念以及價值觀三個方面。就理論基礎而言,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都是法學、經濟學的融合過程中出現的交叉性邊緣的學科,因此兩者都是公平正義與效益理論的結合產物。在經濟學的實際研究中,效益理論是比較重要的,而在法學研究中公平正義同效益理論是等價的,這樣說來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在理論基礎上是相通的。就理念意義來說,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有著相同的理念,法經濟學中有許多理念都體現著效益理念,不管是法經濟學,亦或者是經濟法學,都有著公平正義與效益的理念,在理念上尤為契合。而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實際問題研究中,有著統一評判標準和公平正義、效益,由此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的實效性就尤為凸顯,其作用發揮也都能在最大程度上發揮出來。
二、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差異分析
(一)科學性質與調整對象的差異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差異體現在科學性質的不同。法經濟學是指在經濟學中福利經濟學原理與微觀經濟學原理的基礎上,在法律的形成因素、體系因素、運作因素以及經濟因素的影響分析之下形成的法律學科。在法經濟學的實際研究過程中,發現了法經濟學就是將經濟學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統直接在法律體系分析中進行應用的學科。這樣看來,法經濟學涵蓋范圍是更為廣泛的,包括了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以及行政法學在內的眾多法律學科。而經濟學法是進行經濟法理論問題、經濟法規律的研究學科,將經濟法當作是主要的研究對象。經濟法學在實際研究中更加側重法律在原理與方法上對經濟問題的分析價值。經濟法調整對象則是唯一的,就是在進行國家干預的時候對經濟關系進行的調整作用,其他經濟關系的調整則不在其范疇之內。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差異還表現在調整對象的不同。經濟法學的研究問題,是對經濟法理論問題和經濟法規律,對象主要是就是經濟法。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唯一的,由此其與行政法也是有著明顯區別的,行政法比較側重對行政管理的干預,經濟法則注重對經濟關系調整的規范。
(二)研究方法差異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差異體現在研究方法的不同。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是利用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在微觀經濟學分析方法支撐下,對法律的概念、法律的體系、法律的運行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釋,并對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判例進行經濟分析,這種研究方法是獨特的,由此經濟學也成為一種比較獨立的法學流派。經濟法學研究方法,是利用規范性和非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將法律判例法學學說是研究的主要來源,其在實際應用中法學理論方法來特定經濟社會關系中進行研究,這種研究方法也并沒有十分特別之處。盡管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都是法學和經濟學的交叉邊緣學科,在實際應用中法學和經濟學的理論基礎和原理、研究方法都有著不同的側重點,因此在實際研究中兩者的研究方法也有不同之處。因法經濟學是有著比較明顯的特殊性,其與一般法學的研究方法還是有所區別,其也被當作是一個法學的.獨立分支;而經濟法學則是一般的部門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研究方法也沒有明顯的差別。
(三)研究目的差異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差異體現在研究目的的不同。法經濟學的研究目的是在其理論體系與法學流派的形成上,幫助經濟法體制的不斷完善與變革,或者是在可能的情況之下對整個法律制度都產生一定的推動作用。法經濟學的服務對象是法律的經濟分析,其研究目的是在經濟原理和分析方法上,對法律問題的思考。經濟法學有著經濟法性質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規范,這種研究對象逐漸發展成為部門法的體系中一支,對經濟法現象與運行規律的解釋與探究是其研究的目的。經濟法學在不同環境中應用法律制度規范經濟運行,國家實施宏觀調控能對國家行為產生有效的規制作用,由此國家經濟活動參與主體的利益也就能得到保障。
三、總結
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區別體現在很多方面,需要對法律和經濟進行綜合、系統地研究,掌握兩者的關系,保證一方的發展有效帶動另一方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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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叢中笑.法與經濟之學: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J].當代法學,2011,2502:105-112.
經濟法學論文 篇3
一、引言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主要是對經濟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一方面抓住普遍規律,一方面在于應用經濟法,為實際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出具體指導方針。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室經濟法的本質探討,通過對經濟法學術研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對經濟法現象的解決和經濟法的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
二、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的基礎關系
經濟法學研究對經濟法治實踐有著指導作用,同時,實踐的結果,也是法學研究的一種反映,推動著研究的進步發展。一個有價值的經濟法學研究,一定對法治實踐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理論來源于經濟法治實踐,經濟法治實踐,一方面為研究提供了案例,另一方面,實踐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經過系統化的總結,直接轉化為研究理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在飛速發展,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缺乏對實踐的哲學思辨、研究不能正確應用于實際情況和研究理論不能正確反映實踐結果的想象。因此,為了推動經濟法學的發展,我們必須要站在實踐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加深對中國經濟社會實際情況的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在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建設性的學術研究理論并幫助其引導實踐活動。
三、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
總體來說,部門法的劃分相對來說更加人性化,并不是要一味地堅持傳統客觀標準。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都是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同手足兄弟,不可分割。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過程中,要堅持合作觀念,深入到具體情況中,探索他們之間的共同點,加強經濟法研究和部門法研究的交流互動。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要充分意識到部門法的法律價值,在研究社會經濟現狀時,充分利用部門法,相互合作,在解決問題上根據經濟法和部門法的關聯性,發揮他們的共同作用,有效的推動經濟社會的實質性進步。
四、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關系
基礎研究是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起點,而應用研究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目標。基礎研究重點在于探究經濟法現象的本質,研究經濟法的價值,通過對經濟法現象的研究,得到經濟法律的基本規律,揭示經濟法現象的本質原因。而應用研究重點在于探究經濟法的具體問題。它通過對經濟法具體問題的深入探究,探討出一套適合特定法治情況的可行方法。經濟法學學術的基礎研究,重點在于抓
住經濟法現象的普遍規律,找到法治情況的通用法則,以便于發生法治問題時有理可依,有據可查。經濟法學學術的應用研究,則側重于尋找到經濟現象的具體對策。一般情況下,通過對某些具體問題的分析,找到關于該問題的具體經濟法對策,應用研究相對于基礎研究來說,針對性更加強烈,對問題的處理更加細致化。我國經濟法發展歷史告訴我們,將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聯合起來,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不斷強化基礎理論,深入探討實際情況下的法治應用問題,是解決經濟法問題的必要途徑。
五、經濟法學研究的傳承與創新
中國法治社會的進程在不斷加快,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不管哪一門學問,都需要“除舊立新”的勇氣。中國法學的發展速度快,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中國經濟法學存在著依賴西方法學的方法論問題。沒有自己的方法論和研究方法,一味地借鑒抄襲別人的創意,到頭來,中國的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只能是一潭死水。在中國的法學研究上,我們要考慮到國家的自身情況,引進國外先進理論是正確的,但是一定要注重國際法學的本土化研究,要在“以我為本”的基礎上“為我所用”,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獨特魅力。在傳承中國或外國經濟法理論的時候,我們必須把握“揚棄”思想,吸收優秀的法學理論,摒棄落后的、不適用于現實情況的法學理論,并注重繼承基礎上的不斷創新。在深入探究法學理論的基礎上,適時融入本國特色理論體系,構建基于中國國情的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推動國家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
六、結語
改革開放和世界一體化進程的加速,我國的經濟不斷發展,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對經濟法現象進行本質性研究,使中國經濟法與時代法則接軌,是當前必要的任務之一。處理好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和經濟法治實踐的基礎關系、經濟法和部門法的關系、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關系以及經濟法學研究的傳承與創新關系,一定能突破當前經濟發展階段,促進中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經濟法學論文 篇4
19世紀,隨著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全能政府”開始向“守夜人”[1]方向發展,經濟法理論開始形成。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國家陷入經濟危機。同期,羅斯福新政開創了資本主義經濟政府干預模式,而為限制政府權力,經濟法學進入控權時代。與西方發展相比,我國經濟法具有特殊性,這與我國經濟發展方式有關。而從計劃經濟向改革開放變更的過程中,經濟法也應實現有“市場調節”向“權力控制”的轉變。但目前,我國經濟法學在權力控制方面存在一定問題,本文以此為視角,分析我國經濟法的控權困境并提出問題解決路徑。
一、新時期經濟法困境分析
我國新時期經濟法困境主要變現為控權能力不足,具體可分析兩方面,一方面:經濟法學缺乏相應的控權理論;另一方面:經濟法學缺乏關于相應控權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
從控權理論角度分析。經濟法控權理論的核心在于明確權力內涵與邊界。而我國經濟法由于歷史與現實兩方面原因導致經濟法缺乏相應控權理論。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時期,為建立其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同時由于政府完全干預,使得經濟法缺乏控權空間。而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我國依據特殊國情逐步建立其市場經濟制度,而由于發展環境特殊,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采用了與西方“自然形成”相反的“頂層設計”模式。這使得經濟法在一段時期內受困于國家經濟的發展需要而不能發揮其控權的能力。因而,我國經濟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職能變為市場干預,其制度設計也以市場干預為主,缺乏相應控權理論。而隨著我國逐步進行政府智能改革,構建“有限政府”。學術界也開始了關于經濟法控權理論的討論,形成了以市場自由調節為主要觀點的“市場派”與政府干預,設定權限,進行監督的“政府派”[2]。目前,學術界未能就控權理論達成一致。而依據不同的學術理論將設計不同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國未能建立其相應制度。綜上,我國經濟法缺乏相應控權理論。
從控權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國經濟法學缺乏關于控權制度相應配套措施的研究。具體表現為:缺乏控權實施機構的相關研究、缺乏控權監督機構的相關研究、缺乏關于經濟法與其他法域聯合控權的`研究。筆者認為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兩點:第一為缺乏相應的實踐支撐,我國經濟法缺乏控權經驗,司法實踐中缺乏相應案例可用于理論分析。因而理論界無法做出有效實證分析,從而無法對上述實證與類實證問題做出分析。第二為我國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國法律的法理學基礎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國的法治理念體現出我國特殊國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設經驗只能起到參考作用,無法形成有效支撐。
二、新時期經濟法學困境解決路徑分析
綜合上述分析,我國經濟法學目前面臨的主要困境為“控權困境”。而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應從兩方面入手。
從控權理論缺失角度分析。筆者認為應結合目前發展趨勢建構經濟法發展理論。目前,我國政府職能轉型處于深化改革階段。因而,經濟法學控權理論應從主體與權限兩方面進行明確規制。首先應明確干預主體。針對行政權力分散干預市場的情況進行整合。其次應明確干預權限。在明確干預主體的前提下,應針對不同干預主體做出規范,明確不同干預主體的干預權限。
從控權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筆者認為經濟法學研究需遵守法學研究的基本路徑——即法律實施的有效性應來源于其對法律實踐經驗的遵從性。因而,筆者認為建構有效的配套措施應從理論與時間兩方面入手。理論方面可結合我國其他部門法經驗構建經濟法學控權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據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觀性使其可以被不同法律從不同視角進行解讀。因而經濟法學也可對行政法領域內的控權問題進行干預。同時為驗證理論假設的可行性,國家可通過設立試點的方式獲得實踐經驗,為理論發展提供有效支持。而需要說明的是:區域實踐具有區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實踐經驗時應充分考慮區域特殊性問題。
三、結語
本文通過分析新時期經濟法在控權方面存在的問題,在綜合分析控權理論缺失與控權配套措施缺失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界定干預權限與界定干預主義的解決路徑,為經濟法在控權領域的發展做出理論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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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論文 篇5
加強對經濟法可訴性實現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國經濟法的發展,從更新經濟法訴訟理念的高度對其加以綜合并創新,以利用現有訴訟機制和創設經濟法特別訴訟機制相結合的模式來加強經濟法的可訴性。
一、經濟法可訴性的概念
對經濟法可訴性的理解應當建立在對法的可訴性理解的基礎上。法的可訴性是指法律規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體請求法律公設的機構來判斷糾紛的屬性。與此相對應的經濟法的可訴性是指為了解決經濟法糾紛權利主體可訴求于法律公設機構的屬性。換言之,在國家調節經濟領域發生的法律糾紛,其主體應當有權將之訴求于司法途徑解決。
二、我國經濟法可訴性現狀及其缺陷
第一,有實體權利義務,而無訴權的救濟;或規定有法律責任,而無規定責任的適用。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而,由于我國沒有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對由誰追究、如何追究董事、監事、經理的責任無明文規定,該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也難以落實。
第二,有實體權利義務,也有訴權的規定,但訴權規定很不周全。如《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從法條上看,該條似乎賦予了股東直接訴訟權。然而僅就這一條,亦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僅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而未包括違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二是未規定該行為對公司或股東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三是根據該條,股東起訴僅限于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法的情形,并且以“決議”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為前提,這就把股東為公司利益而對董事等人的不法行為起訴的股東派生訴訟排除在外。
第三,在有限的經濟訴訟中,沒有公益訴訟、派生訴訟的規定。經濟法律法規即使規定了司法救濟,亦只限于當事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有提起經濟訴訟的權利。而就公共性不正當行為來看,由于其損害的利益沒有直接落實到具體的社會個體上,不存在民訴法上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因而在訴權的行使上存在梗阻。基于現有規定,沒有適合的主體可以對此類不法行為提起經濟訴訟,除非行政機關有效執法,否則此類行為仍將逍遙法外。
三、完善我國經濟訴訟的建議
1.創設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所謂經濟公益訴訟,是指針對侵害國家經濟利益、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經濟違法行為,允許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代表國家起訴經濟違法行為人的訴訟制度。在經濟公益訴訟中,原告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社會公眾,也可以是負有相關職責的行政機關。社會公眾和行政機關都能夠成為控制經濟違法的主體。
2.建立行政程序前置的經濟法訴訟規則。起訴一般應以行政先行處理為前置程序。為了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機關權能,避免濫用訴權,社會公眾對經濟違法行為應先向行政機關舉報,只有行政執法機關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處理,才可提起經濟訴訟。這樣做有利于充分發揮行政執法主動性和快捷性的優勢,及時制止和處罰經濟違法行為,把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雖然經濟訴訟與行政訴訟都可能適用行政前置程序,但二者是有本質區別的,行政訴訟確立的是“民告官”的訴訟機制,其原被告的身份具有恒定性,法院審查的是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經濟訴訟對原告及被告的主體資格并沒有限制,任何有直接利益關系或無直接利益關系的主體都可以提起經濟訴訟。法院的審查的范圍也十分寬廣,不僅局限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也包括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所有主體的行為。
3.關于原被告的規則設計。首先,擴大原告的范圍。不僅受害人有權起訴,而且其他一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也享有起訴權。經濟訴訟在理論或制度設計上,可能是個人、特定的.群體或特定的國家機關,都可以享有起訴權,但起訴的名義可以有特別的規定。其次,擴大被告的范圍。包括一切對社會經濟整體、全面、長遠利益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不同于行政訴訟將被告嚴格限定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4.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于被告大多在信息、經濟實力等方面處于優勢地位,而提起訴訟的原告則一般處于弱勢,若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顯然難度比較大。因此,有必要在舉證責任上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設計,以防止當事人提出的許多經濟訴訟案件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社會的公共利益也因此不能獲得救濟的后果。可見,在經濟訴訟中,舉證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并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被告必須舉出反證,證明自己無過錯,不存在違法行為,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原告只需列舉發生經濟沖突或經濟違法的現象即可。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可訴性是一種應然屬性,建立完善經濟法的訴訟制度將為我國適應司法救濟憲法化、國際化、社會化的趨勢,探尋經濟法上權利的司法救濟提供有力保障。
經濟法學論文 篇6
經濟法教學時法學的主要教學課程,也是法律專業的學生需要掌握的關鍵知識,對學生的日后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因此,為了提高學生的經濟法學習成績,增加學生對經濟法學習的積極性,教師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利用任務驅動教學具有較好的教學意義,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實現經濟法教學的最大目標。
1、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
1.1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準備階段
為了保證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的有效性,首先要增加對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準備階段關注度,給出滿足當下經濟法教學要求的任務,保證學生可以接受任務并良好的實行。教師在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經濟法教學時,首先可以利用情境問題的建立,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把與經濟法知識相關的內容,貫穿到整個任務中,使得學生在完成任務的同時,增加對知識的認識,掌握重點難點知識,提高自身的經濟法學習能力。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需要遵循以下幾個教學準則。其一,教師要保證任內容和知識點選擇的合理性。其二,教師于任務驅動教學的實踐性和實際意義。其三,要保證任務驅動教學的層次性和創新性,增加任務驅動不同環節的吸引力,來博得學生的關注,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和信心。
1.2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關鍵環節
任務的分解是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關鍵環節,關系著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的教學效果。教師在實際教學過程中,首先要對任務驅動教學進行準備,在準備的基礎上,保證任務驅動教學的有效性和創新性,對任務進行分解你,把一項大任務劃分為不同的小任務,保證學生可以良好的對不同任務進行執行。教師在利用驅動教學方法機進行教學時,可以利用多美媒體信息技術來輔助任務驅動教學,利用多媒體信息技術對學生進行指導,把任務驅動教學的不同板塊在多美媒體信息平臺進行顯示,增加任務驅動教學的趣味性。
例如;教師在進行任務驅動教學時,首先教師要對經濟法知識進行任務的構建和劃分,在此基礎上,利用多媒體信息技術,把整體任務目標進行不同板塊的劃分,增加學生對任務理解。學生可以依據大屏幕來對劃分的不同任務進行觀察,對不同板塊的經濟法知識進行學習,不僅可以提高任務驅動教學的效果,也可以降低經濟法教學的難度,增加學生對不同知識的理解度和掌握度,實現任務驅動教學的效果最大化。
1.3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實施環節
對于經濟法教學來說,教師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教學,教師在建立合理化的任務教學目標后,要對學生進行實際的教學,來完善經濟法教學的新課程教學要求。教師在進行任務驅動教學時,首先,教師要對任務驅動教學的經濟法知識進行講授,增加任務中新知識和舊知識得聯系性,帶來學生進行舊知識的回憶和復習,引出新的學習知識。其次,教師在講授完畢后,要經濟法的新知識和舊知識貫穿到任務中,增加經濟法知識和任務的聯系性。教師在進行知識任務布置時,可以適當的夾雜就知識,但要注意的是以新知識為主。其次,教師要奧引導學生進行自主性的探究,引導學生獨立的'完成任務,在任務進程過程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加學生對經濟法重點和難點知識的理解。最后,教師在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經濟法教學時,要倡導協作學習理念,針對不同學生的學習能力和任務完成能力進行分組學習,保證任務驅動教學的有效性,增加學生之間的知識交流性,鞏固學生的知識記憶度,實現現代化經濟法教學的目標,提高學生的專業知識能力和實踐能力。
2、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效果
任務驅動式教學法在經濟法教學活動中具有實際應用價值,滿足大當下現代化教學的要求,對學生的全面發展具有積極作用。首先站在經濟法角度來說,經濟法知識與法律具有緊密聯系,因此學生學習起來具有一定的難度和壓力。其次,教師利用傳統單一的課堂教學方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不高,經濟法學習成績較不樂觀。教師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改變這一教學弊端,教師在建立合理任務的基礎上,把經濟法學習知識與任務緊密關聯,。學生在進行任務實踐時,就可以進行經濟法知識的學習,不僅可以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也增加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避免了傳統單一的課堂機械學習的弊端,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能力。教師劉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教學,也增加學生之間的協作性,提高了之間的協作能力,滿足當下素質教育要求,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報效社會。
結論:
任務驅動教學法在當下教育領域應用較為廣泛,具有較好的教學效果。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教師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機進行教學,首先教師要做好前期的準備,保證任務內容不布置的合理性,增加任務教學的趣味性和創新性,創設具有吸引力的任務環節,利用多媒體信息技術進行教學在任務教學過程中,及時對學生進行指導,增加任務驅動教學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經濟法學論文 篇7
經濟法不斷完善和研究過程中,經濟法應當逐漸的走向科學化和系統化,并且對經濟法進行提煉,使經濟法逐漸的走向成熟。對于經濟法來說,價值和理念不能進行有效的融合,就會使經濟法內在的精神缺失,也無法使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將其應有的權力得不到有效的彰顯。另外,若是經濟法中的價值和經濟沒有進行聯系,這樣就會在經濟法中存著諸多的分歧,和模糊不清的現象。因此,在不斷完善經濟法的過程中,要基于這些問題之上,構建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體系。所以,沒有合理、科學和統一的經濟法合理和價值體系,這樣得經濟法形式注定是沒有內涵的,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同時,經濟法的價值和理念也是本文主要闡述的內容。
一、經濟法的價值和理念之間存在的關系
(一)本質是相同的
對于經濟法領域而言,在很長的一段時間是將經濟法的價值和理念是混同使用的,沒有進行有效的區分。其實,經濟法的價值和理念的本質是相同的。曾經有為經濟學家說過:“在現代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任何一項制度都是具有相同的經濟價值和經濟理念,作為重要的支撐支柱。”擁有這樣觀點的經濟學家還有很多,在他們的思想中的認為,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的本質并沒有什么太大的區別,并且兩者是可以相互替換,對構建完善的經濟法體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二)經濟法價值和理念的不同說相同
在經濟法不斷的'過程中,有的經濟學家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和理念的本質是相同的。其說法也是各式各樣的,有的經濟學家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和理念是不相同的,兩者在本質上是存在著較大的區別,兩者不能相互的替換。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經濟學家又提出了不同說是相同的,有位經濟學家說過:“盡管人們在經濟法價值和理念中的含義確實很相同,但是需要在經濟法價值和經濟法理論分別出現的時候,并且基于一個更高的概念之上。其實這些說法,都是基于不同說法之上的。從不同說法的角度進行分析,可以存在著兩種觀點,第一,經濟法中的主客觀說法。但是,經濟法中的價值并不是一個單純的客觀經濟法觀念,并且對其判斷進行主觀的判斷。因此,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價值和理念中,應當進行主客觀統一。同時,在另外一種層次說,經濟法的價值盡管具體一定的客觀屬性,但是在經濟法價值實現的過程中,與人的主觀判斷和客觀判斷是離不開,這樣的話對經濟法理念的本身也是一種認識。因此,經濟法價值和理念的屬性是一樣的。同時,在經濟法理念和價值存在的過程中,理念應當高于價值之上,價值的存在也應當在理念的指導之下存在。
二、經濟法理念和價值的結構形式
(一)經濟法經濟和價值之間的界定,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經濟法中的理念是指:理性的認知觀念,具有一定的理想性的、永恒的、精神性,并且從文化的角度上來說,對于事物的本身可以進行抽象和全面的概況。但是,在經濟法理念的界定中,其說法也眾說紛紜。其中,在眾多的說法中,有這樣的一個觀點,認為:“經濟法體系中的理念,應當具有一定的規定性、理性等特點,并且對經濟法理念的基本內容進行一定的認識,這也是經濟法中最高理念”。但是,又有些經濟學家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在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根據我國的法治制度進行強制性的干預,并且通過人的主觀判斷和認知,對國家的經濟發展間有效的把握”,這也是經濟法理念中的內在含義和精神。
(二)經濟法價值和理念體系構成的不同
近幾年,在我國經濟法理念和價值不斷研究的過程中,對其界定存在著“一元論”、“二元論”、“多元論”等結構觀點。一元論主要是認為:經濟法是我國社會在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針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形式,進行隨時的調整,實現社會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實現公平、公正下的社會經濟自由發展。二元論主要是認為:經濟理念和價值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是對我國社會經濟生產和發展中進行全面的分析,對我國社會的平衡發展起到了促進的作用,兩者相輔相成,并且融會貫通,為我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意義。多元論是指:經濟法價值和理念在發展的過程中,對經濟法的自由理念、發展理念、安全理念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并且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對其信息、分配等進行公平、公正的發展,同時,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保持著持續發展、公平發展的理念。不同的經濟法價值和理念體系構成,對經濟法的價值和理念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意義。
結束語
通過以上的綜合論述,我們可以知道經濟法中的價值和理念,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但是,在經濟法的價值和理念中,其構成形式也是有所的不同。本文對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進行了簡要的闡釋和分析。經濟法中價值和理念的不斷發展,對我國的社會經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經濟法學論文 篇8
經濟法的本質是經濟調節,國家對于市場的調節可以歸納為三種方式,即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以及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種市場障礙。保障性住房對于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以及保持社會穩定有著一定的積極作用,體現了社會的公平性。但是以國家干預的方式來影響經濟僅僅能夠解決“合法性”的問題,但卻不能夠回答保障性住房的“正當性”問題。從經濟法的角度來分析可以發現“合法且正當”的根基。
一、房地產市場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
1.房地產存在著一定的障礙
房地產障礙主要是指房地產市場調節存在著作用發揮的障礙,在實踐中如果市場的機制可以順利的發揮,一些問題就不會出現。但是市場經濟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市場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障礙,所以才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特別是在目前分稅制下,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的驅動下,自然會通過選擇出讓土地來增加自身的財政收入,這種政府逐利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目前低價的上漲,成為了高地價、高房價的重要影響因素。
2.房地產市場存在著唯利性
房地產市場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產商往往關注自身的經濟利益,并重視眼前利益的實現。一般情況下,地產商都不愿意投資那些風險大、周期長的`領域,而這些領域恰恰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夠進行有效的解決,就會引發較為嚴重的后果。保障性住房由于限制的互相,開發商并沒有最終售價的決定權,最終是依據政府的回購價格或者是公開定價銷售的,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的利潤普遍比較低,和普通商品房來講有著比較大的差距。房地產市場所存在著的這種唯利性,使得地產市場不可能自發的去為社會開發保障性住房。
二、經濟法視野下的政府對地產市場的調節方式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基于有限政府和契約自由的原則,市場本身能夠自發解決的,政府不應當干預。這是目前現代經濟法對經濟領域謹慎干預的重要要求,也就是說政府不管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夠忘記市場在經濟調節過程中的主要作用,政府在進行市場干預的時候僅僅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角色,不能夠跨越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邊界。當然在經濟法的視野下,謹慎干預并不意味著不進行干預,在市場機制失靈的時候政府應當伸出有形的手。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住房的需求,也才可以更好地促進社會的公平,一般政府主要從以下領域進行市場經濟的調節。
1.去除影響市場機制發揮的障礙
在實踐中一些規模比較大的地產商,因為經濟實力比較雄厚,所以在局部市場有著絕對的支配地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地方財政收入增加熱衷進行賣地,地產商則瘋狂的進行囤地,盡管這些土地價格很高,但最終都要被轉嫁到消費者的身上,這是導致目前房價虛高的主要原因。一般情況下,房屋的主要成本是人工材料費、土地出讓金和其他的一些雜費所構成,這其中土地出讓金是房屋成本的主要方面。這種行為的不斷出現,造成了較為那種的后果,國家在開展市場管理的過程中一定要排除各種市場的障礙,為市場的發展營造出一個比較好的環境。
2.投資和經營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著比較大的區別,一般情況下保障性住房的經營規模比較大,利潤的回收周期也比較長,對于保障性住房,民間資本一般都不愿意進行投入。加上房地產市場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我們不能指望地產商放棄自己的利潤來主動建設保障性住房。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必須要主動投資和建設保障性住房,這樣才可以保障廣大群眾的住房需求。雖然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過程中,國家固然可以成為保障性住房的投資主體,但是對于保障性住房的經營方式上是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的,比如政府可以對投資保障性住房的地產商給予土地出讓金的優惠,可以采取回購的方式的獲取保障性住房等等,在目前市場經濟的發展條件下,國家投資保障性住房有效保障住房制度的重要措施。
三、小結
從法學的角度來分析,經濟法視野下的住房保障制度,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在市場不能夠科學有效的進行住房市場的調節下,政府采取有效的手段對住房市場進行調節,能夠有效的保障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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