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部最新出臺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且不論此規定是教育的進步還是后退,我們先來看看中小學的班主任我教育教學中的角色。
班主任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班主任是班集體的主要組織領導者。班主任工作的成敗是學生思想健康成長的關鍵,也是良好學風形成的關鍵。《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有明確的說明:“教書育人,注意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教導,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
從《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不難看出,班主任在教育教學中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是其職業道德,是一個做班主任的最起碼的規范或者說是責任或權利。既然如此,為什么教育部還要在最新出臺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呢?這種做法使我想到為什么不規定公雞下蛋,母雞打鳴?
其實,教育部有此規定是與當前整個社會有很大的關系。
在強調尊重學生、維護學生權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學校也出現了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教師不敢管學生、不敢批評教育學生、放任學生的現象。有些家長的溺愛導致孩子任性、放肆,更有甚者動輒離校出走、自殘自殺……
新出臺的《規定》從表面上使我可喜的看到了教育部終于開始重視“適度批評教育權”在基礎教育中的重要性。保證和維護了班主任教育學生的合法權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學生過程中,在堅持正面教育為主的同時,不再縮手縮腳,可以適當采取批評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學生。
但“什么叫適當?是不是以不出事為限?在管理之前誰能預見會不會出事?”這樣的《規定》何時能夠真正的起到實際作用效果,卻是我所更加質疑和擔心的。倘若因這樣的規定班主任在批評教育引起“以傷害其人格、影響其身心健康”為由,和《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相悖,又該怎么辦?不行使批評權無疑是失職。
批評學生本來是教師的基本職責和權力,現在竟然出臺這樣的規定,班主任在教育教學中批評教育學生竟然要被“授權”,而且還只有班主任才擁有這個權利。這樣的《規定》無疑是對老師責任的一個諷刺,“培養學生,教育學生,為祖國的繁榮昌盛疏導棟梁之才”,這些口號并不是喊出來的,是作為一名老師牢記的應該是一份育人的責任,而并非一紙《規定》那么簡單的問題。這樣的舉措是當今教育的一大缺失,本身就說明了當前教育中的一些不正常現象。這樣的規定和‘司機有權開車’之類的規定有何區別”?
生活常常以驚人的簡潔、明了的公式啟迪我們,就像種豆得豆、種瓜得瓜一樣。罵人教會罵人、憎恨教會憎恨、愛教會愛、關懷教會關懷……俗話說,名師出高師。一個高素質的班主任,對學生最有效的影響力并不在于他的“適度的批評教育權”,而在于他的內在素質。“學高為師,身正為范”,作為班級建設的經營者,要教育和引導學生健康成長,就必須十分注重自身的知識保養,不斷地學習、不斷地豐富、武裝自己,讓學生感到你是取之不盡的“礦藏”,使知識成為聯接班主任與學生的橋梁。
我認為,一個優秀的班主任應該是一個優秀企業家,讓每一位學生在你的班級里都獲得良好的發展。而非靠一些看似“賦予的權利”來履行班主任的職責。這樣做實際上為其他老師“放任管理”找到了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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