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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淺析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保護論文
一、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內涵
對于公有領域的內涵,塞繆爾·奧迪(Samuel Odd)則提出了“作為刺激物的公有領域”的命題指出“公有領域主要作為一種感官刺激的來源而發揮作用并且次要地作為某種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利用其內容的‘知識公地’來發揮作用:本人認為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有領域描述的是已經不受知識產權法律法律保護的一個知識領域,在這個領域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其中的智慧成果而不受到干涉。
二、公有領域的功能
(一)公有領域在著作權法中體現的功能
著作權法中的公有領域是實現公眾“人人享有文化的權利”的重要機制其對公眾權利的保障主要是通過對著作權保護對象的限制、著作權權利限制、著作權的保護條件等方面來實現的。
(二)公有領域在商標法中體現的功能
眾所周知商標權是一項財產權利,一方面,商標權取得的標準較為簡單我國的商標權取得主要是采取注冊制度輔之以申請在先原則并適當考慮使用原則大量的申請人申請但不使用商標這將會使得在公共領域資源已成為一個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另一方面,商標權的構成要素以及商標權主體的擴大也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商標的壟斷。因此公有領域的理論為我們探索在商標法律中公有領域保護的存在形式提供了基礎。
(三)公有領域在專利法中體現的功能
專利制度給予的保護從短時間來看可能會導致某個領域內的勞動產品價格過高但是從長遠利益來說卻是有利的,因為專利制度給予的保護是平等的同時也是有期限限制的作為專利享有者是可以運用處于公有領域的資源進行自由地研究從而又達到獲取利益和創新科技的雙贏目的。
三、侵害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表現
(一)處于公有領域的資源被大肆槍占
用商標作為例子商標或商品名稱所要運用的文字,圖形等元素是公有領域里的固有元素。商標保護的目的是區分商品的生產和銷售或提供服務的來源,商標是和生產經營有著密切聯系的。近些年來,一些個人或企業大肆地注冊商標但又不使用,霸占著屬于公有領域里的資源嚴重損害了公眾的利益。
(二)權利人變相延長保護期來侵占公有領域
根據知識產權法法律的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屆滿后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但一些知識產權人不甘心其智慧成果進入公有領域而導致自己利益無法再延續,就總是變相地延長權利的保護期限。總的來說,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著作權人將作品的名稱或相關的文學形象注冊為商標從而禁止他人在保護期屆滿后使用作品。例如英國作家貝婭特麗克絲波特創作了《彼得兔系列童話故事》系列。
第二專利權人以重復申請專利的方法來延長保護期限。
第三廣播組織通過反復廣播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來延長其鄰接權的保護期。
四、造成侵害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現象的原因
(一)立法上缺乏對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保護的法律機制
作為我國根本大法的憲法經過?004年的修改,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知識產權的財產性內容作為一項重要的公民財產權利當然屬于憲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受到憲法保護。但是這些憲法基礎并沒有表示出對進入公有領域的資源進行怎么樣的保護加何去保護這些進入公有領域的資源不受前權利人的侵害等意思層面上的原則或精神。
(二)普通法律沒有完全貫徹憲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精神
以《商標法》為例子,《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依法取得商標所有權的商標所有權人最大范圍地行使商標權利。這表現在現實生活中就是對商標的搶注、冒注等行為,造成了對公有領域內資源被大肆掠奪對公有領域造成了嚴重侵害。
五、保護我國知識產權法中公有領域的對策
(一)在立法中構建完善的保護公有領域的法律制度
首先知識產權公有領域的保護需要確立憲法在其保護體系中的最高地位。憲法可以在知識產權公有領域的保護方面確立基本的保護原則或基本精神當下位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與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或精神存在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二)遏制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過度保護
遏制對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就除需使創作者、發明者通過有限壟斷形式所提供的激勵并從中獲得收益外,同時也要滿足公眾獲得原創、新穎性思想與發明的利益,這就要以知識產權人履行必要的義務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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