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的探討論文(精選8篇)
從小學、初中、高中到大學乃至工作,大家肯定對論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論文可以有效訓練我們運用理論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的能力。那么一般論文是怎么寫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的探討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的探討論文 篇1
摘要:對個人或者企業知識產權是對技術創新成績的保護,是技術擁有者通過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的有效方式,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對技術創新的支持,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之間存在十分密切的聯系。技術創新只有通過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將技術創新進行轉化,形成我們有利的知識技術競爭形勢。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關系
一、對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基本概述
技術創新在廣義上的概念其實是對生產技術的創新,即將全新的生產技術引入生產過程中,通過對生產技術的創新,以此完成經濟效益的獲取[1]。人們對于創新的應用十分廣泛,各個工作領域都可以被應用到,其中在經濟領域中創新主要被應用于通過技術創新推進生產技術、經濟效益的發展。知識產權在概念上是指對思想以及專利等進行法律意義上的保護,同時知識產權也是對人們在進行文化知識創造以及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對其成果進行保護的有效途徑[2]。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對知識、技術擁有者的尊重與保護,是對知識技術成果的維護。知識產權自身是無形的,由于知識產權是對知識成果的保護,所以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體現,同時知識產權自身又是可以復制的,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一定的知識成果在網絡中都可以進行通過一定的方法進行借鑒;另外知識產權還存在一定的特有性,即知識產權專利。
二、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關系概述
(一)不斷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也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優化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對技術創新成果以及技術擁有者的尊重及保護,與此同時,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也從另一個層面代表了我國文化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以及對于產權維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我國科技在不斷進行發展,對技術的創新也不斷多元化,因為技術創新不斷的發展,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進行了一定的要求,之前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制度已經不再適用于現階段技術創新發達科技時代,尤其是現在互聯網科技發展的迅猛,對于網絡內容的知識產權保護還需要在進行技術創新的同時不斷進行完善。在網絡中一些相關知識內容、技術方法在其保護層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對其產權的保護還需要進行完善,否則知識、技術內容一旦進入網絡就會失去保護,導致侵權現象越來越嚴重。因此,在不斷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同時也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制度的優化。
(二)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也是對技術創新過程的保護
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技術創新過程的保護,由于技術創新是個人在技術思維方面的創新與實踐,通過相關法律與制度完善對技術知識產權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也是對保護技術創新過程的保護[3]。其一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其實是在技術創新過程中建立的,同時也是在技術創新發展的過程中對其進行不斷優化;其二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因為有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有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其三在進行技術創新之后,面對技術創新的成果,需要對相應的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優化與完善,因而推動了知識產權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三)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在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對技術創新成果通過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進行保護,是實現個人或者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個人或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首要目標是為了實現個人利益或是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進行技術創新的同時并需要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有效的推動技術的創新。在取得技術創新成果之后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在技術的使用上才能更加具有合理性以及科學性,從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其他工作人員的重復勞動。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在人們進行工作的積極性上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一個技術創新成果的出現,是技術擁有者個人思維成果,如若對其不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其成果隨意可以內借鑒、模仿,那么人們在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就會受到影響,在人與人之間的合作競爭中就會存在不平等的現象。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三、結語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具有很大程度的推動作用,同時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對技術創新過程的保護,通過技術創新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優化,從而大力推動了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發展進程,提高了對于技術創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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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的探討論文 篇2
在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是通過行政手段與司法手段共同運作來實現的。由于二者之間缺乏必要的職能范圍上的銜接,因此責任機構的雙重性并未在此基礎上形成協同合作的處理機制。這樣一來,當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面對同一知識產權案件的受理時,就會各自依照本機構的保護標準進行審定,從而導致兩個機構的處理結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現。這一沖突不但對國家機構的權威性造成不利影響,同時也削弱了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因此,為了給知識產權提供良好的保護環境,必須對知識產權方面的執法標準進行規范,解決機構間的沖突。
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沖突的表現
(一)直接沖突
一旦發生了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帶來的后果很有可能從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個公共秩序,從而對社會利益構成威脅。對于直接受害人來說,一般會選擇依靠司法解決或行政處理兩種維權途徑;但對于公共秩序的擾亂,行政機構可直接進行干涉而無需經過案件當事人的申請,只需依照自身權利職責即可對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這樣一來,司法機構與行政機構對案件得出的結論就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難分高低,由此便產生了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中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直接沖突。
1.私權保護中的直接沖突
這種類型的沖突主要發生在《專利法》和《商標法》中涉及到的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理當中,具體可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當侵權行為發生以后,案件當事人以《專利法》或《商標法》為法律依據,首先向行政機構提出介入處理申請,而行政機構對侵權行為的發生不予認可。這時案件當事人并未繼續發起行政訴訟,而是轉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申請。法院會針對侵權案件展開全面調查,并很可能在審查后作出侵權行為成立的審判結果,這樣就與行政機構的審定結果出現矛盾,引起直接沖突。
第二種:《專利法》和《商標法》中明確規定一旦侵權行為的構成通過了行政機構認定,可先就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當事人還可就賠償金額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但法院會對整個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并可能在審理之后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同樣與行政機構產生了直接沖突。
第三種: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處于不同的地方管轄范圍內,對同一案件進行各自獨立的審理并得出相應結論,很可能發生雙方審判結果互相矛盾的情況。
2.公共利益保護中的沖突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公益價值,因此有些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會對消費者的行為產生誤導,對正常有序的市場運行構成了危害,給知識產權管理帶來破壞。正是因為此類行為同時構成了民事侵權和行政違法,因此侵權責任人應接受民事與行政的雙重制裁。其中,法院針對受害人的申請開展民事處理,而行政機構則從國家角度對危害公共秩序的違法行徑進行行政處理。二者的工作程序在職能定位與處理目標上完全不同,且極有可能在最終審理判決中無法取得共識,從而引起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直接沖突。
(二)間接沖突
1.知識產權侵權與確權之間的沖突
無論是商標權,還是專利權,都是在通過行政審查之后生效的。法律對不具備授權資格的專利或商標權專門設置了確權程序,用來維護公眾的總體利益,為知識產權法律的嚴格執行提供保障[3]。在實際案例中,多數知識產權中的確權糾紛本是由知識產權犯罪的民事糾紛引起的,這樣就使民事糾紛與行政確權活動產生了交疊。盡管表面看來,司法機構和行政機構都是在自身職權范圍之內對于案件的不同側面做出回饋,彼此之間互不干涉。但從本質上說,法院在進行民事裁決時往往會參考知識產權效力的預判,由于知識產權已屬于公眾范疇,因此法院可能宣判不構成侵權,與行政機構產生間接沖突。
2.知識產權犯罪移送中的沖突
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一定特殊性,許多實際案例中往往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查處,而對于一些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者,本應將其移交至公安部門或檢察院進行處理但卻未能或無法移交,使得本應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為受到了相對寬容的處理,行政與司法的無形沖突因此產生。
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沖突的協調
(一)完善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1.加強執法銜接和協作
由于知識產權案件中往往會涉及到不止一個部門,為了統一各部門間的判斷標準,就必須在強化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之間的協作方面加大力度,這也是國際上最為普遍的做法。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內,知識產權的沖突通常表現的更為明顯。因此近些年來對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間的合作溝通的探索已開始逐漸深化,例如對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的方案研究,建立知識產權維權司法救濟或行政救濟的銜接機制的思考等等,從而為更有效地解決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問題提供合理的出路。
2.統一執法標準
在現行的運作機制下,使得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分別使用著不同的執法標準,在長期的運轉下已形成彼此互不干涉的執法體系,且兩個體系存在多方面的差異,可見體系的非單一性必然導致沖突的產生。為了二者能夠共享同一的執法體系,首先要規定出統一的執法標準。執法標準主要包括對法律內容的解讀,事實的確認標準,有效證據的確認標準,執法流程等多方面內容。執法標準的統一在沖突的消除方面意義十分重大。
(二)逐步完善知識產權立法
1.理順行政執法主體多元的問題
我國對知識產權的受理工作是由若干劃分程度較精細的部門分別負責的。這種劃分方式使得各機構的職責范圍十分明確,并使工作進程效率更高、更加方便。但同時,過于分散的組織結構又使得處理問題時產生過多執法主體,從而不利于協調運作。這樣,就在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出現沖突的情況下,又另加了行政機構的內部沖突。鑒于這一情況,我國可考慮對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加以借鑒,并以我國的實際國情為基本出發點,積極推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職責配置的改革。改革應在保留機構基本設置框架的基礎上,對現有的知識產權執法力量加以整合,從而建立起聯動、高效、全面的知識產權執法團隊,這是當前形勢下對知識產權執法力量優化的最佳出路。
2.設置合適的司法審查模式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對司法機構和行政機構在知識產權上的沖突解決方法提出了明確要求。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第一,建立知識產權的“三審合一”的司法審查模式。這一模式目前正被許多地方法院探索或試行,在該模式運行下,人民法院與行政機構的執法標準得到了統一,法律的可預見性得以增強,這樣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執法標準不一致而導致的機構間的沖突,從而維護了國家機構的權威。
三、結論
本文通過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沖突進行分析,指出了盡快解決沖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本文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沖突的表現進行了全面概括和總結,同時,也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沖突的協調方案進行了探討,強調了加強司法機構與行政機構之間協調合作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的探討論文 篇3
內容提要:現階段,保險公司為爭取產品競爭的優勢地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斷研制、開發出新型的保險服務產品。因而,新設計的保險險種的條款和相關費率規章是屬于開發該險種的保險公司的智力勞動成果,凝聚了保險公司的物質投入和保險公司開發研究人員的智力投入,理應從市場的獨占中得到回報。但是在現實中,新險種一旦面世,投入市場,不可避免面臨了被仿制的風險。一家公司的保險新產品很容易被他家公司所“盜用”,他家公司大量銷售相似保險條款的“新險種”,給開發該產品的保險公司帶來了嚴重損失,為研制新險種所投入的成本難以通過產品的獨家銷售得到彌補。如此現象損害了保險公司研制新險種的積極性,因此新險種的保護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的重視。本文也想就此問題進行討論,以供商榷。
一、適當利用知識產權法保護保險公司新險種
知識產權法是在17世紀以后出現的新的法律部門,隨著近現代社會的進步,科學技術、經濟、文化事業迅速發展,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會關系需要法律給以詳盡的規定,由此知識產權法才不斷地建立形成。知識產權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這種無形財產權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法對知識產權提供了法律保護,它有一系列專門法構成。一般而言,現在我們所認定的知識產權法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多部法律,由這些法律提供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方法主要有專利保護、著作權及其鄰接權保護、商標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和行政保護幾種方式。保險新險種的條款及費率規章是保險公司開發研制人員的智力勞動的成果,當然應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但由于保險新險種該項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質,它能受到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極其有限的。我們只能在適當的保護方式下,利用知識產權法給新險種的開發公司提供較充分的保護。
二、新險種不是專利保護的保障對象
專利保護是國家專利主管部門,依據《專利法》授予發明創造人或合法申請人對某項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間內享有專利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專利權是一種獨占權或專有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該項專利技術。專利保護是對知識產權最為有效的一種保護方式。
我國現行的《專利法》規定了能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法》給予發明專利以20年的保護期,給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以10年的保護期。由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都只針對具有一定形狀和構造的有形產品,很明顯新險種不屬于他們所保護的對象。而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1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一般把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人們通過研究開發出來的關于各種新產品、新材料、新物質等的技術方案,在我國保護的均為工業領域的產品發明,保險新產品也不屬其保護對象。方法發明是人們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出來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學方法、生物方法等發明。在我國現有的《專利法》規定中,科學發現是不適用專利保護的,因而保險公司為設計新險種而對于風險發生規律的研究和歸納整理的統計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屬于專利保護范疇;另外,智力活動的規則及方法也是不給予專利保護的,因而自然規律、邏輯規則、統計方法、分類方法和商業方法在我國都得不到專利許可保護。而在保險新產品的設計開發過程中,依賴的無非是從諸多風險中歸納選擇出可保風險,并根據公司積累的損失經驗或進行的損失調查對損失概率作出準確的估計,從而以此確定承保風險和合理費率。這種新產品的技術方案體現的是計算方法、分類方法等智力活動的規則,發現的是自然規律。綜上所述,依據我國目前的專利法律,保險新險種及其設計方法是被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的。
三、著作權難以對新險種提供知識產權保護
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給予單位作者以50年的著作權保護期。著作權法中所稱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義,它是指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從表現形式上看,保險條款的確具備作品的兩個要素: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然而,本文從著作權的特征上進行分析,認為實際上很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主要有三個特征:
(一)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內容,而只是表述該思想內容的具體形式。思想、事實、方法等都不是著作權保護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險條款即使獲得著作權的保護,能得到保護的也只是條款文字內容的形式,而非險種設計的方法以及險種的實質內涵,包括它的風險責任與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競爭對手只需在文字的表達方式、條款格式或條款的某些具體內容上加以變動,也就避免了侵犯設計者著作權的問題,從而使著作權保護發揮不了應有作用。
(二)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只須有獨創性,而非首創性。著作權不同于專利權給予先申請人、首創人以獨占性權利,著作權只要求作品是獨立構思和創作的,而不問思想內容是否與已發表作品相同或類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因而新險種實質性的內容,如承保的風險范圍,保險責任,費率標準等的相同、類似并不侵犯開發新險種的保險公司的著作權。只要仿制新險種的保險公司的條款表現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開發公司的條款相同,即不是抄襲、剽竊他人作品,著作權就無法保護。
(三)從著作權的適用領域上分析,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學、藝術領域,現在的我國《著作權法》明文規定保護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主要指服裝、家具設計圖紙、建筑工程圖紙等)及其說明和計算機軟件。從現有的法規看,保險新險種的條款和費率規章也不十分吻合著作權保護的適用領域。
四、商標保護可以保障保險新險種的服務品牌
從對新險種的知識產權保護角度來分析,雖然專利權保護與著作權保護都無法提供給新險種以智力成果保護,但保險公司仍可盡量利用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方案來保護自己的新險種,如可利用注冊商標來保護新險種的服務品牌。按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該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均適用于服務商標。服務商標指的是金融、運輸等服務業經營者將自己提供的服務項目與他人的服務項目相區別而使用的商標。因而保險公司就其所設計的新型保險品種可以注冊服務商標,并在保險單上標志,以區別于其他公司的產品。服務商標一旦注冊,其他保險公司無法在其保險產品上使用。從而可以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該項新產品的商譽、口碑等無形資產,達到保障新險種知識產權的目的。在現代社會中,一個知名的服務商標往往蘊涵著企業的形象、服務的質量,建立起顧客對其服務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購買欲望。
五、商業秘密保護對新險種保護存在重要意義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把商業秘密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濟信息。保險公司新險種設計中的風險統計數據分析資料及市場調查資料、設計方案、核保方法等技術信息正是需要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商業秘密類內容。對于正在開發研制中的新險種而言,上述技術信息的保密對開發公司自然具有重要意義,是可以搶先推出新險種的關鍵。即使是已經面世的新險種,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獨占市場,保持技術優勢的關鍵,因而保險公司在開發和銷售新險種的過程中可充分利用商業秘密保護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例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就明確規定了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該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利用權利人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可見,保險公司對其設計的新險種的秘密技術信息完全可以尋求商業秘密保護方法來保護其知識產權,防止技術信息的泄露,懲罰他家保險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六、行政保護是保證新險種市場獨占性的核心方法
行政保護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其立法權限內通過指定法律規章,對產品的知識產權加以保護的制度。行政保護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行政部門對新產品提供特殊保護是保護新產品開發公司的一種有效手段。但是這種保護必須注意其負面影響,行政保護的保護期限過長,可能使企業對某種保險產品形成壟斷,雖有利于促進個別企業,尤其是大企業的發展,但對促進整個行業,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存在不利,可能對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也產生不利,也有可能抬高了保險新產品的價格,侵害消費者利益。故行政保護是保障新險種開發保險公司利益的一種核心方法,但行政機關在采取行政保護措施時也必須注意保險期限的合理性。在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現階段,由于我國已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為履行開放我國金融保險市場的承諾,外資保險公司必將大量涌入我國保險市場,相比較弱小的國內保險公司,外資公司的開發保險新險種的技術優勢是明顯的。因此,考慮到保護民族保險企業的利益,是否設置新險種的保護期更應慎重考慮,以保證我國民族保險企業的發展壯大。
我國保險主管部門也曾對新險種的知識產權保護給予了關注。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7月25日發布生效的《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中利用第45條規定了對保險公司新險種的行政保護方式:“保險公司在申報備案的新險種條款和保險費率時,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半年的新險種保護期。在保護期內,其他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此險種”。該條條文說明了保險主管機關對保護新險種開發公司的知識產權必要性的充分認識,為保險公司尋求新險種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最有利、最簡便的保障方式,可以充分地激發保險公司產品創新的動力。但我們也注意到,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2000年3月1日生效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在第四章保險條款與保險費率的規定中卻沒有出現此項新險種的半年行政保護期的規定,同樣,2000年9月1日起執行的《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暫行辦法》中對新險種的保護亦未做規定,由此可見我國保險主管機關面對新的保險發展形勢,在制定新的保險相關法律的制定中沒有提供給保險公司新險種的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方法。
綜上所述,從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分析來看,保險公司的新產品——新險種能得到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是有限的,但對保險公司而言,開發新險種投入的勞力與財力使新險種也成為人類智力成果的一個組成部分,為促進保險產品創新,保證保險業有持續長久的發展動力,法律的制定者應從一定的角度考慮給予適當的保護,合理地利用法律手段實現保險市場管理的最終目標。
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的探討論文 篇4
摘要: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出現和不斷發展,現代社會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習慣都因此而出現了很大的變化。然而,在我國,由于人們沒有對計算機軟件技術的產權保護意識較為薄弱,導致了國內軟件市場上盜版現象猖獗,嚴重觸犯了軟件開發者的利益。本文就以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進行淺談,分析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和相關保護方法等。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
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離不開機軟件技術和硬件技術的共同發展,其中,計算機軟件的不斷創新和發展是信息技術革命不斷深化的關鍵,而作為以創新推動發展的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是保障計算機軟件技術不斷發展前進的重要推動力。然而,在我國,由于人們沒有對計算機軟件技術的產權保護意識較為薄弱,導致了國內軟件市場上盜版現象猖獗,嚴重觸犯了軟件開發者的利益。本文就從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入手來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和相關保護方法等淺談。
一、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想要對計算機軟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才是計算機軟件這個概念,即;對誰進行保護(保護對象是誰)因為只有對概念、內涵的真正了解才能有明確具體的保護對象。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發表的《保護計算機軟件示范法條》可知,計算機軟件包括軟件程序代碼及其語句說明部分和便于用戶使用軟件而由軟件作者進行編寫的所有輔助資料等。只有對計算機軟件的含義進行準確的把握才能真正對其進行有效保護。
二、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因
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起源于上個20世紀60年的,當時的美國國家專利局研究并執行對于計算機軟件進行專利保護的政策。隨著計算機軟件技術和硬件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軟件技術也越發給開發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收益,各國逐漸開始對計算機軟件技術及其知識產權給予高度重視和保護,并在各種法律或規定中給予明確化體現。然而,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具有不可見性,通常就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但卻被人輕易復制傳播和使用的一種集中了腦力的勞動成果,這種腦力勞動成果具有極大的價值性和特殊性需要對其進行嚴格的保護以保護為此而付出勞動的作者。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具有持久性和耗費大量腦力勞動性的特點,是一種具有較高創新性和復雜性的社會勞動形式,它所帶來的巨大社會收益性不可估量,甚至有時候,一個成功的計算機軟件對于社會生產力或者社會技術變革都會帶來巨大的影響。因此,促使計算機軟件開發人員不斷進行工作的動力與對計算機軟件知識保護進行保護之間具有重要的關聯性。另一方面,計算機軟件就有極易被復制性和傳播性,這就使得計算機軟件作作者勞動成果非常容易受到的特性也導致軟件作者的實際權益和收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從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軟件作者進行軟件創新和更新的積極性,也嚴重損害了計算機軟件行業的`創新能力的持續性發展,甚至最終對社會生產力的變革和提升都具有巨大阻礙性發展,何談高新型、高效型社會方式的產生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呢?所以,對計算機軟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具有極大的必要性,必須要積極、全面、有效地進行計算機知識產權保護,這是推動計算機軟件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動力,也是推動社會科技不斷前行的保障。
三、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
當前,世界各國對計算機軟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即:版權保護、專利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下面就進行詳細說明。第一,版權保護。版權保護的來源于以往法律對于文學藝術著作、科研成果等勞動成果所進行的保護,而發展到目前階段,這種版權所保護鎖覆蓋的范圍已經得到了延伸,由最初的“文學、科學、藝術領域”延伸到了“技術領域”等各個領域,只要具有原創性、創新性、復制傳播性的所有智力勞動成果都應該被納入到版權保護的范圍。計算機軟件是編寫人員根據一定的語言規則在電腦上進行編寫而用于一定使用目的的、具有獨特創造性的一種語言表達方式的腦力勞動成果,其具有極強的嚴密邏輯性、數學推理性、內在關聯性。而當計算機軟件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軟件作者付諸于軟件之中創新思想和技術內涵就予以展現了,所以說,計算機軟件是其作者使用獨特表達進行思想和技術的表現,具有極強的創新性,應該受到版權的保護。第二,專利保護。世界各國對于專利權的定義會因其不同的國家國情具有極大的差異性。然而,常見的各行業領域內的具有創新性和實用性的發明設計都會被各國納入到專利權保護的范疇。在計算機軟件剛出現的前二三十年之中,計算機軟件通常被認為是軟件作者根據一定邏輯和步驟所編寫的一系列的算法,屬于數學問題在計算機領域中的實際應用,因而并未被納入到專利保護的范疇。然而,隨著計算機行業的不斷發展和日益普及,人們對于計算機軟件的認識有了更深的理解,它們不僅僅是計算機硬件的一種附屬物,而是和計算機硬件重要作用齊頭并進的,二者相互影響和推動,都對計算機的使用和性能起到重要的提升性作用。因此,各國對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有了新的認識個規定,對計算機軟件的專利權保正在被更多人所接受并在專利法中進行規定和執行。第三,商業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在各國均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并由該法律明確規定的屬于公司或者集團具有競爭性的各種類型的成果。各而計算機軟件通常是由各公司獨立研發制作并僅限于本公司獨立使用或出售的具有保密性的勞動成果,所以,它可以被作為商業秘密而受到法律的保護。計算機軟件在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時,軟件的復制傳播、軟件的源代碼、與軟件有關的文檔、甚至是未完成的程序都屬于被保護的范疇并有相關法律予以保護。以上就是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相關探究和淺析,希望能夠以此來提升人們的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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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的探討論文 篇5
摘要:隨著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面臨著日益嚴峻的生存環境,亟待通過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來保護自身利益。我國《著作權法》主要是對藝術、舞蹈、文學書籍、音樂作品等相關作品權利保護的法律,在保護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方面也發揮著作用。然而,由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特殊性,《著作權法》在保護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短缺,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
關鍵詞:著作權;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知識產權
引言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絢麗多彩。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正面臨著難以為繼的危機,亟待通過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來保護其利益。我國的《著作權法》主要是對藝術、舞蹈、文學書籍、音樂作品等相關作品權利保護的法律,在保護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方面也發揮著作用。然而,由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特殊性,《著作權法》在保護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短缺,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本文旨在從《著作權法》的角度探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的保護,為我國加強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理論參考。
一、當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生存困境及原因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密切,傳統文化日益受到外來文化的沖擊。在當前的環境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生存、發展環境日益惡化,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正瀕臨難以生存的困境,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新時代傳承者的經濟壓力過大
在生存壓力不斷增大的今天,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面臨的經濟壓力也明顯加大。自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的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的改變,人們的傳統觀念也有了新的變化。在追求物質和經濟生活的思潮下,傳承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勞動者的社會地位不斷下降,傳承活動的影響力日漸減弱。傳承者難以依靠傳承活動獲得經濟收入,以至于物質生活過于貧苦。因此,出生于新時代的年輕人,不得不背井離鄉,去尋求更好的經濟收入和家庭生活,從而放棄學習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
(二)依賴于口耳相傳的項目缺乏傳承人
在全球化時代,隨著多元文化興起,傳統文化遇到挑戰。相對于長久生存在偏遠山區的群眾而言,由于許久沒有接觸過新事物,在突然接觸到除本民族文化以外的文化時,難免會心生興趣,轉而拋棄民族傳統文化,選擇學習新事物、新文化。由此給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生存沃土帶來不良影響。新時代的年輕人在接觸過新鮮多元文化后,面對本地區的傳統技藝,則逐漸喪失興趣,使得依賴于口耳相傳的傳統文化走入暮年。
(三)商業化運作對民族傳統藝術帶來負面影響
隨著我國文化旅游業的不斷發展,部分少數民族傳統藝術被大規模地開發,進行各種目的的商業包裝,謀取經濟利益。尤其是我國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后,進行商業包裝、謀取經濟利益的開發活動愈演愈烈,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很少有人會考慮這種大規模的商業化運作會給少數民族傳統技藝帶來何等影響,所以在開發的時候,并沒有從原則上對少數民族傳統技藝進行保護。在經濟利益和傳統技藝面前,顯然沒有做到均衡,沒有做好如何正確處理開發和保護之間的關系,沒有做到以開發促保護。更有甚者,為了壓縮成本,在商業演出中,隨意使用少數民族傳統技藝,不考慮實際場景且不支付費用給技藝的傳承者。在商業化的影響下,一切都必須為商業服務,少數民族傳統技藝不再是簡單的民族精髓,更像是一個用來謀取利益的工具,成為一種商品。
二、著作權視野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法律制度框架中,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由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及其傳承人的特殊性,《著作權法》中的一些條款難以滿足其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難以根據《著作權法》清晰地界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獨創性
由于我國少數民族眾多,在歷史發展中,形成了多種姿態的傳統技藝,而當前的《著作權法》并不能完全適用部分動態傳承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著作權法》的第三條中,對作品的含義進行了明確。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發源于人民群眾,是群體智慧的結晶,并不符合作品獨創性的相關要求,而且也不能與可復制性這一規定相契合。而關于作品獨創性的規定劃分,我國尚未明確。這就使得傳承人在傳承活動中,自己對傳統藝術項目進行改進或創新時,所獲成果難以被法律承認和保護。從概念層面而言,少數民族傳統藝術作品歸屬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進一步說,就是作品是以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為源泉進行創作的,是在傳統藝術的基礎上進行改造創新的。新的作品完全保留和繼承了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文化精髓。在眾多傳承人當中,人的傳承能力因本身素養而千差萬別,所以其獨創性也極具個人特色。例如:傳承人以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為基礎,通過改編和加入新內容,進而形成了新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作品。但是,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這種形式的創作作品是難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二)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傳承者不符合《著作權法》中界定的權利主體特征要想確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法律權利,那么必須優先明確主體
在現行的《著作權法》中,明確指出著作權屬于作者。而著作權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組織或者國家。由于歷史等原因,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技藝的作者并不明確,且查實難度很大。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精神權利被視為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在明確主體方面,我們可以從傳承人的民族性、傳承習慣等方面入手。但是在實際中,這種權利因太過抽象以至于難以真正實現。但是又難以保證權利不受侵犯,所以一旦發生侵權,在維權的過程中,誰是訴訟主體就成了首先應該回答的問題。而對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項目,由于其原型作者難以明確,創作者是誰的問題難以回答,所以法律對于這種衍生作品并未予以保護。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數少數民族缺乏文字,所以在歷史中,諸多民族傳統藝術在傳承上主要是依賴人們之間的口耳相傳,并沒有條件去做書面記載。關于當前所見到的傳統藝術的書面記載,絕大部分都是后人整理而來的。比如民間文學和民間音樂,一部作品的出爐,需要經過傳承人口述、記錄者記錄,而后還需要整理者統一整理,由于涉及環節很多,涉及的人數也很多,所以在發表權、修改權等方面,由于法律沒有進行明確,所以權利屬于誰尚無定論。比如:由于古時缺少文字,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難以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記錄傳承,使其擁有不可復制性,與法律規定相違背,致使其權利難以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另外,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創作時,具有群體性,這就決定了其權利主體不是屬于個人,而是屬于集體,顯然不符合《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除了上述內容之外,還有一點就是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傳承過程中并非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一個加工改進的過程,具有傳承和變異的特點。因此,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并不符合《著作權法》中對權利主體的規定要求,因而難以確定和保護。
(三)《著作權法》中對保護期限的規定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需要長久保護的特點不符
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中,我國對于作品的保護采用的是自動保護原則。具體來說,當作品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有關作品的屬性定義,那么作者無需采取其他申請措施,法律自動對作品進行保護。著作權的獲得十分簡單,但是在保護時間上,則有著較為明確和嚴格的限制。在《著作權法》中的第二十、二十一兩條中,就權利的有效時間進行了明確說明。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方面,由于傳統藝術的特殊屬性,其時間十分長遠,這一點則與法律規定相悖。按照現行的著作權有關規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傳承人并不能受到充分保護,尤其是涉及民間的文學作品時,法律上的不完善就會更加凸顯。對于傳承人而言,著作權保護時間過短,顯然對其有著十分不利的不良影響,不僅會對其創造性產生負面作用,而且也不利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弘揚和傳承。比如,文學作品的創作,大多都是站在前人的基礎上進行創作而來的,如果傳承的創作成果被創作人占為己用,無疑會對文學作品的創作發展產生極為消極的負面作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作為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其本身價值隨著時間的流逝而逐漸上升,即歷史越久遠,其價值便越高,對其進行保護期限的有關設置,顯然不利于長遠保護。再者,在多元文化的影響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生存發展空間被進一步壓縮,如果不能做到保護弘揚,終究會被其它文化所吞噬。所以,在著作權法中,設置保護期限的有關做法顯然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長久保護理念相違背。綜上所述,《著作權法》與實際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所需要的保護還相差較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傳承人起到保護的作用,但是由于傳承人本身的特殊性,如何繼續完善《著作權法》,給予傳承人更好的保護,是當前應當努力的方向。
三、《著作權法》框架下完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和建議制定
《著作權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文學、音樂、舞蹈等作品的權利。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在《著作權法》的現行框架下,由于難以確定獨創性標準、著作權主體以及保護期限較短等問題,導致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知識產權保護未得到有效的保護。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在《著作權法》框架內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議。
(一)根據傳承者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創新情況來確定獨創性標準在獨創性方面可以從傳承者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中的創新情況來進行界定,以確定獨創性標準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經歷千年的歷史變幻中始終流傳,依靠的正是一代又一代傳承人的努力,在傳承的過程中,傳承人又會根據所處時代的特點和特色進行更新和創造,使得少數民族傳統藝術能夠不斷注入新鮮血液,從而使其在發展中傳承、在傳承中創造。比如:“苗繡”,這是一種廣泛流傳于貴州地區的民俗,“苗繡”在不同的人手中所展現的特點也是不同的,在創作中,作者對其賦予自身的理解和審美,通過結合自己所處環境中的時尚元素,進行“苗繡”創作。不同于原來一層不變的傳承,這種傳承不斷加入新的時代元素,不斷在藝術風格上進行創新,那么就可以說這種傳承就具有獨創性,而這類傳承人所創新的作品就理應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二)在《著作權法》中明確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是權利主體在著作權的獲得方面,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作者權利的明確
著作權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利不被侵犯。通過上文的闡述,可以知道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指的就是某個民族的歷史遺產,其創作者屬于某個人或者民族全體,因此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權利主體可以為個人或者整個民族,按照法律規定,國家亦可作為權利主體。國家版權局在2014年起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第2條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此外還說明了基于民間藝術而進行二次創作(如改編、翻譯等)的作品,那么創作者對所創新的部分是擁有著作權的。比如白秀娥剪紙案,在這場案件中,就白秀娥在剪紙中加入的創新部分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進行討論,北京市高院做出了終審判決。該案件向外界傳達傳承人亦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同時也給從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傳承人應如何解決這類問題提供了參考。不得不說,傳承人在傳承和弘揚民族歷史文化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為他們的付出,民族文化才能傳承至今。因此,如何更好地保護傳承人的權益,使得傳承人更好地開展傳承活動,是當前理應探討和解決的一個問題。只有承認傳承人的主體資格,才能更好地推動和激勵傳承人進行傳承活動。
(三)根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特點,延長《著作權法》中的保護期限在保護期限方面,著作權明確指出,保護期限指的是作者終生及其逝世后的五十年,只要過了這個期限,所創作的作品便可進入公共領域
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由于是民族歷史的產物,在傳承過程中,有的早已流傳和公布于世,如果也將年限的保護簡單套用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保護方面,顯然是不妥當的。在筆者看來,根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屬性特點,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只要有傳承人進行傳承,那么在對其保護方面,應當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并且不設定保護期限。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生存環境日益嚴峻,亟待通過知識產權方面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從《著作權法》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保護來看,當前《著作權法》難以清晰地界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獨創性,而且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傳承者不符合《著作權法》中界定的權利主體特征。《著作權法》對保護期限的規定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需要長久保護的特點不符。這就需要我國法律制定者考慮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及其傳承者的特點,對《著作權法》進行改進,明確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獨創性標注,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明確納入《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權利主體,并延長《著作權法》中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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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的探討論文 篇6
一、保護國際貿易知識產權的重大意義
1.1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刺激各個產業的創新
擁有知識產權可以更快地促進經濟發展,更快的帶來效益,所以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有效地刺激各個領域的產業創新,改善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逐漸將其從原先的以資源密集型和勞動力密集型為主的產業結構模式中引導出來。在全球市場中,發展中國家由于其科學技術水平落后,經濟基礎薄弱,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明顯處于劣勢,嚴重影響其經濟的發展與發達國家的差距也不斷拉大,但是如果我們把握住這里的機遇,著重創新就能抓住機遇提升我國的國際影響力。實際上現階段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質上就是一種變相的產業壟斷,對科技水平相對進步的發達國家來說更加有利于其經濟的發展。對于企業來說,保護知識產權,不但能夠是對其進行創新行為的一種獎勵,更刺激了各行各業創新發展。現階段由于國家沒有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對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造成了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時有發生,這種現象對企業在創新方面的積極性造成了很大的打擊,從而而造成了整個經濟體系的發展速度受限。因此不管是從國家利益還是為了企業自身的利益保護知識產權都勢在必行。與此同時,WTO簽訂的TRIPS協議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接軌,使得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在國際交易中受到保護,這樣不但能使我國的先進科學技術進入國際市場,還可以從國際市場中引進先進的技術,進而促進國家產業的發展,改善國內外的貿易環境。
1.2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吸引外資和先進的科學技術
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維護各國利益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基本手段,是構建穩定的貿易環境的有效手段。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繼續,絕大部分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也不斷地覺醒,各個國家都不斷致力于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重視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就是生產力也深入人心,各個國家都心知肚明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體制愈加完善,就越能夠吸更多的外資和科學技術,從而加快本國的經濟發展步伐。因此,加強知識產權既能建立一個和諧、有序的經濟發展環境,又能全面吸引外企,加快本國經濟的發展。
1.3保護知識產權能完善國際貿易的市場結構
隨著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力加大,各個國家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國內針對知識產權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規,大大減少了侵權行為的發生,也為企業的發展創新提供了便利條件,使企業不再擔心其研究成果被不法人員竊取贏取不合法利益,也會為了企業自身的發展進步,擴大在科研方面的投資力度,深化改革不斷創新完善產業結構,提升產品附加值,從而為整個經濟體系營造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從而使各國在國際貿易的作用提高,使整個國際貿易體系不斷完善。
1.4保護知識產權能夠促使各國利用自身優勢發展經濟
知識產權能夠研發者在一定時間段內對其研發結果的壟斷性,并將知識產權轉化為經濟效益。這樣不但能激發大家在生產生活過程中積極創新,提高國家整體的科學技術水平,并能在國際貿易中獲得一定的市場份額,促使各國利用自身優勢發展經濟。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綜合國力,能在長期的國際貿易中顯示出其優勢,因此保護知識產權就是對國家國際貿易參與能力的增強。與此同時,保護國際貿易知識產權,能使國家產業在某個特殊行業占據主導位置,更有效的在國際貿易中獲益。同時,在國際貿易中還需要通過下游企業為上游企業提供原料,并將將上游企業的產品提供給下游企業,營造一個上下游企業合作互助的健康經濟體系,從而使得上下游企業進行相互協作,協調發展,不斷提升本國經濟實力。知識產權不但是經濟發展的推動因素,更是國家實力的有力證明,所以我們更要加強對知識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二、如何完善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2.1提高我國各行各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各國為了提高自身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不斷提高本國的自主創新能力。各個國家紛紛在政策上支持鼓勵產業創新。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護科技創新,在財政上加大投資力度,提高我國科研經費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還要設立專門的科研基金獎勵企業、個人在創新產業的貢獻。其次,企業本身也要為自身的發展,把自主創新作為企業進步的基點,根據市場導向對科研方向做出調整,使創新產品滿足市場的需求,從而提高產品效益。再就是,加大對創新人才的培養力度,完善高校與科研機構等培養高素質人才場地的建設,對在創新領域有所進步、貢獻的集體、個人做出適當的獎勵,大力發展科教興國,主抓教育,增加對高校科研經費投入,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
2.2加強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
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建設勢在必行。首先,建立信息咨詢服務機構,向企業提供解決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辦法,收集各國關于知識產權的信息,如若發現不合理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其次,建立健全國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根據WTO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來看,各個國家在國際貿易中都應該嚴格遵守,但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們國家利益,所以我國還要建立起的自身技術標準體系,維護本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還有就是設立知識產權維權制度。為了維護我國的利益,在國際貿易中我們還要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維權制度,有效地保護我國的利益。
2.3增強企業、個人維權意識
我國的絕大部分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到目前為止,國有企業在我國的經濟體制中占主導地位,在外知識產權專利注冊在我國專利數中所在的比例不到3%。為了提高我國企業和個人的維權意識,首先,要加大對保護知識產權的宣傳力度,普及相關法律的知識,使自身受到侵權行為傷害時,善于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其次,國家設定相關的行政部門為大家講解知識產權保護課程,使保護知識產權成為一種人民普遍掌握的意識形態。
2.4完善法律制度合理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發知識產權糾紛在所難免,所以當知識產權發生紛爭時如何應對是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環境的關鍵所在。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我國在這方面的執行力度較弱,美國曾多次以此為理由向中國進行打擊。例如,美國曾多次提出在國際貿易中中國對其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美國影視作品在中國多次出現盜版現象,因此降低了其產品在中國的進口。因此我國要根據WTO的相關規則解決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問題,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并制定完善制定相關法律體系對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進行應有的保護,并鼓勵我國在各個領域的自主創新,提高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進而提高國際競爭力。同時還要通過多種手段提高我國企業個人的維權意識,在國際貿易中應得應有的利益。
三、總結
在現階段國際貿易急速發展,發達國家利用知識保護保護更便利的發展其經濟,發展中國家由于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給其經濟發展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我們要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及時的覺醒,并將其運用到我國的國際貿易中去,利用高水平領域的知識產權開發創新產品,為我國的經濟發展開辟一個全新的時代,在知識產權方面推陳出新,逐漸成為世界的領跑者。
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的探討論文 篇7
一、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現狀
1、實體法領域
我國在《刑法》中制定了關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專門條款,如《刑法》中對商標權的保護專門規定了假冒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等罪名,對專利權的保護專門規定了假冒專利罪等罪名。除此之外,還在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中規定了關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條款,如在《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權受到侵犯性質嚴重并且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進行刑事制裁;在《商標法》中規定了侵犯商標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專利法》中規定了侵犯他人專利權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等。
2、程序法領域
在《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將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歸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識產權人可以不經過檢察機關而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將刑事訴訟的程序啟動,來達到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法院對于知識產權人依法進行的起訴應當受理,并通過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來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進行刑事制裁。如果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利受到嚴重侵害或者已經嚴重的將社會的經濟秩序擾亂,這類案件就應該歸屬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公訴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來進行立案和偵查活動,從而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制度不管是在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斷的完善,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在刑法保護上仍存在著很多問題。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國在專門的知識產權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刑法的規定,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則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了集中的規定,這反映了我國通過利用刑法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堅決態度。但是這種立法模式仍存在著一些問題。由于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導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屢禁不止,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來越多。這就要求刑法要隨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不斷出現新變化而實時的做出調整,但是,刑法本身有其特殊性,不能頻繁的發生變動,必須要在一定時間內保持穩定性,這就使刑法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對懲罰犯罪的需求,造成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與刑法的穩定性規定相沖突。
2、過高的起刑點
我國在2004年開始實行的《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構成知識產權犯罪的數額,并將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標準規定為涉案數額較大或者發生嚴重的犯罪情節。從這個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該規定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標準過高,也就是說,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有過高的傾向。這樣一來,就使很多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無法受到刑法的嚴厲懲罰。
三、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建議
對于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刑法的保護,不管是從實體法上還是程序法上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簡單分析,增加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從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建議。
1、制定專門適用的知識產權刑法
我國目前主要在《刑法》中對知識產權進行了規定,但是刑法由于其在一定時期內必須保持自身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而不能頻繁的進行修改,否則將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而現實的社會是處于發展變化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必將會出現新的形態,《刑法》中的規定也就不能有力的打擊到新出現的犯罪形態,這也就造成了刑法與不斷變動的社會之間的沖突。為了將這一沖突合理的解決掉,又能很好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出現的新形態,建議將《刑法》中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保留的同時,專門制定知識產權保護上的刑法,將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集中放到一部法律中,并能夠隨著新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形態的出現而適時的加以更改和補充。
2、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適當降低
這種關于起刑點的規定不但比發達國家的標準要高,而且也不符合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建議將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予以適當的降低,使刑法能夠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及時的調整。在我國,對于將涉案的數額較大這一標準予以降低的做法具有很強的可行性。雖然對于具體要降低多少數額目前還沒有定論,但是考慮到我國當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在起刑點方面存在的種種弊端,將涉案的數額標準予以降低是勢在必行的。降低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可以更嚴厲地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和打擊,為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結語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存在也僅有30年的時間,與西方發達國家幾百年的實踐相比,存在一些問題是很正常的現象。在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上出現問題時,要在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適合我國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的形成需要時間,法律條文的修訂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完成,但是一種觀念的傳承卻需要很漫長的過程,所以對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要靠全體法律人甚至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為我國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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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的探討論文 篇8
摘要:隨著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在知識產權上也逐漸出現了很多的糾紛和矛盾,檔案的保存和利用以及管理的重要性也逐漸被人們發現,如何完善檔案管理體系成為企業檔案管理最重要的問題,隨著我國對檔案管理認識不斷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也將受到重視,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機制和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意義重大,本文針對知識產權和企業檔案管理進行具體的分析。
關鍵詞:企業檔案;知識產權;保護
在市場競爭力的不斷加劇,企業之間競爭力也不斷加強,侵權和盜取他人機密的事件在企業中也屢見不鮮,造成這些原因的首要因素就是企業檔案監管不力,企業知識產權和專業技術保密性做的不夠好,導致企業中的許多重要檔案,散落在個別人手中,這些人員為了發表學術論文,參加學術匯報等沒有注意保密,將重要的核心機密隨意泄露。而且部分企業對科技檔案和科研成果,管理力度不夠,或者是沒有管理到位,導致這些重要文件散落在外,造成企業機密大幅度的流失。所以,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和重要檔案的保護意識對企業發展很重要,這樣不僅能夠有效提高檔案管理工作的效率,還能夠讓人們認識到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檔案管理的關系
1.保護企業知識產權與加強檔案管理互相促進
企業知識產權是企業依法享有的在科學技術上的專門權利。企業檔案上記載的是企業進行的科學技術活動,不僅是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還是一種知識產權的具體表現,是構成知識產權的重要部分。在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中,對企業的檔案材料方面,有專門的保護規定。企業應該從兩方面入手保護知識產權和加強檔案管理。企業要想證明自己知識產權的專利性就必須要建立檔案,因為企業的知識產權和檔案密不可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檔案在企業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案中有重要作用,同時也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憑證。因此,企業必然會加大對檔案管理的重視力度。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力也越來越大,知識產權的糾紛問題也日益凸顯出來,加強對檔案的利用和管理是擺在企業面前的重要問題,如何做好檔案管理工作至關重要。
2.檔案信息商品化促使企業知識產權入技術市場
檔案和企業檔案都不能作為商品來看待。但是檔案信息卻可以轉化成能夠產生經濟效益的商品,有利于企業的知識產權占據一定的市場技術份額,比如說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開發。企業在自身所擁有的檔案基礎上進一步開發技術,將檔案里知識產權變成生產力,實現商品價值。例如,有一家企業利用自己的科技檔案信息與鄉鎮企業合作,自己出技術,對方出人和物以及場地,兩個方面共謀發展,實現雙贏,這樣一來,雙方的資源都得到了有效開發,實現共同發展。第二,轉讓。技術轉讓是在不損害國家法律和保障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一步開發檔案信息,對知識產權做出的進一步調整,技術轉讓的多少由企業自行決定。比如說,企業檔案中的技術圖紙,在有需要的時候,并且是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復印使用,這就是技術轉讓的一種情況。第三,咨詢。技術咨詢是咨詢檔案資料和知識產權方面,在此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在進行技術咨詢的時候可以通過編印技術資料、摘取相關信息和制造小冊子等方式進行,此外,還可以通過電話、傳真、廣播、電視、報刊等方式進行。第四,服務。技術服務的運行離不開檔案信息,有時候受服務的乙方面可能在技術上遇到某些問題,可以向企業尋求幫助,企業可以委派專家進行技術上的指導。此外企業還可以在資源充足的情況下,主動委派相關技術人才進行技術服務,在這個過程中也要充分利用到企業的檔案信息。綜上所述,在技術市場中使用企業檔案信息,代表了企業檔案開發和利用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是知識產權商品化的典型代表,進一步推動了企業檔案信息商品化的進程,有助于企業檔案管理工作適應經濟發展。
二、保護知識產權對企業檔案的新要求
1.收集
檔案的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內容就是檔案收集,同時也是知識產權得到保護的有力手段,要保證信息收集的整齊和完整性,這樣企業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力保障。在一些科研項目檔案中,要注意必須將資料的歸屬登記清楚,也要特別注意不要漏掉和出現錯誤,比如說合作開發、委托開發及合營聯營等方面的檔案。這樣才能避免出現侵權糾紛,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2.整理
檔案的整理工作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檔案管理之間的各種關系。特別是所有權之間的關系,要時刻注意不能損害到發明人的署名權,根據《技術合同法》的內容,個人取得的技術成果,有權利標注清楚個人的所有權。在公務活動中,企業所創造的照片、錄音、錄像檔案等也是職務作品的一部分,設置者有權利署自己的姓名。此外,檔案館在向社會征集商標的時候,也要注意商標屬于專利檔案,在征集過程中要注意完善和歸納體系,不能遺漏。3.利用知識產權檔案的運用,必須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借閱制度的要求,對那些合作開發和委托開發的檔案信息更是要嚴格把關,必須取得所有人或所有單位的同意后才能提供出去。其他的一些寄存檔案,則必須是寄存著有權利支配,提供給他人的時候一定要經過寄存者的同意才行。
三、加強企業檔案管理的對策
首先,要增強保護意識。企業的檔案管理部門要在檔案管理制度中加入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增強檔案管理人員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重視度,同時還要加強他們的保護意識和責任心。其次,強化基礎管理。在檔案收集過程中要實時跟進企業的研究過程,及時將取得的成果歸檔保存,要保障質量,此外,還需要不斷完善檔案整理程序。然后,加強保密工作。建立一個完善的保密制度,并照此辦理。檔案管理人員面對檔案時要嚴格遵守制度和程序的要求,嚴格禁止徇私枉法和看認清等行為的產生,做好知識產權的保障工作。最后,完善法律體系。盡快呼吁國家制定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好檔案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盡快建立一個完善的保護制度和相關的措施,并嚴格照此執行。
四、結語
檔案管理與知識產權保護在本質上具有深刻的聯系,企業之侵權和盜取他人機密的事件在企業中也屢見不鮮,造成這些原因的首要因素就是企業檔案監管不力,企業知識產權和專業技術保密性做的不夠好。所以,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和重要檔案的保護意識對企業發展很重要,這樣不僅能夠有效提高檔案管理工作的效率,還能夠讓人們認識到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隨著我國對檔案管理認識不斷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也將受到重視,檔案管理好知識產權保護將得到完善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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