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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社會需求導向的法學人才培養
論文摘要:新世紀對高等人才的培養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現實卻存在反差,形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專業畢業生素質與現實需求之間還存在極大的距離。法學教育的目標:應轉向培養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應用型人才,同時要注意素質的全面提高:應以德育素質為先導,以業務素質為主干,以文化素質為基礎。
論文關鍵詞:目標定位 素質的全面提高 診所式法學教學方法
一、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
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成為國家的基本目標,社會主義體制的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新世紀對人才的培養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現實卻存在反差:一面是急需高級法律專業人才的用人單位,求賢若渴;另一方面卻是普遍的法學專業學生“難”。由北京大學研究所與共青團中央學校部聯合主辦的2006年中國大學生就業狀況調查結果顯示法學專業學生的總體就業水平僅為37.85%。而被視為冷門的和學專業學生的總體就業水平,卻分別達到40.35%和51.85%。1在2006年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新浪考試頻道合作的調查中,法學專業以35.6%的得票率排在“滯銷榜”專業的第三位。形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法學專業畢業生素質與現實需求之間還存在極大的距離。現實要求我們對整個法學教育進行改革。
法學教育目標的定位,將直接影響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進行。高等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未來的法學研究專家,還是為社會提供運用法律的各種專業人才,是近些年來引起越來越多爭論的問題。美國律師協會著名的麥克·科瑞特報告中提到,在r法律從業者整個的職業生涯中,其需要持續不斷地加深對其從業——變動不拘的社會的理解和認識,需要良好的人際溝通和協調能力需要對法律事實獨立的調查和評判能力,需要對法律問題作出及時的反應和采取最有效應對策略之能力。學生在課堂中如果學到的只是零散的、片斷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識,這顯然不是法學教育應有的目標。法學是立足于社會現實的科學,而不是純粹的規范科學,法學教育實質上應是一種高等。
由于法律問題都是十分復雜的社會問題、經濟問題,這需要一種系統的法律職業能力去解決。法律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職業背景決定了法學教育是一門應用性學科,具有政治性、社會性和實踐性強的學科突出特點,法學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因此,應從“以理解法律含義、傳授法律知識為宗旨的教育模式”,轉向培養學生成為法律職業者,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標。
現代國家普遍通過司法考試來選拔高素質的法律職業群體。司法考試要求法律院校(系)的法學教育培養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這種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應該是高層次、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
應用型法律人才應當具有堅實的理論功底、精深的業務知識、良好的感悟和創新思維能力,敢于和善于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精通,能匯通古今,融貫中西。他們既能勝任法官、官的工作、律師工作,也能勝任企事業單位的法務工作。因此,我國今后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應當定位在培養具有高度職業責任感、適應社會需要、具有敏銳思維能力和抽象思維能力、掌握一定法學基礎知識且具有獨立操作技能的應用型人才。
二、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要注意素質的全面提高
我國法學院的學生是直接從高中生中錄取的,而且,中國傳統教育文史哲主導的模式,且90年代前缺少法律職業,因此法學教育基本上仍停留在理論分析、法律詮釋層面,距離司法實踐的要求差距較大,這與美國法學院職業導向的法學教育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2006年7月27日,教育部部長周濟就當前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問題和困難以及如何推動素質教育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其中在談到教改難點時指出:“應試教育愈演愈烈,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面臨很大困難……”目前我國的多校聯合辦學,高校走向綜合已成為趨勢,進行素質教育已形成共識。因此,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要注意素質的全面提高。
(一)培養學生的道德
不僅是知識的傳授、能力的培養,由于法律職業自身的特點,首先要進行法律道德的培養。關于法學教育的目的,20世紀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樹棠先生認為:法律事業是公益事業,法律教育是訓練社會服務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在訓練社會服務人才,而不是造就個人謀生的能力。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先生在所著《法律教育》一書中談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培訓為社會服務為國家謀利益的法律人才,這種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才可以認識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常識,才可以合于時宜地運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資格來執行法律。”他還引述了美國康奈爾大學原校長輝得在該大學法學院創立之日說的一段話以資佐證,“我們創辦法律學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許多訟棍;乃欲以嚴格之訓練,提高其程度,使將來出校門之后,有高深的學問,有遠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資以相當之經驗,則無論其為法官,為律師,為各種公益事業,鮮有不成為造福國家的法學者”。
(二)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和獨立思考的能力
法律變化頻繁、知識更新快捷。我們不可能在有限的四年時間內教給學生及后一輩子所需的各種法律知識。學校教師傳授知識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給學生分析、辨別、創造知識的能力。傳統的法學教育更多的是培養學生的認同性思維及其人格,而忽視了創造性、批判性思維能力的培養。以往的課堂教學中老師們即使各有見地,但也不得不盡心盡職的詮釋既定的法律及其制度的合理性,單一的認同性思維往往會抑制人的創造力,法律職業者缺乏創造力,不利于實現法律的公正、公平,不利于法律職業者履行天職。因此,我們在保持培養學生認同性思維及其人格長處的同時,應該加強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批判性思維能力。
(三)拓寬專業口徑淡化專業界限
按照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模式和寬口徑、厚基礎、高素質、重應用的基本思路,使專業結構從單一化向跨學科、跨專業,學習結構多樣化發展。公共基礎課應四統一:統一大綱、統一要求、統一考試、統一評分。因此,要圍繞“大法學”課程體系設計應用型人才的課程,堅持統一標準和規格,在一、二年級階段學好各部門法學基礎課程,三、四年級時增加實踐課程。在實踐課中設置取證、代理、、辯護、商務談判、調解、仲裁等內容,通過實案分析、辦案活動,學習相關的法學理論,掌握法律操作技巧,培養學生正確的執法和司法能力。
(四)對課程體系進行改革
法學是一門極具專業性的學科,但它卻從來不是一門自給自足的學科。個成功的法律職業者常常具有多學科、多領域的知識修養。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與美國的法學教育有很大的不同。在美國,法學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學生是來自各學科(包括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社會科學和人科)的優秀學生,他們的法學專業學習是在先前的大學教育背景基礎上進行的。而在我國,高中畢業之后隨即可以進入法律院系學習,使得學生在知識深度和廣度以及社會閱歷方面存在極為明顯的局限。法學課程體系改革的總目標就是構建學生適應的知識結構的課程體系,把學生培養成為全面發展、建設法治國家的應用型法學人才。在課程體系改革過程中,應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著眼全面素質提升的課程結構
我們應該把提高學生全面素質的課程結構作為法學教育的中心內容。這里的“全面素質”應包括思想道德素質、專業素質、科學素質、文化素質、生理和心素質等方面的內容。
2.以挑戰眼光整合法學課程模塊
課程改革絕不是課程門數的簡單的增加或減少,也不是單門課程內容孤立的增刪。我們要從更高的角度、更寬的視野和以全球化的挑戰眼光來科學地整合法學課程模塊。
3.增加法學本科教育的社會科學課程
法律是整個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它決不存在于真空之中。它不是社會科學個自給自足的、能夠密封起來或脫離人類其他活動的部門。因而“一個人要是只懂得法律技術,只知道審判程序的機制和精通實在法里的技術規則,那他不會是一個頭等的法律工作者”。
世紀初美國費拉得爾菲亞的一位律師達維·保羅·布朗的一句話“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工作者,是一個地地道道的傻瓜”,說得極其深刻而令人警醒。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經驗,法學專業本科階段除了開設法律專業基本課程外,還要增開像、哲學、社會學、學、人類學、學、學等方面的課程,以保證法學本科學生具備必要的綜合性知識.
4.加強旨在培養創新能力的實踐課程法學屬于應用社會科學范疇,具有非常強的實踐性。因此,突出實踐環節極為重要。法學教育的實踐環節主要有如下基本形式:(1)實踐性法律課程體系,包括法律診所、模擬法庭、疑案抗辯等。(2)實習課程體系,主要是指司法實習課程。(3)社會實踐課程體系,主要包括社會調查、法律咨詢服務等。三大體系應有機結合,貫穿于大學學習的整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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